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计算机市场的垄断与竞争(论文文献综述)
董慧莹[1](2021)在《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文中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专利和技术标准的融合,具有私权保护和标准强制两方面的冲突性。专利权人通过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形成了一定的优势,而后参与标准制定,向标准制定组织申请纳入标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将获得进一步的垄断优势,所以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贸易竞争和技术创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各国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审查做出了最新修订,在专利审查规定方面我国也与时俱进,和国际基本保持一致。在此背景下,围绕各国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制度展开。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由于算法的独特性也面临不被授权或者无效的风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有不同于现有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在自动驾驶领域也出现反垄断诉讼,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1)人工智能算法如何能获得专利权;与传统专利的授权有何不同。(2)如何合理地确定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以终端产品作为计算依据,还是以一个模块作为计算依据;不同价格的智能终端产品运用相同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否相同。(3)标准必要专利池是否涉及反垄断;权利人为避免“权利用尽”,拒绝授权给供应链上的某些实体是否涉及反垄断;我国如何应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垄断风险。为解答以上问题,文章划分为三章进行阐述。第一章着重研究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基础。首先要厘清专利客体的界限,从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结合中、美、日和欧洲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算法专利授权的最新标准和流程改进,通过研习大量实例,确定算法等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等争议的可专利性问题,明确算法专利的授权标准,为申请人和审查员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以避免实践中的混乱。第二章旨在分析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算法。以通信领域的经验为参考,聚焦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核心问题——许可费。结合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形式和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衡量几种费率计算形式的可行性,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平台Avanci的诉讼,探索适合人工智能领域许可费计算模式,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司法审判提供参考。第三章探讨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律问题。通过对Avanc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平台的创新运营方式,以及对供应链某一环节的实体拒绝授权造成歧视角度,根据美国和欧盟在2020年的相关案例分析涉及的反垄断和许可费问题,对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反垄断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日本和欧洲的应对方法,针对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现有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邵冰[3](2020)在《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以国家干预为出发点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贸易利益并提高本国的经济福利。日本政府通常被认为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个典型。日本作为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其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狭小,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环境、能源及市场等多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是二战后,日本经济从战乱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和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在国际经济竞技场上连续摘取“经济大国”、“金融大国”、“最大债权国”等桂冠,并成功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可以说,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其对外贸易活动的有效开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有许多分析认为,日本经济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成功地实施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二战后,日本政府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日本政府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实现产业重建,采取了限制进口、振兴出口、积极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日本的贸易政策内容开始由限制进口、替代进口向出口导向、扩大出口转变,日本政府调整关税政策替代进口限制并设置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税率,逐步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来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重点扶植重化工业的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年),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进入高级阶段,协调与竞争并重,一方面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减少各国的谴责,另一方面,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积极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高效率地进行资源配置,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通过减量经营和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从而促进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国内经济的回升和发展。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为应对冷战后新时期国内外经贸发展战略环境的变化,日本继续推行贸易与投资并举的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同时继续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积极开展战略性贸易外交,利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调进一步获取贸易优势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综观战后70多年以来日本的经济发展,“保护产业、扶植出口”一直是贯穿日本贸易政策的一条主线。以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视角来看,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实行的是初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产业和具有“外部经济”效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加以保护和扶持,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收益并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日本实行的是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确定合理的规模经济产业国际分工原则,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高效率地配置资源,以继续获得贸易优势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家层面看,由于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经济外部性和经济秩序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国家干预经济和贸易活动提供了原因和依据,且在某些条件下国家政府的干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可以改善贸易条件、转移垄断利润、强化竞争优势,因此维护国际贸易利益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实现国家利益需要正确的贸易政策,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二战后,日本政府在国家战略的指引下,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植战略性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根据日本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适合日本国情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也为日本国家战略从“经济中心导向”向“大国化目标”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产业层面看,战后日本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以产业政策为中心,将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结合发展,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全力扶植那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性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使其以强劲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赶超欧美经济大国的战略目标,不仅实现了产业的现代化,而且促进日本产业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不断攀升。