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需建立药企召回机制
文 张淳艺
避免生产的药品危害环境是药企的社会责任。同时,药企清楚药品包含哪些成分,容易造成哪些危害,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无害化处理。近年来虽然有企业开展过回收活动,却总显得势单力薄,未能形成集体效应。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单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必须通过立法建立过期药召回机制,厘清药企法律责任。
过期药品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普通垃圾处理的过期药品可能会污染土地、水源,破坏生物链。目前,我国正处于家庭过期药遭遇回收难、尚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对家庭过期药品进行统一长效的规范化管理的现状。
有调查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但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过期药品约有1.5万吨。过期药不同于一般的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很可能造成药品中的某些成分在自然环境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如果过期药品流入到不法商贩或不法医疗机构手中,进而转卖给农村等偏远地区的病人,后果更不堪设想。
2016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将“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列入危险废物。不过,对于过期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却几近空白。虽然一些地方的食药监部门、社区和部分企业开展过回收活动,但大都属于运动式的,“雨过地皮干”,并未建立长效机制。不少有环保意识的市民,虽然知道过期药不能乱扔,却苦于无人回收,最终还是自行处理了事。
同样是不龟手之药,宋人只会在漂洗棉花时用来保护手,而客人却用它得到封地。药还是那个药,“药效”却大相径庭。
解决过期药回收难题,必须明确回收责任归属问题。应该看到,食药监部门人手少任务重,负责过期药回收力不从心。再者,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应该扮演“监督者”的角色,而不应赤膊上阵。至于社区,只能充当回收的渠道,并没有能力处理过期药品。因此,回收处理过期药,还应由药企负责,建立召回机制。一方面,避免自己生产的药品危害环境,是药企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同时,“解铃还须系铃人”,药企最清楚药品中包含哪些成分,容易造成哪些危害,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欧美发达国家,药企回收过期药已经成为惯例。在美国,当药品刚过期的时候,就会有药品生产企业上门回收。拆过的每粒折价回收,没有拆封的则按照统一零售价的一定百分比回收。客户只需要付差额部分,就可以得到刚出厂的同类药品。法国的药品垃圾处理工作,同样由制药企业出资负责。他们会在各个药店设立专门的药品垃圾回收点,过期但还可以再利用的药品送交有关部门或实验室,完全无用的过期药品及包装运至具有焚烧医药制品能力的垃圾处理厂。
通过研究分数的发展史,Park等[11]发现分数概念主要是通过“部分/整体”、“测量”、“除法”、“集合论”这四种途径产生的.
反观我国,《药品管理法》只是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并没有涉及过期药的回收处置。近年来虽然有一些企业开展过回收活动,却总显得势单力薄,未能形成集体效应。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单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过期药召回机制,厘清药企的法律责任。当然,召回势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政府可以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形式,提高企业履责的积极性。
(编辑 冀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