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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5)03-0094-10
全球贸易、跨文化的国际交流,日益改变着近代民族国家的族群或种族关系内部结构,并伴随着民主国家内多元文化关系的形成。现代民族国家中,多元民族文化关系通过不同的方面被解释和理解。多元文化导致文化认同关系的危机,可能被动员为极端的文化民族主义,强调文化异质性,支持通过文化的自决权而构成分离主义的政治运动。在多民族国家也在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保护和发展的少数民族权利主张;同时,不同文化差异要求平等承认的要求,也反映着对民族国家范围内界定的民主成分的新理解。多元文化关系问题成为当代法治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以保障多民族社会多元文化的和谐发展,避免冲突,实现国家的稳定。事实上,这是中国法治理论研究领域“不发达”或“被忽略”的部分。
一、现代民族国家的多元文化关系及其冲突
全球化概念指向国家间的民族经济跨国家范围活动,并由此导致人们涉及生活价值观、族群身份、民族语言、学校教育、宗教信仰等文化共享特性的多方面生活交往关系。由此,文化关系或文化认同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个突出敏感的问题。
(一)现代国家由于移民而形成的多元文化关系问题
许多人认为,国际移民正在成为新的跨国社群的结构特征。事实上,移民本身并不是新事物,在当代主要是移民的速度。由于移民现象,首先在西欧国家,带来了传统民族国家概念的新理解,改变着比较单一的西欧民族国家内的民族关系结构,已经因为移民而形成多元文化状况,并开始影响传统民族国家公民权理论。当前一些西方学者从全球化移民角度,对近代以来形成的民族国家传统公民权理论表现出忧虑,认为随着国际性移民的增多,正在出现一个“作为国家公民和作为全球公民的矛盾”问题,指出:“然而,民主化的公民权中有含糊不清之处:作为民族国家的一员,他既要在政治共同体中表明自己的公民归属,又要在民族共同体中表明自己的文化归属。政治共同体中的所有公民都被视为是平等的,他们的个人特征(性别、民族和宗教等)无关宏旨。而在民族共同体中则相反,他是以共同拥有被认为是独特的文化特征为基础的。文化单一民族化的目标能否实现一直是一个问题。事实证明,少数民族文化具有远比人们预想的更大的反弹性。而在当今‘移民时代’,这种困难就更加大的多。可渗透的边界和种族文化的日益多样化使种族单一性失去了可能。……,一个人在政治上和文化上应该只属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原则将不再行得通。”[1](P28)由于移民几乎集中生活在城市,西欧国家的城市又一次向中世纪那样,担负起包容多样性的使命,而成为多元文化共同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众多项目,为民族国家积极面对移民提供多元文化政策方案,以促进社会进步,丰富相关方面的文化,增进人民的相互了解。
紧密的全球经济交往中,不同国家多元民族文化之间的各种具有差异和特色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彼此交融,并进行对话和竞争。跨国家的全球经济活动过程,强化了交往中的不同人群共同体成员文化身份的归属和认同感,尤其是自身作为历史生活关系共同体成员的民族身份的归属,人们捍卫发现了个人长期生活的地方及其文化的价值观,并以此区分明确自己在更大更远的他地域身份。由于移民不可避免地在民族国家内部形成民族文化多样化,改变认同,模糊传统的界限,出现社会科学关注的文化认同的危机和重建探索,现代西欧传统民族国家将彻底面临自身向多民族国家结构转型的问题。如何重建公民意识,创造同一认同的归属感和社会团结关系,需要面对民族国家怎样包容多元文化(国家的多民族性)和各民族多元文化如何认同国家文化(国家的公民文化整合)的紧迫问题,这就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因为移民而引起的多民族国家的突出问题。它的一个明显的后果是,19世纪以来确立起来的民族国家“公民文化”以及通过国籍法的公民身份识别的知识遭到动摇。在民族国家内部,人们通过划分为不同文化群体而展开讨论和斗争。这是看上去像是文化的新发现。文化,不是作为知识而是作为人的主体存在的证明的想象而成为阐释全球化普遍性的新概念。多元文化主义力图成为包容多种文化特性和表达差异的中立理论而引起广泛讨论。多元文化现象本身也被解释为多元文化主义的种种理论。这是现代性要求的最为关键之处。
(二)多民族国家多元文化发展中的关系问题
