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周边民族的服务_税收原则论文

唐代周边内附诸族赋役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役论文,唐代论文,内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的问题,迄今为止,研究主要集中于唐代颁布的蕃夷赋役令,或是据此探讨羁縻州部落是否承担赋税与徭役,①或将此视为唐代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税制,②或据此以为内附蕃户既有纳税义务又有兵役义务,③或以为赋役令部分规定的对象是作为羁縻州民的北方游牧民族,④或视为其羁縻州管理中的基本经济制度予以探讨。⑤上述探讨无疑对认识唐代周边诸族承担赋役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唐代将周边诸族纳入其统治体制的方式非一,或置羁縻州安置,或置正州安置,或迁入内地州安置,而且地域辽阔,各地情况非一,很难说以统一的规定要求他们承担赋役。因此,我们认为蕃夷赋役令要求承担赋役的对象——蕃胡、夷獠,他们各自仅仅是唐代周边内附诸族中类别之一,要求承担的赋役仅仅是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的方式之一,唐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蕃夷要求承担不同形式的赋役。以下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不同类型蕃夷承担赋役的形式予以探讨,希望对此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清晰的认识。

       一、内附诸族以编户身份承担定额税

       (一)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

       《唐六典》云:

       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户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无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以上者,免当年输羊。凡内附后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凡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轻税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⑥以上是租庸调时代关于周边内附诸族按户等课税和在征行时得以减免的规定,具体适应对象是诸国内附蕃胡、南方的夷獠户。内附蕃胡、夷獠户赋役令武德七年(624)就曾颁布过一次。

       关于赋役令中输纳银钱与羊的诸国内附蕃胡,上引石见清裕文中认为并非针对同一对象,包括粟特商人与以北方游牧民族设置的羁縻州民户。堀敏一则认为赋役令是一整体的条文,并非是将针对不同对象的条文混杂在一起。⑦上引李锦绣文与堀敏一有类似的看法,将其视为针对一种或一类对象的一个条文,认为北方内迁游牧族也纳银钱。⑧以上所述共同之处强调赋役对象的族属,但是必须明确蕃胡赋役令重点不是强调输纳对象蕃胡的族属,而是强调蕃胡的类别。那么对哪一类蕃胡执行上述赋役规定?

       首先,诸国内附蕃胡与下文所述给复十年的投化者同为从境外迁入唐境内进入唐统治体制的移民,但是蕃胡赋役令规定的蕃胡承担赋役的形式,即使蕃胡已在唐注籍,依然根据其固有生产方式的特点使其承担赋役,这一点不同于下文所述给复十年的投化者。因此,《唐六典》蕃胡赋役令规定的赋役对象仅仅只是进入唐统治体制诸国蕃胡中的一类,换言之,蕃胡赋役令并非以唐全国范围诸国内附蕃胡为对象。

       其次,《唐六典》所记诸国蕃胡赋役令在武德七年蕃人赋役令基础上,增加了蕃胡征行自备鞍马以及超期服役减免赋税的规定,输羊与自备鞍马征行都是基于游牧习性确立的赋役制度。此外,又增加了高丽、百济征镇减免课役的规定。因此,《唐六典》所记蕃胡赋役令是考虑到贞观四年(630)突厥政权灭亡,大量北方游牧族的内迁,以及随后对朝鲜半岛的征伐,部分高丽、百济民众迁入内地而重新修订的赋役令,赋役对象蕃胡与北方游牧族南下有直接关系。

       再次,赋役令规定输纳银钱与羊数目都是以户等、丁口为依据,那么成为赋役对象的前提条件是成为唐王朝百姓后在州县注籍的蕃胡。唐代对内附部族的安置方式,一种是迁入正州,一种是设置羁縻州。羁縻州又分为在部落本土设置的州与内迁唐正州境内设置的州。唐代大部分羁縻州是贡赋版籍不需上报户部的,赋役令规定的输纳对象恰恰是注籍的蕃胡。贞观四年以后北方游牧族南下主要居于关内、河北道北部正州及陇右道凉州境内,以这些游牧族设置的羁縻州多有户数或口数统计。⑨游牧族迁入正州境内首先涉及按人口规模择地安置的问题,所在州或州都督府需要统计其户口数,进而确定户等及每户丁口数作为实现税收的依据并非难事。因此,内迁游牧族具备按户等、丁口数征税的前提条件。

