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
●马长山* /文
智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革命性后果,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将给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带来极大冲击和“破窗性”挑战。既有法律规范难以有效涵盖和调整新的法益。既有规则逻辑的解释力日显困难,既有司法解纷机制也遭遇了明显障碍。因此,必然会引发深度的法律变革。
一是在法律价值上,会出现新型的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数据的公平占有与合理使用、数据阐释的价值判断,代码规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代码编写的价值偏好、对“恶意代码”的控制,算法偏见或歧视、算法黑箱等问题均须解决。二是在法律关系上,新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日益涌现;权利与义务关系面临着根本性的重塑,新型权利大量出现,突破了既有的权利义务范畴所能界定与证明的范围,传统权利义务关系因嵌入数字化、智能化要素而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权利义务分配及其实现方式不断被解构和重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向,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同步增长,私权利扁平化与私权力崛起相交织,公权力、私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复杂博弈。三是在法律行为上,形成了立足双重空间、人机混合、行为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
这样,就需要确立适应智能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的时代法律理念,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探索新型的代码规制方式,塑造高度自主的精细化治理秩序,促进执法司法的智能化发展,并嵌入风险控制的制度机制,进而推进法律制度和规则秩序的转型升级。
(摘自《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20-38页。)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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