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真性”实践反思中国遗产保护——以宏村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性论文,为例论文,中国论文,遗产论文,宏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2398(2012)01-0107-06
1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成为遗产管理的核心问题。遗产属于“创造的遗产”(Creating the Heritage),是现代技术与现代政治共谋的时代产物,遗产融入了“主观的、描述的和解释的经验”[1],对遗产的界定、认识和解释或多或少地会带上时代、政治、权力化的“阴影”,造成这种情状的始作俑者即是“权力话语”[2]。
“原真性”是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核心,但它也一个有争议的、建构的概念,随着历史实践的发展和地域文化的变化而不断演变的[3]。遗产和原真性的建构特征已经被许多遗产地的实践所证明,例如作为国际遗产保护指导的《威尼斯宪章》,其普适性就因各国、各地区的实践差异而遭受挑战,西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保护的内涵、原则等做出调整[4]。
对于中国而言,遗产概念、原真性概念、遗产保护及管理体系都是舶来品。中国遗产保护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没有基于中国文化背景对其加以操作细化。中国目前的遗产保护系统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行政执行体系,保护实践的直接决策权属于地方政府,遗产保护实践反映了地方政府对于原真性的理解和意志表达,原真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所控制的概念。以建构主义的视角研究遗产的原真性,可以更深刻地反映出“原真性”概念具有的社会性和动态特征。
宏村是中国文化遗产原真性实践的一个典型例子。地方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政策等,将国际层面的“原真性”直接作为政策内容,对原真性的理解僵化而局限,由此导致的管理僵化及保护失效,一度使宏村遗产保护陷入困境。如何走出困境,对于宏村和其他遗产地的保护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原真性概念的贯彻、执行为主线,通过对宏村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评估、实施过程及效果分析,剖析中国遗产保护与国际遗产保护指导的关系,探讨在中国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下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建构过程,寻求遗产地保护困境问题的根源,反思中国遗产地、古城、历史城镇等保护规划的当下理念,引导其向正确的道路回归。
2 理论背景
2.1 遗产及原真性
“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遗产定义为“过去人类所创造,由现代人类继承并传之后世,具有独特和普世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遗存”。遗产的意义是人为赋予的,随着人们的认识和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遗产的概念和价值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地域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它不再是一个确定的实体概念,而是与自然、人文、经济、环境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演变。遗产是一种资源再利用,在现代社会中,遗产已经被越来越商业化了,遗产正被改造成用于出售的产品和体验,成为现代娱乐消费的一部分和产业部门[5]。
“原真性”(authenticity)是遗产保护中非常重要的概念[6],“由于被运用于多个语境和层面,原真性是一个很难被定义的概念”[4],有着时变性、多样性、相对性等形态特征[7],往往是主观的、建构的以及不断发展和被创造的[8]。“原真性”的思想最早出现于1931年10月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这为以后国际宪章中关于遗产保护原则的内容奠定了基础[9]。“原真性”以概念形式明确出现在文件中,最早是在1964年意大利政府举行的“第二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宪章》并没有对“原真性”概念进行直接定义,但已将这个概念融入到了初步的操作层面。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原真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发展和实践性指导。
由于《威尼斯宪章》及之前的《雅典宪章》都诞生于欧洲,是基于欧洲文化特性的遗产保护。因此,当被用于其他文化背景的国家时,原真性的概念暴露出局限性,国际权威地位受到了挑战。例如《威尼斯宪章》中的遗产文化载体是以欧洲为中心、遗产类型着眼于静态遗产、主要针对石质建筑遗产、原真性没有考虑更大空间中事物的联系等[4]。在原真性受到质疑之后,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奈良文件》,在1964年《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基础上,对《操作指南》中的原真性检验条款、定义和评估遗产原真性的大量复杂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讨论。