       基于以上考虑,以及论者指出游牧族输纳银钱与羊的事实,⑩可以认为《唐六典》所记诸国内附蕃胡赋役令非针对商胡,主要实施于贞观四年以后从境外迁入唐正州境内的北方游牧诸族。(11)他们无论是迁入内地直接编入正州,还是在正州内设置羁縻州安置,州县掌握其版籍后则要求据赋役令纳税。贞观四年突厥政权灭亡,大量突厥降户迁入唐缘边正州境内。后突厥然啜败亡前后,大量后突厥部落降唐南迁,部分铁勒部落也脱离后突厥统治降唐南迁,诸如此类降户均应是蕃胡赋役令中规定的输纳对象。

       按户等、丁口纳税之外,内迁游牧诸族还要缴纳畜产税。《唐律疏议》云: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条羊准此。

       疏议曰:《

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驼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准率百头以下除数,此是年别所除之数,不合更有死、失。及课不充者,应课者,毕令:牝马一百疋,牝牛、驴各一百头,每年课驹、犊各六十,骡驹减半。

       马从外蕃新来者,课驹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旧课。(12)唐律要求对来自外蕃的畜产征课,但没有明确畜产的拥有者,即征课对象是谁。石见清裕注意到唐律规定与内附蕃部纳税相关,(13)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北方游牧族南下往往是携畜产举部内迁唐北方沿边州县,他们所携畜产是从外蕃新来者,自是唐律畜产征课适应的对象。

       (二)外蕃之人投化者给复十年

       唐代关于归唐蕃夷起征赋税的时间有两种规定。日本《令集解》引《古记》:“开元令云: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复三年。”(14)以上是唐建国以后在南方、西南地区夷獠本土置州、夷僚附贯后免除赋税的规定,(15)在三年期满后,理应根据其不同地区夷獠承担赋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赋役。(16)以下着重探讨免除赋役十年后起征赋税的蕃夷。

       《通典》记载:“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17)这也是《新唐书》所记:“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18)外蕃投化者即四夷降户。以前笔者曾认为此规定也针对贞观时的突厥降户,(19)但后来受到质疑,(20)现在看来理解有误,需要修正。日本《令集解》引《古记》云:“问:化外人投化复十年,复讫之后,课役同杂类以不?答:不同也,华夏百姓一种也。”(21)化外即境外,(22)“投化犹归化”,(23)由境外迁入境内的蕃夷,免征赋税十年后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役。《古记》所记可与吐鲁番出土文书印证。

       在吐鲁番出土的唐管理西州时期的籍帐中,内附蕃人被列为新附户的课丁不输部分,他们应属于给复十年的对象。(24)此外,唐管理西州时期高昌县崇化乡内有相当数量的粟特裔居民,从其乡名表明崇化乡是归朝粟特人的聚居地。(25)吐鲁番出土的贞观十四年籍帐中记有在西州高昌县入籍的粟特人,表明在唐置西州后,征服西突厥在粟特地区置府州前就有粟特人归化迁居西州高昌县。入籍西州高昌县的粟特人可按均田法受田;作为田主,入籍粟特人可以出佃土地,也可以自佃耕作;受田入籍后粟特人也担负差科。(26)归化入籍西州高昌县的粟特人具有与华夏百姓相同的身份与法律地位,享受相同待遇,相应地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役。由此可见,上述唐西州地区的归化蕃人既是给复十年的对象,又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役,属于《古记》所述承担赋役的对象。《唐六典》规定的输纳对象——诸国内附蕃胡,与《通典》规定的输纳对象——外蕃投化人都是由唐境外迁入正州境内的归化蕃人,前者要求按固有的生产方式承担赋役,后者在赋税减免期满后要求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役。他们虽是归化蕃人,却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赋役对象。

