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点是什么?_稳增长论文

当前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点是什么?_稳增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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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第一季度至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不断放缓,下行压力明显加大。稳增长成为宏观调控政策的重心。各地方政府也迅速响应中央,批项目、保投资成为其主要举措。但需求管理的“救市”已难灵验,稳增长的重点应在于对经济的深度调整。

一、稳增长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需求管理一直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依据凯恩斯的分析,总需求由私人消费、私人投资、政府支出与商品出口共同构成。四者加总即为国民生产总值。基于总需求的凯恩斯式宏观调控,就是当四大因素中的某一项出现下滑,便刺激其他几项因素,通过后者扩张弥补前者的减少。改革开放之初,消费一度是拉动经济的主要推动力;20世纪90年代,投资超过消费,并在应对1997年金融危机中凸显政府投资的重要;2001年至2008年,出口增长强劲,又跃过消费和投资;而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出口快速下滑,规模巨大的四万亿政府投资成为平衡经济的主要手段。从消费拉动、投资推动、出口支撑、再回到投资推动,构成我国需求管理的主要轨迹。当经济再次出现下滑危机,想方设法扩张总需求几近成为思维惯性。由于全球经济尚在低谷、消费支出难以快速增加、私人投资又缺乏相应的动力与能力,稳投资,尤其是扩大政府投资,遂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第一选择。

但当前,先融资再投资的常态化思路已难以为继。因为,在货币超发与债务过重的双重制约下,调控总需求的两大手段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实施空间较小。一方面,当前中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占实际财富GDP的比重畸高,达到190%,远远超过美日等发达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若仍采取货币手段,增加货币供给刺激投资需求,不仅收效有限且风险巨大。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债务规模快速上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0年中央财政债务余额已达67548.11亿元。而2011年审计署第35号公告则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两者加总,占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401202亿元的43.55%,已接近经济学认定的60%警戒线。渣打银行更发布研究报告认为,如果考虑审计署未计入的债务,中国政府债务规模在2010年底达到28万亿人民币,约占GDP的71%。故仍以政府投资拉动总需求极易引发经济体的内在矛盾。

稳增长,必须要探究,五个季度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率持续下滑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若简单沿用传统的需求管理策略,只会掩盖矛盾、推迟危机,不仅难收其效,还将导致深层次经济问题的累积与集中爆发。本轮宏观经济波动乃2008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的延续,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因外部环境剧烈转变的触发,加速演变的结果。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长期快速扩张的商品出口,因全球金融危机突然下滑,中国依靠巨幅增加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资,避免了经济大幅滑坡。但这一措施,未能触碰造成经济下行压力的内在根源,还带来大量后续问题,包括腐败、资源利用低效、民营企业处境艰难等。当前,如若继续依赖对短期投资需求的刺激而忽视长远经济优化,可能会埋下更为严重的隐患。

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持续下滑的深层原因,在于推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增长方式不可持续,必须转型。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调整经济结构,后者则需要进一步深入改革。转方式、调结构、深改革正是供给管理的主要内容。

廉价劳动力、强有力的外需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资,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三大传统动因。这也形成了经济增长的三项重要特征:劳动收入比重偏低、出口导向与政府投资推动,而三者之间存在关联。正是由于用工成本低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正外部性,使我国出口商品具备竞争力,从而挤入全球分工体系。相应地,居民收入低,也导致终端消费的内需不足,大量商品转向出口。这样一种增长方式在中国过去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的低工资成为吸引外资、建立本国出口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广阔的世界市场引致国内分工体系迅速扩展;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外部性强,为私人难以承担。但是,这一方式也存在其代价。明显表现在,居民生活水平未能赶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阶层、城乡、区域间出现结构性收入分化;过分依赖外部市场,且处于国际价值生产链低端,耗资源、薄利润、高污染;大规模政府投资则存在腐败与低效隐患。

当前,上述支撑增长的三项条件已不复存在,中国经济面临转型。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力成本进入快速上升期,必须从以成本优势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向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口爆发式增长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既造就了改革开放后近三十年的人口红利,也导致当下人口红利减退后,老龄化加速,青壮劳动力出现紧缺。加之劳动力城乡转移已显现刘易斯拐点。自2004年长三角与珠三角出现“民工荒”后,企业用工成本便不断上升。由此,原有依靠低工资、强劳动、低附加值的以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为主要特征的积累模式已不可行,必须转向由技术创新为动力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一方面,在同一产业内实现技术升级;另一方面,促进资本流向技术创新潜力大的新兴产业。由此,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将得到提升,社会总劳动能够创造出更多价值,从而为资本与劳动分享剩余创造条件,以满足劳动力成本上升需要。而全社会产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也能够缓解工资上涨压力。

