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学范畴的语义研究_伦理学论文

西方伦理学范畴的语义研究_伦理学论文

西方伦理学范围之语义学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学论文,伦理学论文,之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乍看之下,西方伦理学的范围似乎不成问题,但细想之下,它还是一个问题,一个需要慎思的问题。有些惯用的概念,人们自以为很熟悉,其实不然。语义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浅尝辄止的理解力的把握。“西方伦理学”就是这样一个概念。

为了明晰地界定西方伦理学的范围,有必要对“西方伦理学”做一番语义分析。这一概念包含两个子概念:“西方”和“伦理学”,而这些子概念各自向人们的理解力呈示多种语义。

一、对“西方”的语义分析

在现代汉语中,“西方”目前有四义:地理上的西方、政治上的西方、经济上的西方和文化上的西方(以下分别简称为地理西方、政治西方、经济西方和文化西方)。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可能丧失其某些语义(如政治西方或经济西方),但它可能获得某种新语义。

地理西方是指相对于某个特定地点而言西边的一切地域。如相对于中国,中亚、西亚、欧洲、非洲、南北美洲等都是西方。在中国历史的某些朝代里,人们就称玉门关以西的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西域,包括现今的甘肃部分地区、新疆、中亚诸国、西亚诸国、东欧部分地区、北非部分地区等。

政治西方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阵营西边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欧美国家。这种语义上的西方从意识形态角度限定了地理西方的范围。随世界政治格局的改变,政治西方所指亦变化。譬如,苏东剧变之后,政治西方似应向东推进,包括东欧各国和独联体各国。

经济西方是指欧美亚太地区中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大国(当今主要是美、日、英、法、德、意、加等国)。这种语义上的西方受政治西方的界定影响,但二者实际所指并不重合。新闻报道中所谓“西方七国”就是指上述提及的七个经济大国。随着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经济实力的变更,经济西方所指也将变化。

文化西方在现代是指文化繁荣的欧洲国家和北美洲国家。显然,这是一种综合了文化的、地理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考虑的约定。既为约定,它完全可能随着时代的迁移而变化。不过,由于现代的中国学术界(还有其他一些东亚国家的学术界)普遍接受这种界定,我们也就姑且如此理解文化西方。论理,文化西方应当把欧洲和北美洲里各个文化繁荣国家都纳入其中,但在研究现代西方文化(如哲学)时,中国学者们往往只关注少数在文化领域里对世界影响较大的欧美国家,这或是因为学力不逮(语言障碍、资料匮乏、工程浩大等),或是因为以政治的或经济的考虑取代了文化的考虑。

我们这里当然应从文化角度理解“西方”,因为西方伦理学属于文化范畴而非地理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范畴。

然而,将“西方伦理学”中的“西方”确定为文化西方,并未彻底解决问题,因为文化西方经历过一个历史变迁过程,亦即文化西方在不同历史时期里所指不同。

在远古或希腊罗马时期(前9世纪至5世纪末),文化西方指地中海沿岸地区和部分欧亚腹地、部分大西洋西岸地区(由于后两个地区仅仅受到先进文化的影响而并未产生先进的文化,因此在文化史中它们往往被忽略),以现今的希腊、意大利为主。这些地区或是希腊罗马文化的发祥地或是深受其影响之地。此期的文化西方是相对于文明较为发达的中国、印度而言的(埃及的、巴比伦的、波斯的、希伯莱的文明此时或早已衰落或正趋消亡)。在远古的不同阶段,文化西方所指又不尽相同。在希腊文明的早期和中期(前9~前4世纪),它指地中海东北方沿岸地区和部分北方沿岸地区。在希腊文明晚期或希腊化时期(前4~前1世纪),它指地中海东北方、北方、东方和东南方沿岸地区及部分亚洲腹地。在罗马帝国时期(1~5世纪),它指整个地中海沿岸地区和部分欧亚腹地、部分大西洋西岸地区。可见,远古的文化西方不限于欧洲的部分地区,还包括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地区。这种地理的复杂性与近代以来西方文化的全球影响有着某种深层次的关联。西方文化的源泉本来就是世界性的,其影响也必定是世界性的,正如一条吸纳千百细流的大河必能灌溉万方。

