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观_自然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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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卡奇在《什么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一文中,谈到辩证法时指出:“最为重要的是认识到,这种方法在这里仅限于历史和社会领域。从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说明中所产生的误解,主要可归之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恩格斯追随黑格尔的错误引导,把这种方法扩展并应用到自然中。可是,辩证法的最关键的决定因素是,主体和客体的交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现实中的历史性变化作为思想变化的根本原因构成范畴的基础等等,这些因素在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中是没有的。”在卢卡奇看来,马克思主义既然是一种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只能是一种旨在改变现实的“社会辩证法”。至于“自然辩证法”,由于它撇开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活动去讨论自然界本身的运动发展规律,必然淹没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本性的革命本性。卢卡奇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为后继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定下了基本的框架,在20世纪中期成长起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大多直接受到卢卡奇的影响,诸如法兰克福学派,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南斯拉夫的实践派,即使很少受卢卡奇等人影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阵营中的另一派——科学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也都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责难和批判。

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都反对物质本体上的首要性,只承认有实践的辩证法或主体客体的相互作用,认为离开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就无从谈辩证法,辩证法仅仅是一种社会历史方法。霍克海默把承认自然辩证法,把一般的哲学唯物主义只是评定为形而上学世界观的一个特点。他说:发现和抽象这个过程是“辩证的过程”,而人们从这辩证的过程中,“是绝不可能清楚地分割出可分离的主体和客体的要素。”阿多诺则指责恩格斯毫无根据地把辩证法变成“解释的普遍原则”,结果使得物质、自然界非辩证地成为第一存在。他说,“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着的两极,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非辩证法的结构”。然而正因此,“主体”与“客体”才成为表述“非同一性”的两个概念,并通过反思而成为互为因果的反思概念,“它们相互作用……又相互分离”,所以,“一切辩证法都产生于”主体与客体的作为两极对立的“这一结构之中”。①换言之,一切辩证法都产生于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关系之中。

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一书中重新解释了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关系,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从而进一步把卢卡奇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彻底化。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马尔库塞明确反对把辩证法“本体论化”,反对把辩证法当作普遍的世界观。如果说卢卡奇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归结为是一种“主体—客体辩证法”,但并没有否认这种辩证法是一种世界观,并没有公开否认它的本体论意义的话,那么马尔库塞却明确提出要反对把辩证法“本体论化”。他认为,构成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决定性区别”,正在于前者已使辩证法脱离了本体论基础。他说,“黑格尔的辩证法过程是一个普遍的本体论过程,在其中,历史是仿效存在的形而上学过程的,反之,马克思却使辩证法同这个本体论基础分开。”那么,反对把辩证法“本体论化”,是否也反对把辩证法当作普遍的世界观呢?在马尔库塞看来,把辩证法当作普遍的世界观,就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一种僵硬的规则。辩证法既然不是一种世界观,那它又是什么呢?马尔库塞同卢卡奇一样,强调辩证法只能是一种方法。因为,早期卢卡奇在说明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时指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论述马克思主义实质时突出强调它的方法论意义。马尔库塞也不例外。他说:“辩证法的方法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一种历史的方法。辩证的原则并不是一种可以等同地应用于任何主题的一般原则。”第二,马尔库塞以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为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如果说卢卡奇是从他的“主体—客体辩证法”出发,否认自然辩证法存在的话,那么马尔库塞则在卢卡奇的基础上,以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为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马尔库塞强调,人与社会的关系同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人内在于社会历史之中,人能认识和改造社会,而人却外在于自然界及其规律,在它面前人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只能限制在社会历史领域,因为如果不做这样的限制,认为辩证法既存在于人类社会又存在于自然界,势必导致承认类似绝对精神那样的绝对的“实体—主体”的存在,势必取消了真正的“实体—主体”——人的主体地位。马尔库塞承认有一种“辩证的自然科学”,却说这种“辩证的自然科学”只是与当时存在着的自然史有关。在海德格尔的影响下,他认为“自然有历史,但它不是历史”,把自然排除在历史之外。