第二,商品出口面临供给与需求的双重压力,必须从出口导向型增长方式转向内需拉动型增长方式。从供给方面看,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我国比较优势构成发生动态变化。凭借低廉用工成本徘徊于世界分工体系低端已难持久,必须提高本国出口制造业在世界价值生产链中的位阶。从需求方面看,从2008年至今,金融危机与债务危机相继重挫美国与欧盟经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两大出口地,其消费能力均下降,并出现针对我国的保护主义。因供给与需求因素的共同作用,外需明显减少,必需转向内需。一方面是原材料与中间产品出口转向国内。消化这些产能,要求在国内建立新的主导产业,进一步升级、深化产业链体系。另一方面是最终消费品的出口转向。这要求国内消费能力增加,后者在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以收入分配调整为前提,如此,也能使人民切实从经济发展中受益。

第三,以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维系经济增长难以持续,必需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方式。但大规模政府投资必须依靠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在当前货币超发、债务沉重的情况下,此举将极大增加信用风险,并引发通货膨胀。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决策与管理,也容易导致巨大的腐败、浪费与投资的结构性扭曲。并且,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金融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现存条件下,政府资金将更多流入国有经济,对高效率的民营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大规模投资所形成的供给质量较低。而其主导的融资—投资模式却具有自我维持与扩张的特性。其挤出效应越强、投资效率越低、内在结构越失衡,就越需要新一轮更大规模的融资与投资来维系增长,继而导致结构性矛盾愈发突出,直至原有增长模式彻底崩溃。一旦如此,中国很有可能长期陷入滞胀状态。我们认为,政府可以回归社会管理者角色,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确立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对民营企业结构性减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实现投资主体由地方政府转为民营企业,消费主体由“三公”开支变为居民消费。

经济增长方式三个层次的转变相互联系。只有以技术创新为增长动力,创造更多新价值,工资与利润的合理分配才有可能。劳动收入增加,则又为出口转向内需创造条件。而只有以市场经济为主导,大力发展民营资本,才能在市场主体的竞争中实现技术进步。

稳增长,是将经济增速维持在平稳较快的水平,而并非回复到对增长速度狂热追求的状态。经济转型,要求我们重新认知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的辩证关系。从出口导向转为内需拉动,尤其是鼓励最终商品消费,必然导致全社会资本积累比重下降,从而放缓增长。但是,转型却能提升发展质量。一方面,全社会消费比重增加,意味着人民群众能更多从经济发展中受益。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也将提升资本积累的质量。

二、转变增长方式必须调整经济结构

人类社会是一个庞大的分工体系。“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做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做特殊的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做个别的分工。”①它包括两个层面:各生产部门间的社会分工与单个企业内的组织内部分工。两者交互作用,实现分工体系的自发深化与扩展,构成经济增长。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改变分工体系自我演化的动态路径。其关键在于,只有变革经济体系的内在结构,才能打破经济增长的路径依赖甚或路径锁定,使其进入新轨道。

第一个层次是需求结构调整。

分工的程度取决于需求大小。转变分工演化的动态路径,首先必须调整需求的内在结构。只有重新分配最终商品国内消费需求、原料与中间商品国内生产性消费需求、两类商品的国外消费需求间的比重,调整政府需求与私人需求两者间的份额,才能使分工体系自发扩展的动力,由国外需求转变为国内需求、由政府需求转变为市场需求。增加私人的消费与投资、减少政府开支,可以削弱拓展分工体系对于国际需求与政府需求的依赖,消化当前出口企业累积的过剩产能,保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变革分工体系的内在结构。