在中古或基督教中世纪(5世纪末至16世纪末),文化西方指南欧、西欧、中欧和西亚部分地区、北非部分地区,主要包括现今的希腊、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荷兰、英格兰、德意志等国。这些地区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此期的文化西方是相对于文化兴盛的中国、印度、阿拉伯等东方帝国而言的。像在远古一样,文化西方在中古也不限于欧洲,还包括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地区。

在近代(17世纪初至19世纪末),文化西方指整个欧洲的文化繁荣国家,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荷兰、英格兰、德意志、俄罗斯等。这些国家在不同的时代进入哲学、艺术或科学等的繁荣期。此期的文化西方还是相对于一直保持着文化兴盛气象的中国、印度、阿拉伯等东方帝国而言的。

而在现代(20世纪初以来),文化西方指欧洲和北美洲的文化繁荣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英国、法国、俄国等。尽管把现代的文化西方等同于被提及的这些国家是不确切的,但其文化在现代西方各国的文化中确实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以之为现代西方文化的代表是可行的。此期的文化西方是相对于东方各个文化发达的国家(如日本、中国、印度)而言的。

就西方伦理学而言,我们不能局限于任何一个时期来理解文化西方,而应综合地考虑各个时期的文化西方所指涉的地域。由于现代的文化西方在地域上大于近代的,而中古的文化西方在地域上大于远古的,所以实际上只要综合考虑中古的和现代的文化西方。我们应当把文化西方理解为远古和中古的地中海沿岸文化繁荣地区和近代以来的欧美文化繁荣国家。

二、对“伦理学”的语义分析

伦理学,顾名思义,就是关于伦理的学问。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因为人们从中不能得知关键的子概念“伦理”究竟何指。“伦理”拥有多种语义,因此有必要先行分析它。

在古汉语中,“伦”的原义是人与人之间的辈分,“理”的原义是琢磨玉石使之变得规整。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云:“伦,辈也。”“理,治玉也。”“伦”转义为人际关系,“理”转义为规范、准则。二者合义当为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在古希腊语中,“伦理”(ηθικη)在词形上由“风习”(εθονS)演变而来。这一点亚里斯多德在其《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既已指明。“伦理德性是风俗习惯的产物,它的确是从该词稍加变化派生出其名称的。”[1](P70-71)因此,“伦理”的原义当为由风俗习惯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由上可见,在古希腊语中,“伦理”所侧重的是其来源,即风俗习惯,而在古汉语中,“伦理”所侧重的是其效果,即协调人际关系。不过二者之间还是有一致之处。合而言之,“伦理”当指由风俗习惯规定的、在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这一界定意味着不是由风俗习惯而是由权力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规定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如法律、政令)不属于伦理,也意味着虽由风俗习惯规定但与行为的是非或正当与不当无关的事件或活动(如节日庆典、时令活动)不属于伦理。

既然伦理如此被界定,那么伦理学就是关于由风俗习惯规定的行为规范或准则的学问。不过,对伦理学的这种词源学理解远非其唯一语义。

在西方哲学史中,思想家们对“伦理学”的理解是多式多样的,也就是说,他们对伦理学对象的规定是多式多样的。创造语言的远古先民的规定只是后世思想家们的理解的必要基础,而不是其不可逾越的界限。

亚里斯多德大抵是创立“伦理学”这一学科名称的第一人。在其哲学体系中,伦理学属于实践学科。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他称之为“政治学科”(也可译为“公民学科”),并认为它是最具权威的学科,是门各学科的主宰,因为正是它规定了哪些学科可以存在于城邦中,规定了各个阶层的公民应当学习哪些领域的知识和学到何种程度,而诸如战争术、理财术、演讲术这些高度受重视的技能都隶属于它。他提出,伦理学的主题是高尚和正义,它就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制定规范,其目的是人之善(即人生幸福)。“政治学科(πολιτικη)所研究的主题是高尚和正义。”“……它就人们应当做什么和应当禁绝什么制定规范……”“人之善(αγαθον)必定是政治学科的目的。”[1](P4-7)简言之,在亚里斯多德那里,伦理学就是研究事关德性的行为规范的实践哲学。这种理解与“伦理学”的词源学含义非常接近。

