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兴”形势形成的原因_中兴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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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6)04 —0023—06

中国古代王朝“大治”局面人所共知,正统史书记载的“成康之治”、“文景之治”、“明章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仁宣之治”、“康乾盛世”等,都显示出对这种政治成功的赞颂,也引起了古今史家对这些“盛世”的探讨。其实,在中国古代也出现过“宣王中兴”、“少康中兴”、“昭宣中兴”、“光武中兴”、“元和中兴”、“弘治中兴”、“同治中兴”等“中兴”局面,它不是继承开国帝王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之后迅速发展而形成的繁荣“盛世”,而是王朝在“大治”局面之后,由盛转衰,社会问题丛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统治摇摇欲坠的困境中形成的,显得更为难能可贵。“中兴”之主为了振兴王朝,开创新局面,拨乱反正,继承创新,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各项政治制度,加强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促进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军国枢机,尽归之于宰相”,“自是延英议政,昼漏率下五六刻方退”[1](卷15《宪宗本纪》)。严格选拔官吏,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奖勤罚懒,“举贤良文学”“问民所疾苦”[2](卷7《昭帝纪》),“信赏必罚,综核名实”[2](卷8《宣帝纪》),“乃求贤俊,总揽英雄”[1](卷16《穆宗纪》)。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执政为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2](卷7《昭帝纪》),“恭俭有制,勤政爱民”[3](卷15《孝宗纪》),改革财政经济体制,扩大国家财政收入。不断调整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政策,屯田备边,加强国防力量,提高防御外侵的能力。这些措施缓和了社会矛盾,挽救了社会危机,复兴了国家实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使王朝由乱到治,出现了“中兴”的大治局面,推动了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促进了王朝的苟延残喘。然而,史学界对中国古代王朝“中兴”局面的形成及其历史作用论述甚少,本文试图以西汉的“昭宣中兴”、唐朝的“元和中兴”和明朝的“弘治中兴”为例,从政治、经济、外交三个方面的“新政”探讨一下王朝“中兴”局面形成的原因及其历史作用。

一、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各项政治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严格选拔官吏,建立德才兼备、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为“中兴”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中兴”王朝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治腐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治管理体制紊乱,或权臣当道,或宦官专权,或君主独裁,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决策失误;二是用人中不正之风严重,用人不以德才,用人不以实绩,缘情用人,乱政害民,吏治腐败。“中兴”之主首先恢复丞相权力,完善集议决策制度,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保证中央行政决策的正常有序进行。汉宣帝特别信任、尊重丞相,军国大事多与丞相议、元康二年(前64年),京兆尹张敞上书要求犯罪人入谷西北八郡以赎其罪,有关部门讨论时意见分歧很大,“于是复下其议于两府(丞相、御史府)”[2](卷78《萧望之传》)。