       (三)南方夷僚按户等承担定额税

       关于南方夷獠按户等承担定额税,上文《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已有引述。唐前期在岭南五管征收轻税,(27)夷獠户半输,则是夷獠户只需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税额的一半。这项规定唐前期在岭南的确得到实施。武则天时,“岭南俚户旧输半课,交趾都护刘延佑使之全输”,(28)因而引起夷獠户的叛乱。岭南地区夷獠户在管理形式上分别隶属于正州与羁縻州。隶于正州的夷獠户无疑是要遵循半输的原则,至于羁縻州夷獠户是否半输无法确知。但是夷獠户半输虽是附于岭南诸州税米户之下记述的,而实际执行过程中不限于岭南。剑南道泸州管辖的纳、兰、顺、宋四羁縻州,“输纳半税”。(29)由此可以断定,夷獠户半输不仅岭南地区隶于正州的夷獠户要遵循,而且也适用于岭南、剑南的羁縻州夷獠户。需要说明的是,半输是按户等征税,要确定户等州县首先要将夷獠户注籍登记在册,而实际上岭南即使隶于正州县的夷獠户也无法全部使之成为注籍的编户。因此,夷獠户半输无论是在岭南正州、羁縻州,还是在剑南羁縻州夷獠户中实施,只能限于已有条件在州县注籍的夷獠户。唐前期颁布的蕃胡、夷獠户赋役令规定的赋役对象是属于贡赋版籍上报户部的一类,其税收要纳入国家财政统筹的范围。

       (四)岭南局部区域性统一额税

       唐文宗开成四年(839)安南都护马植奏称,都知兵马使杜存诚所管四乡獠户,“其丁口税赋,与一郡不殊。”(30)杜存诚为爱州(非羁縻州)夷獠首领,(31)马植的奏言有强调的意味,说明獠户承担税额本与汉人税户不同,时杜存诚所领獠户与郡内其他税户承担相同的税额。唐前期租庸调时代,基本上是计丁课税,唐后期的两税法是以资产多少计算税收。按照法令规定,征收两税与丁税无关。而实际上唐后期安南地区,丁税钱与两税并行不悖。(32)杜存诚所管四乡獠户承担的是岭南区域性统一税额。开成三年安南都护马植奏称当管羁縻州首领为南诏所诱,不可招谕,他到任后晓以逆顺,首领愿纳赋税。(33)峰州置有蜀爨蛮十八羁縻州,唐后期峰州林西原置有防冬兵六千,其傍七绾洞蛮,常助安南都护府防御南诏,输纳租赋。(34)安南都护府辖区承担赋税的僚户不在少数,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承担这种税额。

       二、内附诸族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

       (一)漠北铁勒羁縻州以贡物充赋税

       贞观二十二年,铁勒十三部内附,唐在漠北设置六都督府七州,隶属燕然都护府。“于是回纥等请于回纥以南、突厥以北,置邮驿六十六所,以通北荒,号为参天可汗道,俾通贡焉。以貂皮充赋税。”(35)铁勒诸部内附开拓了北边通向中原的贡道,中央直接从铁勒诸部中获得课税。(36)这是内附羁縻州部落以州为单位承担服役的方式之一。