因此,他把马克思主义只看作是一种历史理论,说不能把自然辩证法包括于其中,认为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而杜撰出来的。第三,马尔库塞进一步提出辩证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而只能在阶级社会中起作用。如果说,卢卡奇把辩证法限制在社会历史领域,那么马尔库塞并不满足于此,他把辩证法限定在“否定的社会”、阶级社会中起作用。在马尔库塞看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一种历史的方法还有其另一层含义:它只适用于历史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他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成熟的历史”(即阶级社会的历史,人类的前史)与“真正的历史”之间的界限,也正是辩证法适用与不适用的界限,即辩证法只适用于前者而不适用于后者。他说:“黑格尔的辩证法用抽象的逻辑形式表述了人类前史的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则真实具体地展示了人类前史的发展。所以,马克思的辩证法依然只与‘人类前史’这一阶段联系在一起。”那么,为什么辩证法只适用于人类前史,只适用于阶级社会,而不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呢?在马尔库塞看来,这主要是因为辩证法本身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马克思的辩证法所达到的总体性是阶级社会的总体性,而成为其矛盾的基础并形成其每一内容的否定性的,则是阶级关系的否定性”,“在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阶级再生产有着与其发展的各种水平相应的各种形式,而所有这些形式正是所有辩证概念的构架。”按照马尔库塞的观点,辩证法从本质上说是否定的,因此只能在“否定的社会”——阶级社会中起作用,随着对抗社会的消失,辩证法也就失去其意义。马尔库塞有关“否定的辩证法”的观点,对法兰克福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中,最为积极的是施密特。他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不是把辩证法变成关于世界观论断的汇集”,不是把自然和历史分割成相分离的对象领域,“用辩证法的运动形式去规定它们的关系”,而是“使辩证法内在于人类世界的历史过程中”②。因此,我们“看不到在马克思那里抽象地列举辩证法的‘规律’与‘规则’……这些都不是偶然的”。而恩格斯则相反,他把辩证法解释成在马克思那里所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把辩证法实体化。④恩格斯把辩证法定义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的发展规律的学说,他的“自然的形而上学”由《反杜林论》中的几条原理(即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时间空间,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自然辩证法》中从黑格尔哲学中抽象出来的所谓的辩证法的三条规律所组成。施密特对这些原理逐条加以批判。例如,他说,辩证唯物主义和一切唯物主义一样,也承认自然界的诸规律和诸运动形式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但是,它自身只有发展成为为我之物,即自然被结合进入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⑤恩格斯将辩证法实体化,开了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离的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斯大林和毛泽东把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从自然科学问题本身中分离出来,并宣布它们是对自然存在的直接论断,这一事实,意味着把原来是批判的和基本上是历史的理论,进一步推向本体论。”⑥施密特断言:“和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相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是自然化了的黑格尔主义,不是竭力用另一个的本体论的始基即物质,去简单地替换所谓精神的这个本体论的始基;同样,它也不像普列汉诺夫从精神史去解释的那样,即它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自然主义的综合’。”⑦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自然概念的批判的实质,“就是把它消融在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之中。”⑧施密特一方面认为卢卡奇的功绩在于“首先指出了把辩证方法限制在历史的、社会的现实中,对于唯物主义者具有何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就在于使得作为整个现实的“自然”概念“不脱离人类历史的范畴”,使思维“吸收了自然和历史关系这根本观点”,从而使辩证法“不是永恒的世界规律,它随同人的消失而消失。”⑨一言以蔽之:辩证法仅仅是人的、仅仅属于人的。所以,“只有对自然的认识过程才是辩证法的,而自然本身并不是辩证法的……辩证法的关系只有在人与自然之间才是可能的”。只有当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相互作用时,“具体的辩证法才能活动起来。”⑩另一方面,施密特“在根本上赞同萨特和伊波利特……所展开的论断。”(11)施密特在这里指的是萨特于1962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一次关于辩证法讨论会上的发言,题为《科学与辩证法》。其实,早在《辩证理性批判》中,萨特就认为:辩证法的内容就是整体化,而整体化仅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而不存在于自然界。这首先是因为人总是外在于自然界,把自然界当作外在性来理解,人与其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不与自然构成一个整体,在自然界中不能由人的实践来实现整体化;其次是因为自然界是无限的,而无限的东西不能构成一个现实的整体,自然界不可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后来,在《科学与辩证法》中,萨特依据卢卡奇的观点,进一步提出历史存在及其基本范畴是个“总体范畴”,无论考察什么事情,都要与历史这个整体联系起来,辩证法也只是和历史联系在一起的,把历史的辩证法扩展到自然界是错误的,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么辩证法,施密特与萨特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把早期恩格斯与晚期恩格斯严格区分开来,只批评晚期恩格斯的理论。这是因为,在施密特看来,直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为止,要讲清楚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观点的不同,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到了19世纪50年代以后,两人才产生了分歧。