魏相为丞相时,所提出的建议多被宣帝采纳,霍山曾说:“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赋予贫民,发扬大将军过失。”[2](《霍光传》) ,昭宣时期不仅充分发挥丞相在决策中的作用,而且还把军国大政交百官讨论,鼓励百官对军国大政提出合理化建议,广纳嘉言,君臣共治。汉宣帝规定五日一听事制度,“令群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2](卷8《宣帝纪》),就是让群臣把社情民意直接上奏给皇帝,作为皇帝政事决策的依据。据《资治通鉴》卷26“汉宣帝神爵元年(前61年)”载:“赵充国屯田奏每上,辄下公卿议臣。”就是每次赵充国上呈的“屯田奏”都要交给公卿大臣讨论,然后宣帝根据讨论结果才做出决定。唐宪宗在元和时期也非常重用宰相,“不仅政务裁决方面的职权得到了较大的恢复,军事指挥权也有了扩展,在与皇帝沟通,参与大政方针的谋议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改善。落实到制度上,就是延英议事的深层化和经常化”[4](P181)。 延英议事就是德宗为了加强与宰相之间的沟通在内廷延英殿召见宰相讨论政事,宪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制度。宪宗经常与宰相在延英殿讨论军国大政,例如元和十一年(816)六月,延英议事就是讨论对淮西叛镇用兵问题,经与宰相讨论,坚定了宪宗对淮西用兵的决心[1](卷170《裴度传》)。宪宗甚至不顾酷暑体乏,表示不愿意在禁中与宫人、宦官相处,而乐与宰相等商谈“为政之要”[5](卷238“宪宗元和十年五月条”)。元和十四年,宪宗对宰相说:“今天下虽渐平,尤须勤于政治。若遇休假,频不坐朝,有事即诣延英请对,勿拘常制。”[6](卷25《杂录》) 这就是说宪宗打破常规的延英议事制度,只要有需商量的军国大政,随时可以请开延英奏对,说明了延英议事是经常化和制度化的。宪宗还进一步完善了谏官制度,广泛听取群臣意见,提倡谏官议论朝政得失。左拾遗元稹上《论谏职表》,提出了谏官议论朝政得失的作用,宪宗看后多次召元稹入官议事。李绛直言劝谏,深得宪宗宠幸,保留至今的有“论谏诤事”、“论中尉不当统兵出征疏”、“论谗毁事”、“论不召对疏”、“论采择事”等奏疏[7](卷645,卷646)。明孝宗在弘治年间,提高内阁的地位,经常与内阁大臣商量军国大事。自朱元璋废除丞相后,内阁的大臣逐渐取得宰相的职权,重用阁臣实际就是重用宰相。弘治之前尚书职位高于阁臣,到弘治六年(1493年)二月内宴,孝宗让阁臣丘浚居吏部尚书王恕之上。从此,凡由侍郎、詹事入阁的人,班皆列于六部尚书之上。这一做法适应了宣德以后阁权增长的趋势。当时徐溥为首辅,刘健班在二,后李东阳、谢迁先后入阁,协心辅政。孝宗常召阁臣入内廷讨论国家大政,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据《明史》卷15《孝宗本纪》载,孝宗先后三次召大学士刘健、李东阳、谢迁到内廷商议“京营将领”、“边务”、“庶政”等军政大事,并“后以为常”,即制度化、经常化。孝宗把祖制中的票拟、廷议、延推等制度,写进国家法典,编制了《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用制度约束权力。以“廷推”为例,高级官吏的任用以“廷推”而进,若不以“廷推”而进,往往被舆论认为是不合法的。弘治九年(1496),“中旨”命徐恪为南京工部右侍郎,恪上疏曰:“大臣进用,宜出廷推,未闻有传奉得者。臣生平不敢由他途进,请赐罢黜。”[3](卷185《徐恪传》)连受益的本人也不敢接受皇帝的任命,可见制度的约束作用。孝宗还把需要决定的军国大政,交有关部门、有关官吏讨论,提出建议,然后做出决策,这称做“廷议”。例如:弘治十三年(1500)更定刑法条例,事下刑部尚书白昂会九卿定议[8](卷39);弘治十四年(1501),孝宗以军兴缺粮,“屡下廷议”[3](卷181《刘健传》)。

其次,“中兴”之主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程序化和制度化。西汉昭宣帝时期,正式形成了中朝官制度。汉武帝提拔有才干、有智谋的士人到宫中为自己出谋划策,成为皇帝的参谋和顾问,但没有“中朝官”之名。昭宣时期的“中朝官”又叫“内朝官”,主要名称有大司马、将军、侍中、中常侍、左右曹、诸吏、散骑等,他们都在宫中理事、值宿,随时和皇帝见面,给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特别是重大政务,提出解决方案,供皇帝决策参考。皇帝看到外朝官中有胜任中朝官者就加给他们一个头衔,让他们兼任中朝官,就也可以到宫中“与闻朝政”,充当皇帝的顾问了。