       (二)羁縻府州土长刺史以进献形式向上级州府纳税

       南诏叛唐后,苦于吐蕃重税,思唐恩惠,异牟寻遂生去意。清平官郑回以唐无赋役、少求责为由,(37)劝其归唐。相反,阁罗凤为了表达自己无辜,如何忠于朝廷时说:“既衔厚眷,思竭忠诚,子弟朝不绝书,进献府无月余,将谓君臣一德,内外无欺。”在为自己叛唐行为开脱罪责时辩称:“重科白直,倍税军粮,征求无度,勿欲疲我。”(38)唐代州县官员按品级高低分别给白直和执衣以充役。“凡州县有公廨白直及杂职(其数见州、县中),两番上下;执衣,三番上下。边州无白直、执衣者,取比州充。”(39)唐代姚州是边州,姚州都督府白直、执衣是从下属的蕃州内差发。阁罗凤谓唐重税南诏又频繁差发徭役,何以与郑回所说极其矛盾?我们认为,这是同一事的不同说法。阁罗凤说频繁地向姚州都督府进献未必属实,但这正是南诏地区羁縻州部落向姚州都督府纳税的方式。唐一般情况下对羁縻州不实行直接统治,不要求其民户登记户籍由国家直接向民户征税。此种情况下,若羁縻州需要承担赋役,则由刺史首领代表整个羁縻州民向上级都督府或都护府定期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以充当赋税。一般来说,这种税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无论对刺史首领还是羁縻州民都在其承受能力范围内,以致无承担赋税之忧,所以郑回说南诏属唐时无赋役。而阁罗凤为自己叛唐找借口却说姚州都督府重税自己,又是基于阁罗凤所领羁縻州要定期向都督府进献纳税或姚州都督府根据需要临时征发徭役的事实。

       在剑南道以羁縻州为单位由刺史向都督府纳税的州不在少数。戎州都督府下辖协、曲、郎、昆、盘、黎、匡、髳、尹、曾、钩、靡、裦、宗、彻、姚等十六州,“天宝以前,朝贡不绝。”十六州中姚州为正州,而姚州管辖的三十二州,包括以南诏在内的羁縻州,天宝(742-756)以前,也是“朝贡不绝”。(40)事实上,戎州都督府所辖十五羁縻州,及姚州都督府所辖三十二羁縻州,天宝以前直接上京朝贡的州有限,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其他地区。(41)所谓“朝贡不绝”是指天宝以前各州每年定期向都督府进献,以此形式交纳赋税。剑南节度使章仇兼琼遣越巂都督竹灵倩置府东爨,通安南,“役重赋繁,政苛人弊”,引起爨地骚动。正是由于爨地羁縻州负有向都督府承担赋役的义务,才使得都督府将爨蛮羁縻州的义务扩大化。

       在岭南道羁縻州也多以此种方式纳税。唐中宗神龙(705-707)年间,授赵臣礼领军卫中郎将、招慰桂永等卅二州副节度大使,“安百越之众獠,慰五溪之诸蛮……于是,督首领,制羁縻,审土物之有无,定封略之远迩。度职贡,每岁充于王国;会车赋,应期奉于军郡。因是请献海外白璧之宝,愿贿橐中黄金之装。”(42)桂州都督府下属羁縻州。赵臣礼抚定众獠后,诸州首领除年度向中央进献外,还要向郡国(当管州都督府)进献。此即论者所说蕃州定期向当都督府进献外,每年还需向朝廷朝贡。(43)岭南道宜州所管文、兰、镇宁、抚水四羁縻州,“最居偏僻,有州县,且无解宇,所有赋租,宜州差人征催。皇朝因之”。(44)四州无衙署,不可能使州民登记在册据户籍征税,宜州只有定期派人督催四州首领,由他们向所管州民户摊派征集,凑足规定的赋税数目,然后上缴宜州政府。宋承唐制,文、兰等四州仍是以州为单位整体向宜州纳税。唐文宗太和(827-835)年中,桂管经略使董昌龄讨平西原蛮十八州,“夷其种党,诸蛮畏服,有违命者,必严罚之。十八州岁输贡赋,道路清平。”(45)十八州如同从前,承制向桂管经略使进献贡赋。

       江南道,“(黔中)凡四使十五郡,五十余城,裔夷岩险以州部修职贡者,又数倍焉。”(46)黔州都督府所管羁縻州倍于正州,所谓“裔夷岩险以州部修职贡者”,即羁縻州以州为单位向黔州都督府纳税。

       此外,剑南道一些羁縻州以地方特产充当赋税。如泸州管辖的高、奉、思峨等九州,“供输紫竹”,(47)即以当地盛产的紫竹向泸州官府交纳赋税。《太平寰宇记》所记泸州地区羁縻州民承担赋税是沿袭唐代的规制,高、奉等九州以地方特产充赋税仍是唐代的税收形式。

