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
何芳
云南作为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同时也担负着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政治任务,在实现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目标进程中,优化营商环境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就在于提供法治化的保障,以稳定的制度为投资和贸易提供宽松而适当的准入标准;精减各类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公平竞争提供保障;为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公平、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都是营商环境得到优化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些条件得以实现的本质要求就是充分的法治保障。
一、法治保障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联系
(一)法治为市场主体提供宽松、适当的市场准入标准
以《公司法》为代表的主体规制法律为市场主体创造了宽松、适当的准入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同时,对资本的要求也从实缴制变为了认缴制,一人公司的设立也已经合法化。这些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使得设立公司变得更加简单易行,市场主体的设立成本得到极大的降低。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素类药物使用率影响的Meta分析 …………………… 田 燕等(2):254
(二)精简的行政审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
在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仍然面临着一定诸如建筑施工许可、电力许可等行政审批,这些行政审批是否能够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获得批准,是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根据世界银行2018年10月30日公布的《2019世界营商环境报告》,2018年中国的营商环境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从2017年的全球排名78位(190个国家)提升到2018的46位。从报告中可以看出,中国的进步主要体现在:通过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使办理施工许可证更便利;通过网络扩容和提供免费接电服务,使“获得电力”更便利;面向客户新推出的手机APP也使接电时间从143天缩短为34天。由此可见,精简的行政审批是中国营商环境得以改善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要求
“无恒产者无恒心”是对市场主体经营心态的准确描述,而这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则是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保护是否完善的问题,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从本质上说一个国家的物权法、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是否能够为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提供充分、完善的保护,是营商环境状况最为重要的指标。
公司法修改以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使得公司的设立越来越简便,但由于公司登记过程中仍然需要办理一定手续,而云南省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效方面与诸如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在上海市登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多可以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很多材料可以网上提交,十分方便。而在云南省的很多地区则无法达到这样的工作效率,网上提交材料的便捷程度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四)多元、高效、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
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类纠纷,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而这些纠纷是否能够得到公平、及时、高效的处理,则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首先是纠纷解决的途径应当是多元和充分的,多元而充分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类型纠纷的不同需求,这是纠纷得以解决的基础。其次,纠纷解决的过程要及时、高效,这是市场经济效率的体现。最后是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公平,这是纠纷解决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营商环境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志。以上关于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的所有问题都需要包括诉讼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支撑。同时也需要包括法院、政府复议部门、调解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水平和能力,能够高效 地解决各类投资和贸易纠纷,公平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否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高效、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法治问题。
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缺陷
(一)市场主体的进入仍然存在一定的藩篱
除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以外,营商环境中对公平竞争的保护水平也是营商环境是否优越的重要表现。只有实现市场充分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各类市场主体才有可能在企业管理、科技创新、市场发展规划等各方面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实现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做到真正的优胜劣汰,以此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是指利用公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专门将行政垄断作为一种重要的反垄断对象,其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对公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不足。行政垄断往往造成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受到公权力的不正当影响,从而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公平性。虽然反垄断法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云南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有部分地区领导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然存在,有的地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仍然存在行政垄断的内容,如某州级政府曾发文禁止外省食盐进入本州市场。由于行政垄断是在公权力的推波助澜之下实施的,其影响比一般的垄断行为更严重,这也制约了云南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阻碍了外部市场主体进入云南省投资、经营和贸易,直接影响了云南经济可持续的快速发展。
(二)行政审批的精简还不能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鉴于法治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天然关系,也考虑到云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法治缺陷,云南省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以实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从而促进云南经济的良性高速发展。