中朝官制度使皇帝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吸收有才华的外朝官到宫中参议决策,扩大了参议政事人员的范围,削弱了外朝宰相的决策权,加强了中朝对外朝的制约机制,提高了皇帝的决策质量。为了加强中朝对外朝的制约,昭宣时期还形成了中朝官领尚书事制度。尚书设在宫中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审批外朝文书,汉武帝就用近臣“平尚书奏事”,就是对大臣的上奏文书收到之后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奏皇帝。昭宣时期用中朝官领尚书事,尚书权力不断扩大,成为国家的枢机,负责政令的制订和传达执行,大大削弱了宰相的行政执行权。中朝官领尚书事将中朝官参与谋议和尚书枢机作用结合起来,对宰相权力有所限制,建立了一种新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由丞相制向中朝官——尚书辅政体制转变。唐宪宗元和时期,翰林学士和枢密使职能进一步强化,改变了唐前期的三省决策体制。安史之乱以后,随着宰相权力和君相关系的演变,中枢行政体制出现了新动向,翰林学士、枢密使逐渐成为中枢政治中的重要因素。唐玄宗时期的翰林待诏、翰林供奉是招收一些文学之士入禁中以备顾问,到了肃代之际翰林学士“始掌书诏”,中书舍人起草诏敕向翰林学士掌书诏制度转变。宪宗时翰林学院的建制进一步完善。翰林院内有了负责首脑,成为严密的独立机构,也不再是依托于其他官僚系统的临时机构,最终改变了应对、顾问、参会、旅次、班第以官为上下的情况,翰林院单独设置“书诏印”,由“学士院主之”,翰林学士的作用被固定在起草诏令上,与中书舍人对掌内外“二制”的格局因此而确定下来[8](卷550《词臣部·总序》)。翰林学士院成为内廷独立的机构,翰林学士朝中枢重臣发展, 尤其承皆学士称为“学士院长”,参与皇帝决策,皇帝随时可以召见,宪宗“每有军国大事,必与诸学士谋之”[5](卷238,“宪宗元和五年六月条”)。翰林学士体现皇帝的意旨,是对外廷中书门下宰相机构的制约。随着翰林院内廷决策机制的逐渐形成,宰相的决策权大为削弱,君相之间的沟通就依靠负责机密文件出纳传递的宦官,代宗时这种宦官的职能称做“掌枢密”。宪宗元和初年正式设立枢密使,首任其职的是刘光琦和梁守谦[9](P50)。枢密使在皇帝决策过程中,只是起到沟通皇帝和宰相的作用,“承受表奏于内中进呈,若人主有所处分,则宣付中书门下施行而已”[10](卷58《枢密院》),相当于汉朝尚书台的尚书,接纳百官奏章上呈皇帝,皇帝征求翰林学士意见做出决策之后,传达到宰相机构中书门下执行,削弱了中书门下宰相的行政权,对中书门下宰相的决策和执行是一种制约。明孝宗弘治年间,提高阁臣地位,信任和重用内阁大臣,与大学士共谋军国大政,也是从体制上保障内阁决策机制对六部尚书的行政权的制约。

再次,“中兴”之主严格选拔官吏,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奖勤罚懒,惩贪倡廉,建立廉洁务实的官僚队伍。汉宣帝选拔官吏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据《汉书·宣帝纪》的记载,在其执政的24年中,先后6次以“诏令”的形式要求地方官吏为朝廷选拔优秀人才。选人不以出身,只看德能勤绩。宣帝选拔的高级官吏中有不少均起自基层小吏,如:丙吉、于定国出身狱吏,魏相、张敞曾为郡卒吏,赵广汉少时担任过郡吏,尹翁归也是狱小吏出身。但也有不少因明经为郡文学而被选拔出来的。例如,韩延寿以郡文学、龚遂以明经、召信臣以明经甲科而提拔为官的。宣帝还不断地把有治理地方经验的官吏提拔到中央。据《汉书·循吏传》记载:“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宣帝对官吏严格考核,有功即赏,有过就罚。考课方式主要是郡国上报到中央的“上计簿”,宣帝令御史严格检查“计簿”,严惩真伪相乱者,“敢挟诈伪以奸名誉者,必先受戮,以正明好恶”。对官吏不称职或有罪过者,则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据《汉书·田延年传》载,大司农田延年因拥立宣帝功被封为阳成侯,但在修昭帝陵墓时,趁雇佣牛车运沙之机,贪污赃款3千万而被告发, 宣帝派使者“召用延年诣廷尉”受审,致使田延年畏罪自杀。宣帝改革吏治的弊端,涌现出了一批勤于吏事、廉洁奉公、为民兴利除害的“循吏”,不仅保证了地方的稳定,也为汉室“中兴”奠定了人才基础。唐宪宗在元和时期精选良才,据清代学者徐松《登科记考》载,元和14年间总共录取进士389名,其他诸科161名,都是出类拔萃的人才。政治家裴度、李绛,军事家李愬,地理学家李吉甫,文学家柳宗元、白居易、刘禹锡,财政家杜佑等都业绩突出,名垂青史。唐宪宗为了弥补科举之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安史之乱以后形成的地方辟奏官吏制度,就是地方道一级长官节度使幕府自辟署僚属,然后奏中央吏部,下达任命书。