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道国银行制度在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中的作用_内部人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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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主办银行制度对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作用论文,制度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有人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主办银行制度能较好地解决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主办银行制不但不能较好地解决我国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甚至还可能会滋生新的内部人控制形式。

所谡“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内部人)共同串谋,在掌握企业相当大部分的控制权后,利用企业所有者缺乏信息的弱点,侵蚀、瓜分企业财产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公款消费(如公款吃喝玩乐、超标准用车、办公和居住条件过于奢侈等)、短期行为、偷赖、公有财产私有化等等。

由于体制的不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是所有者主体缺位的,缺乏真正对产权负责的委托人。这种现状造成了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处于十分软弱甚至真空的状态,无疑给内部人控制的滋生创造了优越的条件。使内部人控制问题成为目前国有企业经营的一大难题。这同时也是为什么多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亏损日益严重,而企业经营者却能发家致富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主办银行制度是否能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对于管理者和职工共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作为国家的委托人(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难以控制的,而银行对内部人的控制则可以依靠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提出的相机治理以及债权控制来进行,这对控制内部人控制是非常有效的。〔1〕当企业组织的内部缺乏有力、有效的控制时,外部控制应相应加强以防止代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对股东利益(国有资产)的侵蚀……主办银行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主银行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与企业建立了某种存亡与共的关系,而便利的信息来源也为银行提供了监督企业的有效途径,……,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主银行直接接管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和治理。〔2〕

乍一看,这些理由似乎有它的道理,但是否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呢?

一、主办银行制度能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吗?

(一)中、日商业银行法律地位的比较

让我们看一下主银行(MAINBANK)制在日本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实行相机治理的情况:主银行一是指对于某个企业而言,在资金筹措方面所占比例最大的银行,并拥有企业相当大比例、甚至最大比例的股权。在企业需要资金帮助时,由主银行出面,以牵头行的身份为企业组织贷款,重要的是当市场形势不利于企业时,主银行将主动为企业提供信贷和其它优惠政策;平时,主银行有对企业实行审慎监督的权利;当企业出现较严重的内部人问题或因企业领导管理不善而出现亏损时,主银行有权撤换企业的领导,这就是日本的主银行对企业内部人控制实行相机治理的简要情况。

主银行制在日本能对企业内部人控制进行相机治理,是有赖于日本与众不同的产权制度。主银行通过信贷关系对企业的控制仅仅是一种表层现象,只是一种资金和风险控制的经济关系。日本主银行对企业更深层次的控制在于资本结合股权的参与,以及随之而来的人事渗透。在日本银行和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持股的,早在1971年3月,日本全国金融机构对大企业的持股率就已经达到30.9%。日本允许银行最多持有企业5%的股份(1987年以前是10%)。在股权颇为分散的日本持有5—10%的股权就可以影响和控制一家企业。而且在必要的时候,主银行可以动员集团的其它金融机构和企业同它一起投票。因此,日本主银行左右企业的实际能力比其所拥有的企业股权的百分比大得多,它作为最大的股东和债权人之一。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详细的企业战略、经营情况,审查企业的重要投资计划,派遣代表出席企业的董事会,所以它能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实行有效的相机治理。

我国的国情和日本有相当大的差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它行业进行投资,不能进行股票交易。所以,以法律地位来讲,我国的银行只是企业的债权人,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股东。

(二)股东与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管之比较

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此,我们以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讨论在对企业的监管中,股东(在此指普通股股东)与债权人的差异。股东和债权人均可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监管。但是,由于他们法律地位的差异,他们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监管公司的目的、手段、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很不一样。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必须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当公司经营失败时,在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偿还、优先股股东的财产要求权得到满足后,股东才可按其出资份额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通常是寥寥无几。相对于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而言,普通股股东承受了较大的风险,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他们也相应享有较大的权力。股东对公司的监管的目的是:在保全股东投资的前提下争取公司最大限度盈利,股东通过投票,选举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管;董事会的权力范围非常广泛,它既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也可以对公司经营的方针、手段等进行干预,还可以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更有权力裁撤公司的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