战后日本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半导体工业的大发展,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成功运用的典范。从企业层面看,日本特殊的企业组织体系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有着重要的关系,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基础载体,独特的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运行机制,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开辟了稳固的前沿阵地。日本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呈现出与产业发展和贸易利益密切结合的特征,日本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中同样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此外,日本企业的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互配合,日本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均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具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灵活运用和追求动态效应等特点。但是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日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和竞争能力提高带来积极效果,也对日本经济和贸易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和后果。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阶段。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结构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仍以进料加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最能代表一国出口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与贸易强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当前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增速呈结构性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传播给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虽然最早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且从发达国家应用的角度进行阐释和研究,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适用,可以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良好的指引。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许有益于世界经济和福利的改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未必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国际市场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市场不完善性为一国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战后日本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一是要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二是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三是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五是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刘伟岩[4](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郭轶舟[5](2020)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新动能,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互联网产业自身还存在着结构失衡、产业布局不完整、无序竞争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中美贸易战更突显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引发国人担忧。因此如何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文献对互联网产业安全进行探讨。为此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理论,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的概念,尝试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考察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产业安全状态,通过实证分析,探明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主要因素,以期在理论上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上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按照发现问题-理论准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逻辑,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聚焦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存在哪些产业安全问题”、“当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处于何种状况”和“主要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是什么”三个具体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与论证形成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中国互联网产业目前在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市场结构呈现寡头垄断趋势、市场绩效整体下降趋势、管理主体分散、资源供给不足、均衡产业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等安全问题;在产业竞争力方面存在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区域产业同构化和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等安全问题;在产业控制力方面存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依赖外国资本、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和利用外资政策偏差等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安全问题。(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目前处于基本安全,并且在2007-2017年间其安全度呈小幅上升态势,主因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得到大幅改善所致,但由于受到网络安全环境日趋严重、外资对技术控制导致产业控制力下降、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削弱竞争力三方面的安全威胁,因此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3)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因素是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4)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措施包括:通过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来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通过建立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来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通过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来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分析的理论框架,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也是产业安全重要内容的论述,认为国际垄断资本通过占据网络中心节点并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主导全球各产业链延伸是引发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产业安全理论做出了有益尝试和拓展。