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商会的规范与扭曲--以20世纪20年代杭州总商会为例_1920年论文

近世中国商会的常态与变态:以1920年代的杭州总商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近世论文,总商会论文,杭州论文,常态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最近十余年关于近世中国商人的研究,商会无疑是其中一个焦点。(注:关于近世中国商会研究的概况,请参见以下论文: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朱英:〈清末商会研究述评〉,《史学月刊》,1984年第2期,第112-116页:徐鼎新:〈中国商会研究综述〉,《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第81-91页;赵洪宝:〈近几年来大陆学者关于中国商会史的研究〉,《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16期,第136-196页;冯筱才:〈中国大陆近代商人之研究〉,《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62期,第87-98页。笔者在此以“近世”一词指自1840年-1949年这一时段。)这些已有的著述,空间上多集中于上海、苏州两地,兼及天津、汉口等埠;时间上以晚清为重,亦有延伸至民国,但多集中于1925年后;(注:此前Shirley S.Garrett的论文在空间与时间上应较好地注意到了全面性。但由于篇幅所限,亦可能作者资料掌握较少,故影响到其立论的基础。Shirley,S.Garrett,The Chamber or Commerce and the YMCA,in Mark Elvin & C.William Skinner ed 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1974.pp.213-238.)内容上则以商会的政治态度与政治参与为主,亦有论到商会的经济功能者:所引用理论以“现代化”居多,论者试图说明商会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近年又有学者采用“市民社会”理论,以商会为对象,来说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注:请参见冯筱才:〈中国大陆近代商人之研究〉。)

这些已取得的成果无疑为后来者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研究基础,但亦留下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上海总商会能作为1929年前中国商会的典型吗?民初商会与晚清商会有何重要的不同?社会其它阶层对商会持何态度?从政治史的角度来分析商会是否恰当?除上海、苏州等地外,其它各地商会又是如何具体运作的?

如以1904年成立的上海商务总会为近世中国的第一个商会,2年后各地商务总会及分会已有170余处,1912年商会数达920余处,1915年增至1242处,1929北华捷报(North-China Herald)的统计数字为1447个。(注:徐鼎新:〈旧中国商会溯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第91页;王笛:〈关于清末商会统计的商榷〉,《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第7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 111页;Chow Tse-tsung,The May Fouth Movement:Intellectual Revolution in Modem 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 p.380.Cited from Shirley S.Garrett.1974,p.218)如此众多的商会组织,因其成员构成及其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面对的地方政府等相差甚大往往各有其特点,所以Shirley S.Garrett认为不存在典型的商会。(注:Shirley S.Garrett,1974,p.218.228.)但是中国的商会自一开始便是在政府的倡导与监督下开展活动的。各届政府颁布的商会法令亦就商会的设立及其所办事项等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处于同一时段的各地商会由于可能会遇到一些相似的问题,所以有时可以看见类同的反应。加上全国性商会联合会组织的成立,以及一定区域内商会间频繁的联络。所以“共性”有时是可以发现的,不过,这种分析则需建基于适当个案的考察。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欲以1920年代的杭州总商会为例,来探讨近世中国商会的若干特点。

笔者选择杭州总商会为考察个案,首先因为该商会所在地为一中等城市,虽然亦属通商口岸,但此地工商业发展水平在当时的中国并不算突出。(注:据1924年出版的中华年鉴,杭州总人口数为729948人,少于省内的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地;1922年的进出口关税总额为190,475.843(Hk.Tls.),在全国46个口岸中居第31位;1921年的贸易总额为21,216,913(Hk.Tls.),居第24位;均属中等水平。 H.C.W.Woodhead,The China Year book 1924,(Tientsin:The Tientsin Press 1924),p.23,476,504-509.)其次,该商会的职员构成,日常活动等方面符合大多数地方商会的特点。当然,它亦会有一些独特的地方,所以笔者在叙述中将会它与其它地方的商会作相应的比较,努力辨清哪些可以代表“共性”,哪些只能算作是“个性”。

1920年代为近世中国政治变化较剧烈的时期,“军阀混战”带来的社会动荡,“五四运动”以后的民权主义思潮,以及热烈的民族主义运动几乎波及到每一个人。作为商人组合的商会,所受影响自然亦甚巨。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商会从性质到功能上可能也会与平常的状态有许多的不同,甚至会出现种种变异。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常态”与“变态”的问题。(注:所谓“常态”与“变态”均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提法,并不含绝对的意思。如许倬云即认为“变化是一个常态,而不是临时出现的情况”。氏着:《历史分光镜》,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6月,页9。我赞同他的观点,但在本文中,为便利分析起见,我只有先以一种状态为所谓“常态”,而与之相对的状态为“变态”,以比较考察一定阶段商人的实际行为和思想的异同。而且“变态”一词在本文中即“非常态”,而不含有任何价值评判意义。)

以前有不少学者对商人的“政治化”讨论得较多,普遍认为1919年后,商人政治意识大为提升,甚至开始积极干预政治。(注:Jeseph Fewsmith,Party,State,and Local Elites in Republican: Ma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 (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5);pp.51-61,82-83; Marie-Claire Bergère,The Golden Age of the Chinese Bourgeoisie, 1911-1937(L’Age d’or de la bourgeoisie chinoise,1911-1937, Flammarion,1986),translated by Janet Lloy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p.228-239;李达嘉:〈五四前后的上海商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1992年6月),第235页;张亦工、徐思彦:〈20世纪初期资本家阶级的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初探〉,《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第115-118页。)最近已有学者就此提出反省及批评。(注:李达嘉:〈1920年代初期上海商人的民治运动——对军阀时期商人政治力量的重新评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2期,1999年12月:冯筱才:〈江浙商人与1924年的“齐卢之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3期,2000年6月。)以近世中国商会的历史来看,维持稳定的商业制度,保护商业经营秩序,充当官商交通的媒介等应是商会所从事的主要事业,笔者把它称之为“常态”。而短暂的政治参与,以及为避免战事而发起的和平运动,以及对战争的应付举措等均属于“变态”。本文中,笔者将以1920年代的杭州总商会为讨论重心,并结合其它商会的例子,来具体分析商会在常态与变态的环境中,分别有哪些表现,并进而分析其底层的动因,藉此加深对近世中国商会的认识。