       输纳地方特产也见于正州县。江南西道的涪州,春秋时属巴国,秦为巴郡地,汉为涪陵县,三国时蜀先主于此立涪陵郡,领汉平、汉葭二县。永嘉之乱后,地没于夷獠。至北周保定四年(565),涪陵首领田思鹤归化,于其地置奉州,续又改为黔州。唐开元时(713-741),户一千六百。所属宾化县,唐贞观十一年分渝州巴县之地置隆化县,后因以避唐玄宗讳改为宾化县。“《新图经》云此县民并是夷獠,露顶跣足,不识州县,不会文法,与诸县户口不同,不务蚕桑,以茶蜡供输。”(48)县民尽为夷獠,州县无法使其登记户籍,自然也就无法按户或丁口数征收土特产。在此情况下,州县只有规定一定的税收数目,让县夷獠民集体完成。涪州、宾化县为正州县尚且如此,上述剑南道泸州管辖的高、奉、思峨等九州,自应是以州为单位向当管泸州承担赋税。

       唐代羁縻州“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正是由于唐代羁縻州绝大多数以向都督府、都护府进献形式承担赋役义务,不纳入中央财政,因而也无需统计户口,上报户部,并非羁縻州多不承担赋役。唐代以行政设施为单位由土长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承担赋役的做法一直延续到清代,(49)不能不说影响深远。这种税收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具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弊端也是明显的。羁縻州部落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使得都督府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增加部落的负担,助长了边州官员的贪鄙行为,以至有的地区因官员贪贿引起部落叛乱,危害边疆的稳定。

       (三)正州内蛮獠集体承担固定数量的赋税

       陆州为安南都护府属州,开元户四百九十四,《太平寰宇记》记其风俗,“人采珠煮海为业,皆獠蛮、乌浒诸夷所居,不为编户,率以封头为名,大封者数百口,以一户税布五匹、米百斛为恒赋。”(50)陆州是正州,但是民户多为獠户,受生产方式与社会组织形式的限制,官府仍无法使獠民象汉人一样成为在州县注籍的编户齐民,按丁或按户征税。因而依俗以“封”为单位,征收规定数量的赋税。陆州在宋太平兴国年间(967-983)是化外州,非宋版图,乐史《太平寰宇记》所记仍是唐代的税收方式。

       三、内附诸族承担赋役的特点与性质

       综上所述,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内附诸族注籍以编户身份承担额税,其中包括内迁唐正州境内的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由唐境外迁入正州境内的归化蕃人在减免赋税十年后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税,南方夷獠按户等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税额的一半,以及岭南局部地区夷獠户按丁口承担区域性统一额税。第二类,内附诸族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包括羁縻州以上贡形式向中央缴纳赋税,羁縻州土长刺史以进献形式向上级州府纳税,或正州内蛮獠集体承担固定数量的赋税。唐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的内附民承担不同形式的赋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除此之外,唐代周边诸族赋役问题还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无论正州内蕃夷还是羁縻州部落百姓是否承担赋役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受交通以及一些地区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因素的影响,阻碍了中央王朝统治措施的实施,即使一些正州也难以对辖境内的少数族实现税收。剑南的嘉州,“夷人椎髻跣足,短衣左衽,酷信鬼神,以竹木为楼居,礼仪不能化,法律不能拘。”(51)虽为正州,但内地行政制度在此无法实施,遑论征税。茂州,“一州本羌戎之人,好弓马,以勇悍相高,诗礼之训阙如也。贫下者,冬则避寒入蜀,佣赁自食。”(52)州民无固定产业解决生计问题,因而直至北宋时茂州所领三县,“并无两税”。(53)附于正州的羌獠户尚且如此,部分羁縻州民就更谈不上纳税了。如泸州管辖的能、浙二羁縻州,“承前不输税课”,(54)即在北宋时仍沿袭唐代的做法不纳课税。泸州管辖的其他在边远地区的羁縻州同样“不伏供输”。(55)相反,如上所述相当一部分羁縻州是承担赋役的。因此,唐代羁縻州部落是否承担赋役不唯没有整齐划一的明确规定,即使正州县内蕃夷也没有明确规定。唐对正州内蕃夷与羁縻州百姓的统治孰强孰弱,是否承担赋役不是判断的标准。