第二,从互联网产业安全内涵实质、互联网产业特征和互联网产业要素环境的变化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受到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五大因素影响,通过实证发现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这为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三,建立以产业发展环境评价、产业竞争力评价、产业控制力评价和网络安全环境评价为主的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实证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得出我国互联网产业整体安全程度处于基本安全状态的结论,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戚瀚英[6](2020)在《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金融科技的兴起与发展,推动了网络技术、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同时,金融科技带来的“鲇鱼效应”开始改变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也相应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对银行业的发展及其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有研究认为金融科技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程度甚至具有过度竞争的趋势;也有研究认为金融科技会加大银行业的市场垄断势力而限制市场竞争。对此,论文将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重点分析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以及产品差异化的影响方向以及程度,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构建了金融科技的三维概念范畴,在银行业市场结构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金融科技技术层面、功能层面、机构层面对银行业市场结构影响的三维度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探讨金融科技不同层面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具体影响机制。接着,论文根据机制分析得出相应的模型假设,采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对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论文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探讨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在金融科技影响下所产生的问题,由此提出金融科技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推动金融科技与银行业更好地融合、改进银行业监管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在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影响研究中,论文分析得出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集中度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金融科技在技术层面改变银行成本结构影响市场集中度;二是在业务功能层面通过改变产品模式影响市场集中度;三是通过机构层面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的进入影响银行机构市场份额分布。在此基础上运用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为:一是金融科技技术在银行业的创新发展与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有显着的正U型关系,即在前期金融科技繁荣发展初期,技术发展有降低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效果,到后期开始逐步起到技术集中的作用,这之中监管加强也有一定的作用;二是金融科技的金融功能和机构发展对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有显着负向作用,同时还有显着的业务异质性,即对存款业务的影响程度显着更大。在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影响研究中,本文分析得出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金融科技在技术层面通过改变进入的成本结构来影响潜在进入者的壁垒;二是在业务层面通过银行业价值链分解改变潜在进入者面临的产品差异化壁垒。在实证检验中采用155家商业银行个体层面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为:一是金融科技通过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显着降低了银行业进入壁垒,银行业准入监管强度过高时会削弱金融科技功能层面创新发展对进入壁垒的降低作用,而监管强度较低时,这种削弱作用会逐渐消失;二是金融科技降低进入壁垒存在异质性,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在进入壁垒降低过程中受到冲击更大,所有银行存款业务受到的潜在竞争冲击也显着更大。在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研究中,本文以金融科技的功能层面为主要分析维度进行机制分析。金融科技以技术和企业为载体,通过功能层面对银行业市场中产品差异化产生影响。此处同样运用155家商业银行个体层面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金融科技通过功能层面的创新发展显着提升了银行机构本身的产品差异化水平,并且在不同种类银行间具有显着异质性,比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品差异化程度增加水平显着更高,明显高于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本文进一步对当前中国银行业市场在金融科技多方位冲击下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金融科技推动下银行业存在技术集中或垄断的可能性。二是金融科技在加剧银行业存款或“类存款”业务竞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竞争乱像。三是金融科技影响下,中小银行在竞争中普遍处于劣势地位。四是在监管方面存在银行业竞争性监管较为薄弱和监管内容有空白等问题。由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构建了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三维度理论分析框架,该框架使得当前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影响研究变得更为系统。本文运用市场结构和信息技术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重点构建了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分别从技术、功能和机构三个层面出发探讨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不同方面的影响机制。第二,专门研究并定量分析了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产品差异化的影响机制与效应。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市场结构中的市场集中度,并且采用的方法多为定性分析。本文在深入分析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不同方面的理论影响机制的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对模型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更加客观地认识并理解了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第三,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具有新意。本文较有新意的研究结论可提炼总结为三方面:一是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存在技术垄断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贷款业务,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存款业务领域的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的负向影响程度更大;三是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过程中,中小银行受到的竞争冲击更大。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发现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竞争性监管较为薄弱。本文针对上述研究结论和问题,主要从金融科技和银行业的融合发展、中小银行转型、金融科技监管、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魏庆文[7](2020)在《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下游产品部门的竞争水平已经大幅提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逐步确立。然而,上游要素部门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国有垄断状态,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受到诸多限制。这不仅阻碍了高效率非国有企业的市场进入,扩大了产业间收入差距,而且还阻碍了工业化进程,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并最终损害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与此同时,随着中国迈入“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以及面临人口红利消失、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外部需求萎缩等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国过去长期实行的依靠资源、廉价劳动力和大规模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推动经济新一轮高质量增长必须转向依靠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主要内容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而除了企业自身的技术进步以外,资源配置效率改善是实现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又一重要途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途径。这就引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市场竞争结构及其形成过程在中国资源配置效率演进中起到怎样的作用?