地方使府争辟有才之士,唯问才能,不问出身,而朝廷收其俊伟。正如元稹所说:“今之俊义,先辟于征镇,次升于朝廷,故幕府之选,下台阁一等,异日入而为大夫公卿者十八九焉。”[11](卷412《援温尧卿等赐绯充沧景、江陵判官制》)唐后期的宰相竟有2/3是从藩镇使府辟署奏荐到中央的,宪宗时期形成的辟奏制度在唐后期的作用可由此略见一斑。唐宪宗不拘一格用人才,不以过为过,只重才能。宪宗任用兵部侍郎李巽为度支盐铁转运使,任用王叔文同党、郴州司马程异为侍御史,负责江淮财赋的转运,都发挥了他们理财的才能,为元和中兴做出了贡献。唐宪宗戒奢尚俭,严惩贪官污吏。度支、盐铁转运副使潘孟阳巡视江淮财政情况,沿途纳贿游玩,“从仆三百人,多纳贿赂”[5](卷237),宪宗立即免其职务。在讨伐王承宗时,朝官于皋谟、董溪为行营粮料使,不筹集粮料供应前线,贪污肥已,分别贪污折钱4200贯、4300贯,两人又从正额供军粮料钱内抽取盈余、公诸支用折钱41300贯,宪宗知道后大怒, 把两人流放边疆,流放途中赐死[8](卷511《邦计部·贪污》)。明孝宗弘治年间,进一步完善了官吏考察制度、选庶吉士制度,首创了选贡制,形成了人才济济的局面。明孝宗规定了官吏考察的时间,扩大了考察范围。以往京官虽规定十年考察,但居官率限九载,多不及期,孝宗规定京官六年一考察,外官三年一朝觐,从时间上保证了官吏考察的正常进行。以往各处参将武官无考察之例、钦天监和太医院官无有规定参加考察,孝宗始命武职镇守等官、两京五品以下包括钦天监和太医院官员一律参加考察[12](卷17)。以往庶吉士的选拔时间、主管部门、选拔办法等都无明文规定,明孝宗依法定制,规定一次开科、一次选用,由内阁和吏部二部考选,并规定了严格的考试办法。明孝宗还首创了选贡制度,明初有岁贡,但多收食廪年深者,孝宗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可以充贡,保证了英才及时入选。

二、调整和改革财政经济政策,轻徭薄赋,扶贫救济,发展经济,开源节流,扩大国家财政收入,为王朝“中兴”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腐败必然伴随着经济的危机,要实现政治的安定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中兴”王朝面临的经济困境主要是奢侈浪费,农民赋役负担过重,农业生产无法进行,国家财政经济困难,而地方政府克扣税款。因此,“中兴”之主,首先就是轻徭薄赋,扶贫救济,发展农业生产。汉昭帝“亲耕籍田”,表示对农业的重视,始元二年(前85)“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2](卷7《昭帝纪》,始元六年(前81年))“令民得以律占租”[2](卷7《昭帝纪》),就是严禁制度外征收苛捐杂税,只能依法征收租税。昭帝还下令减免“口赋”钱、“马口钱”、“更赋”钱等赋税,减轻农民负担。昭帝多次遣使者“据贷贫民毋种食者”,“问民疾苦”、“振困乏”、公田“赋贫民”等,安置流民[13](P478—479)。据《汉书·宣帝纪》载,宣帝仅减免“田租”或“租赋”的明确记载就有6次,曾先后4次“假公田、贷种食”,把国家苑囿或郡国公田借给无地或少地的贫民耕种,还多次减免“口钱”“算赋”等,提高贫民的生产自救能力。《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载:“以京畿民贫,贷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诸道州府依此赈贷。”宪宗鼓励地方政府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如任职江南的韦丹请求修筑陂堰,劝课农桑,种植莳粟,他就大加褒奖,“并依所奏”[7](卷664《与韦丹诏》)。明孝宗在弘治年间的17年中减免全国或部分地区税租次数很多,其中因灾“免税粮”37次,“赈灾”10次,而减免的数额在700万石以下有一次,减免700万石至800万石的有5年,减免800万石至900万石的有10年,减免900万石以上的有两年。弘治年间所免赋税和赈济的次数和数额均为前后朝所远远不及的。明孝宗还经常派大臣安抚流民,赈济贫困,变流民为定居的百姓,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其次,“中兴”之主调整财税经济政策,开辟税源,抑制贪污腐败。汉武帝时期实行工商官营政策,官吏贪污腐败,犯奸作科。昭帝时,在始元六年(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众臣对工商官营政策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导致了“罢郡国榷沽、关内铁官”的结果,宣帝亲政后,继续调整工商官营政策,曾于地节四年九月诏曰:“吏或营私烦扰,不顾厥咎,朕甚闵之。