二、活动的背景:杭州总商会的组织与地位

在讨论商会行为的常态与变态前,我们先就杭州总商会的组织及其地位作些介绍,以明了其活动的背景。

1.组织

杭州商务总会成立于1906年,是年9月该会奉商部谕立案,以樊介轩为总理,顾少岚为协理,又设议董16人,业董若干人。并给发关防。(注:苏州档案馆藏档乙2-1-11-24-25。)1912年,民国肇立,杭州商务总会亦改称杭州总商会。采会长制,首任会长为顾松庆。其次为王湘泉、金润泉、王竹斋等人。

1927年前杭州总商会会员主要以行帮为单位,似乎只吸收“大中业”,不吸收“小业”。(注:程心锦:〈旧时代的杭州商会〉,文载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文史集粹》,经济卷(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4页。在当时的杭州,所谓“大中业”主要指一些资本额较大,并有相应同业组织的行业。如银钱业、典当业、丝业、绸缎业、米业、木业、广货业、药材业等。而“小业”一般规模不大,如普通的街头摊贩以及旅店、理发等服务性行业。)由于总商会的会董一般是由各业代表组成,所以通过其职员名单可看出当时总商会的结构特点。笔者以发现的1924年杭州总商会改选职员名单为例试作分析。

该会32位重要职员,其中钱庄业9人,占总数的28%;绸缎业6人,占19%;典当业4人,占13%:银行业3人,占9%。可以看出,除绸缎业属杭州“基本工商业”外,(注:《浙江商报追悼王公竹紊特刊》,浙江商报,1934年印行,第6页。)金融业在杭州总商会中优势很明显,合计共占去半数。其中人数上又以钱庄业最多,典业、银行业居其次。但以资本来衡量,银行业可能应居首位。其它米业、布业、广货业及丝行、木行等行业所占地位反映出当时杭州工商业以传统行业为主,新兴工业力量甚为薄弱。

同时,笔者据表1统计32位重要职员的年龄,得平均值为52.5岁,已逾“知天命”的时段。如果说一个组织有所谓集体性格的话,那么其成员的职业与年龄决定杭州总商会应属“老成”的一例。类似地,傅士卓(Joseph Fewsmith)亦认为上海总商会的成员亦以保守派为其主流,(注:Joseph Fewsmith.Party,State,and Local Elites in Republican: Me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 (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5),p.67.笔者亦依据张恒忠一书所附名单与表格统计了上海总商会1924年28位会董的年龄(另有两位未暂未找到材料),其平均数为50.9岁。张恒忠:《上海总商会研究》,知书房,1996年9月,第87-88页。)不过其会员中新兴工商业的势力显然大大高于杭州。

表1 杭州总商会1924年改选职员名单

资料来源:苏州档案馆藏档,乙2-1-446-3-4

以杭州总商会各重要职员的地域分布来看,杭州籍共14人,占总数的44%强。其余绍兴籍6人,占19%,萧山与安徽各3人,分占6%。剩下的则为宁波、海宁及江苏等籍,这个比例分布符合一般地方商会中本帮人数多于客帮的惯例。但这并不一定说明此地商业势力,本帮一定强于客帮,更不意味着地域的排挤。杭州商界势力中,来自旧绍兴与宁波两府的商人力量似较强。(注:《中国实业志.浙江省》第一册,宗青图书公司,1932年,第23页。)总商会会长一职则以江苏太仓人王竹斋担任时间最长,其次萧山商人金润泉亦曾担任该职。副会长则长期为宁波钱商宓廷芳。所以笔者同意张恒忠对上海总商会的分析,即地缘联系并不能对商界关系起决定性的作用。(注:《上海总商会研究》,第94页。)但是一个以本地人为主的商会可能会更注意长时段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1924年杭州总商会的行业结构及成员年龄结构与1926年的总商会名单所反映出的情形没有多少区别。(注:苏州档案棺藏档,乙2-1-447-27-28。)所以表1所反映出的组织结构可能并不是偶然的组合。

2.地位

长野朗对中国1920年代地方商会曾有如下评价:

地方政府底实权是操于商会底手中。……对于土匪盗贼底警备,奖励产业的设备,有时还握着包办及征收租税,商事裁判以及关于其它一切底实权。自军队至土匪,把一切的交涉,都以商会为对手,以他们作为实权底把握者。商会之所以有势力,其一,是官宪无权威和无能;其一,商会网罗商界底有力者,而且他们又是地方上唯一的知识阶级。(注:长野朗:《中国社会的组织》,朱长清译,上海光明书局,1931年,第144页。)

长野氏的观察与当时县级地方的实态较接近,但却未必适合于较大的省城。因为愈到上层,一般而言政府的统治效能愈高,商会亦愈需要与其它“知识阶级”分割权力。

据称最初成立的杭州商务总会主要协助官府办理三项事务:商事调解;作保代各业捐税;代领牙帖。(注:程心锦:〈旧时代的杭州商会〉,第58页。)这些事务都与商务直接相关。1911年浙省政治鼎革之后,各地商会更多地卷入地方的隐性与显性的权力斗争。由于时局的动荡与商人的利益密切相连,作为商人合法组合的商会,在民初的政治变迁有时扮演重要的角色,承担着许多“外部的任务”,杭州总商会也不例外。但是在当时杭州几个重要的法团中,总商会并不算活跃。(注:其他主要法团是教育会、总商会、农会、律师公会等。)一般的政治运动,总商会多保持沉默态度,很少露面表态。而省内一些地方商会,有可能会把杭州总商会视为领袖。但这也仅限于杭州附近的一些县镇,如绍兴、兰溪、海宁硖石等地,其它地方的商会与杭州总商会之间并无多少联系。