云南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简化企业登记的手续,减少不应有的行政性收费,缩短办结时限,进一步普及和优化通过网上申请和提交材料办理公司的流程,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司登记服务,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加快速、顺利地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三)行政垄断等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2018年6月,国家首次公布了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但云南省各地对负面清单的落实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地区还在坚持原来“外商投资指引目录”的思维导向,将外商投资分为禁止、限制、允许、鼓励来分类,区分不同类别处理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而负面清单制度则是将禁止或限制外商准入投资的范围限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明确了负面清单范围以外的都属于允许外资进入。这种对待外商准入的不同政策导向必然会导致外资进入难易程度的不同,因此云南省各级政府必须改变原有的政策导向,以负面清单思维引导招商引资活动。
三、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完善
从中央提出“放管服”改革以来,云南省也在精简行政审批手续方面采取了许多实际的措施以优化营商环境。以昆明市某区为例,实施了将全区面向社会公布的115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逐步推行“五证合一”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云南省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一)进一步依法降低市场主体的进入成本
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差距,云南省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力度与上海等发达地区还有明显的差距。在某些领域对行政审批的精简是流于形式,如简单地将各类审批集中于一个政务大厅的做法。将各类行政审批集中于办证大厅审批,但需要盖章的总数并未减少,盖章需要的时间也未减少。由此,行政审批的效率并未得到实际的提高,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上需要承担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并未减少。另外,不同部门间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相互冲突的情形仍然存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清理和协调,使得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时无所适从,感觉到办理行政审批的流程不够顺畅。
从当前云南省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云南省在精简行政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应当更加强调精简的实效。明确行政审批的内容和主体,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严格追究未能按照时限进行审批的主体责任,最终实现从形式精简到实质精简的转化。
同时,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负面清单,对于需要细化的内容按照扩大开发与省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细化,既不随意缩小负面清单的内容,更不任意扩大负面清单的范围。各级领导应坚决摒弃之前以审批为原则的外资准入政策,以负面清单思维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将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范围限制在负面清单之类,坚定进一步开放的信心。
(二)依法简化行政审批的种类和程序,从实质上减少行政审批需要的手续和时间
1.3 排除标准 (1)住院期间死亡病例。(2)临床资料或随访资料不完整。(3)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恶性肿瘤、活动性肝病、皮肌炎等可能影响Non-HDL-C、LDL-C检测结果的疾患。(4)3个月内服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5)本次住院前有3个月以上的他汀类药物服用史。(6)住院期间病情凶险,如发生心源性休克、严重心力衰竭等。
有研究发现钙离子与IR有关。细胞内适宜的钙离子浓度是胰岛素发挥正常生理功能的前提。当细胞内外钙离子浓度出现异常时,从而影响cAMP依赖性蛋白激酶起作用,导致IR的发生[20]。虽然指南中并未提到钙离子拮抗剂对NAFLD合并2型糖尿病的患者有治疗效果,但有研究经统计分析发现钙离子确实对NAFLD合并2型糖尿病的患者有疗效。他汀类药物是中华医学会推荐治疗NAFLD的药物[21]。文献[21-24]指出他汀类药物是HMG-CoA的抑制剂,通过抑制VLDL脱辅基蛋白B,提高胰岛素的敏感性,改善患者总胆固醇、LDL及三酰甘油的水平,防止NAFLD进展。
对于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程序出现冲突的情形,应当由各级政府进行统一的清理,在理顺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由此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对各种行政审批需要的前置条件,办理流程有明确的预期,不因各类审批程序“打架”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最终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真正感受到在云南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行政审批的精简、高效和顺畅,吸引更多的海内外投资者到云南投资,从而实现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中心的战略定位。
(三)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首先在地方立法中应当杜绝涉嫌行政垄断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保障有良法,才能有善治。另外,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也要避免各类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通知、要求、命令、实施方案等,防止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名义实施行政垄断。还有涉及到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文件也不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如限制只有本地企业才能参加投标。国务院于2016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云南省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这一意见的要求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对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行为进行纠正。
身份卡:英国利兹大学画廊与博物馆学专业(以下简称“博物馆学”)学生,曾在北京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实习
它能够对传统天线阵的每一个阵元赋以可调整的权,并且能够自适应地调整每一阵元的权系数,使得天线阵列的输出满足某一种准则,从而调整和优化天线的方向图。这就是智能天线的基本原理。
云南作为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省份,各级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采取了多种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由于云南省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部分领导受保守思想的禁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的能力不足,对于如何以法治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的研究和经验也不足。因此,如何按照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定位进一步优化云南营商环境,同时以开放的心态向上海等发达省份学习先进的制度和措施,结合省情实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云南省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我们坚信,法治保障必然是优化云南省营商环境的根本基础,而云南省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也就是营商环境得到改善和优化的最终表现。
(作者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