从其残存文献中,我们看不到晚期希腊哲学中两个重要流派斯多亚派和伊壁鸠鲁派对伦理学对象的直接规定。不过,通过其代表人物的伦理思想,我们可以推定,他们视伦理学为最高学问,认为其目的在于谋求人生幸福,其使命是教导人们应当怎样生活。据D.拉尔修斯在其《著名哲学家的生平和学说》中转述,斯多亚派的代表人物们通过多种类比表明了他们把伦理学当作哲学中最引人注目的或最有价值的分支。在其动物之喻中,相应于骨骼和胫腱的是逻辑学(λογικον),相应于灵魂的是物理学(ψνσικον,或译自然哲学),相应于肌肉的是伦理学(ηθικον);在其鸡蛋之喻中,相应于蛋壳的是逻辑学,相应于蛋黄的是物理学,相应于蛋白的是伦理学;在其果园之喻中,相应于篱笆的是逻辑学,相应于土地和果树的是物理学,相应于果实的是伦理学。[2](P150-151)伊壁鸠鲁在其《致梅诺寇函》(载于《著名哲学家的生平和学说》)中建议,无论青年人还是老年人都应当学习哲学,追求智慧,因为这有助于获得心灵的健康(ψνχην νγιανον),而心灵的健康就是幸福(ενδαιμονια)。[2](P648-649)在此语境中,哲学主要指伦理学。因此,伊壁鸠鲁实质上说的是,伦理学有助于人生幸福。斯多亚派和伊壁鸠鲁派对伦理学的理解与亚里斯多德的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以伦理学为最高学科和以人生幸福为伦理学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所理解的伦理学之对象主要是行为规范或准则,而前者所理解的伦理学之对象主要是生活方式或态度,也就是说,在亚里斯多德那里,伦理学主要是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而在斯多亚派和伊壁鸠鲁派那里,伦理学主要是人生观。

在Th.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中,伦理学与政治学同属公民哲学。这一观念显然源于亚里斯多德。在《论物体》中,Th.霍布斯规定,伦理学研究人们的性情(或气质)和行为。“……通常又把公民哲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研究人们的气质、爱好和行为,称为伦理学,另一部分注重认识人们的公民责任,称为政治学……”[3](P65)人们应有的性情和行为,也就是人们应修养的德性和应遵循的规范。因此可以说,Th.霍布斯对伦理学对象的规定回到了亚里斯多德那里。

在B.斯宾诺莎那里,伦理学似乎成为了多门哲学分支的总称,因为在其《伦理学》中既有通常语义上的伦理学内容,也有形上学、知识学和心灵哲学(主要是情感论)等方面的内容。不过,这种情形也许只是出于书名不当。在论及伦理问题的该书第四、五部分中,他主要探讨各种情感和行动是否和如何合乎德性,提出遵循理性指导而生活就是合乎德性而行动就是依乎人之本性而行动这一基本观念。“绝对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别的,只是依照我们固有本性的法则而行。唯有当我们理解时,我们才能主动。所以遵循德性而行不是别的,即是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而且这样做是建立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的。”[4](P187)可见,B.斯宾诺莎对“伦理学”的本真理解与亚里斯多德的基本相同,即将之理解为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

I.康德把伦理学等同于道德形上学或道德哲学(严格说来,道德哲学大于道德形上学,不过在I.康德那里,二者是同一的),这从他的两部重要伦理学著作的名称——《道德形上学原理》和《道德形上学导论》——即可见出。在《判断力批判》中,论及哲学分类时,他提出,自然哲学(Naturphilosophie)或理论哲学以知性(Verstand)对自然的先验认识为对象,而道德哲学(Moralphilosophie)或实践哲学以理性(Vernunft)在实践中的自由行动为对象。[5](P14-15、47)换言之,自然哲学就是纯粹理论理性批判,而道德哲学就是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其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就名为《实践理性批判》,它由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辩证论和方法论三部分构成。在此书中,I.康德所关注的是人类何以能有道德、为何要有道德、应有怎样的道德等前提性问题,而不是人类应当遵循哪些行为准则、修养哪些德性、怎样使自己的行为或情感合乎道德要求等应用性问题。与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相比,I.康德的伦理学在学理上更具有基础性。