民初浙省各届地方当局对杭州总商会均较重视。这其中既与商会的“老成稳重”的性格有关,更缘于官方的经济需要。中央政府既处分崩离析之中,解决财政困难便亟须地方商人的配合了。所以军政长官考虑问题常不得不顾及商人的感受。杭州总商会亦因此而地位日显。

1920年代初一些地方商会都办有商团武装,如广东、江苏两省的商团力量尤为强大。浙江省的商人武装团体却不多,力量亦无法与前面两省相比较。(注:据笔者所见资料,只在1924年“齐卢之战”时,嘉兴县北大街与中大街有商团组织之发起。不过,民初浙省另外有一些称为“保卫团”、“自卫团”或“民团”的商民武装团体。参见冯筱才〈江浙商人与1924年的“齐卢之战”〉。)杭州总商会更无此类组织,即使是在战时。可能这与它所处环境相对较为平和有关,亦反映出该商会的力量不能与广州、汉口、上海等通商大埠的总商会相比。后者的活动表现常较一般商会为激烈。如1923年5月,汉口总商会能发起5万人的大游行,否认廿一条,要求收回旅大。(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9辑,中华书局,1986年12月,第68页。)而五卅运动中上海总商会能支持罢市20余日,均非一般商会所能做到。

三、官商折冲与利益自维:常态下的活动

商会自其开始创立,政府便就其性质与职责有明确之规定。(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联:〈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第21-28页;〈商会法〉(1914年9月13日),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98-804页。)其中像代办护照及税捐、维持市面、联络官府、商事裁判等均是商会成立前久已存在之商人集体行动。(注:如清末重庆“八省会馆”便办理所有这些事项。窦季良:《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6年沪1版,第67-71页。)但商会的成立则使此种活动进一步制度化、普及化。如上所述,笔者把这些活动称之为“常态”。

如在1925年一年中,杭州总商会共发函147通。(注:笔者在此假定此年该总商会的函稿记录薄没有遗漏。)其中笔者认为属于“常态”范围内的如表2所示:

表2 1925年杭州总商会“常态”范围内函稿

资料来源:据杭州档案馆藏档10-2-25统计。

粗略统计,属于这个范围内的有93件,为总数之63%。其中“请领护照”与“经办税捐”等表现出杭州总商会“半官方”的地位;“禁止劣币”、“米粮疏运”等问题与市面维护有关;处理“商事纠纷”与“代商申诉”等则涉及商会的商事裁判权及利益自维。“联合祝寿”等则是商人的集体公关活动。以下试拣其要者介绍。

1.官商交通

所谓官商交通,系指商会在官府与商人之间担任中介的角色。它既以官方代理人的身份管束与规范商人,甚至代行一些官府的职能;亦作为商人的代表与官方交际。前者如经办税捐、接受商人领取护照的申请。后者如为商人向官方申诉冤抑,或表达对当局政策的态度,以及一些为改善官商关系而进行的公关活动。

a.代办护照与税捐

杭州总商会重要工作之一便是代商家请领相关护照。实际上与最初杭州商务总会所经办之“代领牙帖”相仿。因杭州粮食多赖外运接济,当时浙省地方当局规定:米商采购米粮,“须由就地米行同业三家以上连环,由商会证明方能核填(申请护照单)”,周围县镇米商,亦须照此办理。(注:杭档,第74、44~45页;〈训令〉,《浙江公报》,第4425号,第1页。)除米粮外,临时限制物品如铜元、现洋等之运输,亦需总商会出具证明,向全省警务处申请准运护照。表2中所列请领护照一项多数属此类。这项工作当然是基于官方规定,为政府节省了调查成本。(注:浙省警税当局在需要调查商人信用时,便会向杭州总商会咨询。杭档,10-2-25-133-134。)亦避免了因商人单独与官方的交涉而引起的弊病。

1920年代,杭州总商会所办另一重要事项是办理各业税捐。如商号所缴纳的印花税,先由杭州总商会自印花税处领得印花税票,再售与省内各商。总商会每三月报解税款一次,并从中支取20%之经售费。(注:杭档,第104-105页、122;HKSB,1925年7月8日,第11版。)政府方面,则可以藉此减少调查征收的开支,又可以此为抵押向总商会暂借钱款。除印花税外,当时浙省营运货物捐亦由各地商人认办,卢永样督浙时期杭州各商每年认捐共16万元。总商会在其中可能也起着交通的作用。(注:HKSB,1925年4月16日,第10版。)

b.代商申诉

在为商家出具护照、证明之后,总商会便有义务在他们遇到官方的阻拦扣留时出面疏通。(注:HKSB,1925年12月29日,第7版;HKSB,1925年5月16日,第6版;杭档,10-2-25-51-52。)而当局预备加征税额时,总商会亦会应商家所请表示反对。如1925年1月,浙江省教育行政会议提议增加货物附加税一成,作为义务教育基金。遭到总商会及工商务业的反对,(注:杭档,第56-57页;HKSB,1925年5月23日,第6版;HKSB,1925年5月25、26,29、30日,第10版;HKSB,1925年5月27日,18日,第9版。)该案最终因此取消。(注:HKSB,1925年6月11日,第11版;HKSD,1925年5月31日,第6版。)同样,1925年4月,浙省警务处加征商号“广告捐”之计划亦因总商会反对而受阻。(注:HKSB,1925年4月3,第6版:HKSB,1925年4月10日,第10版;HKSB,1925年4月23日,第10版;HKSB,1925年5月4日,第10版。)