第二个层次是分配结构调整。

分工受限于需求的容量,后者又由收入多寡决定,调整需求结构依赖于分配结构转变。

一是工资、利润与税收的结构调整。私人消费源于居民工资,私人投资依靠企业利润,而政府开支则取决于财政收入。我国原先出口拉动与政府投资推动型经济增长模式,与该结构比例失调有莫大关系。一方面,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比重小;再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只有很少部分直接转移至百姓。以至居民收入比重偏低,难以形成与我国快速扩张的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需求。这是我国消费支出长期乏力的主要原因。而另一方面,政府收入因高额税率、通货膨胀形成的铸币税、土地出让所得,加速扩张。这是巨额“三公”消费与政府大规模直接投资的根源。当前,应降低税赋、提高工资所得份额、增加政府财政转移。同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价值创造,从而实现工资与利润的合理分配。由此,才能增加私人消费与投资,扩大内需空间,平衡投资、消费与出口这三驾马车。

二是居民收入中,城乡、区域、阶层结构的调整。由于消费边际倾向递减,只有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减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才能拉动消费、扩大内需。而我国农村居民收入远远低于城市,中西部居民收入长期落后于东部,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扭转这一结构,打开农村、内陆省份与中下社会阶层的市场。实现这一点,所依靠的是产业结构调整。因为收入来源于生产,分配结构是由生产结构所决定。通过在农村建立现代农业,在中西部地区实现产业升级,发展新兴主导产业以深化、拓展分工体系,才有可能向中低收入者分享价值剩余,建立起分配合理的居民收入结构。

三是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与覆盖广度的调整。财产性收入是劳动工资以外,通过交易、运营个人财产所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与债券利息、股票红利与利得、土地与房屋的买卖或出租等。其实质就是凭借资本所有权分享剩余价值。在我国,该项收入长期严重偏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扩大其分布广度。它可以协调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增加私人消费与私人投资,从而扩大内需。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让更多居民拥有更多的资本。这取决于要素所有权的明晰与要素市场的完善。如,在私营企业推行劳动入股计划,在国有企业落实所有制产权的全民本质,并完善资本市场。又如,在城市与农村清晰界定并充分保障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并建设土地市场。

第三个层次是产业结构调整。

需求源于收入,而收入却来自供给。分工中,每个人既是供给者也是需求者。商品的需求是交互的,“对任何一个工业部门(或企业,或个人)产品的需求都渊源于所有其他工业部门(或企业,或个人)的供给”②。因此,需求结构与分配结构最终决定于商品的供给结构,即社会分工中各生产部门的产品比例、匹配程度与劳动耗费,也就是产业结构。

一是产业的技术结构调整。提升各产业部门的技术构成,大力提升高新技术部门所占比重。这是基于动态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扩展由低劳动力成本支撑转向技术创新驱动的客观要求。这也是利用后发优势,在世界经济格局重新洗牌,新一轮科技发展浪潮前夕,抢占战略制高点、掌握发展主动权,提升在全球分工与价值生产链中位次的主动选择。应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知识技术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成新的主导产业,通过其前向、后向、旁侧联系,扩大辐射面,深化产业链,带动传统产业升级,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二是产业的区域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的产业体系,在技术构成、价值创造、利润获得、潜力空间上,与东部地区产业发展相平衡。如此,才能实现区际收入的合理分配,扩大内需,并在更广阔的空间层面推动技术升级,转变分工演进的推动力。当沿海低端制造产业日益丧失比较优势,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在东部地区实施产业升级,中西部地区承接其转移的原有产业。我们不同意这一看法。它只会继续维持东部与中西部产业的垂直分工,非熟练劳动力虽将向中西部城市回流,但熟练劳动力与中高级知识分子仍聚于沿海地区,东部产业的利润率与发展潜力仍将高于中、西部地区。我们认为,应当建构区域间产业布局的水平分工。在东部地区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的同时,中、西部地区结合自身区位、资源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发展重化工、航天航空、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与军事工业。从而,实现区域间的良性竞争与共同发展,转变增长路径。

三是产业的城乡结构调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农业发展自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的制度红利释放后便长期停滞,乡镇企业也在1997年城市国企改制后逐渐衰微。劳动、资本、知识等生产要素不断向城市“极”集中,导致城乡产业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扩大。必须建设现代农业,深化、拓宽农村分工体系,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这既能提高农民收入,发掘农村市场,又能开拓投资场所,创造提高全社会技术构成的新增长点,还能增加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与种类,缓解其价格上涨压力,实现资本积累向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转变。当前,应准许、引导、鼓励“资本下乡”,放松农产品价格管控,开放农村土地、金融等要素市场,创新农业生产、管理、销售机制,建立绿色环保、高效厚利的现代农业产业。

