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邪恶治疗所致死亡的特征_迷信活动论文

论邪恶治疗所致死亡的特征_迷信活动论文

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致人论文,邪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利用邪术治病致人死亡如何定罪,这在修订后的刑法生效前是一个不难解决的问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而在修订后的刑法生效后,如何定性就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总的说来目前对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定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邪术治病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不能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则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应定非法行医罪。

一、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从立法原意看,修订后的刑法之所以规定了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因为社会上利用迷信等邪术活动蒙骗他人,致他人自杀、自焚等事件不断发生,这一行为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修订前的刑法对此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实践中是类推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且这种行为与杀人,伤害(致死)等行为有很大的区别。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往往只是为了达到骗钱、骗吃骗喝的目的,而且也不是直接致人死亡或伤害,而是蒙骗他人致他人自杀、自焚等等,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杀人、伤害不一样。邪术治病致人死亡行为中,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行为人直接的行为所致,而不是被害人因受蒙骗而自杀,所以说此种行为定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从法定刑来看,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以死亡结果发生为其特定的构成条件的,且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之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才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如邪术治病致人死亡定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则邪术治病并未造成他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的情况下显然不构成犯罪,但因邪术治病致他人重伤的行为也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危害了社会秩序又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如致人重伤是故意的话则以重伤罪定性,如是过失的话则以非法行医定性,而重伤罪以及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显然高于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同一性质的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的比重伤后果的量刑较轻,也就是说危害程度深的量刑比危害程度小的处罚要轻,这明显不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从犯罪构成看,每个罪除了有其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之外还受其特定的构成条件的影响,刑法第300 条规定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必须是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即死亡结果与被害人轻信他人蒙骗有直接关系。而邪术治病会导致多种结果的发生,可能有重伤也可能会有死亡,它可能构成的犯罪并不是以死亡后果为必要条件的。

二、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应定故意杀人罪。

邪术治病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而以治病为幌子达到其杀人目的的实现,定故意杀人罪是比较明显的,但由于邪术治病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利用自己的邪术去为被害人治病,往往并不表现在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是一种间接故意。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主观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所以此种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邪术治病致人死亡行为人利用邪术治病导致了病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三、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定非法行医罪。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刑法第336 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行医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非法行医的故意应该是很明显的,但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一种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对致人死亡仅仅是一种过失,其行为包括两种罪过形式,这里存在一个牵连犯的问题,即为了实施非法行医,结果却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形态。依照牵连犯的从一重处原则,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要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重得多。

从法定刑分析,任何一种犯罪由于其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也不相同,非法行医罪也不例外。此罪依据其情节和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邪术治病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因其治病手段的多样性,免不了会导致伤害、死亡等多种后果的发生,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依据其行为、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比较全面地解决了因邪术治病会造成多种后果的发生如何定罪量刑问题,更能体现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从法学原理分析,法规竞合是刑法分则规范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正确适用法规竞合有利于正确理解某些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及其立法精神。法规竞合时同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特别法条的构成内容为普通法条的构成内容所包含,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刑法规定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一律适用特别法条。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当行为人对致人死亡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时,此种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同时又符合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但第233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处理的特殊条款,这就体现了一个法规竞合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法条,非法行医罪是特殊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非法行医的犯罪构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行为,只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其中的一种形式。依照刑法学理论,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邪术治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定为非法行医罪。

标签:;  ;  ;  ;  ;  

论邪恶治疗所致死亡的特征_迷信活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