争取税率的减低,维护商人的利益无疑是绝大多数地方商会的首务。当中央政府有加税政策出台,杭州总商会之反对尤烈。如1922年交通部曾有邮电加价之举,杭州总商会率先通电否认。1925年11月,政府又旧案重提,该商会又通电各地商会,争取一致反对。(注:杭档,第116-117页:HKSB,1922年10月29日,第10版;HKSB,1922年12月11日,第10版。)其它类似行动如反对财政部烟酒署与英美烟公司续订取消特税之声明书等。(注:HKSB,1925年4月7日,第10版;)其目的均旨在维护商人的利益。商会的维权行动,在民初的政治社会背景中有时会有局部的成功。军人与政客由于财政及统治合法性等方面需要地方商绅的配合,所以对商会的态度也不可能是完全置之不理。

c.与官方酬酢

平时,杭州总商会会尽量和地方官员搞好关系。商会会长频繁来往于各官署与商会之间。遇到主要长官的寿辰,商会可能会集体送上一份贺礼。(注:杭档,第3、27-29、32-35页。1925年3月,孙传芳41岁寿辰,总商会发函务会董等,请每人凑份金2元,预备制寿屏等。可见贺礼甚为简单。)其它迎来送往、宴请酬酢则是商会会董的例行公事。(注:同上,第121、134-136页。HKSB,1925年12月8日,第7版;HKSB,1925年12月15日,第9版。)此类应酬并不因人事的更改而有所变易。官商之间亦藉此得以保持良性的互动,一些隔膜得以消除。

一般商会均会与地方当局保持密切的联络。如1924年江浙战争期间,苏州、宁波、南京等地总商会以自己的力量与官方尽力斡旋,以图减轻战争的损害。(注:参见冯筱才:〈江浙商人与1924年的“齐卢之战”〉。)但各地商会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亦不尽相同。在1920年代,天津商会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地方军事当局往往对商会动之以胁迫的手段,甚至干涉到商会的会长选举。(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一辑,第78-80页。)但这种情形在杭州便看不到。1927年以前,杭州总商会与地方当局的关系相对较为融洽。军政与民政长官虽有更迭、政局亦见轮换,但此种关系却得以保存如常。如孙传芳时期,孙以总商会为各法团之领袖,重要消息往往先通知商会,再转知其它法团。(注:杭州档案馆藏档,杭州商会档案(以下简称杭档),第131页;〈杭州快信〉,《申报》(以下简称HKSB),1915年7月18日,第11版。)商会会长亦常作为各法团代表与孙传芳等人交际。(注:HKSB,1925年12月11日,第9版。)由于官府的重视以及一些制度的规定,杭州总商会在全省商界的地位相当高。

2.维持市面

维持市面的稳定应是商会最关键的一项功能。与市面攸关者主要为金融、币制、粮食及公债等。以1925年前后杭州总商会所关注的焦点来看,主要在币制与粮食。

民国初年,由于缺乏有效的中央统一的币制系统,各省纷纷自铸银元与辅币。由于一些铸币成色不足,商人往往承受无故损失。解决之道,需要商界的一致行动与政府之强制措施。商会在此时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1924年9月,新胜之孙传芳军队携带大量的烂板银元入浙,商家出于自我保护予以拒收,因此冲突四起。军方商请杭州总商会,通告各商号一律收用,并允将来由公家照制币收回。(注:〈现潮人临杭前后省垣军政绅商之潮汛〉,《越铎日报》,1924年9月27日,第3版。)此种银币先后经杭州中国银行、浙江地方银行收兑10余万元,余币1925年2月由杭州总商会办理收兑,皆送造币厂溶铸成新币。(注:HKSB,1925年2月26日,第10版:杭档,第16-17页;HKSB,1925年2月6,第6版。)

1925年4月,浙省各地市面又出现大量福建、广东所铸轻质双毫,商人又自动抵制,纠纷不断。(注:HKSB,1925年3月13日,第10版;3月30日,第6版;〈地方消息-嘉兴〉,《申报》,1925年3月26日,第10版。其中福建双毫经化验成色不足42%。1925年4月26日,第10版。)市、县商会纷纷向杭州总商会反映,要求敦促当局采取解决办法。(注:HKSB,1925年3月19日,第10版;)杭州总商会一面将此种劣币样品送制币厂化验成色,一面召集各业会董磋商办法。(注:HKSB,1925年3月18日,第6版;杭档,第30页;)会长王祖耀又拜谒军民首长,请求颁令禁止。(注:HKSB,1925年4月3日,第6版。)督办孙传芳及省长夏超随即分别颁发布告,禁止民国十年以后所造之闽粤两省双毫。(注:HKSB,1925年4月5日,第10版;《浙江省议会民国十四年度第一二次临时会质问书》,第13-14页。)

市面铜元过多会引起价格低落,而影响劳工生计,致酿祸端。1925年,杭州铜元泛滥,经杭州总商会请愿,当局曾严禁贩运。但省内衢县、严州等地则因铜元不足而价格高抬。于是杭州总商会又转请省警务处,由该会出具证明领取准运护照,以此纾解铜元盈亏问题。(注:HKSB,1925年5月3日,第9版;7月22日,第10版。)当时局动荡,市面银根骤紧,商会更要密切关注,召集各业筹商办法。银钱业亦会主动设法,以维持本业之安全。(注:HKSB,1925年10月10日,第11版。)

杭州由于自产不足,故米粮端赖进口。在米粮匮乏之际,米商既可能抬高市价,亦可能囤积居奇。而时局不靖,又会影响到外米进口。于是需要协调机关来担任缓解危机的工作。杭州总商会每逢此时,一面敦促地方当局下令严禁本省米粮之输出,一面敦促地方商人去外地采购。(注:HKSB,1925年5月6日,第6版;HKSB,1920年6月14日,第7版。)并代向官署请领购米护照,(注:HKSB,1925年4月4日,第10版;杭档,第44-45页。)在总商会的努力下,省督署甚至派委专员同宪兵循环押送米船,以保商利不受盘剥,民食赖以维持。米荒趋紧时,则请义仓开仓办理平粜。(注:抗档,第106~107、46~47页。)

其它如回收销毁不确实之金库兑换券,协争国内公债基金等。(注:HKSB,1925年12月7日,第9版;〈浙商协争公债基金〉,《申报》,1923年1月10日,第10版。)均与市面安危息息相关。