多元文化问题并不仅仅由于移民而引起,也同样存在于历史较长的多民族国家体系内。这个方面主要涉及到多民族国家内存在的主流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关键是多民族国家内的各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自己传统民族文化的要求问题,以防止边缘化。由于这方面要求可能带来的冲突,从而影响多民族国家稳定而出现文化分离的认同危机,许多人坚持认为文化认同的危机是现代民族国家内部遭遇的重大问题。“文化认同是我们面临的这种失序现象的核心方面。这个术语指的是以有意识的具体的特定文化构型为基础的社会认同。历史、语言和种族对文化认同来说,都是可能的基础,并且它们都是被社会性地建构的现实。即便是认识到所有认同的建构程度,这也并不会使它们成为虚假的或意识形态的。认同只是对那些什么没有,或者是对那些感觉到与任何特定的认同发生异化的人们来说,才是虚假的,那些人从来没有梦想去参与这样的准宗教的神秘化。但是,许多人从极端的现代和对族群性的犬儒性中彻底地返回到族群的寻根上。否认文化认同作为强有力的存在现象的真实性是很荒唐的,也同样是很危险的。”(注:乔纳生·弗里德曼认为:“在目前的情境中三个连在一起的文化识别过程仍在持续着;1.西方社会中移民的认同力量正在增强,同时,他们的东道主本身正变得更具族群性,这导致了直接的种族主义对抗。2.生活在民族国家边缘的土著人,诸如萨米人、美洲印第安人、毛利人和南亚及东南亚的部落少数民族正在致力于获得他们对土地的权利和联合国议程上的政治上与文化上的自决。3.在欧洲的西部和东部,较老族群的细分不只一次地在西欧——布列塔尼、奥基塔尼亚(Occitania)、伦巴第区、康沃尔、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加泰罗尼亚、巴斯克乡村、科西嘉出现——但在媒体上,几乎有十年的时间,它们的持续过程被出现在东方帝国解体性衰落中的族群剧增掩整了。”参见[美]乔纳生·弗里德曼:《文化认同与全球性过程》,郭建如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8页。)据此,查尔斯·泰勒认为,各种民族文化在为自己的独特性的现实存在而进行着“承认的斗争”。查尔斯·泰勒针对一个多元文化社会存在的关于“平等价值的承认”问题时认为:“在那里所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应当允许某些文化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自己。但是在这里我们遇到的要求要高的多:我们所有的人都必须承认不同的文化具有平等的价值;我们不仅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而且要承认它们的价值。应当如何理解这种要求呢?在一定意义上,它早就在以某种未经阐明的方式发生作用了。一个世纪以来民族主义政治汹涌澎湃,其部分原因就是人们感受到周围其它人的轻视或尊重。多民族社会之所以分裂,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某个群体不能得到其它群体对其平等价值的(可以感觉到的)承认。[2](P322)
联合国的报告将近年来全球民族冲突的形式划分为争夺国家资源、土著民族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它各少数民族的权利的竞争,以及政治分离主义四种主要类型。其中,在涉及土著民族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其它各少数民族的权利的竞争的冲突类型解释为:“土著民族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关土著民族权利的冲突涉及捍卫他们的土地、文化和语言。”“少数民族的权利,许多民族国家都有这样的少数民族,他们抱怨在国家资源或政府职位的分配中受到歧视,或要求特别措施以保护他们的文化——或甚至要求在他们人口占多数的地区组织自治政府。”[3]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关于当前世界各国民族冲突状况的基本报告,使我们大致上明了了国际社会存在的民族文化冲突、矛盾的主要形式和要求。由此可见,西方欧洲国家以及北美国家也因移民或土著民族间已经形成的多元民族文化关系构成民族文化认同危机及其冲突。同样有西方学者强调,应当研究这种正在国际化的民族冲突趋势问题,以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随着国家传统职能的转化,族群界限分明而国籍无所属的若干民族正在成为国际的新行为者。第三方(无论其作为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已经介入族群冲突。国际社会、特别是区域性或多边组织必须奋起,迎接陷入冲突的各族群提出的挑战。”[4]
同时,文化差异性承认问题也在国家一般公民文化范围内展开,提出不同民族文化在发展中的平等对待要求,如何理解一般公民文化作为建构多民族公民社会广泛基础的反思,从而进一步丰富国家公民文化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学者马戎等的研究指出:“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较为突出的文化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的社会与文化变迁,即在受到主流或族际社会文化的重大影响和在各种外来的包括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如何做出反应、调适和选择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的文化价值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得到尊重,各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都采取积极认同的态度,强化了对于本民族文化的自尊心与自信心。