第四个层次是政府与市场的结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分工体系的演化路径,需要变革其引导机制的内在结构。在分工体系中,各生产部门与部门内各个企业间的交互作用,能够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协调。一是市场,由竞争中形成的价格“晴雨表”配置资本和劳动;二是政府,通过行政指令直接调配资源。两种协调方式均有自身的优势与成本,故各有其适用范围。政府与市场共同构成分工演进的引导系统。但随着分工体系的深化与拓展,信息分散程度不断加大。以企业家创新为动力的市场机制,相较于政府的大规模投资计划,更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在渐进试错中寻找到经济增长的平衡路径。因此,应扩大市场的主导作用,减少政府作用范围。

一是,产业内的市场竞争,促进组织内部分工不断变革。

在一个生产部门内,竞争使同一商品统一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售,实现局部均衡。此时,个别商品价值与个别劳动时间呈正比,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生产者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竞争并不是通过把一个生产领域内部的各种利润平均化的办法来确立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相反,竞争在这里正是通过容许有个别利润之间的差别,即各个资本家的利润之间的差别,通过容许有个别利润对该领域平均利润率的偏离,把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同一的、相等的、没有差别的市场价值。”③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动力与竞争的外在压力,使每一个企业家都努力通过创新,变革组织内部分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而“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小时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同一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④超额剩余价值不断消长,同一行业内每一个企业都不得不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单个部门的生产率不断提高。

二是,产业间的市场竞争,推动社会分工持续发展。

部门间的竞争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在这一机制下,单个部门平均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将不断深化、拓展社会分工体系。一是,与该生产部门相关联的其他产业,因需求扩大或成本降低,产生超额利润,吸引资本流入与技术创新,实现分工的深化。“一个工业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会引起其他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⑤。如“有了机器纺纱,就必须有机器织布,而这二者又使漂白业、印刷业和染色业必须进行力学和化学革命”。⑥在各部门的不平衡发展中,超额利润不断消长,最终导致各商品部门生产率相继提升。“借助机器生产出异常高的利润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些利润本身不仅形成加速积累的源泉,而且把不断新生的并正在寻找新的投资场所的很大一部分社会追加资本吸引到有利的生产领域。突飞猛进的初创时期的这种特殊利益,不断地在新采用机器的生产部门重现”。⑦二是,生产率提高的生产部门中部分劳动随资本转出,创建新的商品部门,扩大分工范围。“生产相对剩余价值,即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来生产剩余价值,要求生产出新的消费;要求在流通内部扩大消费范围,……第一,要求在量上扩大现有的消费;第二,要求把现有的消费推广到更大的范围来造成新的需要;第三,要求生产出新的需要,发现和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这种情况就是:获得的剩余劳动不单纯仍然是量上的剩余,同时劳动(从而剩余劳动)的质的差别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样化,本身越来越分化。”⑧

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必须深化改革

面对越来越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必须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后者又要求调整经济结构。从需求结构、分配结构到产业结构,我们发现,稳增长的重点最终落在增长动力机制的结构调整,也就是扩大市场的主导作用、减少政府作用范围。扩大市场作用的关键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后者要求深化改革,它包括理论、法律、产权制度三个层次。

(一)理论改革: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观

民营经济发展最深刻的阻力来自理论传统。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内重新认识民营经济发展?其关键在于怎样看待“公平”问题。我们认为,通过创新、发展劳动价值论,可以在坚持其理论内核,价值创造的劳动一元论的同时,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观。从而为发展民营经济寻找到理论依据。

一是,认识劳动的质的差异。劳动不仅存在量的差别,更存在质的不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从家庭手工业、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从福特制、丰田制到谷歌制,劳动操作虽出现简单化倾向,但社会平均劳动的复杂性是在上升的。认识劳动的质的差异,可以成为解答超额剩余价值源泉,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关系,“价值总量之谜”,平均利润率下降等一系列劳动价值理论基础问题的突破口;也可以解释,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福利水平显著提高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质的差异化,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我们必须尊重复杂劳动。实现社会公平、走向共同富裕,应当普及而非消灭复杂劳动。