G.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一反习惯用法,明确区分了“道德”和“伦理”。“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几乎是当作同义词来用,在本书中则具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6](P42)他对“伦理”的理解非常奇特,这就决定了他对“伦理学”的理解也非常奇特。他提出,法律是客观自由意志的法则,是客观的善,其缺陷是仅有客观性而缺少主体性;道德是主观自由意志(良心)的法则,是主观的善,其缺陷是仅有主体性而缺少客观性;伦理则是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的善与主观的善的统一,既具客观性又有主体性,因而是真正现实的。“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Recht)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Sitte)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Ethik)……”[6](P162-163)在该书“伦理”篇中,被考察的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表明,伦理学被当作了政治学——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所研究的恰恰就是家庭和国家。这里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逆反:亚里斯多德把真正的伦理学称为政治学,而G.黑格尔把真正的政治学视为伦理学。

H.西季威克在其《伦理学方法》中认为,伦理学是一门不同于实证科学的实践研究,其基本目的是依据个人的意愿行为对应当或正当进行探究。也就是说,伦理学的对象是个人的正当或不当的、应当的或不该的行为。“伦理学的和政治学的研究在我看来不同于实证科学的研究,因为它们特殊而基本的目的是确定应当如何行为,而非当前、过去和将来如何行为。”“……我宁愿把伦理学视为关于正当(right)或应当(ought)的科学或研究,这种科学或研究当然基于个人的意愿行为之上。”[7](P1、4)H.西季威克关于伦理学的性质和对象的见解对稍后的某些元伦理学家(特别是直觉主义派)产生过影响,因此他可以说是元伦理学派的先驱者。在其《伦理学史纲》中,H.西季威克对伦理学对象做出了另一番规定。他提出,伦理学是关于人的终极善的研究,是对义务和正当行为的研究,它不同于研究绝对善的神学,与政治学、法理学和心理学密切相关。他开列了伦理学的四个方面的主题:个体人的善或福利的成分和条件(主要是德性和快乐)、义务或道德法的原则和重要细目、道德能力的本质和根源、人类的自由意志。“总之,伦理学的主题,若最为兼容并包地加以理解,则包括:(1)对单个地加以考虑的人们的善或幸福之成分和条件的探讨,这种探讨大多采取考察(甲)德性或(乙)快乐的一般本质或特殊种类之形式;(2)对义务或道德法(就它有别于德性而言)的原则和最重要细目的探讨;(3)对义务藉以被承认的能力的本质和根源、更一般地说对人类行动中由理智掌握的部分及其与不同类别的欲求和反感的关系的某种探究;(4)对人类自由意志问题的某种考察。”[8](P10-11)可见,作为伦理学史家的H.西季威克比作为伦理学家的他对伦理学对象的理解宽广得多。他的后一种理解把德性论或道德规范论的主题和道德形上学的主题都包容进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之中。

H.斯宾塞是西方哲学史中对伦理学本身思索得较多的思想家之一。在其《伦理学原理》中,他探究过伦理学的范围、对象、方法、原则、基本范畴、历史类型等。关于伦理学的范围和对象,他提出,伦理学的范围包括个人和社会两个部分,其对象是一切直接或间接地推进或阻碍自身或他人的福利的行为(而不限于通常被赞扬为正当或被谴责为错误的行为)。“伦理学的整个领域包括两大部分:个人(personal)的和社会的(social)。”“不限于通常被赞扬为正当或被谴责为错误的行为,它包括一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推进或阻碍自身或他人的福利的行为。”[9](P281)合而言之,化理学就是研究对自我或他人具有善恶价值的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学问。在H.斯宾塞看来,伦理学的主要目的是教导人们如何根据行为对行为者本人或他人所造成的结果来判断行为的是非,亦即要教导人们何为善行或恶行、该做或不该做什么。经过这样的解释之后,我们可以发现,H.斯宾塞对伦理学的理解与亚里斯多德的非常一致。

F.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是一部对到当时为止几乎所有重要的伦理问题都做过探讨的、系统而丰富的教材。关于“伦理学”的定义,他首先从古希腊语词源学角度做出解释:关于风习或道德的学科。他注意到“道德志”(Sittengeschichte)与“道德论”(Sittenlehre)的区别,前者描述各个时代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其目的是让人们了解历史,后者探究人类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的价值,其目的是指导人们正当地行动。[10](P1)他还指出,作为最高实践学科的伦理学,其职责是向人们呈示人生应当以何种方式度过以实现其目的。看来,F.包尔生对“伦理学”的理解是对亚里斯多德的与斯多亚派—伊壁鸠鲁派的理解的综合,即包括道德规范论和人生观在内。这从他在简要追溯西方伦理学史时侧重于道德哲学和人生观亦可以见出。

