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的不同税种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营业税——通过“并购”变“外购劳务”为“内部行为”
税法依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思路
如果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双方,某一方所提供的应交营业税的业务正好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而且并购双方存在提供服务的合作关系,那么在并购以前,这种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行为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而在并购以后,由于变成了一个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便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这样通过并购就达到了节省营业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一生产企业,由于产品的特殊性,甲公司的产品、半成品及部分产成品须由乙仓储公司储存。且乙公司除了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外,没有其他业务。甲公司本年度销售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与产品相关进项税为1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与仓储相关的进项税为10万元。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并购乙公司,且是否并购乙公司对自身经营基本没有影响。
筹划方案
1.甲公司不并购乙公司
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100=7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应纳税额=70+10=80(万元)
2.甲公司并购乙公司,且变“乙公司”为并购后的集团公司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仓储部门)
此时,提供仓储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则并购后的集团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100-10=6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交税20万元 (80-60) ,因此,应当采取并购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通过“并购”变“子公司”为“分公司”
税法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在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
母公司可以将亏损的子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改设为分公司,分公司的亏损和母公司的盈利可以相互抵消,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样,母公司亏损,而子公司盈利也可采取并购的策略。
案例分析
甲公司作为母公司在外地设有子公司——乙公司,预计2009年乙公司亏损150万元,甲企业自身盈利2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
筹划方案
1.仍将乙公司作为子公司
则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乙公司不纳税,其亏损额15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
2.甲公司先将乙公司并购,再将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
此时,乙公司汇总到甲公司统一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0)×25%=12.5(万元)
由此可知,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2009年度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50-12.5),因此,应当采取并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