这种情形有利于保存、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以贡献于中国文化博大精深的多样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民族文化间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相互交流、学习与融会贯通,从而贡献于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另一方面,受族际社会中主导的科学技术与文化和各种其他外来文化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社会与文化也必然要发生一系列的接触、冲突、涵化及变迁的过程。这个过程总会有一些震荡和痛苦,然后才能走向民族文化的重新更生与重构整合。”[5](P445)
不管是由于跨国移民文化排斥,还是国内民族文化的发展要求,民族文化差异及其确立的认同关系已经十分突出,文化人类学由于突出地强调和把握了不同民族的文化性质而具有了特殊的意义。文化人类学家兰德曼就自豪地说:“唯独文化人类学才触及问题的核心。”我国学者费孝通也同样指出:“不幸的是人类学在现代世界上还是少数人的珍品,远不是普通人的常识。可是在这个各种文化中塑造出采具有不同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的人们,由于科技的急速发展,已经生活在一个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的小小寰宇之上了。他们带着思想上一直到行为上多种多样的生活方式进入共同生活,怎样和平共处确是已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大问题了。由于文化的隔阂而引起的矛盾会威胁人们的共同生存。”[6](P136)事实上,多民族多元文化社会的不同民族文化关系问题,不仅是欧洲国家的移民一少数民族社会问题,也是当今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关系制度安排方面敏感而重要的问题,是现代民族国家法治建设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多元文化理论视野下公民身份概念
文化多样性或理性多元性带来文化认同差异并可能导致冲突。(注:美国学者亨廷顿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提出“为什么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亨廷顿理论的不足在于,他过于强调和看重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冲突,而忽略了不同文化间能够和平共存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事实。)多元文化已经危机到了民族国家建构的公民认同的社会团结关系。从另一个方面说,19世纪国际法所确立起来的“公民”概念在今天也面临如何回应并包容因为多文化差异而提出的种种要求。这就是如何建构新公民认同关系的政治来协调多元性发展的要求?这就是当代多元文化事实问题对自由主义法理论提出的挑战。我们认为,挑战的核心问题来自于近代法律传统关于公民的概念设定的争议。
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是与近代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一同成长起来的,并深受个人主义、契约理论、私人财产理论、意志自由等思想的广泛影响,以独立表达自我意志的个人观念为法律人的基本假设。法律权利完全是个人的主观权利。个人意志和个体自由的任何外部集体性目标和要求,都不可能是权利理论所能够包容的。自由主义理论家(罗尔斯)虽然关注文化多样性价值的事实以及冲突要求,提出包容不同文化价值观的社会共同体建立的社会联合性,但仍从设定个人(公民)正义来探求多元共同体的共享原则。[7](P340-341)因此,尽管罗尔斯、德沃金、哈耶克等当代学者存在一些思想差别,但在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本质理解上是一致的。近代民族国家通过“公民”概念的普遍形式完成了对“人”在民族国家共同体结构下的重建。自由主义法理论以公民为基本概念。把市民社会的自然人设计成公民,使公民成为可以识别的民族国家同质性共同体的内部人。由于自然人的身份是固定土地居住的血缘共同体,因此,公民身份就要求根据土地和血缘取得,后来的各国国籍法大多采用领土(土地)和血统(血缘)的原则。公民的一切都根据公民法律身份取得,作为个人(民族、信仰、财产)等特殊性都不是国家所关心的,国家对其公民的要求是忠诚。