二是,正视劳动力资本化现象。劳动力商品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点。马克思认为,资本有机构成的增加与劳动后备军的扩大,使劳动者只得到再生产自身、维系家庭与接受教育的劳动力价值。而其劳动创造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部分,便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剥削。但是,如果引入预期因素,劳动后备军的存在,即一定比例的失业率,并不意味着工资将降低至最低水平。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也可以显著上升。复杂劳动的劳动者更能获得超过再生产自身所需的剩余。由此,通过引入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异,可以得到劳动力资本概念。从生产角度看,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它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能转移劳动力资本的价值还能创造新的价值,形成价值增殖。从分配角度看,与被完全剥夺剩余价值所取权的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不同,劳动力资本所有者不仅获取劳动力价值,还可以在价值增殖中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分割一部分剩余价值。

三是,重新看待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在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中,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被完全剥夺。因此,生产资料占有不公使得劳动者只能再生产劳动力商品自身,而资本家却不断实现资本积累。即便少量劳动者因偶然运气或信用杠杆获得资本,也不会改变生产资料占有的结构性不平等,生产资料分配的金字塔顶端反而会因竞争的冲刷愈发狭窄。但劳动力资本化却为每一位劳动者获得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创造了可能,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不仅有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生产资料占有机会的公平,即均等的劳动力资本获得机会,均等的劳动剩余分享机会,均等的剩余积累机会。随着劳动力资本化的普及,每一位劳动者都占有生产资料的状况将可能出现,更能够打破资本占有的结构性不公,真正“重建个人所有制”。金字塔式的资本—劳动结构,将被一个橄榄形的社会结构所取代。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也就变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联合。又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升与劳动复杂程度的增加相辅相成,这两者之间是正和博弈的关系。

在以上理论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观。它具有双重特征:市场经济内涵要求等价交换,即过程公平;社会主义内涵要求生产资料占有的机会公平,即剩余价值分配的机会均等。这样,每一名社会成员的收入都将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

一是,资本积累的过程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应平等参与社会生产,遵循同一经济规则,按贡献大小获得相应收入。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过程公平的局限、揭露等价交换下掩盖着深刻的机会不均,但并不意味着否定过程公平本身。马克思批判的是“止步于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公平是机会均等的前提。无论地位高低,每位公民平等享有公共资本;不论数额大小,每份资本具备同等增殖途径。只有这样,劳动力资本化才具有历史意义。保护中小资本所有者权益,保障其有相同机会获得剩余价值并累积财产性收入,才能实现劳动力资本不断积累。在社会转型、市场化变革的进程中,过程公平的实现更具有特殊意义。它将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点平等。因此,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禁止政府官员凭借公共资源获利,规范市场秩序,须完善法律与信用体系,实现制度订立与执行公平,杜绝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强势集团利益的法制化。

二是,生产资料占有的机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任何公民都应有获取劳动力价值并转化为劳动力资本,以获取一部分剩余价值并可进行再积累的机会。这是实现机会均等,加速社会阶层流动,创造橄榄形社会形态,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然途径。一方面,劳动者应享有与其劳动贡献相应的剩余价值,并通过推进职工持股计划、增加财产性收入等方式使劳动者所积累的财富进一步增值,并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价值增殖。另一方面,要求劳动力资本获取途径的公平。这一公平首先在于劳动力,包括体力、智力、知识、才干,生产与再生产条件的公平。通过医疗与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地区、家庭、性别不同的个人拥有获取正常劳动力水平的相同途径。完善劳动力市场以及人事安排制度,保证每位劳动力有同等机会转化为劳动力资本。因此,通过保证每位劳动者享有相等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信贷支持机会,打破对特定人群的制度性保护或制度性歧视。

(二)法律改革:在宪法层次肯定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

只有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主体地位,才能激发其繁荣发展,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而稳增长、优增长。也唯有如此,等量资本才具有相同机会积累增殖,实现市场经济过程公平,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机会公平创造条件。具体来说,其措施包括,放开行业准入、解除金融限制、避免行政干预、合理抽取税收,等等。它们体现于一系列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最终归为对民营经济在宪法中的阐述与定位。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就必须在宪法这一根本层次上进行改革。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增长贡献、税收缴纳、就业吸收与技术创新的主体,应适时改变“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等提法,为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均有其存在必要和运营范围,各所有制经济当地位平等、优劣补充、共同发展,组成混合经济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几经修订。从其条文看,我国一直实行混合经济制度,但其成分的种类与比重却不断变化。总体来说,对民营经济从保护、鼓励,到限制、改造,到禁止、留尾,到开口、默许,再到支持、引导,贯穿社会主义的建设与改革实践。