……盐,民之食,而贾或贵,众庶重困,其减天下盐贾。”有效地抑制了官吏在工商官营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问题,有利于百姓休养生息。唐德宗采用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废除了租庸调制,确定了两税“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的数额,扩大了征税对象,开拓了税源。但是两税法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官吏营私舞弊,偷税漏税。宪宗对两税法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调整税物折价标准。尚书省为了适当减轻纳税者的负担,制定一个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折价标准,称为“省估”,又称“虚估”。具体办法是全国州县征收两税绢粮时,一律按“省估”计算,不许以当地市场的实价折收百姓税物。二是改革两税物上贡、送使、留州的比例。元和三年以前,两税钱物分配不合理,送节度使的部分较大,助长了他们的割据势力。从元和三年开始,改为节度使只许留用其直属州上交的税物,假若不够用再报朝廷分收余州少数税物。这就减轻了人民一定的负担,也限制了节度使的财源。明孝宗首次在全国正式推广均徭法,进行杂役改革。均徭法产生于正统年间,但只是个别省份实行。弘治元年(1488)下令让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平均徭役并部分摊入田亩征银,是明神宗一条鞭法的先声,有利农业生产的发展。

再次,“中兴”之主加强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新的财政税收经济管理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宪宗“元和中兴”时期,在代宗、德宗财政使职改革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中央三司领导下的地方巡院制度,加强了对地方藩镇、州、县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宪宗平定藩镇提供了物质保障。三司使指盐铁使、度支使和户部使,是中央财政经济的具体管理者,领导地方巡院、分工负责一个地区的财政税收工作。其一,按照钱谷来源不同,在宪宗元和时三司之间有了明确的职权划分:度支使又称判度支,控制国家的财政开支,并负责在西北、三川地区催遣上供两税及征收盐利,控制国家出纳。盐铁使,负责东南地区催遣两税,征收榷利、管理漕运,控制中央主要财源,主管手工业和商业的税收。户部即判户部的户部司,专营全国的商业交易税——除陌钱,负责供给百官俸料并保管预算外的机动储备金。由原来各自为政的三司使转变为具有共同职能、分工协作的、共同向中书门下负责的行政财务体系。其二,三司使对皇帝负责,由皇帝任命,但要接受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门下的监督检查。元和十三年(818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文指出,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管理混乱,“岁终会计,无以准绳”,所以要确立纲条,规定三司每年终各具本司当年收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闻奏,并牒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要具体审查其收支、节余、欠数、侵用等情况。“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6](卷58《尚书省诸司·户部侍郎》)经过宪宗批准,这种管理体制就成为法定制度。其三,三司使在地方分别设监院、巡院等分支机构,形成直贯地方的垂直领导体系。元和六年四月,户部奏置巡官,当属地方分支机构。地方巡院一方面负责直接征榷利即工商税,另一方面对州县财政税收实施有效的监督。地方诸道、州征收两税钱物必须按分配数额征收,如敕外征收,“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节级科贬焉”[6](卷58《户部尚书》)。《旧唐书·宪宗本纪》载,元和四年(809)宪宗批准了御史台的奏文:“诸州府于两税外违格科率,请诸道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报台司,以凭举奏。”这样,宪宗建立了双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既有道州县的纵向行政管理,又有三司、巡院的横向条块管理,保证了财政税收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不断调整与各少数民族和各民族地方政权关系的政策,屯田备边,加强国防力量,为王朝“中兴”创造了安定和谐的外部环境

