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第四版两类2处加“000”例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例证论文,两类论文,第四版论文,中图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4.122 文献标识码:A
1. 加“0”研究及其现状
《中图法》类目复分时的加“0”问题自1981年提出后[1],近20年来一直是困扰图书分类工作、教学与研究的难点之一。经过众多研究者的不懈努力,反映其研究进展状况之一的加“0 ”规则已简化至唯一的一条[2],此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图法》第四版(简称四版), 也适用于其他各版本;不仅适用于加一个“0”,也适用于加多个“0”。从目前加“0”研究的情况看,自1988年涉及加“00”问题后[3],10余年来已有近30篇文章论及此问题。发现的加“00”例证,也由最初的1 个类1处发展到8个类6种类型25处。四版也明确了加“00”的客观存在, 并予以例释“中国陆军战史为E271·009”[4]。不仅如此,加“000 ”问题也提出了理论推测[5],并已发现四版1个类1处加“000”例证 [6]。最近,笔者又发现了四版又有一处加“000”例证, 在此与前处例证一起列出,并通过系列实例逐步加以考证。对类目复分加“0”、 加“00”和加“000”的深入研究, 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分类法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而且是分类标引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在机读目录迅速普及,文献资料分类标引中的加细分类号、附加分类号、分析分类号等多种深级次揭示文献内容的分类号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同时也对《中图法》的改进与修订具有积极意义。
2. “D927中国地方法制”类加“000”例证
2.1 不加“0”例证
例一,如《西北地区地方法制建设》应为D927.4 。 此例在分到“D927中国地方法制”后,按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加上“西北地区”的号码“4”,即可得到正确类号。由于此例的D927并非上位类, 也不涉及跨越复分情况(即不需要或虽需要但无法依复分次序中的某级分类标准复分,而又需要继续依后续标准复分的情况),也不涉及相邻两组子目分类标准是否相同,是否需要转换分类标准问题, 同时也不属加“0”规则的5种特例情况,所以不应加“0”,否则会出现冗“0”。
2.2 加“0”例证
例二,如《三北地区县级地方法制建设》应为D927.04。 此例的三北地区指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无法依中国地区表细分,但又需要反映出“县级”,所以要跨越中国地区表的子目,再依中国地区表中的专类复分表(简称地区专表,其他简称专类表)复分。其中中国地区表的子目与地区专表的子目,这相邻两组子目的分类标准不同,如取其相同子目号“4”对比即可看出,前者表示“西北地区”, 后者表示“各县、县级市”。因为要转换一次分类标准,即由中国地区表的子目转换为地区专表的子目,所以应加“0”。若不加“0”则与例一发生重号。
2.3 加“00”例证
如《三北地区地方法制建设:刑法》应为D927.004。此例按其内容需要连续跨越中国地区表和地区专表两个复分标准,再仿D920.0/ 926分。其中中国地区表与地区专表、地区专表与D920.0/926, 各相邻两组子目的分类标准均不相同,如相同子目号“3”, 在各两组子目中,分别表示“东北地区”、“中央直辖市属各区、各市”和“民法”。由于要连续转换两次分类标准,所以应加“00”。只加一个“0 ”会与例二重号,不加“0”则与例一重号。
2.4 加“000”例证
例四,如《三北地区地方法制学习与研究: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应为D927.000.4。此例第三次仿分类目的类号分别为D923、D924、D925,无法具体仿分,所以需要连续跨越中国地区表、地区专表和D920.0/926,即转换三次分类标准,再依D92专类表分,各相邻两组子目的分类标准均不相同,所以应加“000”。只加“00”会与例三重号, 只加“0”会与例二重号,不加“0”则与例一重号。
3.“TS666.20中国各时代家具”类加“000”例证
3.1 不加“0”例证
例五,如《唐代初期家具》应为TS666.204.21 。 此例在分到“TS666.20中国各时代家具”后,按注释规定依中国时代表分,加上“初唐”的号码“421”,即可得到正确类号。与例一同理, 由于此例不涉及跨越复分和上位类,不符合加“0”规则,所以不涉及加“0”问题。
3.2 加“0”例证
例六,如《唐代木制家具》应为TS666.204.201。 此例在分到上位类“TS666.204.2 唐代家具”后,要跨越唐代的子目,再依注释“必要时可再仿TS664.1/.9分”。其中唐代的子目与TS664.1/.9的分类标准不同,如相同子目号“1”,前者表示“初唐”, 后者表示“木家具”。此时已符合加“0”规则的三个条件,即跨越复分(含上位类)、 再依其他标准复分、相邻两组子目分类标准不同,所以应先加“0 ”再复分。若不加“0”则与例五重号。
3.3 加“00”例证
例七,如《唐代竹、木、藤制卧具》资料分类时应为 TS666.204.200.1。此例要连续跨越中国时代表唐代的子目和可再仿分的TS664.1/.9两个复分标准,再依注释“TS664.1/.9 家具:按材料分,资料分类时,可仿TS665分”。其中唐代与TS664、TS664与TS665,各相邻两组子目的分类标准均不相同,如相同子目号“2”,在各两组子目中, 分别表示“盛唐”、“竹家具”和“箱柜”,要转换两次分类标准,所以应加“00”。只加一个“0”会与例六重号,不加“0”则与例五重号。
3.4 加“000”例证
例八,如《唐代竹、木、藤制各种用途家具的造型与风格》资料分类时应为TS666.204.200.01。此例因为要连续跨越中国时代表唐代的子目、TS664.1/.9和TS665的子目,再仿TS664.0分,其中唐代与TS664、TS664与TS665、TS665与TS664.0,各相邻两组子目的分类标准均不相同,三次符合加“0”规则,所以应加“000”。虽然最后一次仿分的是“TS664.0一般性问题”类目,按加“0”规则特例3 :“非‘一般性问题’类目仿‘一般性问题’类目复分一律加‘0’”的规定, 应当再加“0”,但由于此前已加“0”(第三个“0”),所以不应重复加“0”。当然,也可理解为因末次仿分的TS664.0为“一般性问题”类目, 仿分时一律加“0”,所以在跨越TS665的子目时不再重复加“0”, 如同四版924页的例释“皮革家具用料为TS664.602”。例八若只加“00”会与例七重号,只加“0”会与例六重号,不加“0”则与例五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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