在B.克罗齐的哲学体系中,伦理学与经济学同属实践哲学。经济学研究人类意志的直觉的(或感性的)、功利的活动,而伦理学研究人类意志的逻辑的(或理性的)、道德的活动。在《美学》中,为了与逻辑学和美学这两门认识哲学相对应,他将伦理学拟称为“实践生活的逻辑学”,而将经济学拟称为“实践生活的美学”。“认识活动的双度——审美的和逻辑的——在实践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对称,还没有显现出来。实践活动也分为第一度与第二度,第二度也包含第一度。第一度只是有用的或经济的活动,第二度是道德的活动。经济学好像是实践生活的美学,道德学好像是实践生活的逻辑学。”[11](P64)B.克罗齐对伦理学对象的规定在措词上不同于亚里斯多德,不过,究其实质,二者是一致的,因为行为准则或德性要求是在道德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而道德活动就是遵循行为准则或德性要求的活动。

作为元伦理学派的开创者,G.摩尔对伦理学对象的见解不同于以往任何伦理学家。在标志着元伦理学派出场的《伦理学原理》中,他反复强调,伦理学就是对什么是善的或恶的行为的讨论,或者更简单地说,就是对善的研究。他力主,这种讨论或研究只能是对善的语义分析,定义善是伦理学最基本的问题,是其特有的唯一单纯对象。“那么,这就是我们的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善(good)?和什么是恶(bad)?而我给予对这一问题(或这些问题)的讨论以伦理学之名,既然该学科无论如何必须包括这种讨论。”“……‘善’将如何被定义这个问题,是所有伦理学中最基本的问题。除了其对立面‘恶’之外,‘善’所意指的东西,其实是伦理学所特有的唯一单纯的思想对象。因此其定义是伦理学定义中最根本的要点。”[12](P55、57)G.摩尔的这些见解对后来其他一些元伦理学有(如H.普里查德、W.罗斯、Ch.斯蒂文森、S.图尔闵、R.赫尔等)产生过明显影响,他们倾向于认为,伦理学就是对道德概念、道德判断或道德推理的一种语言学研究。

受I.康德影响,N.哈特曼提出,哲学自古迄今一直面临着三个关键问题: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可以希望什么?其中第二个问题就是伦理学的首要基本问题,由此问题引伸出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为了参与世界的价值创造过程,为了在充分的意义上成为人,我们将把自己塑造成什么?[13](P32、37)简言之,在N.哈特曼看来,伦理学就是研究人类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生活的价值哲学。他在其《伦理学》中构建的由道德现象学、道德价值学和道德形上学三部分组成的体系超出了他对伦理学对象的规定:如果说道德现象学和道德价值学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关于人类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生活的研究,那么道德形上学则不是关于这些问题而是关于它们的前提问题——自由意志问题的研究。也就是说,在N.哈特曼的伦理学中,有道德规范论,也有人生哲学,还有道德形上学。

M.石里克不像其他某些维也纳学派成员(如R.卡尔纳普、A.艾耶尔)那样彻底否定伦理学成为科学的可能性。恰恰相反,在其《伦理学问题》中,他开门见山地认定,伦理学可以成为一门科学,且只应满足于成为一门科学,其目的只能是求真而不能是劝善。“如果说存在着有意义的因而需要解答的伦理问题,那么伦理学就是一门科学。……科学提供知识而不是别的东西,它的目标只是求真。……如果有人是为了使其成果能在生活和行为中应用而研究这些问题,那么,即使他从事伦理学研究有实际的目的,但伦理学本身仍不会有求真之外的其他目的。……再没有比从一个伦理学家变成一个道德说教者、从一个研究人员变成一个布道者有更大的危险了。”[14](P4-5)那么,伦理学求什么真呢?求善之真,即弄清什么是善。在指出日常生活中人们关于伦理学的对象有多种说法(善、道德、风尚、道德价值、行为准则或规范)之后,M.石里克问:伦理学需要这个对象做什么?他自己的回答是:伦理学想要做的就是认识它,此外它决不希望也不能够做什么。看来,M.石里克也受到了G.摩尔的影响,把伦理学视为善之研究。不过,像G.摩尔一样,M.石里克在其伦理学著作中远远不止于研究善。