       其二,即使同一类型的羁縻州是否承担赋役也不能一概而论。唐代周边诸族内附后大多情况下是设立羁縻府州管理,其中部分羁縻州以保留政权的形式归属唐,自治性较强,受唐册封向唐进贡,与唐关系在某些方面的表现形式类似于唐境外邻蕃册封朝贡国——藩属国。如在安西四镇地区的于阗、疏勒、龟兹、焉耆,东北的奚、契丹等地设立的羁縻州都是具有册封朝贡国特征的羁縻州,但是两地的情况大不一样。

       在安西四镇地区,新疆出土的文书更是具体记载了西域羁縻州百姓承担的各种名目的差课徭役。例如,唐代的于阗从唐行政管理体制来说,是安西都护府下辖的毗沙都督府,从军事体制来说,是安西节度使下属的于阗军。和田出土文书中的傑谢镇,在行政体制上,是毗沙都督府的属州六城质逻州属下的一个城,在军事体制上,它又是于阗军属下一个守捉下属的一个军镇。和田出土文书的内容,既有六城质逻州的行政公文,也有傑谢镇与其上级机构——守捉往来牒状,还有当地百姓和士兵日常生活留下的各类文书和杂写,其中多件为催缴赋税与征役的牒状。其名目林林总总,(56)既有六城质逻州向傑谢镇百姓催交欠负的税役钱,也有守捉责成傑谢镇将向当镇羊户官市羊毛,(57)以及傑谢镇向当镇百姓征收牛皮、摊征杂物,甚至征收脚钱充筹备镇防士兵的春装钱。(58)龟兹国是安西都护府下辖的都督府,也是安西节度使下辖的四镇之一,又是安西都护府、安西节度使的治所。出土文书所见既有龟兹百姓为官府承担织春装布的劳役,(59)又有当地胡汉百姓共同承担各种名目的税役。(60)在东北地区,开元初期平定奚、契丹叛乱,在其本土重建羁縻州,要以“林胡为赋税之地”,(61)然而却看不到唐王朝在奚、契丹本土推行税收政策,直接征收赋税。因此,所谓以奚、契丹为“赋税之地”,未必是指向奚、契丹部落征税,而是要以奚、契丹为顺化之地,使其处于唐的统治之下。

       羁縻州百姓是否承担赋役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论者甚至以此来区分羁縻州与一般藩属国,(62)这是不必要的。羁縻州,即使册封朝贡的羁縻州与唐周边一般册封朝贡的藩属国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隶属唐边州都督、都护,政治上归属于唐,为唐境内行政设施;后者则否,后者受唐册封向唐朝贡只是表明与唐有从属、等级关系,并不改变其政治归属,仍为唐邻蕃、邻国。周边诸族内附,纳入唐统治体制后,原则上与内地居民同为唐人百姓,从法理上来说,无例外是要承担赋役的,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不具备征税的条件,内附民是不承担赋税的,但这并不否认这些地区的居民为唐属民的性质。因此,是否承担赋役非区分羁縻州与一般的藩属国的标准,换言之,不能以是否承担赋役确定周边四夷是否归属唐。

       其三,《元史》编纂者言:“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汉唐极盛之际,有不及焉。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63)《元史》所说大有唐未做到使羁縻州承担赋役之意,元代固然对唐羁縻州之地相较于前代统治力更强了,征税更为直接,然而唐代也是将羁縻州列于内地,(64)虽不要求所有羁縻州承担赋役,甚至在一些正州内蕃夷也不要求承担赋役,但也在广大区域内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征收赋税,《元史》所论难免失之偏颇。