进一步地,现阶段能否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打破上游国有企业垄断,进一步改善中国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新一轮高质量增长?现有文献侧重考察国有企业垄断自身的效率损失,及其对整体经济的效率损失,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国有企业垄断产业链上游的特征事实及其对下游企业和整体经济的影响,更鲜有文献基于中国特定的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市场竞争结构研究其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影响。显然,这一问题的突破直接关系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未来的经济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以“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为题,首先在理论上剖析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机理,区分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的“直接抑制效应”、“间接拖累效应”、“竞争退出效应”和“空间效应”,并构建产业组织模型从数理层面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垄断竞争关系。其次,本文在已有关于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和中国资源配置效率测算模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改进,并应用改进后的模型测算中国的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程度和中国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后,本文利用中国省际层面的面板数据实证考察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并基于空间杜宾模型考察空间因素对二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要素配置扭曲的影响呈倒“U”型,具体作用方向取决于正负两方面作用力的相对大小。平均来看,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程度与要素配置扭曲水平反向变动:当国有企业沿产业链向上游攀升时,由“竞争退出效应”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大于由“直接抑制效应”和“间接拖累效应”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恶化,要素配置扭曲程度有所下降;而当国有企业沿产业链进入下游产业时,由“直接抑制效应”和“间接拖累效应”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恶化,大于由“竞争退出效应”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要素配置扭曲程度趋于上升。并且相对而言,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劳动要素配置扭曲的改善程度大于对资本要素配置扭曲的改善程度。空间模型的回归结果表明,不考虑地区之间的空间效应将会高估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直接影响;加入地区之间的空间效应后,由于相邻地区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本地区资源配置效率也会产生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打破上游国有企业行政垄断,能够进一步改善中国的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中国经济新一轮高质量增长。而打破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关键在于清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保护。为此,需要厘清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重新定义政府角色,明确国有企业市场定位,并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本文从中国特定的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市场竞争结构出发,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据笔者检索相关文献所知,这是现有研究中的首次。已有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多从企业间水平竞争结构出发,考察不同类型企业在产业内的水平竞争,着重关注各类要素配置扭曲或政策扭曲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虽然少数文献注意到国有企业垄断产业链上游的现象,并研究了其对经济增长、国有企业超额利润等方面的影响,但缺乏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的直接研究。2.本文提出了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综合分析框架,从“直接抑制效应”、“间接拖累效应”、“竞争退出效应”和“空间效应”等层面全面考察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现有文献从国有企业本身相对较低的效率,以及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间接拖累等层面论述了国有企业对资源配置效率和整体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却缺乏动态和空间层面的考察。一方面,从长期的动态效果来看,国有企业上游化攀升意味着国有企业不断退出下游市场竞争,由此释放出大量的生产要素,放开了下游市场非国有企业的进入门槛,并且扫除了下游市场竞争机制有效发挥的障碍。从这一角度来看,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市场竞争结构及其形成过程在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演进中发挥了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变量并非相互独立,现实中各地区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经济技术联系,各地区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并非仅仅对本地区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还会对其他地区,尤其是空间临近地区产生影响,而其他地区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变又会反作用于本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为全面考察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有必要将动态因素和空间因素也纳入到分析框架中来。
程垚[8](2020)在《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数字经济,大量有序增长的数据为算法发展提供了充足养分,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通过算法辅助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但是,当计算机算法帮助经营者达成经营一致行为时,算法共谋便产生了。随着人的意志在经营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算法共谋可以分为四个场景,信使场景、中心辐射场景、预测型代理人场景、电子眼。由于上帝视角、人工智能自主学习的存在,电子眼下,市场信息是完全透明的,算法成为提供市场供需平衡的工具,不将其作为垄断协议加以规制。其余三种场景,因为算法的隐蔽性、算法结果的动态性,和算法致使共谋变得更为稳定,使现有法律很难将经营者的一致行为认定为垄断协议,但在市场中确实产生了垄断协议的效果。根据现有的反垄断法,只能完全规制部分算法共谋场景,而算法共谋将对反垄断法的修改、实施带来挑战。立法上,首先,算法代表效率,代表创新。反垄断法代表公平与效率,代表打击垄断。算法可能带来垄断协议问题,产生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同时算法又对市场运行效率产生有利影响,从而产生公平与效率立法目的冲突的问题。当反垄断法产生多元价值冲突问题时,需要反垄断立法机构保持反垄断立法的谦抑性理念,审慎的对冲突问题进行监管。其次,部分计算机辅助共谋场景可以规避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认定条件的规定,产生算法共谋很难被认定为垄断协议的情形。当出现现有反垄断法律法规不能规制的问题时,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若对问题的研究还处于研究阶段,则需要先对问题在反垄断法上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最后,算法共谋可能会带来反垄断法内部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竞合与冲突问题,需要反垄断立法机构在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同时,协调好竞合与冲突的问题。执法上,首先,算法具有隐蔽性,使得以突击检查和宽恕原则为发现范式的调查模式效率降低,从而导致算法共谋产生后难以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启用新的方式调查算法共谋问题,如市场调研和事先谈话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市场情况,并在垄断协议尚未发生之前,事先与相关经营者沟通以预防垄断协议发生。其次,在中心辐射场景下,算法的研发与使用的主体相分离。与经营者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集中于研发者,再通过算法合成结果直接反馈至使用者处的运作模式,代替了经营者之间彼此信息传递或意思联络的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难以举证证明中心辐射场景中经营者意思联络的存在,从而难以将其认定为垄断协议加以处罚。需要采用间接证据推定规则,弱化对该场景中意思联络的证明要求,以便对其进行规制。最后,算法的广泛运用,可能打破市场竞争状况的限制,引发各个行业内出现有意识的平行行为,数量大,范围广,大大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从而导致执法成本的提高。需要对有意识的平行行为适用承诺制度,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该种行为时,由相关经营者做出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改行为,并适当辅以承诺价格变动时间、频率等限制,以减少因使用算法而对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