为此,国家为保证公正对待任何作为公民的个人,就需要建立一个中性的关于人的法律理论,完成对具体的个人存在的特殊性的绝对超越,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客观性,实现平等对待的法治。这就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关于人法的理论。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力图在抽象的“公民”的概念基础上完成不偏不倚的法权设计,来具体建构“人人平等”的原理,也就是从法律上重新设计人的概念或类型。近代宪政理论的核心就是围绕“公民”(自由主义的“个人”)身份权(公民权)展开设计的。“于是,公民身份变成很宝贵的东西,因而人们不很愿意同他人分享。在他们的国家里,公民身份或许少量地颁发给若干热切的申请者,但是一般说来它是奇货可居的。只要公民们认为他们为取得这种特权进行过对内(和对外)的斗争,而且不是凭白得来的,情况就更是如此。他们觉得在道义上应当享有公民身份。于是,公民身份这个概念成了来自底层的要求,因此,它成了自上而下地驯化那些危险的阶级的更为有效的机制。国家的一切仪式合在一起强化这样一种信念:人们属于“国家”这个惟一的,或者说,显然最为重要的社会。”[8](P114-118)但是,我们都熟悉的这个公民概念日益受到来自人类学的质疑。
当代人类学理论重新审视近代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确立起来的这种人的概念。认为,“传统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在今天日益多元文化的社会事实面前以及正在随着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国际社会移民热潮问题的现实面前就显得僵化了一些,而且有点回避现实。”[2](P320)当代美国人类学家格尔兹评价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对“人”的概念的认识方法为:“无论启蒙运动和古典人类学之间表现出何种差异,他们对人性定义所采用的方法有一个共同点:它们基本上都是类型学的。他们努力将人的形象构筑成一个模式、一个原始型,一个柏拉图的观念或亚里斯多德的形式,对这些而言,实际上的人——你、我、乔吉尔、希特勒和婆罗洲的猎头者——都不过是它们的境象、崎象或类象。对于启蒙运动的情况来说,这种基础类型的要素。是通过剥去实际人的文化装饰再看剩下的是什么来揭示的——自然人。其结果都普遍等于研究科学问题的所有类型学方法所得到的结果:个体间的差别和个体组成的群体间的差别退居次要地位。个性开始被看作是相对于一个真正科学家的唯一合理研究对象(基础的、不变的和常规的类型)的古怪、独特和偶然变态的东西。这种方法,无论它得到多么系统详尽的阐述和机智的辩解,淹没了活生生细节,使之成为僵死的模式:我们在追求形而上学的存在,即大写的人;为了这个目的,我们牺牲了实际遇到的经验的存在,即小写的人。如果我们想发现人的总和是什么,我们只能在人是什么中寻找答案:人的属性首先是多样性。”[9](P59)当代英国文化批评理论学者特里·伊格尔顿也对资本主义启蒙运动的关于“人”的普遍主义理论批评认为:“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真理核心是抽象的普遍权利:一切都是自由的,所有人类主体都具有共同的自律本质或同一性。然而如果再辩证地看,这条真理必须一经抓住就甩在后面,因为享有这种抽象普遍的平等权利的惟一意义就是发现和展现自己的特殊差异。整个进程的归宿并不像启蒙运动相信的那样,是普遍真理,权利和同一性,而是具体特殊性。所以这样的特殊性必须穿过那种抽象的平等,从另一边的某个地方出来,那边与这边大不相同,它只是碰巧站在这边。”并指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窘迫之处部分表现在它从未真正调和差异与同一、特殊与普遍,这是有很多历史原因的。在资产阶级古典思想里,人类需要和欲望的感性特殊属于堕落了的‘文明社会’,这个社会本质上是家庭和经济生产的私有王国。与此相对照的是伦理和政治领域,男男女女作为抽象平等的普遍性主体在这里相逢。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任务之一就是竭尽所能地纠正这两个世界之间的光怪陆离的脱节现象。”[10](P315-316)这是西方学者对西方自由主义方法理论的批评,自由主义理论家们常常忘记或否认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对人的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不加区分而建构法律的中性化——是保证国家法律公平解决社会冲突的前提。但事实上,这种设计揭示出,自由主义将人理解为抽象个性的空洞性。离开文化环境,则人的自由无从谈起。因此,个人特色不仅是人人都有的基本需求,而且也是文化环境的产物。自由主义者宣称的法律中性和世界性是西方历史文化经验的特殊体现,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同样,有学者指出“公民”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在当代西方民族国家具有局限性。“自由主义的法律条文中充斥着否认差异特殊性的一般性概念。