通过整理已有研究成果,原真性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两个维度的内容[10,11]:维度一,“原真性”的内涵具有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维度二,原真性保护早先是对“某历史时期遗产”的保护。
2.2 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或称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onism),是一种试图超越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范式的研究理念。建构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过程的、动态的角度看待社会现象;“社会事实”基本上是人们经由特定过程建构出来的,总是处于不断地变化中,并关注变化中的权力特性。建构主义(主观的/个体论的)寻求的是理解个人的和主体间的意义和动机,人被看做是有资格能力和沟通能力的行动者,他们积极主动地创造或建构着社会世界[12]。
建构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知识来自于人类思维建构的观念,之后的康德、黑格尔和维科都具有建构主义的思想观念,韦伯和齐美尔更进一步认为社会也是人类意图的产物,而米德也认为人的认知是在日常的人际交往和群体互动中建构的[13]。伯格和拉克曼认为个体与社会制度间的关系是“辩证”(互动)的:社会是一种人类的产品,社会是一种客观实在,人是社会性产品[14]。在激进的建构主义看来,世界的建构是由权力维持的,权力本身就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做什么事,以及他们如何处理与其他人的关系[15]。采用建构主义观察世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挑战各种各样形式的社会不公正,其常用方法正是通过话语分析来揭示不同的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等[16]。
建构主义是后现代主义社会理论、知识社会学和哲学思潮汇流的结果,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提倡对社会进行微观研究、多元化理论视角、话语分析和本土方法考察[17]。
2.3 社会建构和遗产、原真性
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资源性,可以根据不同社会和群体的需要进行发掘、开发、利用、交换和交易。遗产同时是一个具有鲜明话语特征的事物,可表现为权力化的资本符号。不同群体对遗产的争夺遵循权力话语——以权力的大小、势力的强弱瓜分不同的部分和部件[2]——的实践规则。由此推知,世界遗产身份的获得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国家政府等主流话语以及高度政治化过程决定的结果[18]。
原真性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经历了客观主义、建构主义、后现代和存在主义等不同理解阶段。原真性其实是一种符号的、象征意义的原真性,是社会建构的结果[19]。“原真性”是遗产保护的关键技术之一,在理解和执行中,体现了建构的过程,西方话语、各种规划的制定者、管理人员以及学者是建构过程的关键推动力量。
一般意义上的遗产或者大部分的遗产旅游都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普通民众的生活痕迹,遗产区域内及周边的地方民众不断被他者表述和选择而处于边缘化的境地。社区居民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的做法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是司空见惯[20]。对遗产保护中“原真性”原则的理解和执行,体现出了“科学和科学所驱动的技术已经深入到整个权力,科学成为一种精英主义的事业”[21]。因此,遗产和原真性原则的贯彻不一定能解决真正的问题,而是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一个高度政治化的过程。因此,有必要解构目前世界遗产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各种争议措施。
3 研究设计
3.1 案例地
宏村世界文化遗产地(以下简称宏村)地处中国安徽省南部、黄山市西南,皖南山区中部。2000年宏村与邻近的西递村一起作为中国安徽古村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宏村和西递是中国世界遗产项目中唯一的村落型文化遗产,这个“唯一”对旅游者产生了较强的吸引力[22]。宏村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97年,黟县政府引入外地公司经营旅游宏村文化景点,旅游业成为地区发展的支柱产业。宏村大部分劳动力随着产业的转型而由农业转向旅游业。在旅游发展的带动下,宏村社会经济发展取得良好进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显示了良好的发展活力。宏村遗产保护与地区发展矛盾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对“原真性”的理解、建构和执行中。虽然当地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努力地贯彻原真性保护原则,然而在对原真性概念的建构过程中,因为理解的僵化,忽视社区利益,不符合当地文化背景,因此执行中来自社区的阻力大,遗产保护效果不佳[23]。