1949年制订的“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文件,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国家经济政策。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发展合作社,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共同构成混合经济体制。一方面,通过国家政策调节,“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⑨,实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⑩纲领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纲领还强调,“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1)另一方面,企业层次也出现混合经济形态。“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和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12)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国家与私人在企业层次的合作是平等双向的,并非对民营经济改造的过渡形态。

1953年始,中国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并在1956年基本完成三大改造。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混合经济中的各成分虽仍保留,但其过渡性已明确提出。宪法规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包括,“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13)但对民营经济却是既保护、亦限制,既利用、更改造。“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14)反观国营经济,“国家保证优先发展。”(15)而在国进民退中,“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16)。

七五宪法与七八宪法均保留着浓厚的文革印记,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即便此时,也绝非实行纯而又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宪法不仅区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还允许个体劳动、自留地、家庭副业与自由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7)“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18)宪法强调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同时,仍“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

改革开放后修订的八二宪法则出现重大变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虽被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20),但加上“基础”两字,就为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打开缺口。集体经济的范围扩大,为乡镇企业发展破局。“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1)个体经济地位得到提升,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22)市场被承认,虽然只具辅助性。“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23)企业自主性得到确认。“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24)“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25)外资亦允许进入。“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26)个体经济与外商投资的放开必然导致民营经济兴起,混合经济各成分开始逐步恢复。

改革开放启动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买卖普遍、市场化加深,逼出1988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九二年“南巡讲话”极大推动改革进程,这体现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作为深化改革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被写入宪法序言。“国营经济”的提法全部修改为“国有经济”,为国企改革铺平道路。集体经济范畴也进一步修正,宪法第八条第一款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集体经济,不再提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宪法还明确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与之对应,公有制企业自主权不再以服从国家领导、完成国家计划为前提。宪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从所有制与分配制两个层面,明确了混合经济体制的成分种类及其比重关系。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调整对个体经济与民营经济地位的阐述,两者不再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地位提高。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宪法修正案更加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除“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得到保证。国家对个体经济与民营经济除“引导、监督和管理”,还将“鼓励”和“支持”。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明确保障私有财产。一方面,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修改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将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

发展民营经济需要资本。法律层次的调整只能保证资本积累的过程公平。但资本本身源于何处?资本占有的机会公平又如何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市场化、工业化与城镇化的三位一体。而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市场化的纵深期,工业化的中后期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期。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正是进一步释放增长动力,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城乡产权制度一体化,将使大量农村土地真正成为资本,并由广大农民直接掌握。城乡价格体系一体化,将使农民有条件通过自主经营实现资本积累,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城乡民生享受一体化,将使广大农民与农民工群体享受平等的教育与医疗等公共资源,有平等机会提升自身的劳动质量,积累劳动力资本。

第一,城乡产权制度一体化。

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全民、农村土地归集体。居民个人能够拥有和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若以此解释,农村居民相较于城市享受权利更大。因为作为村集体的成员,还享受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受到严格限制,土地征用按“原用途”补偿。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27)。土地价值由其年产值决定,产出大小取决于用途,因此建设用地价值大大高出农用地。在当前管理体制下,土地用途并非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权所有者决定,而是由国家规定。这实际割裂了城乡产权体系与土地市场,尤其破坏了农村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作为一项资产的权利总和,产权包括稳定的所有权、排他的使用权、独占的用益权、自由的让渡权。(28)实现城乡产权一体化,必须消除对土地用途的强制管控,至少应让土地的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真正享有土地的完整收益。这样做,将收到以下三项效果。

一是实现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价值的合理估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0)这里,土地补偿费相当于土地集体所有权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相当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安置补助费则是补偿农民转换职业的成本。这看似公平,实际却存在巨大不公。“原用途”的规定人为割裂土地市场,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均无法获得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巨大的增值收益。这一收益被分别掌握“用途”审批权的政府与“资本”使用权的开发商分享。农民丧失生产资料,承担中年失业的风险,也绝非安置费可以补偿。我们认为,即便不能放松土地用途管制,仍需国家掌握审批权以保护耕地,也应允许村民获得完整的土地收益权。那么,征地价格就将由村民集体与开发商谈判决定,成为真正的市场价格,实现合理估值。