公民身份就是这种一般性概念的一个范例,因为它要求公民抹去他或她本身的所有特征。在法律话语中,‘公民’不仅是一个被去除了性别、种族和阶级的个体,而且他或她还是被非历史化了的。法律上的公民概念所不否认的公民身份的一个特征就是国籍特征。所以,公民身份是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建构起来的。”[11]近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般公民身份的文化概念,如何表达当代公民身份文化差异的变化?民族国家内的主流文化与被边缘化的非主流或少数群体文化构成的事实上的排斥性如何解决。(注:沃勒斯坦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所争论的问题是些什么?既在本国的也在世界的范围内,有些群体在政治参与、经济报酬、社会承认和文化合法性诸方面已经受到很大的排斥,尤以妇女和有色人种为甚,当然还有许多其他群体也属于此类。他们已经以三种不同的方式提出要求:①他们量化过某些历史的结果,而且认为所得出的数字是不光彩的;②他们考察了研究与重视的对象,以及推定的“历史主体”,认为迄今这些选择都是深有偏见的;③他们怀疑,一向用以为这些现实情况辩护的客观性标准莫非本身就是虚假的晴雨表及现实情况的主要制造者。”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知世界的终结——21世纪社会科学》,冯炳昆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事实上,是西方国家遇到了近代宪政立法确立的“公民”概念的认识危机,(民族国家)公民法律身份遭遇公民文化身份多样性的挑战。
现代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化发展和全球经济关系的形成,导致国际社会范围内的大规模人口流动,以传统国家概念和地域归属概念为核心的“公民权”概念正在被动摇,而且已经认为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人的需要。“普遍适用的公民资格概念与区分较细的公民资格概念之间的矛盾,正是在城市中表现的最为明显。……,认为城市政府对移民和少数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反应或许比国家政府(指中央政府,引者注。)更灵敏一些。”[12]西方一些学者开始倾向于认为,传统的公民权概念在多元文化并存的城市化世界存在着局限性,不能包含由于移民所带来的新的城市社会关系中新的权利要求,提出建立多元文化城市的新型公民权利模式。“移民和少数民族群体在欧洲各国的作用、社会地位,其所受到的种种排斥和被所在社会接纳的可能性等政治问题,近年来已促使人们对公民权利的概念与民主社会的构想作出更多的反思。”“有许多理由可以说明,城市最适合考察‘地区性公民权利’以及移民—少数民族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情况。许多观察者一般都认为,举凡探讨公民权利,城市这一概念总是隐含其中。”“只要讨论到公民身份的问题,就不能不说到城市;我们因为生活在城市,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因为正是城市的环境使我们时刻都能意识到我们属于或不属于所谓的政治社会。”[12]甚至更为突出的观点提出,要重新考察和评价西欧历史以来形成的代议制宪法体制:“以当前理论的最主要的观点观之,重新界定公民权利这一概念意味着废止代议制的某些形式,代之以能够使少数民族及移民更深入地参与社会事务的体制。”[13]传统的法律理论中的公民权概念是以国家为范围,以国籍作为取得公民权的基本资格,公民权就以人的国籍归属来决定着法律的关注范围。但是,在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跨国资本的普遍兴起,统一市场的要求下,各国间存在许多来自其它国家的人们从事各种工作,尤其在西欧国家存在大批来自发展中国家以及东欧国家的移民。据统计,二战后进入欧洲的移民约三千多万,这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为壮观的人口迁移,而且散居在欧洲的这些移民主要聚集在欧洲的城市。这是一场劳动力在国际市场范围内的流动,其实,也是不同民族人口的流动和结合。移民的存在,对接受移民的国家来说是将导致该国民族关系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类型的民族问题,呈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或少数民族现象的新特征。这种民族问题不同于以往多民族国家由于民族关系的传统历史格局而形成的民族问题,这种问题在当代的发达国家被关注并被界定为城市的新型公民权问题。因为,由于移民所导致的民族关系的变化问题,主要是在城市社会中发生的,移民几乎主要集中在城市里。这种民族问题不会出现一定区域的少数民族对国家是否认同的问题,而是在新的民族聚居区中如何赢得同等的公民权地位的问题。传统的西欧民族国家以国籍为基本条件的公民权概念,在移民集中的城市正在发生动摇。这是国际社会多元文化的民族问题在当代欧洲国家法律领域的一个新趋向。欧洲联盟如何建立他们的新公民概念来包容他们?宪法爱国主义?