3.商界自律

民初杭州总商会维护行业规范的活动主要在于行业外的协调。此地各业行业公会及类似甚为发达,如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典业公会、布业公会、绸业会馆(观成堂)、药业庆余堂等。一般各业的惯例、行规等均由其自行维护,外人不得随意干涉。当然未组织同业组织的商家遇事或更多地依赖商会裁决,但如涉及到其它行业,商会可能会把事项再转请相关行业组织讨论。(注:如1925年杭州米业及南货业,因钱荒而拟创用两文、三文的小竹筹以图救济,请总商会批准。总商会则转请钱业公会核议,后被该会多数票否决。HKSB,1925年10月10日,第11版。)

但当商业纠纷越出一地或一业范围,可能商人更需要总商会的协力。1925年5月,杭州裕康钱庄欠交泰等七家钱庄洋3万余元,被诉之绍兴法院,但裕康庄业主拒不到庭,总商会便函请全省警务处饬绍兴警察局追查。而江苏震泽镇有福大祥、范同泰、管恒兴等商号向杭州大中国保险公司曾投保火险。当被灾索赔时,该公司竟置之不理。他们只得向杭州总商会投诉。总商会则在调查后给予明确的答复。(注:杭档,第55页、第25-26页。)为解决此类跨地区的商业纠纷,杭州总商会经常需要得到其它各地商会的合作。(注:此类个案很多。如为刘伦华与硖石大康钱庄纠纷案与硖石商会的公文来往;为正祥盛案与绍兴商会的协商。杭档,第81-82、2页。)

1925年12月,同孚钱庄倒闭,遗下债务甚多。总商会约请该庄经理与股东来会与债权人商讨对策。又通函本市银行调查该庄确实存银数目。(注:杭档,第124-126,132-133页。)有时,争执双方会请商会保管重要证据,以利事情解决。(注:1925年3月,广和钱庄与益新洋货号发生押款纠纷,委托商会保管户擢两缄。杭档,第26-27页。)总商会亦有查封欠债方在银行、钱庄所存款项的权力。(注:1925年6月26日,杭州总商会致函亦昌钱庄:“周泰兴丝行因债务关系,所存贵庄款1.8万元,未得本会通知,任何人不得动用。”同上,第78~79页。)通过商会的协调与处理,一种有序的市场环境得以成立,商业惯例得以维护与执行。在信用制度不甚发达的情境下,以商会的力量,商人的资信调查、责任追究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办到。

四、被动应变与秩序挽救:非常态下的活动

与常态下的活动相反,所谓商会非常态(即变态)下的活动系指那些脱离商会本身规定以外所从事者。民国初年,中国正处在一绝大的变局之中,商会组织从性质到功能上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尤其在1916年后,由于国内政局异动,政治权力日益多极化,社会体系稳定性大为降低,商会的许多活动与平常两异,值得我们注意。

如仍以1925年的杭州总商会的函稿为统计样本,笔者认为属于“变态”范围内的共54函,如表3所示:

表3 1925年杭州总商会“变态”范围内函稿

资料来源:同上表。

表中所列54封函稿占总数之37%,绝大部分是涉及商界以外事务者。如最关注之“和平与战争”实由当时剑拨弩张的紧张时局而来;所谓“政府借垫”则多起因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或军需勒迫;其它除“省际救济”6件均系毛绅甫委托总商会捐赠棉衣给上年江苏战区之灾民外,其它筹募捐款及调查货物、公团联合会、参与运动等均与1925年的“五卅运动”有关,共占48%强。以下试结合其它史料,就杭州总商会这几方面的活动作一介绍。

1.军事调停

一般商人都不喜欢社会发生动荡,尤其是军事冲突更为他们所反对。战事一起,交通阻隔,银根紧缩,市面顿呈危局,非但正常的商业利润无法得到,甚至祸及身家性命。然而,在1920年代,国内政局正动荡不宁,战祸亦连绵不绝。于是稳定秩序便成为许多地方的商会孜孜以求的目标,和平运动此起彼伏,但无疑这些均是时势逼迫下商会非常态的活动。(注:即使是边疆地区的商会,在当时的环境下亦在为和平维持而努力。〈库伦总商会力谋和平维持巧电〉,《浙江省议会民国九年常务会文牍丁编》,第126-127页。)

1924年江浙战争前,杭州总商会曾会同上海总商会及南京、苏州等地总商会发起数次规模较大的和平运动,1923年8月成立的《江浙和平公约》及稍后的《赣浙和平公约》与《皖浙和平公约》即是此种运动的成绩。(注:参见冯筱才:〈江浙商人与1924年的“齐卢之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3期,2000年6月。)江浙战争中,两省商人遭受惨重的损失,对和平的盼望尤切。到1924年底,卢永祥随奉军南下,浙省督办孙传芳积极布防,年关商市又告危殆。浙省各公团即推派省议会议长沈钧业及杭州总商会会董、浙江典业公会会长王锡荣北上,预备会同旅京浙绅,向执政段祺瑞请愿和平。(注:杭档,第6页;HKSB,1925年1月1日,第8版;)又分途劝说卢、孙二方保持和平。(注:鉴于卢永祥南下以驱除齐燮元为目标,所以杭州总商会又恳请孙传芳出任调停,试图避免战事再起。总商会似乎在孙、卢之间担任了传话人的角色。HKSB,1925年1月6日,第7版;1月18日,第7版;杭档,第12页。)

但杭州总商会并不喜欢发动大规模的商会联合运动来阻止战事,而更倾向于依靠“各商会自行分投进行”。(注:嘉兴商会曾有组织浙西请愿团之意见,但不为杭州总商会赞同。HKSB,1925年1月19日,第7版;杭档,第11页。)不像江苏省各地方商会,热衷于举办商团以自卫。(注:江苏省的地方商会,如苏州、无锡、扬州、镇江等地均办有较强武装的商团组织。参见前引冯筱才:〈江浙商人与1924年的“齐卢之战”〉,附表2。)小范围、短暂的和平调停活动似乎符合杭州总商会的“老成”性格,亦暗示着它与严格的政治运动的区别。