姜竺豆[9](2020)在《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规制的完善》文中认为伴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社会智能化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在商业领域被广泛运用,人工智能运用智能数据处理和算法工具帮助企业在经营与竞争中提高效率,取得市场优势,对传统的市场竞争与商业模式产生了较大冲击。智能算法在为社会与经济进步提供巨力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领域产生了巨大冲击,对当前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挑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应当关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给市场竞争和创新带来冲击,立足于我国经济现状与发展前景,不断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规制的思路转变与实践发展。鉴于此,本文针对人工智能对反垄断领域产生的冲击,分析智能算法应用对传统市场与竞争关系的影响,探讨当前我国反垄断规制在新兴行业垄断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与现行反垄断规制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应对人工智能为中心的新技术冲击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建议,我国反垄断规制与实践提供思路与参考,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与完善。
沈茜[10](2020)在《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数据是大数据的最基本的静态构成要素之一,大数据则是一个多维度的集合概念,并非仅仅是数据的大量叠加,其内涵包含了海量数据资源,以及分析和处理海量数据的专业化技术,也可以将其抽象为一种以预测为核心的实现信息价值的能力。目前,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已成为社会热点,其在改变商业竞争格局的同时,也冲击了目前的商业模式和竞争秩序。但就大数据在反垄断法上的意义,以及对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问题的探讨并不多见。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主要有以下表现:当大数据资源与技术被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或协议等方式掌握后,极易出现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优势限制竞争的情况;以及存在已经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大数据优势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现象。以上情况均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实现。而在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并购存在审查困境,涉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难以认定,且无法有效规制算法合谋问题。新境遇也为我国大数据反垄断执法理念、竞争评估标准以及反垄断执法技术带来了新的挑战。欧洲、美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大数据垄断问题上的积极探索表明,应当将大数据具有竞争意义并会引发垄断风险的事实纳入反垄断执法考察范围,反垄断机构必须对数据驱动型企业收购策略以及算法合谋问题保持高度敏感。结合我国实际与域外经验,我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完善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改进滥用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明晰算法合谋的规制思路,在大数据反垄断执法时遵循谦抑审慎的执法原则,扩展反垄断法价值评价维度,以及科学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执法水平。
二、中国计算机市场的垄断与竞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计算机市场的垄断与竞争(论文提纲范文)
(1)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客体可专利性 |
一、人工智能专利保护客体的独特性 |
(一)关于“算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争论 |
(二)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的“二分法”授权标准 |
二、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算法的“实用性” |
(一)算法实用性审查标准 |
(二)算法实用性审查的实例 |
三、人工智能算法是否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
(一)算法新颖性审查标准 |
(二)算法技术效果和技术特征判断创造性 |
(三)从“整体考虑原则”和“关联考虑原则”判断是否满足创造性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存在的问题 |
一、 “全市场价值”与“最小可销售单元”的争论 |
(一)权利人倾向于选择“全市场价值法” |
(二)智能终端厂商倾向于选择“最小可销售单元” |
(三)判例在采用原则上的不确定性 |
二、 “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的争论 |
(一)权利人倾向于选择“自下而上法”:造成许可费堆叠 |
(二)智能终端厂商倾向于选择“自上而下法”以降低费用 |
(三)判例在采用原则上的不确定性 |
三、 “事前确定法”和“事后确定法”的争论 |
四、不同价格的智能终端许可费差异是否造成歧视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平台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平台Avanci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
(一)Avanci标准必要专利池运营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
(二)为避免“权利用尽”通过供应链歧视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
二、我国人工智能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问题 |
(一)人工智能技术产业飞速发展与法律滞后的困境 |
(二)我国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风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分析与实际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2 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3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
1.3.4 比较分析的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般分析 |
2.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和性质 |
2.1.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 |
2.1.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性质 |
2.1.3 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区别 |
2.1.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容体系 |
2.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渊源 |
2.2.1 比较优势与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 |
2.2.2 重商主义与贸易保护理论 |
2.2.3 新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2.3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体系 |
2.3.1 利润转移理论 |
2.3.2 外部经济理论 |
2.4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评析 |
2.4.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突破 |
2.4.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局限和消极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演变 |
3.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 |
3.1.1 限制进口的政策 |
3.1.2 扶植和振兴出口的政策 |
3.1.3 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 |
3.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 |
3.2.1 实施分阶段贸易自由化政策 |
3.2.2 实施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政策替代直接进口限制 |
3.2.3 通过放松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
3.2.4 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扶持重化工业的发展 |
3.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形成时期(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 |
3.3.1 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 |
3.3.2 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 |
3.3.3 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 |
3.3.4 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
3.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稳定发展时期(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 |
3.4.1 贸易政策的重心向贸易和投资并举的方向转变 |
3.4.2 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 |
3.4.3 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并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与主要实施方式 |