当时,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再次致力于黑格尔哲学的研究,但他们接受黑格尔观点方式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使他们共同制定的研究费尔巴哈的纲领具体化,也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自然和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具体化,他试图通过批判使一门科学(即经济学)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与此相反,恩格斯则借助辩证法的范畴去解释既成形态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而并不涉及自然科学本身的问题,他满足使自然科学所提供的材料系统化。“马克思深信只有对自然科学的历来形态进行批判,才能建立起辩证地叙述的科学”,所以,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脱离经济学的内容”。与此相反,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的外在于事实的考察方法。恩格斯试图把自然科学从机械论(实证主义和庸俗唯物论)中解放出来,他所关心的是如何批判地使自己与庸俗唯物主义者区别开来,而且他通过把辩证法引入唯物主义自然观而做到这一点。恩格斯的自然观与其说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庸俗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概念的升华,倒不如说它试图用辩证法使法国启蒙唯物主义的体系继续完成之。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既明显地暴露出霍尔巴赫的色彩,又把自己的计划说成是现代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如果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只是像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所说的那样,无非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那和马克思的立场相比,意味着倒退成素朴的实在论。”(12)

第二,施密特不认为“恩格斯只是为了适应工人阶级政党的某种战术上或政治上对世界观的需要”,才提出了自然辩证法理论,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提出是出于“恩格斯的哲学发展的特殊性”。施密特断言,恩格斯在早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批判了18世纪唯物主义那种把自然当作绝对的东西来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与人对立起来的观点,但晚年恩格斯的哲学免不了要遭受同样的批判,因为恩格斯的自然观脱离了人的生动实践。在他那里,自然和人不是被首要意义的历史的实践结合起来,人作为自然界进化的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的被动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而出现。这种脱离人的实践的对自然的解释,只能是对自然的漠视。(13)

第三,施密特不否认即使在恩格斯后期理论中,也存在着某些与马克思的理论相通的“合理之处”,确认“在恩格斯那里,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和独断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概念确实毫无联系地并存着。”(14)

第四,施密特同马尔库塞、哈贝马斯一样,并不因为批评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从根本上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施密特强调说,“对恩格斯的自然观提出批判性的看法,并不意味着应该否认自然辩证法的概念”,而是说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自然辩证法”。施密特认为:“由于自然产生出作为意识活动的主体的人,自然才成为辩证法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人那里相互发生关系,自然是劳动的主体—客体。由于人逐渐消除外部自然界的疏远性和外在性,使之和人自身相作用,为自己有目的地改造它,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15)在施密特看来,“人的生存构成自然的一个片断,而人的活动自身则是‘人的生存的自然条件’,因而是自然的自身运动。”只有从这点来考虑,谈论“自然辩证法”才是有意义的。(16)马尔库塞也从同样的角度承认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他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所达到的是阶级社会的全体,在这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切内容的否定性,是阶级关系的否定性。辩证法的全体在这里虽也包括自然,可是这只是在自然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之中,并受其约束的范围内。”

通观“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和对马克思人化自然辩证法的肯认,我们可以看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既有其合理之处,也有明显的缺陷。要而言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把辩证法“本体论化”,认为所谓辩证法就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没有这个作用就没有辩证法。因此,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么辩证法的观点,在我看来有其合理内核。一方面,正像没有抽象的物质而只存在无数具体形态的物质一样,也没有抽象的辩证法,而只有存在于具体的被社会中介的自然辩证法(人化自然辩证法)和被自然中介的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这一点正如施密特正确地指出的那样:“不是所谓物质这抽象体,而是社会实践的具体性才是唯物主义理论的真正对象和出发点”。(17)对辩证法作本体论的理解,无疑像黑格尔那样,把整个自然界的运动看成是“在感性的、外在的形式下重复逻辑的抽象而已”。可以说,正如提倡本体论哲学(不论是以精神为本体,还是以抽象的物质或自然为本体)必然走向唯心主义一样,任何使辩证法本体论化的做法,都不能不走向唯心主义。另一方面,按照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观点,既然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客观世界是一个被人的活动渗透的含有了“人的本质”的“人化了的”世界,那么,在人依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计划乃至情感去“建造”世界,使之“形成”时,人也就同时干预了客观世界本身的运动过程,使之具有“为我”的性质。