商会的调停工作并不能完全阻挡军人的战争欲望。实际上,自江浙战争后,江浙两省间战事便时起时落,杭州总商会亦在断断续续地进行其和平运动。不过,经杭州总商会及其它公团的努力,1927年前,杭州并未直接遭受战火,也可算是一种局部的成功。(注:最典型的事例发生在1926年12月。当时夏超起兵反孙传芳失败,退回杭州。孙部宋梅村率大军准备入杭州剿清夏超势力。总商会会长王竹斋曾只身前往宋营,拼死劝阻,杭州城垣得保。《浙江商报追悼王公竹斋特刊》,第12页;程心锦:〈旧时代的杭州商会〉。)

2.为政府垫借款项

在1920年代的中国,各派军人混战不休,军费开支急剧增加。地方财政往往因此而陷于危境。筹款无着之际,商会便为各方所包围,既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又是军人勒索最方便的对象。这与清末发生金融恐慌时,商会代各业商人向官府领借官款恰成鲜明对照。(注:〈杭总商会预备缴还官款〉,《全浙公报》,1911年4月8日,新闻第1页。)

浙省财政,自1916年后因军备扩张日益局促。(注:魏颂唐:《魏颂唐偶存稿》,浙江财务人员养成所,1931年10月,第3页。)到1925年2月,报载消息称浙省财政赤字已达900余万元,(注:HKSB,1925年2月11日,第11版。为应付财政困难,当局依赖发行公债以暂时维持。如1925年初,浙省即有第四期省公债与善后公愤共500万元要求商界认购,(注:HKSB,1925年2月1日,第11版;HKSB,1925年2月6日,第6版。)它们均需要商会的配合,才能达到目的。一般程序由商会召集各业会董及各银行、钱庄经理等人会议摊派办法,并负责担保品之妥实与定期偿还,各业才会按比例分购一部分。(注:杭档,页52。如为筹募善后公债,总商会有监视公债基金代表之推举。HKSB,1925年3月1日,第10版。)官方需要向银钱等各业临时借贷,亦须通过商会接洽。若届期未还,商会则有义务向政府催讨各业垫借款项。并负责将归还债款本息拨给原债权人。(注:杭档,第41-42、9、63-65页。)

到军情紧急,可能借垫便迹近逼勒。如1924年9月卢永祥率军离开杭州,由财政厅出面夜向商界借款50万元;(注:实借到37万元。)1925年10月,孙传芳为出兵江苏,又是由财厅出面要商会立筹100万元,以充军费。(注:〈浙省军事行动消息〉,《申报》,1925年10月14日,第6版。最后实借到60万元,以盐税作抵,阴历年底还清。)不过,因为有商会的工作,所以浙省商人的垫借款项一般均能得到偿还。而且,更重要的是,商会的筹款能力实际上与地方秩序的维持息息相关。民国初年,各省兵变迭起,商人往往承受重大的财产损失。但浙省却鲜见兵变发生,这与商会的从中斡旋不无关系。

筹资维持地方的治安及应付军人的勒索为民初各地商会的重要工作。如1917年宁波自卫军败于省军,宁波商会给资遣散。(注:胡国枢主编:《浙江历史大事纪稿》,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办公室,1996年11月,第257页。)长沙商会与湘潭商会出巨资付给欠饷已久的军队以维持治安。(注:齐锡生:《中国军阀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第86页。)某系军阀跨台,往往要向驻地商会勒索大笔钱款。如1928年6月直隶督办褚玉璞便要天津总商会二日之内筹集一百万元。(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第4191页。)

不同的商会,其应付危机的方式往往亦有不同。福州总商会为应付军饷摊派,则拟创设“保市银行”,以10万元准备金,发行150万元之纸币。(注:〈闽商会组织保市银行之反响〉,《申报》,1922年12月6日,第10版。)此与杭州总商会之筹资销毁准备金不足之兑换券,形成一鲜明对照。同样,天津总商会为应付军饷催付,居然要求当局发布命令,强制商家入会,以利摊派。而因商民拒认公债,竟将其扭送警厅。(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73-75、1392页。)可见高压下,天津商会实已远离其“保商护商”的形象。南京总商会解决问题的措施则一般较和缓,比如通电、谈判等。如1925年初,南京总商会为解决奉军南下后奉票在市场上流通以危害市面,则与奉军当局商定一兑换办法。(注:〈宁商会与奉军商定兑换办法〉,《申报》,1925年1月9日,第7版。)

3.参与民族主义运动

民族主义可以说是近世中国最强的主旋律之一,其浪潮席卷了社会中的各个群体,商人自然亦不例外。自本世纪初起,由于国人的民族主义运动往往以抵货运动的形式展开,因此商人在抵货运动中的表现便往往被视为其爱国与否的标尺。下面笔者以1925年的五卅运动为例,来看杭州总商会在民族主义运动中的活动。

5月30日,五卅事件在上海发生。消息迅速传至杭州,但总商会的反映却较为谨慎。该会会长先与其它公团接触,商定先联合致电有关方面,表示关切与抗议。1日晚,各校学生代表来到总商会,要求商界以罢市表示援助。总商会乃于次日召集会董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各会董皆表反对。(注:〈杭州各界对于沪惨案之表示〉,《申报》,1925年6月3日,第6版。)3日,杭州各界群众3万余人举行露天大会,会上提出对英日两国实施彻底的经济绝交。同时,各公团假杭州总商会开联席会议,赞成“商界自动”,反对强迫。(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之援助〉,《申报》,1925年6月4日,第10版。)总商会在会上提议组织联合会,以应付变局。(注:杭档,第65-66页;〈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6月5日,第6版。)

为避免外界指责以及干涉,总商会召集经营进出口的各业商及会董开临时会议,决议响应抵货,并推定检查存货员6人,(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6月5日,第6版。)以先声夺人。转运业声称此次抵制,“全凭良心主张”。不同意学生联合会进货场检查。(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7月3日,第11版;HKSB,1925年7月15日,第11版。)而城站等处商号亦因学生检查,“不胜其烦,几起冲突”。高义泰洋货布庄更诉之于督办公署与商会。(注:同上,1925年7月5日,第11版;7月6日,第11版。)各工厂主对倡议罢工的主张,则坚决表示反对。(注:HKSB,1925年6月8日,第11版。)公团联合会所提议房东捐一成月租以济沪工,亦不得业主赞同。(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7月1日,第11版;HKSB,1925年7月17日,第10页。)因此有人指责总商会办理经济绝交,“事事敷衍欺人”。(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7月1日,第11版。)其实,商会又如何可能做到不顾商人利益。