在近代自由主义法律观念所确立的“公民”概念中,强调公民不论民族、性别、财产、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等的差异,要求在法律上均被同等地对待,力图建构“人”的观念的一般性看待的普遍基础,是对“人”的存在的认识的转变。它在法律上力图排除了“人”的存在的因财产(压迫)、宗教信仰(排斥)、教育程度(机会不公)、性别(歧视)、民族(不认同)等而具有影响平等地位的“特殊性”因素,这(公民权)是近代以来形式主义法律观的结果。近代法所建立起来的这种抽取并排除人一切个人特色(纯粹人)的概念是着力于对前近代法(封建法)的人的概念的身份性质的反动和超越。因为,在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看来,前近代社会封建法人的身份权的规定,既是对他者的先天(出生)的优势,构成不平等安排。女权主义理论和多元文化理论在法律上要求在实质上关注妇女、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也是被视为一种“特殊身份权”的要求。但是,这种“特殊身份”恰恰不同于前近代社会封建法中构成对他者优势的人的身份权性质,在当代法的实践中相反地成为弱者的身份(同样的不平等)。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法律观的发展特征之一。对法律权利的认识和分配从一般的“普遍公民权”的保障开始倾向于对“特殊公民权”关注的发展,包括少数民族、妇女、老年人等特殊公民群体。这一趋向表明,社会对“人”的存在的另一种“特殊性”状况在当代法的实践领域中的肯定,并开始给予关注,即任何个人作为“公民”拥有的“公民权利”,可能由于他们自身状况以及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差异,而拥有权利的实质内涵可能也不一样,也就是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它体现着从近代以来所建立的“人人平等”的普遍的形式主义法律观开始动摇,也同时预示着现代社会对“公民”概念实质内涵的认识深化。我们知道,近代以来民族国家根据其国籍法将其居民界定为“公民身份”。但是作为民族国家公民的事实存在又分别可以用“阶级”、“民族”、“性别”等划分为不同身份差异的公民群体,而这在实际上构成“公民群体”存在的真实性质。这一点也构成了我们现代社会对“文化权利”作为一项特殊权利问题来认识的基础,它的基本内涵在当代全球社会日益争议并部分地达成共识。因此,如何将“公民”概念放到具有公民共同性存在的“公民群体”状况中考察,而同时保证根据特殊状况考虑的公民权利不构成新的不平等?自由主义理论(罗尔斯)同样关注:“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7]这就是多元文化平等理论在积极建设方面面临的基本方法上的困境。
三、多元文化与平等对待:语言权与学校教育
文化多元性事实使人们探讨“文化如何成为权利”的问题。哈贝马斯说:“我们一旦把某个问题当作权利问题来处理,就已经开始接手一种现代法律概念;仅仅由于概念的原因,现代法律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探讨法治国家的建筑术及其丰富的前提。这也有助于我们讨论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法律平等和平等承认问题。这些文化群体由于传统、生活方式、种族起源等的不同而相互区别开来。为了维护和发展起认同,它们的成员也要求与其它一切群体区别开来。”[14](P351)事实上,这一问题作为人权问题引来广泛争议。争议涉及到文化权利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是普遍性权利还是特殊权利等多方面。[15]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两个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文化权利”的概念。(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位波兰国际法学者这样解释这个问题:“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在消极对待文化权利的主要原因中,还应该提到政府的担心和恐惧。他们害怕一旦承认各种不同文化认同的权利,承认弱势人群,尤其是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有认同的权利,就会鼓励分裂,危害国家统一。由于这一原因,旧金山会议才未将文化权利写进联合国宪章。出于同样的原因,《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包括少数民族成员的文化权利。”参见[乌拉圭]埃克托尔·格·埃斯比尔:《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多样性》,《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4期。)在法律上定义文化的概念是件困难的工作,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1条规定:“1.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2.各国应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它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从两个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反映出,支持“文化成为权利”的认识是将文化权利作为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部分看待,目的是通过承认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在价值而鼓励文化多样性发展。在实践中,多元文化的权利要求经常涉及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地位和学校教育这两个方面。