对案例地的调研共计三次,第一次为2008年8月2日到9日;第二次为2009年4月21日到25日;第三次调研为2009年8月9日到2008年8月25日。共历时23天。其中正式访谈51人次。访谈对象主要包括:当地居住的古建拥有者、居住在新建内的当地居民、外来的居民、游客、黟县遗产办以及旅游委员会。
3.2 研究思路
规划和管理文件作为地方落实保护的主要的手段,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保护原则的理解与执行,因此本文从落实“原真性”的规划和管理文件两部分进行研究。此研究通过解构规划和管理文件的文本,以批评的视角分析文本,展示这些文本所呈现的观点,以及保护和原真性的构建特征[24],揭示现有保护政策中的偏见,从而更好地提出改进意见[25]。规划和管理效果主要通过实际管理事件过程跟踪、居民口述历史事件、居民深度访谈等方法进行研究。
宏村保护规划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纯粹的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主题规划”。纯粹的保护规划包括:《黟县宏村保护与发展规划(1999-2010)》(简称99版规划)、《西递、宏村古村落保护规划(2006-2020)》(简称06版规划)。这两个规划是后期保护规划和其他类型规划中遗产保护的参考标准。其他相关主题规划包括:2006年的《宏村村镇总体规划及宏村镇区、龙川村建设规划(2007-2020)》、《黟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2007-2020)》、2003年编的《夥县县城总体规划》。
图1 宏村遗产保护规划管理体系结构图
Fig.1 Diagram of Hongcun Heritage Planning and Managemen
保护管理相对于法律法规和规划,属于操作层或执行层。根据调研,宏村地方保护管理政策主要有:《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简称《遗产管理办法》);《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办法实施细则》);《黟县宏村古村落保护管理办法》(简称《古村落管理办法》);2003年《宏村村规民约》(简称《民约》)。《宏村村规民约》虽然是村政府编制的,但是仍然体现的是政府意见。
图2 黟县地方宏村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系统图
Fig.2 System Diagram of Loc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Hongcun
4 宏村的原真性实践与遗产保护
4.1 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宏村遗产价值
世界遗产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具有突出重要价值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26]。宏村始建于南宋绍兴元年,距今已有八百余年历史。宏村村落面积19.11公顷,现存明清(公元1368-1911年)时期古建筑137幢,宏村人独出机杼开“仿生学”之先河,规划并建造了堪称“中华一绝”的牛形村落和人工水系,成为民居建筑史上一大奇观。宏村的村落选址、布局和建筑形态,以周易风水理论为指导,体现了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和对大自然的向往与尊重。“西递、宏村这两个传统的古村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着那些在上个世纪已经消失或改变了的乡村的面貌。其街道的风格,古建筑和装饰物,以及供水系统完备的民居都是非常独特的文化遗存”(UNESCO,澳大利亚凯恩斯2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27])。乡村风貌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成为世界遗产名录中宏村的价值体现。
4.2 宏村保护规划、管理文本中的原真性阐述和措施
宏村各种保护规划对遗产保护原则进行了强调,特别是申遗之后的规划文本,明确规定了将“原真性、完整性”作为保护的原则。但是,这些操作性的解释,主要是体现了行政管理上的方便性,以及话语支配权的社区精英与游客的意愿。这些解释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非物质文化的原真性被解释为“非商业化”。规划没有对遗产、环境、商业化的原真性做出具体解释,只是进行了概念性的规定和倡导。如“保持周边历史环境的原真性、不破坏原有格局、防止商业化”。但是对什么是不能破坏的原真性成分、哪些可以随发展改变等,没有相应的具体化指导。这种模糊的规定,造成项目设计层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不合理的项目设计和实施。
第二,原真性被理解成单纯的物质“外观风貌”保护。规划文本中将原真性理解成“风格、体量、造型、层高、屋面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物质外观风貌,但是没有强调古建内部的质量、结构。如规划文本中指出:“建筑应保持传统建筑特征,包括建筑材料、比例、尺度、色彩、细部大样”;保持古村落的真实性、历史性和完整性,重点保持以下几方面:传统建筑的保护,包括建筑风格、体量、造型、层高、屋面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保持村落依托的原有自然空间形态和界面。”
