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条例”,张维庆发表重要讲话,张玉芹作了相关解释_流动人口论文

国家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条例”,张维庆发表重要讲话,张玉芹作了相关解释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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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一兵)9月22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副主任张玉芹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

张维庆主任就为什么要修订1991年12月26日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作了重要讲话。他说,据公安部及有关专家估算,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多,1997年达到1亿左右。流动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处于生育年龄。从总体上讲,人口的有序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重组,有利于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人们婚育观念的更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但由于认识的差距和管理的薄弱以及无序的人口流动,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流动人口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人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对不少农村和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造成的影响却很大。在一部分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他指出,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这个《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行政行为以及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1991年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的工作思路、管理经验;1991年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原则与目前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已不相适应;没有用法规的形式规定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没有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由此,为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深化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在认真分析发展趋势、全面总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1991年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再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是十分必要的。

张维庆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宣传、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各新闻单位能够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张玉芹就新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修订时遵循的原则和修订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张维庆和张玉芹还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们提出的有关问题。

强化依法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经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于1998年9月22日发布,并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这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行政法规,不仅为各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法制,加快计生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据有关部门估算,1997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达1亿左右。人口的流动,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应当说,从总体和长远来看,历经流迁的洗礼,流动人口会逐步摒弃传统的婚育观念,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的现代婚育观演进。然而,现实中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流动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为处于婚育旺盛期的青壮年,生育潜力相当大;而流动人口的新生育观尚未形成,且流动人口多分布在粗放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又可能刺激他们多生多育的欲望;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流动频繁,流向复杂,在管理上极易造成空白;流动人口中因流动而计划外生育和因计划外生育而流动的人所占比例虽然很小,但对计生工作造成的影响却很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行,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时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实行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户籍所在地应当为流出人口如实出具婚育证明,督促他们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并加强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现居住地应当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当地计生管理系列,并做好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群的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同时,与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部门应当树立大局意识,配合计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自身也应强化法制观念,依据《办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这次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坚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遵循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是对1991年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一次充实和完善。它不仅吸收了原《办法》中经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各地创造的好经验,就解决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还对可预期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一定的包容,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都得到了增强。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全社会统一步调,协同工作,共同努力,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一定会步入更加有序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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