历代王朝如何处理同边疆各民族和各民族地方政权的关系,是关涉王朝兴衰的重要问题。“中兴”王朝都面临严峻的外患问题,昭宣时期的匈奴、宪宗元和时期的吐蕃、明孝宗弘治时期的鞑靼等不断地在边疆进行骚扰,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军费支出,影响了国家的安全。因此,中兴之主不断调整与各民族和各民族地方政权的关系,以防为主,和亲为辅,打防结合。

昭宣时期的基本策略是联系西域,臣服羌人,孤立、打击匈奴,维护边疆的稳定。其具体措施是首先联合西域乌孙打击匈奴。本始三年,匈奴起兵袭扰西汉边郡,宣帝联合乌孙实施反击,乌孙昆弥自将5万骑与校尉常惠攻入匈奴右谷蠡王庭,斩首数万级,接着丁令、乌桓、乌孙又联合攻打匈奴,匈奴伤亡惨重,于是就逐渐走向衰亡,开始主动与西汉王朝接触,“欲与汉和亲”。神爵二年,郑吉奉命经营西域,“破车师,降日逐,威震西域”[5](卷24“宣帝神爵二年条”)。匈奴内部矛盾又特别激化,爆发了“五单于争位”的内乱,经济萧条,人民饥饿,形成了郅支单于与呼韩邪单于对立局面。甘露元年,呼韩邪单于以“今事汉则安存,不事则危亡”为由,自为汉藩臣,西域诸国包括乌孙以西的安息等皆降汉,“咸尊汉矣”[5](卷27“宣帝甘露元年条”)。经过汉宣帝的不懈努力,汉匈之间结束了长达百年的战争状态,实现了“边城晏闭,牛马布野,三世无犬吠之警,黎庶无干弋之役”的北部边疆稳定局面,对促进民族融合、繁荣西域乃至整个西汉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待西域诸国推行屯田政策,和亲政策,加强联络和管理。宣帝时,五将军攻击匈奴,屯田车师的匈奴败走,车师归附西汉,西汉派郑吉屯田车师故地,抗击匈奴。解忧公主在乌孙生活50年,巩固了乌孙与西汉的隶属关系,使乌孙成为西汉版图的一部分。西汉昭帝时,曾派兵在轮台、伊循城“屯田积谷”[2](卷96《西域传》),控制西域诸国。匈奴降汉后,宣帝在乌垒城(今轮台县境)设西域都护,下辖若干国,推行汉朝政令,先后在今吐鲁番、哈密、巴里坤、伊克塞湖东岸等地屯田,促进了西域经济的发展,加强了与波斯、大宛等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再次,对待羌人采取武力平定与屯田威服的两手政策,迫使羌人归汉。昭宣时期,羌人叛乱,与匈奴遥相呼应,直接影响了西汉对匈奴的平定。赵充国奉命到金城平羌,他采取对羌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策略,先主要打击为首叛乱的先零羌,对随从叛乱的、开诸羌不问,宣帝批准了赵充国的战略,果然大败先零羌,羌等感汉威德不战而降。赵充国又乘胜提出了《屯田奏》[2](卷69《赵充国传》),就是不急于继续进攻羌人,大兴屯田“以待其敝”,羌人可自己溃败。前后三次上奏宣帝,终于得到宣帝的批准,屯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平羌提供了丰厚的物资,神爵二年(前60年),就有了31200多羌人投降汉朝,叛羌已不足为患,羌人首领接受了西汉的委任。加强了青海地区羌人与中原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

唐宪宗在元和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德宗时的西结大食、北和回纥、南通南诏、抵御吐蕃的策略,并与吐蕃以和为主,以战求和。在德宗时就将咸安公主嫁给回纥可汗,宪宗继续和亲政策,死前还“遂许以妻之”,有效地牵制了回纥,回纥多次从漠北西击吐蕃。为了防止回纥犯边,在和亲的同时,宪宗采纳李吉甫的建议,加强北方的防务,增强了防御能力;还批准了宰相李绛的建议,在振武(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南)、天德左右开置营田,省费足食[5](卷239)。元和时期,居住在灵州(今宁夏银川)的突厥别部沙陀遭到吐蕃的袭击,请求内迁,宪宗命安置在盐州(今陕西定边县),设阴山府,其首领朱耶执宣为府兵马使,范希朝为河东节度使,镇守太原,沙陀部随赴河东,成为宪宗平定藩镇叛乱的一支重要力量。位于云南北部的南诏,德宗就令韦皋治蜀,其最大功绩就是“服南诏,摧吐蕃”[5](卷236),使南诏脱离吐蕃而归附唐朝,多次助唐军打败吐蕃的犯边。元和时,宪宗册封异牟寻之子寻阁劝为南诏王,多次遣使朝贡,一直维持臣属而友好的关系。吐蕃是中唐的大患,它居住在青藏高原,占领了唐朝的河西、陇右等地,势力不断向东扩张。由于德宗和南诏抵御吐蕃外交策略取得成效,加上吐蕃与大食(阿拉伯帝国)在中亚的冲突,边患减少。元和元年到十年,吐蕃不断遣使朝贡,唐蕃往来频繁。元和十三年、十四年吐蕃分别侵犯唐宥州、凤翔和盐州,被唐军打得大败,吐蕃对唐的威胁大为减轻,使唐宪宗得以集中精力解决内政和全力以赴地削藩。

