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上犯罪现状、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_渔业论文

舟山海上犯罪现状、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_渔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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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根据1993年至1995年三年间浙江舟山地区海上各类犯罪的基本情况,对发生在舟山这一特殊地域内的犯罪特点进行了评述,并着力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一系列整治及防范措施。

舟山,是我国最大的群岛,由1339个大小岛屿组成,拥有海域二万多平方公里。海上捕捞、养殖及海上运输,在舟山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近年来,伴随着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被海洋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等诸多难题所困扰,而且日趋严重的海上犯罪在一定程度又影响着舟山经济的发展。因此,预防和控制海上犯罪,造就一个良好的海上治安环境,不仅是几十万海上作业者的迫切愿望,更是舟山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一、海上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所谓海上犯罪,是相对于陆上犯罪而言的。它是指发生在海上(包括港口、码头、浅海、滩涂),侵害海上目标(包括船只、网具、船用仪器、渔货、钱财直至海上作业人员),主要以船只为载体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海上犯罪自古有之。解放前,舟山海域海匪丛生,他们大肆进行海上抢劫,掠夺过往渔、商船;杀人越货,横行霸道,沿海人民无不深恶痛绝。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对海上治安的整治,至70年代前除发生少量的偷渡、港口码头盗窃案件外,海上治安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局面。80年代后,对海上犯罪虽从未停止过整治和打击,但由于多种原因,盗窃、走私、抢劫、强买强卖、偷渡、交通肇事以及海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日甚一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据不完全统计,1993—1995年三年来舟山海域共发生海上犯罪1087起,其中1993年313起,1994年351起,1995年423起,1994年比1993年上升了12.1%,1995年比1994年又上升了20.5%。三年犯罪总数中,海上盗窃225起,走私61起,抢劫22起,交通肇事8起,强买强卖19起,偷渡5起。其中因渔事纠纷引起聚众打砸抢,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747起。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因海事纠纷引发的犯罪在海上犯罪中占有极高的比例。在舟山海域,由于作业方式多样,作业船舶数量骤增,因此经常发生网具被钩损、船只碰擦的事故。出现事故后,往往因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而演化成过船抢钱、抢物、扣船扣人,甚至发展到两船或多船在海上追逐相撞,造成船沉人亡的恶性事件。这类由海事(渔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打砸抢”犯罪占海上犯罪数之首,成为当前舟山海上治安中最突出的问题。仅据普陀区渔政部门不完全统计:1993—1995年,全区共发生海事纠纷320起,因纠纷引起的抢劫184起,占纠纷数57.5%,扣押人质16人,伤22人,亡2人,撞坏船只165艘,撞沉船只1艘,直接经济损失231.86万元。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的突发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由于海上犯罪大多数是由航行或生产中的纠纷引发,因此犯罪行为往往不可能有事先的预谋或准备,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特点。如渔船航行、进港时碰撞,在捕渔作业时,生产工具被其他船损坏等都是不可预见的。但一旦发生上述纠纷,当纠纷的一方驾船、撞船、过船斗殴,打砸抢或严重地伤害人身,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而这一变化又是相对短促的、突发的。而且,海上犯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海上航行的设备、生产工具,造成的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1995年11月2日,我市浙岱渔15528号等4艘渔船在宁波港为抢占码头而发生械斗,后驾船互撞,双方船只严重受损,还撞坏停在码头的高速客轮“永兴号”,造成直接损失200万元。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群体化、团伙化。海上作业的群体性决定了海上犯罪的群体性。由于海上行为一般都要借助于船只,而且前船上作业的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实行渔业生产体制改革后,一条船上的人员组合又多为父子兄弟、亲朋好友,形成犯罪时群体参与的特点。甚至一个村与外地船只发生纠纷,同村的船迅捷赶往纠纷地帮助“打、砸、抢”,使纠纷酿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海上盗窃、抢劫、走私等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必须依赖船只作为交通工具,有组织地多人共同实施犯罪。例如,发生在舟山海域的抢劫、走私犯罪均为群体性共同犯罪,嵊泗县一个以船老大傅某为首的共同盗窃犯罪团伙,一边生产,一边盗窃渔货、渔具。4名案犯在不到3个月时间内就作案10次,盗窃物资价值一万余元,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尽管陆上某些犯罪也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但这特点在海上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调查中发现,每年春、秋、冬三季是海上发案率高的季节。1993—1995年,春、秋、冬三季海上刑事发案数分别占当年刑事发案数的88%、84%、91%。这些季节是渔业生产的旺季,多省市的渔船集中海上作业,运输船、收购船亦鱼贯其间,海上情况十分复杂,使海上盗窃、抢劫、强买强卖发案剧增,海事纠纷频发。走私案件也在这三个季节中居多。从舟山海域走私的情况看,走私分子将走私物品(主要是烟卷)于福建、温州等地装船,经舟山海域北上,运往山东、辽宁等地,每年春节前形成走私高峰。据舟山边防、海关统计,1993年—1995年破获走私案件61起,秋冬春三季破获49起,占总数的80.3%。而港口、码头发案又多集中于每年的七、八两月。此时为渔民的伏休期,船只、机器、网具都集中于码头。普陀区沈家门港1995年1—10月共发生盗窃案18起,7月底、8月初10天内连发6起,占发案总数的33%。