债权人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当公司经营失败时,债权人有优于股东财产要求权的债务追索权。和股东相比较,债权人承担了较少的义务,承受了较小的风险,自然也享有较小的权力。债权人监管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能按时、按量收回贷款本息;其监管的手段只能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在事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事后监督贷款是否用于申请用途,至于公司的其它资金如何使用,债权人是无权过问的,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方针、人事管理等问题更加无权干预。

综上所述,由于股东监管公司的权力要远远优于债权人。因此,其监管力度也必然比债权人强。日本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相机治理,正是基于它具有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若日本商业银行仅仅是企业的债权人,它也肯定不能进行有效的相机治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受现实条件的制约。在现阶段将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对国企的监管只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必然远逊于日本商业银行,相机治理将难以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国企之间实现。

(三)中、日银企所有者权利的比较

我国现行的主办银行制度是在借鉴日本主银行制的基础上制定的,而日本主银行制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银行和企业的所有者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行为能力,能充分执行其所有者权力和承担其所有者义务。日本银行和企业的经营者相当部分都是银企所有者的代理人,但其银企所有者(最终委托人)能有效地行使其权力,具有完全的所有者行为能力。

相反,我国国企的所有者(全体中国人民)未能完全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所有者行为能力,不能有效地行驶其权力,造成国企所有者主体缺位的事实。其实所有者是存在的。只是无适当方法去行使其权力罢了。既然委托人不能对自已的委托事项行使有效的权力,不能对代理人(国企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奖惩,那代理人当然就会更多地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和其他职工共谋。侵吞其他绝大多数所有者的财产,损害他们的利益。

银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金融企业,国有银行实质上也是国有企业。所以,我国国有银行也同样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情况,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同样是国有银行要解决的问题。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同样表现出种种弊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其所有者,即最初委托人(全国人民),和最终代理人(各银行董事长、行长)之间是代理关系,和其它国企一样,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也是缺乏完全的所有者权利的,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所有者主体缺位。当所有者主体在位时,尚且会出现代理人问题,何况所有者缺位。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二、主办银行制度难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银行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是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的,但其作用相当有限。银行只能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检查企业的财务报表,若发现内部人控制情况,即向有关部门(企业级主管部门、公检法机关)反映,由这些部门进行处理。所以,仅仅依靠一个主办银行制度就想有效解决国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一、我国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日本银行不同,只是企业的债务人,而非企业的所有者,缺乏相机治理的能力;二、我国银行所有者的权利均不完全,其自身也存在不能解决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那怎么样才能有效解决国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呢?笔者认为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第一、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内部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以求相互制衡。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必须相互独立、责任明确,形成制约关系。企业如果由个别人独揽大权,必将导致独截,独裁不但会产生以权谋私(如内部人控制),还很容易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我国不少国企的领导人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要职于一身,这无疑在客观上为内部人控制大开了方便之门。只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企业领导实行相互制衡,才能形成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制度基础。

第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明确企业治理结构的权、责、利。在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后,还必须明确各制衡单位之间的权、责、利、有了权力才能制衡别人;有了责任,才会接受别人的制 约;有了利益,才有执行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动力。

第三、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管制度。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以侵害国有资财的经济行为为表现形式的,在健全的财务制度监督下,一切与企业资财有关的经济行为都将反映在企业的财务记录中。所以,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法人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

第四、加强外部监管。除了建立,健全国企的内部监督制度外,国家还要加强企业外部的监管,如加强税务和审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审查工作,加大公检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企业领异进行依法处理的力度发动广大社会成员,包括银行在内,对国有企业进行广泛监督。

注释:

〔1〕廖维卫:《浅议主办银行制度与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问题》,《金融时报》1996年12月22日第二版。

〔2〕应召子;《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对我国银企关系改革的启示》,《金融研究》1996.5.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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