       唐代周边内附诸族(其中包括羁縻州百姓)承担赋役没有整齐划一的规定,除了客观因素之外,这也与历代王朝对待周边内附部族的指导思想有关。谭其骧先生试图区别羁縻州与正州的标准,纳赋为其中一项,最终认为唐王朝在法制上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规定。(65)如果援引前代史实或许对谭其骧先生的结论能做进一步的理解。《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记载:“宣帝地节三年(前67),武都白马羌反,使者骆武平定之,因慰劳汶山郡。吏及百姓诣武自诉:‘一岁再役,更赋至重,边人贫苦,无以供给,求省郡。’郡建以来四十五年矣。武以状上,遂省郡,复置北部都尉。”(66)汶山吏及百姓因汶山郡无法完成税收而明确提出省郡,最终得到中央同意,省郡复置都尉。这表明周边诸族置郡后要严格执行中央政令,汶山郡只有成为属国都尉后才能获得减免赋税的待遇,所以才有汶山吏与百姓提出省郡的请求。唐代羁縻府州的性质,可追溯到汉代的属国都尉。(67)唐代将内附部族设立的州明令定为羁縻州,旨在明确对待内附部族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因而也就难以在法制上有区别于正州的统一标准。唐代周边内附诸族不同地区、不同族属、不同类型承担不同形式的赋役,或者一些地区不承担赋役,体现了唐治理周边内附诸族不同于经制州行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羁縻性质。

       注释:

       ①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②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2-625页。

       ③张国刚:《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2-111页。

       ④石見清裕『唐の北方问题と国际秩序』汲古書院,1998年,173頁。

       ⑤苏航:《唐代北方内附蕃部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06年,第89-94页。

       ⑥[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7页。

       ⑦[日]堀敏一著,苏航译:《中华世界》,[日]谷川道雄主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7页。

       ⑧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册,第620-625页。

       ⑨《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卷39《地理志二》、卷40《地理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4-1415页、第1520-1526页、第1641页。

       ⑩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册,第620-625页;苏航:《唐代北方内附蕃部研究》,第90页。

       (11)参见拙文《唐代蕃族赋役制度试探》,《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

       (1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15《厩库》,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085-1086页。

       (13)石見清裕『唐の北方問題と國際秩序』168-170頁。

       (14)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大學出版社會刊,1964年,682頁。

       (15)石見裕『唐の北方問題と國際秩序』164頁。

       (16)参见拙文《唐代蕃族赋役制度试探》,《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

       (17)[唐]杜佑著,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6《食货六》,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09页。

       (18)《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343页

       (19)参见拙文《唐代蕃族赋役制度试探》,《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

       (20)苏航:《唐代北方内附蕃部研究》,第91页。

       (21)惟宗直本『令集解』卷13「赋役令」黑板勝美編『新訂增補國史大系』吉川弘文館,平成6年8月,404頁。

       (22)参见拙文《唐代的化外与化内》,《历史研究》2014年第5期。

       (23)清原真人、夏野『令义解』巻3「赋役令」黑板勝美主編『新訂增補國史大系』121頁。

       (24)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2、157页。

       (25)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172页。

       (26)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第162-165、183页。

       (27)参见拙文《敦煌文献所见唐代轻税州》,《敦煌研究》2004年第4期。

       (28)《通鉴》卷204,则天后垂拱三年(687),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445页。

       (29)[宋]乐史著,王文楚等点校:《太平寰宇记》卷88《剑南东道七》,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43页。

       (30)[宋]王溥:《唐会要》卷73《安南都护府》,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322页。

       (31)《通鉴》卷250,唐懿宗咸通二年(861)六月《考异》曰:“《实录》……《补国史》”,第8094页。

       (32)参见张泽成《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7页。

       (33)王溥:《唐会要》卷73《安南都护府》,第1322页。

       (34)《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十二年(858)六月,第8070页。

       (35)王溥:《唐会要》卷73《安北都护府》,第1314页;[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170《帝王部·来远》,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影印,第2052页。

       (36)[日]松田寿男著,辛德勇译:《绢马交易研究札记》,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9卷《民族交通》,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20页。