(五)开始出现某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现象。一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在作案前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他们将船号涂抹或遮盖,然后伪装成渔船或收购船在海上游弋伺机作案。另一方面,在港口、码头表现为一些带有社会黑势力的犯罪分子“踩船头”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掠夺钱财。

(六)取证难、处理难。首先,海域为犯罪提供了广阔的作案场所。舟山海域2.08万平方公里,为舟山陆地面积的15倍。其次,海面上没有明确的标志,流动的海水、移动的船只,使发案现场难以保护,给侦查、取证增加了难度。第三,受交通、通讯等条件的限制,海上发生犯罪后不能及时报案,即使报案了,公安、边防人员不可能立即赶到十几海里、甚至上百海里外的现场。第四, 发生纠纷、实施犯罪的过程,因没有第三人作证,双方各执一词,办案人员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给定性处理带来了难度。

二、海上犯罪的成因

(一)渔业经济体制改革后,渔民经济利益的直接冲突是导致海上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渔业体制改革后,出现相对贫富分化,使一部分人心理失衡而诱发犯罪。渔业生产实行股份制后,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优化组合,凡资金多、技术好的渔民收入就高;而资金少、技能差的渔民收入就较低。分配上的差异,使一部分人心理产生不平衡,这种社会心理不平衡,使一些人产生“相对剥夺感”,特别是一部分没有资金和海上劳动技能,有劣迹或有严重不劳而获思想的,便会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用犯罪手段攫取财物。二是渔业生产转制后,渔民经济利益直接化,其中一部分冲突导致了犯罪。到1995年10月底,全市所有的渔业村社(公司)均从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利益直接,遇到碰船损网,直接关系到渔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双方往往难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而瞬间演化成殴打、扣押船只、扣押人质、抢劫财物,甚至发展到两船相撞酿成财损人伤、船沉人亡的恶性案件。

(二)渔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导致渔场情况日趋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大。首先,舟山渔场是全国最大的渔场。每到冬汛,来自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台湾7省市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几万艘不同型号、不同吨位的捕捞作业船、运输船、收购船云集于此。鱼汛季节,又是舟山渔场船舶流、物资流、货币流、人流集中的季节。人财物的大流动,使海上情况变得异常复杂,社会控制空隙明显增大,管理力量鞭长莫及。二是近年来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激增,而且逐渐向大型化、钢质化发展;渔业资源的衰竭,又促使捕捞方式的多样化。一个海区往往有几百艘船同时进行多种方式的混合作业,更增加了海上情况的复杂性。加之部分船老大技术差,在拥挤的港口发生船只相互碰撞后引起“打砸抢”犯罪就时有发生。三是海上作业人员构成日益复杂。随着渔业生产发展和社会劳动力的流动,下海劳力奇缺,于是近年来出现了大量雇用外地廉价劳动力的现象。许多从未见过大海的来自安徽、河南、四川、江西等内陆省份的山区农民投入了捕鱼大军的行列。外来人员增多,使海上治安管理难度增大,加之外来人员从整体上显示出文化素质差、生产技能低、法制观念淡薄,必然会增加海上犯罪因素。