二是土地产权的完整有效有助于实现农民的资本积累。一方面,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与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价值将不再按照受限用途的产出估价,从而赋予农民一项原始资本。另一方面,作为产权所有者,农民个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转包,村民集体也可凭土地所有权入股或贷款。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抵押贷款与证券化,将被“锁定”的僵化资产转化为活的和不断增长的资本,促进资本链的扩张于累积。因此,随着农村土地产权资本化,农民获得的不仅是土地增值收益,更是运营土地所能积累的更多剩余价值。

三是合理的价格信号与完善的土地产权促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一方面,产权完善使农民产生高效利用土地的动力。权利所有者既能独占资产运用的收益,又须排他的承担相应成本,从而激励其充分利用所持资产。农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就会不断累积资本、改进技术、优化资源、开拓创新。另一方面,产权完善使农民具有高效利用土地的能力。作为资产交易时人与人间行为关系的界定,产权体现为占有、使用、借出、转让、消费、处置等资产各项权益构成的“权利束”。“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31)。产权明晰,交易双方就能通过市场机制订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约。产权界定越完善,“权利束”不断细化,交易范围就越广,分工也就越深入。随着各权利层次市场交易的扩大,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产生规模效应,构建现代农业。

农民享受土地升值,积累扩大资本,才能拉动内需、增加供给、减少收入差距。

第二,城乡价格形成机制一体化。

在“价格闯关”二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工业品价格基本实现市场定价,而农产品价格却至今仍未完全放开。这其中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农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为此,我国从中央、地方到企业建立了一套庞大的储备体系,控制农产品收购量很大一部分。二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决策分散,容易产生价格大幅波动。为避免“低价伤农”,我国实行农产品保护价收购。三是农产品属必需品,关乎民生,一旦上涨便影响居民生活,尤其是低收入者,并提高劳动力成本产生通货膨胀压力,最终影响宏观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于是,政府与央企就会投放储备肉、储备粮,甚至进口猪肉、粮食,打压农产品价格。

但是,我国正处于一场世界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中。农业从业人口不断减少,而对农产品需求的量与质均不断提升。从长期看,农产品价格的升高属必然趋势。因此,当前维持农产品低价稳定的宏观调控体系需要改革,以放开农产品价格。这样做有三点好处。

一是放开农产品价格,才能提高农民收入,启动消费。农产品价格高低直接关乎农民收入。自1984年起,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的差距,便一直扩大。由此导致农村消费比重长期偏低。这正是我国难以开启内需的重要原因。实现农产品市场定价,允许其价格随经济发展稳步提升,才能使农民分享改革成果。

二是放开农产品价格,才能建立现代农业,扩大供给。价格具有信号作用,它不仅影响农业收入,还影响农业资源配置。只有允许农产品价格稳步上升,农业资本才能获得一般利润率。这样农民才有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投入、应用新技术,采取规模化、现代化的经营模式。这最终扩大农产品供给,提升产品质量,遏止农业资源不断流失的现状。

三是放开农产品价格,农民才有可能实现资本积累,利于公平。农产品价格决定土地农业用途的收入,是影响土地资本价格的重要因素。只有允许农产品价格平稳升高,土地资本价值才能完全实现。这样,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才能充分利用土地产权借贷、融资,建立现代农业运营方式,从而获得剩余价值并不断累积,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公平。

放开农产品价格的关键,是打破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联手运用行政与经济力量所维系的市场垄断。扩大市场主体、放开政府收购量并确保产品自由流通,才能真正建立起竞争性的农产品市场。此时,政府建立的粮食安全体系只作为平等的收购主体,不再阻碍价格的升与降。农产品保护价将切实高于市场出清价格,并通过补助穷人应对农产品价格上涨。

第三,城乡民生享受制度一体化。

当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公共产品服务的享受上明显存在不平等。核心原因,是将城市户口与城市福利挂钩,农村户口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实施刚性的户籍管理。公共资源不平等分配的隐含逻辑是,农民虽做出同样贡献,却因拥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而不需平等的福利保障。这实际违背按劳分配原则。农民虽自改革开放初就允许进城市务工经商,为城市发展不断贡献,却很难获得城市户口。他们只能以“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存在,无法获得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权利、福利待遇与公共资源。他们就业于城市非正规部门,收入偏低、难有保障。他们在城市只有暂住权,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他们无法融入真正的城市生活,在心态上缺乏归属感。这一套二元体制,已必须改变。