4.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 |
4.1.1 国家战略与贸易政策的关系 |
4.1.2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基础 |
4.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实施方式 |
4.2.1 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 |
4.2.2 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持战略产业发展 |
4.2.3 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
4.2.4 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 |
4.2.5 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层面分析 |
5.1 战后日本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结合发展 |
5.1.1 产业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5.1.2 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着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 日本汽车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1 汽车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2.2 日本政府对汽车产业采取的保护和扶植政策 |
5.2.3 日本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
5.2.4 日本汽车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3 日本钢铁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3.1 钢铁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3.2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保护政策 |
5.3.3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扶植政策 |
5.3.4 日本钢铁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4 日本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4.1 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4.2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保护政策 |
5.4.3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扶植政策 |
5.4.4 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效果与半导体产业国际竞争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企业层面分析 |
6.1 日本的企业组织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1.1 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强大的基础载体 |
6.1.2 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运行机制 |
6.1.3 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稳固的前沿阵地 |
6.2 日本的企业并购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2.1 日本企业并购的模式与特点 |
6.2.2 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 |
6.3 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3.1 日本对外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6.3.2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发展、贸易利益密切结合 |
6.3.3 跨国公司及经营战略中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 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1 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配合 |
6.4.2 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 |
6.4.3 企业研发战略的效果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积极效果及消极影响 |
7.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 |
7.1.1 目标明确 |
7.1.2 重点突出 |
7.1.3 灵活运用 |
7.1.4 追求动态效应 |
7.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积极效果 |
7.2.1 促进经济高速增长 |
7.2.2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
7.2.3 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
7.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消极影响 |
7.3.1 贸易摩擦频发 |
7.3.2 经济对外依赖加深 |
7.3.3 产业“空心化”风险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1 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 |
8.1.1 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 |
8.1.2 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 |
8.1.3 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 |
8.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2.1 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 |
8.2.2 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 |
8.2.3 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8.2.4 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 |
8.2.5 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
8.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互联网产业已是发展现代经济体系重要生力军 |
1.1.2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凸显 |
1.1.3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滞后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业保护论 |
2.1.2 产业控制论 |
2.1.3 产业国际竞争论 |
2.1.4 产业安全理论 |
2.2 产业安全的分类与评价体系 |
2.2.1 产业安全的分类 |
2.2.2 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
2.3 互联网产业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网络经济和网络产业 |
2.3.2 互联网产业 |
2.3.3 互联网安全和互联网产业安全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3 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 |
3.1 互联网产业相关概念 |
3.1.1 互联网产业概念界定 |
3.1.2 互联网产业经济特征 |
3.2 对产业安全的再思考 |
3.2.1 产业安全观的形成及演变 |
3.2.2 互联网安全观的形成 |
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界定 |
3.3.1 互联网产业安全概念提出 |
3.3.2 互联网产业安全特点 |
3.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类型 |
3.4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4.1 互联网产业安全形成的系统论分析 |
3.4.2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现状分析 |
4.1 产业发展环境现状 |
4.1.1 垄断性市场结构影响可持续发展 |
4.1.2 市场绩效总体呈下降趋势 |
4.1.3 管理主体分散 |
4.1.4 资源供给不足 |
4.1.5 非均衡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 |
4.2 产业竞争力现状 |
4.2.1 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 |
4.2.2 区域产业同构化 |
4.2.3 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 |
4.3 产业控制力现状 |
4.3.1 企业融资依赖外国资本 |
4.3.2 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 |
4.3.3 利用外资政策偏差 |
4.4 网络安全现状 |
4.4.1 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 |
4.4.2 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研究 |
5.1 产业安全影响因素一般性分析 |
5.1.1 基于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5.1.2 基于产业经济学框架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
5.2.1 对既有研究的再思考 |
5.2.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 |
5.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关联性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数据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 |
6.1 评价方法及步骤 |
6.1.1 评价方法 |
6.1.2 评价步骤 |
6.2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6.2.1 指标设计思路 |