(三)打击不力、惩处不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上犯罪的恶性循环。一是对海上犯罪行为侦查缺乏力度。客观上,存在现场勘查难、提取证据难、调查核实难、堵截追击难、打击处理难的五难状况。加上公安、边防部门受经费、交通、通讯、警力的制约,面对复杂的海上治安状况,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二是对已查获的犯罪分子打击惩处不力。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至1995年查获海上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247起,起诉到法院的34起,仅占查获案件的13.77%,绝大部分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治安案件处理了。

(四)现行海上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海上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海上管船的单位有公安边防、水产渔政、运输航管、港监等部门。但由于各自职责不同,往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形成了对海上船舶谁都在管、谁都有权管、可谁也 难管好的状况,没有形成整体作战合力,碰到棘手问题常有相互推诿现象。

三、海上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把整治海上治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并在指导思想上、工作重点上、队伍建设上及财力、物力投入上实行倾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动员各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整体作战,强化整体控制防范功能。负有管理海上治安的职能部门,更要把整治海上治安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精心组织,力求取得成效。一是各县(区)建立海上公安局或称海上防卫局,在大的乡(镇)、重要港口设海上派出所,配备充足的警力,装备较先进的通讯设备和高速船艇,使海上治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二是实行海上综合执法、委托执法体制,减少扯皮,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支出;三是加速打击海上犯罪机制的硬件建设,增强海上快速反应能力。

(二)加大海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适时组织海上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特别是对海上盗窃、抢劫的;在纠纷中穷凶极恶、动用凶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发生纠纷不计后果,驾船撞船造成船只沉没、人员死亡的;以索赔为名,抢劫贵重物品以及绑架人质等而构成犯罪的等,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定罪科刑,不要苟求于某些细微情节。在办案时,检察、法院可以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决不能以起因是民事纠纷而以民代刑、以赔代罚。

(三)群防群治、警民联防。一是将船只统一编队。可将同船型、同船种、同作业区域按自愿组合原则编队,一般以4—10艘船为一队。每船设治安员,每队设治保小组,并建立连带责任制。同队渔船在海上要尽量做到同进同出,相互照应。二是建立海上报警系统。每一编队的带头船电台与本县区公安边防艇电台实行联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出一个专门频点作海上报警频点。市、县(区)公安边防部门应设立海上报警台,一旦海上发生案情,有关部门便能及时掌握信息而采取有效措施。三是开展警民联防。渔汛季节,市、县有关职能部门与公安边防部门联手,统一组织船只轮流到渔场巡查,共同维护海上治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县可分片包干,又互通情报。港口、码头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组成联防队、船管组,对港口码头可资犯罪活动的场所和目的物加强防范。在码头可设立贵重物品保管点,对进出船只建立登记制度等等。

(四)努力提高海上作业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抓好对渔、船民的面对面的法制、道德和专业知识教育。根据不同作业、不同船只的情况,在休渔期、冬春汛出海前分期分批进行,并将考核是否合格作为下海作业的必备条件。其次,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遵纪守法、讲风格、讲道德,正确处理海事纠纷的典型事例,将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和事,通过报纸、电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渔、船民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第三,着重抓好船老大、党员的教育。船老大上连村级组织,下连渔民群众,是渔民群众的带头人。老大、党员的法制、道德观念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船人员的法制、道德水平。四是加强对外来下海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发放《暂住证》,下海人员凭《暂住证》、《劳务许可证》办理《船民证》,公安边防部门与船主签订《雇用外来人员责任书》,载明船主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责任,做到谁雇用谁负责,当发现有劣迹人员一律遣送回原籍。

(五)健全、完善海上法规。一是制订海上索赔法或者海上索赔条例,以规范海上的索赔行为,使海事纠纷遭受的损失能得到合理及时的赔偿。二是制订调处渔事纠纷的有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绝不能以经济赔偿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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