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及思考论文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及思考论文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及思考

毛冰超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摘 要: 信访制度为人民与政府的交流提供了一条纽带,在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信访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部分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步入死循环,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造成负面影响。本文旨在研究现象的成因,阐明现状,并提出可能的对策。

关键词: 信访;现状;思考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信访制度展开分析,并借由我国当代信访制度的发展引出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旨在减轻法院涉法涉诉信访诉累,提升真正诉求实现的效率。

一、信访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设置意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但是法律设置的局限性却导致任何时期的法律都不能在他所处的时代完成这项利益保障的根本意义,单独依靠法律调整不能及时彻底地厘清各项社会关系,因此信访制度应运而生。信访制度的产生,拓宽了人民与政府机关沟通的渠道,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调节局限性的漏洞,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兜底的保障。

如在教学《三角形的分类》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教师可以让学生拿出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学具三角形若干个,然后,让学生分别用直尺量出每个三角形的边长是多少,用直角三角板的直角比对以后,再完成下表:

目前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都已出台,公司信息中心也制定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但宣传教育的力度还不够。网上活跃的大量黑客交流信息,也为一些别有用心人的对网络破坏活动奠定了技术基础。

二、我国当代信访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的信访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有研究机构将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1990年至今)

1995年10月28日,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正式出台。条例结合了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更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信访秩序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

第二阶段(1970年末至1990年初)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为信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方法提供了原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成立。

2018年8月23日,娄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并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且当庭判处邹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4000元。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0年末)

1951年6月,首份信访相关文件《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颁布。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各级领导亲自接访、亲笔复信。

三、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因此,信访制度亟需改善。其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表现地尤为突出。与普通信访不同的是,涉法涉诉案件本应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然而当事人却从司法程序走上了信访程序,更有甚者,直接跳过司法程序走向信访程序。如何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如何将涉法涉诉信访引导到司法程序或者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真正需要解决问题的人民群众诉求得到满足,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按照IHC染色结果,将122例PHC患者分为低表达组45例和高表达组77例,对比分析两组患者的临床病理指标。结果表明,Pim-1蛋白与术前Child-Pugh分级、肿瘤数目、肿瘤直径、淋巴结转移率及TNM分期有关(P>0.05)。与Pim-1低表达组的患者比较,高表达组患者的术前Child-Pugh分级较差、肿瘤数目较多、肿瘤直径较大、淋巴结转移发生率较高,且TNM分期较高,病情总体处于进展期;而性别、年龄、肿瘤分化程度、门脉侵犯发生率和术前血清AFP含量在两组患者间无统计学差异(P>0.05)(表2)。

不知道应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应该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绝大多数信访人的状态。相比诉讼,信访有门槛低,不需要任何费用,答复限期短的特点。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更愿意选择信访作为解决问题满足诉求的途径,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氛围逐渐弥漫开来。信访功能的延伸带来了信访与正常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冲突,两者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平衡被打破,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这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悖。

在城市化的急速推进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既迎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不小的危机挑战。当前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矛盾纠纷一般有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然而人民群众更倾向于选择低成本且快捷的方式,即采取信访手段解决问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即使被引导到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来到法院后都不愿走司法途径而希望院长出面直接解决问题。

我国设置的信访机构主要有了解群众、政治沟通、权力监督以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四个职能。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表达意见、给出建议、倾泄不满和提出诉求,有利于其减轻压力,有利于疏导整个社会的负面情绪,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或者扩大。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监督国家公权力,对国家打击职务犯罪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政府部门反过来可以借由信访渠道了解民意,把群众集中反映的、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上升到政策层面加以解决,有效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呈现的问题

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和助农增收的最重要途径,必须强化产业支撑。一是继续推进“阳光房”建设,香菇菌菜是目前双方产业合作最有潜力的产业,利用南北方气候的差异,促进和扩大陇西县菌菜的外销渠道。二是加强资金帮扶,发展畜牧养殖产业、中药村种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配套农机具购置和圈舍建设资金,以解决贫困户发展养殖种植资金短缺的难题,实现稳定脱贫。

根据湖北省某区的年度信访统计数据来看,该区2017年度来信来访量共计528件次736人次,其中重复上访且未得到解决的共计26件次。该26件次重复访中,执行未到位为15件,不服民事判决8件,不服行政判决2件,不服刑事判决1件。也就是说,重复访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执行不到位,二是不服判决。

通州作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履行其对接中心城区功能和疏解首都交通功能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配套完善的城市综合功能离不开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构建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已是城市发展所需.

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中,所有案件均是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完成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而不服判决的11件上访案件中,所有案件均经过了两级法院判决或裁定,9件案件经过了省高院申诉,另有一起案件有最高院的结论,均未支持来访人诉求。这些案件信访人不断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这类经过多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案件无程序或实体瑕疵,仅仅因为当事人不服判决就多次启动再审复核程序,一来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再者不符合我国法院系统二审终审制的精神,同时对社会风气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司法裁判过程确实存在问题,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资源利用最大化,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五、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有涉执信访和不服判决信访两类。

涉执信访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的不能实现。案件在走向执行的过程中甚至在起诉前,被执行人大都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财产转移,等到执行不能,法院执行局能采取的手段有限,部分“老赖”甚至赖账潜逃,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就涉执信访而言,要在提升法院执行权力的同时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法院执行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三者分工协作,对涉及财产转移的财产转移人及配合转移人都予以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加大对拒执罪的侦查力度,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给全社会带来警示作用。对于确实无法执行且家庭特别困难的执行申请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人文关怀。

不服判决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有些偏执,仅凭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就质疑各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其案件经过多级法院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程序或实体瑕疵,仅仅因为当事人不服判决就多次启动复核程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它正常程序司法的效率,在整个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这类无终止的无理访案件,不妨考虑增加其申诉成本。核算出每次重审复核程序的司法成本,案件二审终审后当事人有一次免费复核的机会,多次申诉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服务费用,复核不限次数,如若复核过程中发现案件瑕疵,则应如数退还当事人复核费用,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当事人上访过程中的相应费用予以赔偿。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只有尽可能多地减少无理信访的诉累,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满足的诉求上来,以此实现信访制度设置的初衷。

[ 参 考 文 献 ]

[1]景雪梅.法治视阈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8).

[2]吴春雷.涉法涉诉信访与司法裁判的内在矛盾及化解路径——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3-0192-02

作者简介: 毛冰超,长江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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