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运作机制的三大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公民道德建设论文,运作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好六中全会精神的落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坚持领导带头,着眼人民群众,切实解决问题,抓住制度建设。这就是说,只有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上率先垂范,才能在下级、在基层、在群众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也才能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
执政党的党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又是一个带头工程。只有切实抓好党风建设,才能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不断好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就是着眼于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配合党风建设而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举措。《纲要》指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纲要》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运作方面提出了三大创新机制,值得引起人们重视。
尊重个人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长期以来,在思想道德方面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遵循“重义轻利”传统,信奉“君子言义不言利”,一直把道德建设当作义务来对待,没有认识到道德建设本身也是权利和义务、权益与责任的统一。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选择权利,没有形成对自己行为后果负有责任的观念,因此未能正确解决义利关系。一旦社会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利益成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一部分人不能适应剧烈的市场竞争,迅速成为“见利忘义”观念的俘虏。如何建立正确的义利观,如何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时,曾经明确指出,按照马克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将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利益。承认物质利益、个人利益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这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邓小平同志在肯定社会主义承认物质利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又提醒我们要善于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注意克服“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准备会议上又提醒我们,在承认人们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人们又必须“负责任”。这样就真正把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统一起来,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十六字方针。
今天,《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道德建设的层面上明确把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统一起来了,在理论上显然具有重要的突破和创新意义。《纲要》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这里,首要的是必须依法落实公民的各种权利,使他们获得正当的利益;其次是引导人们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自觉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优先地位。从理论上来讲,没有民主权利、没有自由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和义务。这是因为人们只有在充分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于自由选择的行为负责任;只有经历参与选择的过程,人们才有可能对于参与决策的后果尽义务。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对于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情才会真正关注,对于自己亲身经历过的经验才会格外重视。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部真谛,也是社会主义义利观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由此可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又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的过程。所以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际上是一个三位一体的战略任务和现代化的目标。而从具体操作层面上分析,不难发现公民道德建设处在一个更为基础性的前沿,需要我们花费更大的精力去认真做好。
着眼多数与鼓励追求先进道德相结合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人们往往习惯于把道德建设寄希望于不犯错误的“圣人”楷模,寄希望于“金要足赤、人要完人”的理想人格。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的道德企盼,一旦遇到出乎人们预想的事件,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偶像”便会迅速瓦解崩毁。现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所凸现的道德的先进性与广泛性问题,也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1996年10月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曾经指出,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从而把高不可攀的道德“理想人格”降到真实凡人的世界,使人们的思想境界从道德理想主义回复到道德现实主义的土壤和根基。这一举措无疑具有开拓性的思想意义和理论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群众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其中之一,依然是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难题。现在看来,执政党的先进性不仅仅体现在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人民利益上,还必须体现在广大群众对执政党的党员干部的认同和信任上,体现在群众对于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服从和忠诚上,特别是体现在国际国内突发性事件的关键时刻,这就有一个对执政党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的考验问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归根结底,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广大公民道德建设的榜样力量。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指出,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与1996年的《决议》相比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加旗帜鲜明地强调,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应当肯定,《纲要》的这一提法更加符合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际的客观需要,也与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必须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的精神是相一致的。由此看来,要不要和能不能始终坚持党员干部在道德建设方面的先进性,已经成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的一个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强调道德自觉与完善制度约束相配合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指出,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制度约束和道德自觉是当前公民道德建设所遇到的一对主要矛盾。过去,我们把“思想改造”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强调“灵魂深处闹革命”,而忽略了制度方面的外在约束。虽然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以此作为行动的指南。事实上,因为党员干部处于多种权力和义务的交汇之中,充当着多种社会角色,有时职责会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职责要求他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个人利益也可能诱使他们以权谋私。这就要求我们对党员的作风和行为的约束不能仅仅依赖于道德自觉,而必须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制度规范,避免事先规范不明,事后惩罚不力的现象发生。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浓墨重彩地强调制度建设,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必须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这为我们从根本上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方向。然而,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们在作风建设方面、廉政建设方面出台了很多法规制度,但是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治。
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制度约束监督执行不力,未能严格执纪,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于道德自觉的认识不足。我们必须意识到,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自觉、自源、自律的主体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让渡性。道德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道德意志和道德实践活动。所以,害怕受到惩罚而不得不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还不能算是真正的道德行为,真正的道德是由于认识到自然规律和社会责任而形成的一种行为的必然性和自觉性。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任何外在的制度约束要真正起作用,它必须通过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自觉才有可能。换句话说,制度约束只有唤起主体的规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主体的认同,才能转化成为主体的自觉行为。因此,我们在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社会管理中的同时,心里应当明白,制度约束的功能仅仅在于暂时规范人们的行为,目的还是启发主体的道德自觉,使主体认同行为规范并最终养成主体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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