第三,原真性被理解为静态的、单一的。规划严格强调保护历史遗存,但只是对明、清、民国等特定历史点上的遗产进行绝对保护,而不是将遗产地作为一个持续发展的历史过程加以保护。例如规划中规定“必须遵循明清徽建格局进行建设”,对一般风貌建筑、现代式建筑等却要进行风貌协调改造。遗产地原真性试图将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文明,都塑造成特定历史点上的文明风格。对遗产外观风貌的原真性保护要做到“保护体量、色彩、形式、屋面等”,却忽视了结构安全和质量。另外,为了维持古朴的古村落氛围,对村民的行为进行约束:不能在游客视线内晾晒衣物、不能在旅游时间拉板车、家畜等。功能上也趋向单一,学校、政府、农贸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功能都被迁出;相当一部分的居民也都迁出;目前宏村只保留旅游功能和本地居民居住功能。这些措施都体现了保护的表面化、面向旅游化。规划中原真性保护成为一种“严格控制建设和居民行为”的静态保护,居民生活的可持续性受到阻碍。
第四,对居民生活需求关注少。宏村的各项规划由政府发起,专家学者负责制定,因此规划的主要思想来自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规划目标设定是符合世界遗产申报和维护标准。对于真实生活于古村落中的当地社区居民,只是提到需关注,并没有纳入原真性保护原则内。例如古建的色彩、外形、体量等外观和整体氛围保护较好,而内部却潮湿、阴暗、发霉,甚至梁柱断裂、倒塌、残损不堪。外观与内部结构保护效果形成巨大反差,对于直接影响居住条件的潮湿、采光、水患的解决没有加以考虑,对居民生活涉及很少,这也引起了居民的抱怨“没有足够的补贴,却要我们不能做这个做那个,连个厕所都不能建”。
与宏村相反,国外对原真性保护的调整,越来越注重居民日常生活对于原真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9]。这种以遗产诞生的环境来延续遗产寿命的方法,没有在宏村得到体现,而其绝对、严格、静态、外观的保护要求,易于政府的操作,没有赋予居民主动保护的自主权利,反而加重了居民的被动保护责任。
4.3 规划与管理中的原真性实施效果
虽然当地政府也在努力地进行原真性保护,然而对保护原则的僵化理解,导致了保护与社区发展的冲突。
第一,过分倾向于服务旅游,忽视社区条件的改善。规划及项目实施都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原真性就是保护遗产地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建筑的风格、色彩、体量、尺度等。投资偏向于对现代建筑的改造,如风貌的协调、新建拆除、不符合历史风貌的学校的搬迁;基础设施投资过分倾向于服务旅游,满足外来游客、专家的需求,忽视了社区条件的改善和古建的保护。不合理的建设更造成了对古建安全的威胁和较低的宜居性。沿南北游线将宏村大致划分为东西两片,西片道路基础设施保护、整治状况好,尤其是临近水系的小巷道路,因为是旅游线路的走向,街巷道路的投资整治效果较好,因为这样“是开发旅游必需的,是提高世界文化遗产地服务水平和形象的基础”(——当地管理者)。与之相反,宏村东片(没有景观水系和游线分布),小巷道路设施差,除了改革开放后修筑的一条环村水泥路(破坏了古巷小街的特色),其他街巷小路,特别是深入建筑两侧的巷道都泥泞不堪、杂草丛生。由于环村水泥路提高了中心路基高度,造成雨季雨水流向两侧民居,雨季居民遭受水患,也对古建地基造成了安全威胁。
古建保护规划实施的外观化、对人的居住条件的忽视,造成民怨的加重和对保护工作的不配合,出现居民放弃维修、搬迁、故意违反规划规定等现象,“住在里面环境太差还不能随便自己修,专业队伍费用高,你走了政府也有管。外面有工作机会就走了,比做农业强,反正房子保护好不好,只要不故意破坏,旅游款会照样给”(——当地居民)。遗产保护和管理中被忽视的“人文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古村落遗产的破坏。
第二,维修审批程序复杂,影响及时维修。建筑维修需要进行严格而复杂的审批。维修前,政府首先进行维修费用预算,居民在动工前要先交纳30%保证金,然后才能进行维修,且维修总费用由政府与居民按照四比六进行分摊。巨大的维修费用最终使居民放弃了维修,“我们修房的费用就能建一栋新房了”,“这既然是遗产,政府又用来赚钱,那就应该他们修,否则我们修的话也得按我们的意愿来修,不能我花钱还要按照你的意思修,不能动这动那的”。其次,“以家庭为单位的维修出资政策”不符合当地“多户拥有一栋古建”的特殊产权状态,致使将居民内部矛盾带入了保护工作中,部分古建得不到及时维修。“产权的这种状况在村里很多,但是产生矛盾而导致不能修的并不多,一旦有的话就是比较严重的。大家一般都会在协调好了之后才写申请”。另外,政府对维修单位资质的硬性要求,遏制了当地民间传统手艺的发展与传承;旅游分红政策忽视了真正的保护者,挫伤了居民保护的积极性,“我不觉得这(遗产)是什么骄傲,对我们来说是一种负担,还不如它倒掉算了”。不在旅游线路上的民居的确有倒塌的现象。
第三,周边蔓延式发展、空间格局改变,出现空心化,影响田园风光。规划管理中的社区功能外移政策,改变了村落的空间格局,使周边出现蔓延式发展。政务新区、际村北侧新区、中小学校搬迁、水墨宏村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将原来以居住功能为主、服务于社区和周边村落的宏村,转变为了一个服务游客、发展旅游、以展览观光为主的功能区。村落内部的居住、商业、政治功能和原住居民被挤压出来,造成了村落格局蔓延和村落功能空心化,人的搬迁造成了宏村人文环境的破碎、族权空间的分裂。人在这个过程中被物化、变成了多余的。这种蔓延式发展在空间上不断挤压着古村落,破坏了古老的选址和风水格局,使乡村田园风貌受到影响,威胁着宏村作为世界遗产的“原真性”。