6.2.2 指标体系建立 |
6.3 数据、权重及结果分析 |
6.3.1 数据说明 |
6.3.2 指标权重设置及计算方法 |
6.3.3 计算结果 |
6.3.4 评价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互联网产业安全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7.1 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国外经验 |
7.1.1 以技术竞争优势促进产业安全的美国经验 |
7.1.2 强化网络安全促进产业安全的英国经验 |
7.1.3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安全的德国经验 |
7.1.4 增强产业控制力促进产业安全的日本经验 |
7.2 对我国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启示 |
7.2.1 建立保护互联网产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7.2.2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化网络安全 |
7.2.3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
7.3 本章小结 |
8 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
8.1 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
8.1.1 优化管理体制 |
8.1.2 完善支持互联网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
8.1.3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8.1.4 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 |
8.2 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 |
8.2.1 建立并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 |
8.2.2 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8.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
8.3 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
8.3.1 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 |
8.3.2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与范畴的界定 |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与范畴界定 |
二、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范畴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市场结构理论 |
二、银行业市场结构理论 |
三、信息技术的经济学理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综述 |
二、技术创新对银行业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
三、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综述 |
第三章 金融科技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发展 |
一、中国银行业集中度变化 |
二、中国银行业进入壁垒变化 |
三、中国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变化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
一、金融科技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
二、金融科技业务功能的发展 |
三、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下中国银行业的创新发展 |
一、金融科技对传统银行技术创新的影响 |
二、金融科技对银行业业务功能的影响 |
三、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
第四章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要素及其影响因素 |
一、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要素 |
二、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影响因素 |
三、银行业进入壁垒的构成因素 |
四、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构成因素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要素特征分析 |
一、金融科技的技术特征 |
二、金融科技的金融功能特征 |
三、金融科技的机构组织特征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析框架 |
第五章 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
第一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机制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量化指标构建 |
一、金融科技量化的文献综述 |
二、金融科技的量化指标选取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实证分析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异质性分析 |
一、地区异质性分析 |
二、业务异质性分析 |
第六章 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影响 |
第一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机制分析 |
一、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经济性进入壁垒的影响机制 |
二、金融科技与银行业管制性进入壁垒的关系 |
第二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实证模型 |
一、银行业进入壁垒的衡量 |
二、模型设定 |
三、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实证分析 |
一、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实证结果 |
二、银行准入监管在金融科技影响进入壁垒中的调节作用 |
三、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异质性分析 |
四、银行业进入壁垒相关问题分析 |
第七章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影响 |
第一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机制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实证模型 |
一、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衡量 |
二、模型设定 |
三、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实证分析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及相关问题分析 |
一、研究结论 |
二、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问题分析 |
三、金融科技下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问题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二、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相关研究 |
2.1.1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概念和成因 |
2.1.2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经济影响研究 |
2.1.3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性质: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 |
2.1.4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的必要性探讨 |
2.2 国有企业效率的相关研究 |
2.2.1 国有企业微观效率的相关研究 |
2.2.2 国有企业宏观效率的相关研究 |
2.3 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研究 |
2.3.1 资源配置效率的衡量标准 |
2.3.2 国外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研究 |
2.3.3 国内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研究 |
2.4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与资源配置效率关系的相关研究 |
2.5 研究评述 |
第3章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分析 |
3.1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机理 |
3.1.1 直接抑制效应 |
3.1.2 间接拖累效应 |
3.1.3 竞争退出效应 |
3.1.4 空间效应 |
3.2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数理模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程度的测算 |
4.1 产业上游度的测算 |
4.1.1 产业上游度的测算方法 |
4.1.2 产业上游度的测算结果 |
4.2 国有资本产业分布的变化情况 |
4.2.1 国有资本总量的变化情况 |
4.2.2 各产业国有资本占全部国有资本比重的变化情况 |
4.2.3 工业部门各子产业中的国有资本比重的变化情况 |
4.3 国有企业上游度及其上游垄断势力的变化情况 |
4.3.1 国有企业上游度的变化情况 |
4.3.2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势力的变化情况 |
4.3.3 国有企业上游化攀升与其上游垄断势力增强的关系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资源配置效率水平的测算 |
5.1 地区间要素配置扭曲程度的测算 |
5.1.1 地区间要素配置扭曲程度的测算框架 |
5.1.2 数据说明 |
5.1.3 地区间要素配置扭曲程度 |
5.1.4 分地区要素投入扭曲程度 |
5.2 产业间要素配置扭曲程度的测算 |
5.2.1 产业间要素配置扭曲程度的测算框架 |
5.2.2 数据说明 |
5.2.3 产业间要素配置扭曲程度 |
5.2.4 分产业要素投入扭曲程度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6.1.1 模型设定 |