因此,当主体性渗透进我们的对象世界时,也就是主体性向客观世界的运动过程的渗透。可以说,在作为“人的”“感性世界”、“现存世界”、“现实世界”中,没有什么不受人的干预的“纯粹自在”的自然存在,它们总是蕴含着主体性于其中。就此而言,人化自然的辩证法本质上就是主客体辩证法。这一观点无疑有助于解构我国现行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中对辩证法的唯科学主义的理解。唯科学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人似乎是站在世界以外来观察世界的,所以一说客观的便是和作为主体的人无关的;如果包含了人和人的活动,便不那么客观了,人只能是这个世界的旁观者,这是一种典型的神目观。实际上,从语言的现实性方面来考察,“客观的”这个词永远是相对于“主观的”一词而言的;一旦撇开“主观的”方面,“客观的”方面也就自行消失了。所以,当人们谈论客观性的时候,不但不可能撇开主观性,恰恰认可了主观性的存在。如果只有把主体的能动性排除在外的世界才是客观的,那么就等于要求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上去。因为,当世界上还没有人的时候,也就没有什么自然观,尽管那时自然依然是存在的。一旦有了人,自然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以人为参照系的,即是人所面对的并与人发生实际关系的自然。因此,在人之前的或者与人无关的自然界,可以说它存在这样那样的客观规律,但无所谓辩证法;甚至不能提出这种自然界是否具有辩证性质的问题,因为无法确定“无人”的自然界的运动到底符合不符合辩证法。换言之,离开唯物史观的自然观,只是空洞的抽象。就此而言,施密特的如下观点有其合理性:“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并不否认自然自身的运动及其规律存在,但这并不等于说自然自身有其辩证法,正如进化论并不就是辩证法一样,“‘历史的自然观点’也不能同辩证法等而视之。”(18)在马克思看来,关于脱离人的活动的,脱离实践的存在(其中也包括自然界)的辩证或非辩证结构的问题,纯粹是繁琐哲学的问题。

第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否定有其两面性,这种两面性源自于“在恩格斯那里,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和独断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概念确实毫无联系地并存着”。众所周知,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写于1873—1886年,其中1876—1878年因写《反杜林论》而中断过此书的写作工作。1883年,马克思逝世以后,为了整理《资本论》的遗稿,恩格斯又一次中断了此书的写作工作,直到恩格斯逝世前不久,才进一步整理了以前的稿件,但仍未能完成。《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论述自然界以及自然科学中的辩证法的尚未完成的著作。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研究;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观,即对自然科学中的辩证法的研究。就自然界而言,它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独立于人之外的自然界;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界以及按照自然规律创造出来的人工自然界。可以说,正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自然界”概念运用的复杂性和岐义性导致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延续至今的沸沸扬扬的批评和责难。因为,一方面,在恩格斯那里,的确有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在这一意义上,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在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的理论,就不符合事实。其实,恩格斯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批判了法国唯物主义“只是把自然当作一种绝对的东西来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和人类对立起来”(19);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费尔巴哈无视自然和历史的以实践为中介的辩证关系所进行的批判,不能认为只是马克思的观点,而不是恩格斯的观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在批评自然科学与哲学对人的活动的忽视时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但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20)这表明,恩格斯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作基础来探讨自然界的,他关注的并不是脱离人的自然界本身,而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因此,恩格斯择之为研究对象的正是人化自然。正如马克思批评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一样,恩格斯也批评那种自然科学的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都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21)恩格斯举例说,日耳曼民族移入时期的德意志“自然界”现在只剩下很少很少了,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几乎已经把整个德意志自然界都改变了。由于人的活动,人“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因为他们不仅变更了植物和动物的位置,而且也改变了他们所居住的地方的面貌、气候,他们甚至还改变了植物和动物本身,使他们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死亡一起消失。”(22)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恩格斯并不想脱离人、人的活动和社会历史来讨论自然问题,以人的活动为基础和媒介的自然辩证法归根结蒂是人化自然的辩证法,它强调的是实践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就此而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晚期卢卡奇、柯尔施尤其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施密特、马尔库塞、哈贝马斯强调理解“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自然辩证法”的思想,是真正地把握了自然辩证法的内核。