明孝宗在弘治年间,正是鞑靼小王子势力日愈增强之时,孝宗加强长城的修缮,建城堡14000所,垣堑6400余里[14](卷39),并先后用名将王越、秦纮总制三边,防守很有成效。还在甘肃用外交、军事、贸易诸手段配合,收复哈密。孝宗整治明中期以来的卫所制度,先后下令立佥民壮法,令州县选民壮,不操练民壮,私役杂差者,如役占军人罪,后又采用募兵法解决边军来源,扩大兵源,提高兵士的素质。孝宗还完善武举法,定为三年一试,确定武举考试内容是骑射、步射、策论,优者列职任官,著名将领从武举中产生。孝宗还下令解决作战用的马源问题,派人督理马政,清理牧马草场,凡占种均退出,保证军马的供应。明孝宗边防力量的加强,使在边事日紧情况下终未酿成大的外患,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中兴”之主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兴利除弊,既继承了祖先制度的精华,又不断地发扬光大。创新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大力发展经济,增收节支,开拓财源,提高王朝的综合国力,为社会政治的稳定提供物质保障。加强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政权的友好往来,屯田备边,提高国防防御能力,为国内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安定的外部环境。解决了王朝面临的内忧外患,振兴了王朝的政治,恢复了“大治”的局面。据史书记载,“始元、元凤之间,匈奴和亲,百姓充实”[2](卷7《昭帝纪》);“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信威北夷,单于慕义,稽首称藩,功光祖宗,业垂后嗣,可谓中兴”[2](卷8 《宣帝纪》);“由是中外咸理,纪律再张,果能剪除乱阶,诛除群盗”,“睿谋英断,近古罕俦,唐室中兴,章武而已”[1](卷15《宪宗本纪》);“朝序清宁,民物康阜”[3](卷15《孝宗纪》)。可见,“中兴”之主采取的“中兴”之策,确实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恢复了国家的实力,振兴了王朝的权威,形成了“中兴”盛世的局面。这种“中兴”盛世的形成也促进了王朝的苟延残喘和历史的进步。“中兴”以后的王朝大多继承了“中兴”之主创新的政策和制度,如昭宣时期的轻徭薄赋的发展经济政策和中朝、尚书辅政的政治体制,宪宗元和时期的中书门下体制下的翰林院和枢密使体制、三司一巡院财税经济体制和削藩政策,明孝宗弘治时期的均徭政策和内阁、廷议制度等被以后王朝发扬光大。西汉王朝共统治214年(前206—公元8年)历12位皇帝,“中兴”后经历了元、成、哀、平、孺子5位皇帝,共计56年历史(前146—公元8年);唐朝共统治278年(618—896),历20位皇帝,“中兴”之后又经历了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宣宗、懿宗、僖宗、昭宗8位皇帝,共计75年历史(821—896);明朝共统治276年(1368—1644),历14位皇帝,“中兴”之后又经历了武宗、世宗、神宗、光宗、熹宗、思宗6位皇帝,共计138年(1506—1644)的历史。西汉、唐、明朝的延祚与“中兴”王朝的继往开来,改革创新是密不可分的。“中兴”之主的“中兴”政策不仅影响本朝的延祚,而且开创的新体制、推行的新政策也影响到以后王朝。隋唐时期的三省体制,宋代的中央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对掌国家行政和军政及“三司”管理财政经济的体制,清朝的内阁、廷议和“地丁银”制度等都受到前朝“中兴”之主“新政”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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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兴”形势形成的原因_中兴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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