还有其他一些西方伦理学家表述过他们对伦理学对象的理解,此处不一一介绍。

除了G.黑格尔的奇特理解之外,上述哲学家们对“伦理学”的理解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侧重于行为准则或德性要求(人们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属于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这种理解符合“伦理学”的本源含义。它在各类理解中占主导地位。其最早的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亚里斯多德,所以这种理解可称为亚里斯多德式。归属此类者除了亚里斯多德本人外,还有Th.霍布斯、B.斯宾诺莎、H.斯宾塞、B.克罗齐等。第二类侧重于生活的方式和态度、目的和理想(人们应当怎样生活和追求什么),属于人生哲学。这种理解是从“伦理学”的本源含义中直接派生出来的。它在各类理解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其最早的代表人物是斯多亚派和伊壁鸠鲁派的哲学家们,而这两个学派的创始人分别是(基提恩的)芝诺和伊壁鸠鲁,所以这种理解可称为芝诺——伊壁鸠鲁式。归属此类者除了斯多亚派的和伊壁鸠鲁派的代表人物们之外,还有上文未曾述及的某些生命哲学家,如R.奥伊肯。第三类侧重于道德的根源、基础、原则、标准等,属于道德形上学。这种理解不能从“伦理学”的本源涵义中直接推导出来,不过是一种合乎此概念的内在规定性的扩展。它在近代后期以来的西方伦理学中不可忽视。其最早的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I.康德,所以这种理解可称为康德式。归属此类者除了I.康德本人外,还有上文未曾述及的Th.格林等。第四类侧重于道德概念、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等,属于道德语言学。这种理解与“伦理学”的本源含义离得更远了,它是第三类理解的扩展,因而是“伦理学”本源含义的扩展之扩展。它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惹人注目。其最早的代表人物是G.摩尔,所以这种理解可称为摩尔式。归属此类者除了G.摩尔本人外,还有M.石里克和上文未曾详述的H.普里查德、W.罗斯、Ch.斯蒂文森、S.图尔闵、R.赫尔等元伦理学家。有少数哲学家对“伦理学”的理解兼属两类甚或三类。如H.西季威克的理解兼属第一、三、四类,F.包尔生的理解兼属第一、二类,N.哈特曼的理解兼属第一、二、三类。

综合这四类理解,我们可以把伦理学重新界定为关于人类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应当或不应当怎样生活等问题及相关的前提性问题的学问,主要包括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人生哲学、道德形上学和元伦理学。若按逻辑顺序排列,则伦理学的四个主要部分依次是元伦理学、道德形上学、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人生哲学。

三、对西方伦理学范围的界定和补充说明

基于以上对“西方”和“伦理学”的语义分析,西方伦理学的范围可以被界定为:自希腊文明早期至当代的、欧洲和北美的文化繁荣的国家或地区(在远古和中古还包括地中海沿岸地区中的亚非部分)里的思想家们,关于人类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应当或不应当怎样生活等问题及相关的前提性问题,所阐述的一切观念和所建构的一切体系,其主要部分是他们的道德规范论或德性论、人生哲学、道德形上学和元伦理学方面的思想。

关于这种界定,尚有三点需要补充说明。

第一,西方伦理学史不等于欧洲伦理学史。西方伦理学的外延显然大于欧洲伦理学的,因为在远古和中古,文化西方除了地中海沿岸的大部分欧洲地区外,还包括地中海沿岸的小部分亚非地区,而近代晚期以来,文化西方除了文化繁荣的欧洲国家之外,还包括文化繁荣的北美国家。有些中国学者之所以把西方伦理学史视同为欧洲伦理学史,倒不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近代晚期以来的文化西方还包括美国等北美国家,而是因为他们所理解的西方伦理学史结束于马克思主义问世之时。的确,在19世纪中叶以前,文化西方大体就是欧洲。若考虑到希腊罗马时期地中海沿岸的文化发达的亚非地区是欧洲国家的殖民地,则可以说19世纪中叶以前的文化西方就是欧洲。然而,西方伦理学在19世纪中叶以后并未停止其发展,这样,人们就不能认定整个西方伦理学史就是欧洲伦理学史。