诚然,尽管恩格斯没有像马克思那样全面地探讨过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的人化自然的概念,这是没有疑问的。另一方面,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评也不是无的放矢。因为,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也的确写过:“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现在是建立在更加牢固的基础上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23)在著名的关于费尔巴哈的论文中,恩格斯写道:“对我来说,事情不在于把辩证法的规律从外部注入自然界,而在于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里加以阐发。”(24)然而,追求对“自然界的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的唯物主义,只能是直观的唯物主义。因为“本来面目”原来是朴素唯物主义的用语,大抵是指未经人改造的始终如一的意思。强调“本来面目”意在排除主观随意性,但在人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是不可能完全排除主观性的。因此,一味寻找“本来面目”的自然界,不过是费尔巴哈抽象谈论自然的翻版,归根到底只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此外,把自然辩证法等同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本身,这也是错误的。前已所述,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本来无所谓辩证不辩证。所以,自然辩证法并不就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本身,也不是客观规律的直接反映、简单模写,它既是自然规律的反映,又内涵着人的实践活动结构及其在人类思维中的积淀。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并不就是“自然界的本来面目”,而是人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是自然界的规律性与人的合目的性活动的某种结合或“交织”,它体现的是自然规律性和人的目的性的统一,人类实践活动前提和结果的统一,以及自然过程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因此,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界并不是脱离人类历史活动的自然界,而是以人的历史活动为中介的自然界,就此而言,卢卡奇对辩证法的理解应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卢卡奇看来,只有把自然纳入社会历史过程来考察时,才有辩证法;追求所谓纯粹的自然关系,只能是形而上学。

第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卢卡奇开始就把辩证法局限在社会历史领域,这一观点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导致了两重性。一方面,它受到来自我国传统哲学教科书模式的指责。人们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割裂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自然观的统一,把自然界看成是一个单独外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世界,……其结果是把自然、历史(社会)和人类思维分裂成几个毫无联系的领域,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25)其实,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他实际上是把“西方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观点转嫁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身上,显然是因为没有深入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才导致的。因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强调自然与社会历史的统一。一句话,只要仍在传统哲学教科书的框架中谈论自然和历史,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就永远在我们的视野之外。另一方面,“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对自然辩证法的否定中,也的确存在着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和新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两者之间摇摆不定的情况。按照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既然自然和社会历史是统一的,就根本不存在把辩证法“扩大到自然界的认识上”的问题。所谓的“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误解,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这种对恩格斯的批评也就存在语词上的问题;第二种倾向是把马克思的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辩证法,从而忽略了对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探讨的倾向。西方马克思主义由于只看到自然与历史的统一,强调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因而否定了自然辩证法,但是他们没有看到被社会中介的自然仍然是自然,不过是人化自然,就此而言,自然界的辩证法不存在,并不表明人化自然的辩证法也不存在。所以,区分历史辩证法与人化自然辩证法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于主客体辩证法分别整合进了人化自然与社会历史这两个领域而成为人化自然辩证法与社会历史辩证法。人化自然辩证法强调的是实践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社会历史辩证法强调的是人的实践活动在主体方面、社会方面造成的结果,主客体辩证法则为两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结构或构架。因此,在对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探讨中,只有自始至终把人化自然的辩证法和社会发展的辩证法(亦即人与人关系的辩证法)综合起来,才可能引申出准确的结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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