6.1.2 变量说明 |
6.1.3 数据来源 |
6.2 基准模型实证结果分析 |
6.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空间效应 |
7.1 构建空间权重矩阵 |
7.2 空间自相关检验 |
7.3 空间模型设定 |
7.4 空间模型实证结果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算法共谋的概述 |
(一)算法共谋的定义 |
1.算法的概念 |
2.算法共谋的概念 |
3.算法对共谋的影响 |
(二)算法共谋的类型 |
1. 信使场景 |
2. 中心辐射式场景 |
3. 预测型代理人场景 |
4. 电子眼 |
(三)算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1.短期影响 |
2.长期影响 |
二、算法共谋时代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挑战 |
(一)算法共谋在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 |
1. 算法共谋涉及垄断协议的规制 |
2. 禁止垄断协议仅能完全规制部分共谋场景 |
(二)算法共谋对现行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挑战 |
1. 算法共谋引发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冲突 |
2. 算法共谋部分场景无法完全被现行反垄断法规制 |
3. 算法共谋引发反垄断法内部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与冲突 |
(三)算法共谋对现行反垄断法实施的挑战 |
1. 算法的隐蔽性增加了执法机构调查垄断协议的难度 |
2. 算法研发与使用的分离使得难以证明经营者意思联络的存在 |
3. 算法引发经营者间有意识的平行行为加大了执法的成本 |
三、算法共谋下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 |
(一)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理念 |
1.反垄断法下的谦抑干预 |
2.算法共谋下的审慎立法 |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 |
(三)协调反垄断法内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1. 协调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 |
2. 协调《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的关系 |
3. 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 |
四、算法共谋下实施反垄断法的建议 |
(一)建议启用市场调研与事先谈话机制 |
1.市场调研 |
2.事先谈话 |
(二)建议采用间接证据推定规则 |
(三)建议适用承诺制度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规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人工智能相关基本概念分析 |
2.1 人工智能的概念 |
2.2 人工智能相关概念界定与商业应用 |
第3章 人工智能对传统反垄断的冲击 |
3.1 竞争市场划分日益复杂化 |
3.2 人工智能改变传统竞争模式 |
3.3 对传统垄断行为的影响 |
3.3.1 算法合谋的垄断协议 |
3.3.2 巨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第4章 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规制主要问题分析 |
4.1 反垄断监管无法应对高精端的算法程序 |
4.1.1 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 |
4.1.2 算法加大监管难度 |
4.1.3 人工智能决策异化风险加大 |
4.2 人工智能问责机制缺位 |
4.3 相关反垄断界定工具失效 |
4.4 单一的反垄断事前审查制度应付不足 |
4.5 数据权利侵害问题日益突出 |
第5章 人工智能时代完善我国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
5.1 因时因地制宜确立合理的反垄断规制理念 |
5.2 细化反垄断事前监管规则 |
5.2.1 增加经营者集中事前审查标准 |
5.2.2 建立反垄断动态监管制度 |
5.2.3 针对高科技企业设置特定反垄断审查 |
5.2.4 加强分析数据与知识产权对并购与竞争的影响 |
5.3 完善反垄断执法审查制度 |
5.3.1 加强反垄断审查专业化建设 |
5.3.2 运用智能化反垄断审查手段 |
5.3.3 建设反垄断执法队伍跨区域协调机制 |
5.4 建立多角度多因素反垄断评估机制 |
5.4.1 对互联网免费服务进行实质性分析 |
5.4.2 引入非价格竞争评估因素 |
5.5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5.5.1 重塑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理念与思路 |
5.5.2 建立智能企业用户数据使用审查制度 |
5.5.3 严格管控大数据欺诈与算法歧视 |
5.6 构建多元反垄断问责制度 |
5.6.1 确立人工智能基本归责原则 |
5.6.2 确立适当的归责临界点 |
5.7 加强反垄断执法技术监管 |
5.7.1 确立人工智能特殊披露制度 |
5.7.2 规范人工智能内部运算机制 |
5.7.3 建立企业内外共同监督机制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10)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概述 |
第一节 数据的概念、经济特征及法律属性 |
一、数据的概念 |
二、数据的经济特征 |
三、数据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大数据的界定 |
一、大数据的定义 |
二、大数据的特征 |
三、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意义 |
第三节 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的表现 |
一、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经营者集中 |
二、滥用大数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 |
三、算法合谋 |
第二章 我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规制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规制现状 |
一、我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相关政策梳理 |
二、我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纠纷相关案例出现 |
第二节 数据驱动型企业并购审查窘境 |
一、现有申报门槛标准单一 |
二、缺乏实质性的竞争评估标准 |
第三节 滥用涉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 |
一、大数据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
二、涉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科学 |
第四节 算法合谋的规制局限 |
一、默示合谋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
二、默示合谋主观要件证明困难 |
三、基于算法的垄断协议主体要件认定困难 |
第五节 其他规制困境 |
一、大数据反垄断执法理念的挑战 |
二、反垄断法竞争评估理念思维固化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技术执法滞后 |
第三章 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之国际经验 |
第一节 欧洲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经验 |
一、欧洲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规制相关政策梳理 |
二、欧洲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规制实践 |
第二节 美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经验 |
一、美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规制相关政策梳理 |
二、美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规制实践 |
第三节 OECD与算法合谋反垄断 |
第四节 域外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之改进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 |
一、修订申报并购标准 |
二、调整竞争评估标准 |
第二节 滥用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的改进 |
一、循序渐进地调整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
二、转变市场支配地位考量因素 |
三、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 |
第三节 算法合谋规制的改进 |
一、明确算法和实际参与者的主体地位 |
二、转化默示合谋主观意思联络的证明思路 |
第四节 其他改进建议 |
一、保持谦抑的大数据反垄断执法思路 |
二、扩展反垄断法价值评价维度 |
三、推进大数据反垄断技术执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国计算机市场的垄断与竞争(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研究[D]. 董慧莹.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D]. 邵冰. 吉林大学, 2020(03)
- [4]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D]. 刘伟岩. 吉林大学, 2020(03)
- [5]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郭轶舟.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6]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D]. 戚瀚英.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7]国有企业上游垄断对中国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D]. 魏庆文. 山东大学, 2020(11)
- [8]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D]. 程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规制的完善[D]. 姜竺豆.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10]经营者涉大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沈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