商会在运动中,尽力使商人因抵货遭受的损失降低。如不主张焚毁查获之货,疏运糖、纱等必需品。(注:同上,7月6日,第11版。)后来又将所查英日货按估价,通知各商号照估价拨缴二分之一款项捐助沪工,其货即照如数发还。

在救济上海罢工工人方面,总商会则颇为主动。(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6月14日,第10版。各业捐款几乎均解交总商会,一起汇上海总商会。〈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6月18日,第11版。)7月中旬又有“沪工生计会”之发起。(注:HKSB,1925年7月15日,第11版。)其它提倡国货,亦为商会所乐为。(注:杭州总商会曾为此散发传单,号召各商号尽力提倡。杭档,第72-73页;HKSB,1925年6月15日,第7版。)这些活动由于不损害商人利益,办理相对较为顺利。

其实不仅杭州总商会如此态度,浙省多数商会亦类同。如自6月1日至6月8日,申报上揭载浙省各团体声援五卅运动的电报共有16封,但仅一封属商会所发。(注:笔者据6月1日至8日《申报》统计。唯一的商会是宁波观海卫商会。)6月5日,宁波商会曾罢市一天,但系在学生压力之下。(注:〈江浙各界对沪惨案的援助〉,《申报》,1925年6月6日,第7版。)绍兴学生则警告商会,若各商家仍不将所存英日货造册送各界联合会与商会,便人店搜查。(注:同上,1925年7月5日,第11版。)湖州的抵制英日货运动则是在杭州学生到达后才发动起来。(注:同上,1925年6月16日,第10版。)

许多外商会在五卅运动期间的表现与杭州总商会极为相似。1925年11月,苏州总商会撤出派到各界联合会的代表,其理由是以免“出位之讥”。(注:《苏州史志资料》,第一辑,1984年6月,第142页。)12月,长沙商会要求取消“雪耻会”之国货维持部,起运被禁货物。(注:〈国内专电〉,《申报》,1925年12月19日,第4版。)而广州总商会由于商家的不合作不得不中止抵制日货运动。(注:Shirley S.Garrett 1974,p.222.)

可以看出,商会在民族主义运动中多处于被动。除通电抗议或提倡国货等与商人利益无损的活动外,其它行动则多迫于时局发展。采取行动主要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以及保持一定的商业秩序。

4.介入地方政治

1920年代初,由于中央权威的式微,地方遂成为政治重心。商会由于其地位的重要,往往卷入政治权利的争夺之中。1920年代杭州总商会所介入的重要事项大致如下:

a.省长人选

总商会对省政多主张“维持现状”,倾向于支持既有的军政长官。在当时的政治情势中,往往军事首脑的更动便意味着秩序的动摇,商人利益遭受损失。如1920年反对沈金鉴,(注:HKSB,1920年7月2日,第7版。总商会会长王湘泉为劝阻沈上任,曾专程赴京。出处同上。)1925年1月拒绝屈映光长浙。(注:HKSB,1925年1月3日,第7版。)有人批评杭州商绅毫无原则,“某在某好,某来某好。”(注:〈观潮人临杭前后省垣军政绅商之潮汛〉,《越铎日报》,1924年9月27日,第3版。)实际他们的选择是以商人利害为转移。如1922年10月,沈金鉴因被弹劾而执意去职,浙省军人实力派推张载阳出任省长。受到省议会的坚决反对,但似乎总商会却持赞同态度。可能与张上台已得卢永祥的支持,而且省政不易发生变动。(注:〈易长令发表后之浙局〉,《申报》,1922年10月31日,第10版。)尽管张以军职长民政明显有悖民治理念。

b.省宪运动:

省宪运动是1921年6月,在第二届省议会及旧浙籍国会议员的推动下发起的。总商会并没有任何主动权。商会会董王湘泉等虽曾当选制宪议员,亦辞去。(注:〈杭州快信〉,《申报》1921年6月5日,第2张,第7版。)后来,杭州总商会与省教育会、省农会、杭县律师公会等法团联合发起成立浙江各法团联合会,重起炉灶选举宪法会议。但最后,总商会并未在联合会中占多数,故仍倾向于反对。该会在省宪公布前夕散发传单,声称除非经过人民总决之程序,否则将誓不承认。(注:甑山居士:《浙江制宪史》,浙江制宪史发行所,1921年11月版,第89-90页。)9月20日省宪公布后,杭州总商会又表示抵制。杭城各商店则在门上张贴出“万难承认”之传单。(注:HKSB,1921年9月12日,第10版。)此种激烈抵抗的态度出自态度一向保守的商人,实因为其考虑到省宪的制定与他们的经济利益密切攸关,以拒绝之手段以达到维持权益的目的。

c.参议会

1922年11月,杭州总商会曾以第三届省议会因抵制新任省长张载阳而陷于停顿,恐有碍地方秩序与市面,与其它法团商议办法。并拟出参议会条例,准备以参议会作为补充民意机关。各法团领袖以该条例与张载阳接触磋商,以致省议会有被架空的危险。(注:〈各法团对于省议会之表示〉,《新浙江报》,1922年11月16日,第2版;〈酝酿中的浙参议会〉,《中报》,1922年11月5日,第10版;〈酝酿中的浙省参议会(二)〉,《申报》,1922年11月6日,第6版。)后来该会果然成立。虽然由于议会的妥协,参议员之选举仍由其办理,但商会在其中占据的地位大大超过省议会。