第二,西方伦理学史不限于西方哲学伦理学史。在西方伦理思想中,哲学家们的伦理思想当然是最主要的部分,但其他学者们(如文学家、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法理学家、社会学家、生物学家、心理学家等)的伦理思想之重要性也不可低估。文学家如荷马、赫希俄德、梭伦、西摩尼德斯,其诗作所表现的伦理观念是早期希腊伦理思想中最重要的部分,又如A.但丁、F.彼特拉克、G.薄伽丘、F.拉伯雷,其诗作或故事所表现的伦理观念是文艺复兴时代人文主义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史学家如希罗多德、普鲁塔克,他们在其历史著作中所表述或暗示的伦理观念以特殊的方式分别丰富了希腊中期的和罗马帝国时期的伦理思想,其中普鲁塔克更是撰有《道德论集》。经济学家如A.斯密、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们(J.加尔布雷斯、K.博尔丁等),他们在其经济学著作中所旁涉的伦理问题成为了当代经济伦理学乃至一般伦理学中广泛被关注的论题,其中A.斯密更是撰有《道德情感论》。政治学家如N.马基雅维利、各种社会主义者(Th.莫尔、T.康帕内拉、J.梅利叶、G.马布利、W.葛德文、C.圣西门、Ch.傅立叶、R.欧文等),他们在其政治学著作或政治学—伦理学著作中所阐述的伦理思想是文艺复兴时代以来西方伦理学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所探讨的若干制度伦理问题成为当代政治伦理学中备受关注的主题。法理学家如H.哈特、J.富勒,他们在其法理学著作中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所阐发的观念或学说成为当代法律伦理学的重要理论资源(孟德斯鸠和J.边沁其实也主要是法理学家)。社会学家如M.韦伯、E.杜尔克姆,他们从社会学视野出发研究过某些独特的伦理问题,其成果引人注目(如M.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E.涂尔干的《论自杀》)。生物学家如进化论者Th.赫胥黎,动物行为学家K.洛伦兹,生态学家M.卡逊,新进化论者R.道金斯等,他们在其生物学著作中所表述的伦理观念或所探究的伦理问题引起了当代伦理学研究者们的高度重视,他们都撰写过伦理学著作或包含着丰富伦理思想的著作,如Th.赫胥黎的《进化论与伦理学》、K.洛伦兹的《攻击与人性》和《文明人类的八大罪孽》、M.卡逊的《寂静的春天》、R.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心理学家如精神分析学家S.弗洛伊德、儿童心理学家J.皮亚杰、人本主义心理学家A.马斯洛、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家B.斯金纳等,他们从各自的心理学视角对某些伦理问题的研究所获得的成果构成了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板块(他们都撰写过伦理学著作或包含丰富伦理思想的著作,如S.弗洛伊德的《超越快乐原则》、《自我与原我》和《文明及其缺憾》、J.皮亚杰的《儿童的道德判断》、A.马斯洛的《动机与人格》和《人性能达的境界》、B.斯金纳的《超越自由和尊严》)。在西方伦理思想中,哲学著作中的伦理思想当然占绝大多数,但其他著作(如文学作品、历史记录、各类社会科学著作和自然科学著作)中的伦理思想之丰富性也不可忽视。一部比较完整的西方伦理学史,应将西方各个时代里各科学者的各类著作中有特色的伦理思想介绍给读者。而这样的西方伦理学史著作的问世,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得假以时日。

第三,西方伦理学史不同于西方道德史。西方伦理学史是研究各个时代的西方学者们的伦理思想的历史,它主要关注的是记载于文本中的观念性的东西。而西方道德史(如果能够被撰写出来)是考察各个时代的西方民众的道德意识、道德风尚、道德实践等的历史,它关注的是发生于生活中的现实性的东西——不过它必须借助于历史的、文学的和哲学的等各类文本。各个时代的西方社会道德必定对同时代或后续时代的西方伦理思想产生过或深或浅的影响,而各个时代的西方伦理思想也必定对同时代或后续时代的西方社会道德发挥过或大或小的作用,但是二者属于不同的系统,不可混淆。在研究某个时代的西方伦理思想时,参照该时代的西方社会道德来展开论说,这当然是值得推荐的,因为这有助于揭示伦理思想的现实的源泉、依据、地位、影响。尽管在思想史研究中并非必须达到理论与实际的统一,但若能如此,则思想史必定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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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学范畴的语义研究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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