一是农民工工资收入长期维持于低端。户籍管理制度的刚性与劳动力市场分割,阻隔了“农民工”群体自发向上流动。这导致低端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无限供给状态,在较长时间将工资压制于低水平。又由于低端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长期缺失,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存在偏袒资方的现象,使得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环境更为恶劣,甚至出现普遍性地薪资拖欠。长期微薄的工资、恶劣的工作环境与缺失的城市公共服务,使农民工群体难以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城市拥有稳定生活,异化形成农忙时回乡务农、中年后返乡养老的“兼业”加“候鸟”式劳动力流动模式。这不仅影响农民工群体自身劳动力资本积累与城市消费,甚至影响到其对下一代劳动力资本的投资。

二是制造业发展锁定于青壮劳动密集产业的低端。正是由于民生享受的城乡二元分割,使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源源不断地得到大量青壮廉价劳动力并快速发展。而由于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被压至最低,其商品多转向出口,最终成就我国出口导向模式的爆发式发展。企业也就没有动力采用节约劳动的资本设备与新技术,长期无法实现产业升级。这些企业每年以青年工人替换中年工人,导致长期干中学中逐步深化的劳动力资本不断流失。直到人口红利下降,青壮劳动力供给紧张,农民工工资出现上浮,产业升级压力才得以显现。

三是劳动力资本获得不公出现代际传递。由于农民工子女普遍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子女同等的教育资源,于是两类现象大面积出现。一类是农村留守儿童。他们在成长关键期缺乏父母关爱,教育质量因公共投资的城乡差异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另一类是师资严重匮乏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可以说,他们在懂事之始就深刻感受到社会不公,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基于现实考虑,一蹴而就地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可能会凸显各种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我们主张在户籍制度框架内通过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福利与保障,保护农民工的各项权利使其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圈,进而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自然地消除这一体制隔阂。

完善非正规部门劳动力市场,加强其法律保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建设加强对用工企业的法律监督,保证农民工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良好的就业环境。

将户籍身份、福利待遇与工作贡献相挂钩,逐渐与城市居民并轨。流向城市的农民一旦找到工作就应获得最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保障额随着其在城市工作时间的增加而提升,并获得一些新的权利。当农民在城市务工达五至七年后,其福利待遇应与城市居民完全等同,这时获得城市户口也就顺理成章。农民在为城市的发展贡献的同时,获得相应的福利保障与身份证明。这既体现了公平要求,也激发了其积极性。

在城市福利体系建设上实施增量改革。首先设立专门的为农民工服务的子弟学校、医疗机构和培训机构,从而不会挤占原供城市居民享有的公共资源。然后通过不断增加财政与人力的投入,逐步使这些公共机构具备与城市同级别机构等同的条件。最终,实现两者统一管理,完成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城市的全覆盖。使得农民工在拥有稳定工作待遇、良好工作环境的情况下,有机会、有渠道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实现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满足工业产业化升级带来的对社会中高级熟练工人的需求。

“人民是一个国家真正的财富”(32)。他(她)不是经济、社会进步的被动受益者,而是其根本推动者。人的发展,而非GDP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终极目标。农民与农民工群体,不应成为现代化成本的承担者甚至牺牲者,而应以自身的进步推进现代化进程。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06页至407页。

②A.P.勒纳.工资政策和价格政策的关系,美国经济评论(增刊),1939年3月,第158页。

③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6卷Ⅱ),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28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0页。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0页。

⑦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页。

⑧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至389页。

⑨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第二十六条。

⑩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三条。

(11)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第三十条。

(12)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第三十一条。

(13)五四宪法总纲第五条。

(14)五四宪法总纲第十条。

(15)五四宪法总纲第六条。

(16)五四宪法总纲第十五条。

(17)七五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

(18)七五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七条。

(19)七五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九条。

(20)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六条。

(21)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八条。

(22)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一条。

(23)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五条。

(24)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六条。

(25)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七条。

(26)八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八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28)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31)[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页。

(32)1990年第一期《人类发展报告》的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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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点是什么?_稳增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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