与杭州总商会相似,其它商会亦有不少参与地方政治的行动。如1921年5月苏州总商会以侵吞公款、挟妓赌博等罪名弹劾吴县知事温绍梁,(注:苏州档案馆藏档,乙2-1-535-28。)1925年对省议员选举的关注。(注:苏州档案馆藏档,乙2-1-662-8、418-35。)介入政治多为形势所迫,其目的则在利益与秩序。辛亥革命时,许多地方商会均卷入了政治鼎革的大潮,甚至操纵了地方的革命进程。这可视为政治秩序颠覆时,商人深恐社会秩序亦随之倾覆,为自保而采取的极为反常的举动,但事后多数商会仍回归本位。

除上述事项外,其它如战时救济、办理善后等无一不是在此种非常态中进行。(注:1925月10月倡议办理被拉民夫的返回。〈浙官绅犒赏前敌〉,《申报》,1925年10月24日,第6版。)所有变态下的活动以秩序为依归,以商利维持为目的,实与常态下的关心如出一辙,这也意味着不管外在情势变化如何,其最终的关怀仍是一致。

五、结论

近代中国商会之产生虽直接受外力之推动,但却由于本土传统的影响和社会结构的左右,它的实际例子与西洋有典型的差异。像一些论者对商会所做的“新型市民社会组织”的性质判定,或者对其活动所做的“西方中心”的解释,其实并不符合大多数近代中国城镇商会真实面相。(注:马敏在最近的论文中似乎亦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认为“中国近代商会乃是建立在明清以采会馆、公所等行舍组织的基础上,深受传统行会精神的影响,不能用西方的标准来硬套。”参见氏著:〈放宽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视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第138页。)笔者认为,商会在近代中国是一个处于政府与一般商民间的半官方的协调机构,其权力或由政府授予,或来源于传统商人行会职能的扩大化,并为商民所承认。其态度一般趋向于保守、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制度。但当外在情形发生变化时,出于对秩序危机的恐惧与切身利益的关注,商会领导们也会出面应付。

从1920年代杭州总商会的例子可以看出,其在常态下的活动与变态下的活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常态范围的事项主要在两种情势下所发生:(1)需要与官方交涉;(2)跨地区或跨行业。于此两方面,商会的进入显得很必要。从这个角度看,总商会实际在补充行业公会一类组织的作用。主要扮演中介者或协调者的角色。此类事项多基于法定的范围,亦有官方的授权与商界的承认,故商会领袖视为义不容辞,所谓“在商言商”即此意。而非常态下的活动则多迫于形势的紧急,或者外在力量的驱使。

常态下,商会的职能主要在经济方面。变态下则可能伸延至政治及社会紧急救济层面。等局势趋于稳定,商会多又恢复常态。在时势推动下,商会表现出弹性的功能。商会的一些“变态”活动,其目的实与常态下无异,亦是确保社会秩序的不变。以期维持市场体系的运转和商业制度的延续,保证商业投资的连续性与可预测性。但“在商言商”总是一般商人的处事原则,他们反对过多地涉入政治和社会变革。(注:当然,商人也是一个需要考察的概念。就其主流来说,商人自然是以经商为其主业,其兴趣和理想亦在其中。不能把一些暂居商界的党人、政客甚或“商客”作为商人的代表来举证。罗志田在一篇讨论知识分子的边缘化的论文中曾引用杨荫杭所谓“商客”一词,来指代民国初年新出现的介于政商之间的边缘小社群。但这些“商客”终究不是民初中国商人的主流。参见罗志田:〈近代中国近代社会权势的转移:知识分子的边缘化与边缘知识分子的兴起〉,《开放时代》,1999年7、8月号,第12页。)于是,社会期望可能会和商人实际心理之间发生角色偏差。于是,激进的群众团体责怪商会领袖太贪图私利,忘掉了救国。而保守的商人们亦批评商会领袖未坚持原则,不顾会员们的死活。

其实,商会既是商人的组合,其行为不能脱离商人的职业特点。商人往往会从数量上算计任何行动所带来的利益,(注: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18页。)不是说商人没有“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但对大多数商界中人而言,其行为的根本动机应是商业利益与自我理想。事物的是否有利,要看是否符合他们的兴趣追求。因此,商会的政治介入行动往往亦是由商人的群体利益为导向,而不会注重抽象的正义原则或以某些社会阶层或团体所认定的“普遍真理”为依归。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商会只是一种功能既定的经济团体,其结构与功能都不适宜从事政治活动。商会兼事政治是迫不得已的应付办法。(注:张亦工、徐思彦:〈20世纪初期资本家阶级的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方式探〉,《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第126-127页。Shirley S,Garrett亦提到1914年前,商会曾表现出“政治团体”的性质,但1914年后,则主要成为一经济团体。Shirley S.Garrett, 1974,p.220.)

有一种假设认为商会既是“资产阶级的团体”,他们便理应去为其阶级利益而奋斗。不少研究者从这种“应然”去评价商人行为的对错。这个“应然”无疑是建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框架之上。实际上,商人们的思考中更多的是“经济的理性”,而非“政治的理想”。商会是各业商人利益妥协与合作的一个空间。其集体行为须从商人的“公共利益”出发,亦是他们经过反复讨论、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预设的政治立场或派系色彩,所以才能被轮流上台的军人所接受。“老成保守”、缺乏政治立场的特点是由其职业的性质所决定,而非政治上的“短视”或者“愚蠢”。政治上的“不作为”,不能仅从革命者的逻辑去推演,而必须基于商人自身的思维考量和选择。在这里,基本的“移情”方法是必要的。

总之,研究近世中国商会可能需要摆脱泛政治化的误区。以商人为中心,从商业史的角度来考量商会的活动,或许是一条更佳的研究路径。对商会的考察更需注意到它们在常态或变态下实际的活动情形。为什么中国商人没有发展能发展出与政府对抗的力量?西式的“中产阶级”为什么很难在中国出现?或者,“国家”与“社会”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也许通过对商会“常态”与“变态“的考察,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解释的思路。

标签:;  ;  ;  ;  

现代中国商会的规范与扭曲--以20世纪20年代杭州总商会为例_1920年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