       (37)《通鉴》卷232,唐德宗贞元三年(787),第7480页;《新唐书》卷222上《南蛮传上》,第6272页。

       (38)[唐]郑回:《南诏德化碑》,[清]王昶编:《金石萃编》卷160,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

       (39)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第78页。

       (40)《旧唐书》卷41《地理志四·剑南道》,第1698页。

       (41)《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下》,第6247、6254页。记载唐在中亚昭武九姓中米国及葱岭以西十六国中帆延置府州后,“自是朝贡不绝”。然而上述两地自唐置府州后,进京朝贡的次数现存资料断断续续,无论如何说不上“朝贡不绝”。所谓“朝贡不绝”应是上述府州属唐时定期向主管机构安西都护府进献,而非向长安朝贡。

       (42)[唐]佚名:《唐故右领军中郎将使持节招慰仆罗大使赵府君(臣礼)志文并序》,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页。

       (43)高明士:《羁縻府州制度》,氏著:《东亚古代的政治与教育》,台北: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2003年印行,第29-63页。

       (44)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166《岭南道一二》,第3214页。

       (45)《文献通考》卷330《四裔七·西原蛮》,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587页。

       (46)[唐]权德舆:《黔州观察使新厅记》,《全唐文》卷494,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5040页。

       (47)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88《剑南东道七》,第1743页。

       (48)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120《江南西道十八》,第2388-2390页。

       (49)如“四川雅州府属口内土司”:董卜韩胡宣慰司,“贡马四匹,每匹折征银八两,共银三十二两。又旧官鱼通地方地方草粮五十石,折征银五十两,俱解交藩库”;沈边长官司余世统,“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颁给印信,每年纳赋五十两,交泰宁协,兑支兵饷”;冷边长官司,“于康熙四十九年颁给印信,每岁认纳杂粮八十石,折征银四十两,交泰宁协,兑支兵饷”。[清]张海著:《西藏纪述》,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3页。《西藏纪述》此例甚多,不一一枚举。

       (50)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171《岭南道十五》,第3276、3277页。

       (51)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74《剑南西道三》,第1507页。

       (52)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78《剑南西道七》,第1574页。

       (53)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78《剑南西道七》,第1573页。

       (54)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88《剑南东道七》,第1742页。

       (55)乐史撰、王文楚点校:《太平寰宇记》卷88《剑南东道七》,第1743页。

       (56)傑谢镇百姓承担赋役名目参见俄藏文书Dx.18925《某年正月六城都知事牒为偏奴负税役钱事》、Dx.18915《某年九月十七日傑谢镇贴羊户为市羊毛事》、Dx.18916《大历十五年(780)傑谢镇为征牛皮二张事》、Dx.18921《傑谢镇牒为傑谢百姓摊征事》、Dx.18920《大历十四至十五年(779-780)傑谢百姓纳脚钱抄》。转引自张广达、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29页。

       (57)唐代官市由政府出钱据时估中价购买,但是各级官府在向百姓购买时,往往低价获得优质物品,因而官市也就成为百姓的一项负担。

       (58)李林甫等著,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6《户部尚书》,第80页,记载:“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脚直”即“脚钱”。

       (59)[唐]佚名:《唐建中五年(784)孔目司贴》,小田義久『大谷文書の研究』京都法藏館,1996年,71頁。

       (60)参见刘安志、陈国灿《唐代安西都护府对龟兹的治理》,《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

       (61)[唐]张九龄:《贺诛奚贼可突干状》,《全唐文》卷289,第2931页。

       (62)参见樊文礼《唐代羁縻府州的类型划分及其与藩属国的区别》,《唐史论丛》第8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93。

       (63)《元史》卷58《地理志一·序》,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345-1346页。

       (64)[唐]李德裕:《李卫公会昌一品集》卷8,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1页。

       (65)参见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长水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

       (66)[晋]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卷3《蜀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页。

       (67)参见章群《从属国到羁縻州府》,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组编:《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4-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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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周边民族的服务_税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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