第四,不符合当地文化背景而使保护无效或加速了遗产破坏。当地政府早已认识到宏村保护中“古村落人文氛围”塑造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采取恢复当地原有人文空间的举措,而是试图通过现代社区文化的渗透,来实现这种人文环境的塑造。如2008年为了增加宏村人文特色与氛围,政府倡导居民傍晚在南湖广场跳舞,但是活动举办不到一个月,大家的新鲜感就没了,活动也继而解散。因内容不符合当地农村文化背景,当地政府塑造的这种特色人文空间随之消失。也许正如居民所说“传统的舞龙舞狮可能更受欢迎”,它是地道的当地文化传承,是原真的人文元素。
第五,控制商业化成为管理人员和居民的主要中突。宏村依然执行着严格而强制的商业化管理,《宏村村规民约(2003年)》第三条明确规定:“(宏村遗产地内)小商小贩不按划定区域经营,经营单位、个人设置摊外摊、店外店、乱占街道、道路、公共场所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送司法公安部门处理”。宏村对遗产界区内的商业化管理特别严格,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这些区域主要是游线两侧的民居门口及工艺品市场。其他地方摆摊都要被强行取缔。居民认为“这种管理太不合理了,不让我们做生意,我看其他旅游的地方人家不是都可以做生意”、“我没抢没杀,在自己村卖自家东西有什么不对的”、“政府给西边都划了那么多景点,游客自然多,我们这也有很多好的房子,为什么就不设成景点”、“这边都没有游客,工艺品市场的租金那么贵,和卖一样,大部分都给了外面有钱人了”。
在宏村,任何超出规定商业区域的行为,都要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和惩罚。地方政府的这种原真性理解及商业化管理,最终造成了民众心里不服,与管理者打“游击战”的现象。宏村历史上的“徽商精神及文化”即是宏村商业文明的见证,是遗产地璀璨的文化明珠,而宏村地方政府对商业化及原真性的狭义、僵化理解及管理,不仅在实际发展需求中限制了村民合理的经济诉求(游客本身的需求及观点证明了这种商业行为的合理性)和当地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而且本身就是对历史文明的误读。宏村管理与发展的决策者需要对商业化进行重新的思考与定位。
5 讨论与结论
综上,宏村地方对“原真性”原则的执行是一种物质的、静态的、表面化的“风貌”理解,具体表现为:①注重物质层面的原真性保护,如“建筑、街巷格局、水系、遗址遗迹等”,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注较少,特别表现在“对当地工艺及民间艺工的忽视和发展限制”上;②只是对明、清、民国等特定历史点上遗产的保护,而不是将遗产地作为一个持续发展的历史过程的保护,例如规划中规定的“必须遵循明清徽建格局进行建设”,对一般风貌建筑、现代式建筑等却要进行风貌协调改造。遗产地原真性保护变成了“试图将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文明,都塑造成特定历史点上的文明风格”;③对遗产外观风貌的保护明确规定,保护原真性要具体做到“保护体量、色彩、形式、屋面等”,其忽视了结构安全和质量;④旅游化,例如不能在游客视线内晾晒衣物、不能在旅游时间拉板车、家畜等;⑤功能上单一化,宏村的功能简化为遗产保护功能和旅游功能。都体现了保护的表面化、旅游化。
作为国际遗产保护的指导,中国缺乏基于本文化特性的、民族文化层次的“原真性”调适。对原真性的阐述和保护过程,就是对原真性的建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西方的话语、各种规划的制定者、管理人员以及学者的话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制度层面上赋予了地方政府进行“原真性”的建构和实施的绝对支配权。由于政府本身的角色和身份的影响,原真性理解和执行受到了其角色的限制,是一种高速经济增长和满足各级部门保护要求的目标纯粹、手段单一的方案。为了寻求经济发展,方案中通过旅游发展反映了游客的原真性需求,也通过对公约、法律的遵守反映了国家和各级保护部门的原真性要求,但是完全缺乏了对居民的声音的考虑以及在历史进程中对遗产的更全面理解。事实上,这是在“原真性实践”这一本应足够多元化的社会过程中屏蔽了一个重要的行动方,有关原真性的社会建构并未真正完成,因此社会各方面力量尚未实现动态均衡。可以想见,在这种原真性概念指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也易因缺乏社区内生力量的有效参与而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窘态,居民对古村落的地方依赖程度降低甚至呈现出消极态度,最终导致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失效。
遗产区域的地方社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授权,并参与到规划与开发当中,进而分享遗产旅游发展带来的益处,本质上是权力问题[18]。本地居民处于权力分配的弱势地位,往往被排斥在规划和管理之外,话语权缺失、被边缘化。社区权力的弱化状况,导致遗产保护和管理偏离遗产的核心理念、过分依赖行政强制措施,缺乏内生动力,因而执行中困难重重、甚至走向失效,这在宏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遗产保护和管理中,有必要将原真性理解成一种建构性的标准[28],其中不但要包含外部力量所强调的文化价值,也要充分尊重居民所具有的权力,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原真性实践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