文化多样性最容易见到的例证是语言的分歧。语言问题反映文化的最本质的方面。也有学者说语言是内在的文化,语言问题是民族问题的缩影。[9](P274)在通常所认为的民族特征中,民族语言特征几乎是最为深层的特征。因而,语言问题就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种民族语言的存在和发展如果受到某种来自制度的或者社会的排斥和限制,那么,一种民族文化就会失去发展的可能。“不同民族语言及其使用的制度安排”,是许多国家在民族关系立法安排中,一般给予特别关注的领域。语言及其使用的安排主要涉及公共领域:报纸、广播、教育、出版、影视等领域,一般称为“语言权”问题。
许多国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族际语言关系问题。在比利时、瑞士存在的佛赖芒语和法语、德语之间的问题,在加拿大的英语和法语之间关系的问题,在马来西亚存在马来语和华语之间关系地位的问题,在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存在俄语与各国民族语言之间的问题,在印度发生的英语、印地语以及其它邦地方语言之间的问题等等。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一个国家存在民族语言的多样性和使用中存在的矛盾冲突并不具有必然分离的作用或导致国家分裂。对不同民族语言的差别和对这种差别的恰当的法律安排,并不意味着使它会使人们彼此分离和成为沟通的障碍。许多国家分别根据自己国家的民族关系的特点作出了特殊的法律安排,从而避免语言之间的冲突和民族关系危机的发生。美国学者达尔以荷兰、比利时、瑞士等西欧国家作为较为典型的制度范例分析后提出:“要解决文化分裂的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不存在什么普遍适用的办法;每一种办法都应当适应该国的特点。”[16](P201-204)多民族国家对不同民族语言进行合理安排的意义在于,根据本国民族语言历史变化和现实,支持多元文化语言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谐的作用。
多元文化语言平等要求派生出教育问题,主要是“双语教育”(bilingualism)。在实际中,涉及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如何安排不同民族语言教学为典型形式。这个问题在有的国家带来的冲突要求,成为爆炸性的社会政治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从联合国到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而不同时规定主体民族使用语言权利的问题。因此多元文化教育的合理安排,就构成法律上对待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又一个独特方面。
《联合国为和平、人权和民主的教育综合行动纲领》提出,教育担负着“使个人在不同社会一文化环境下识别那些能被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同时,教育必须发展承认并接受存在于各种个人、男女、民族和文化之中的价值观的能力,并发展同他人进行交流、分享和合作的能力。多元化社会和多文化世界的公民,应能承认他们对形势和问题的解释植根于他们个人的生活、他们社会的历史以及他们的文化传统。”[17](P192-202)因此,这里的“教育”概念包含:(1)如何使多元文化中的个人实现公民教育,保证教育的普遍性目标;(2)教育考虑个人的不同文化传统差异以及继承的特殊性认同。如果前一点(全民教育)是各国现代教育的共同点,那么后一点就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教育的之间的差异。这就是当代教育的普遍性和多元文化教育的特殊性的相互关系问题。正是教育的特殊性决定着,在现代国家的多元文化教育问题上,存在如何合理分配教育资源而引发冲突的可能性。以教育发达的美国而言,过去美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一个缺陷在于对不同种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上的排斥性,著名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的歧视性安排,构成了几乎一个世纪美国社会种族冲突的焦点。由此,德沃金对美国公民权在教育领域的状况评价道:“自从1954年最高法院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种族融合的教育以来,除了在约翰逊政府的几年之外,我们尚未有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愿意把这一原则接受为最高的原则。在过去几年里,我们倒曾经有一个看起来决意要破坏这一原则的国家行政机关。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整体上来说,如果最高法院在1954年和以后的时间里没有以它曾经使用的方式干预这一问题,现在美国的种族状况会更令人满意。”[18](P195)事实上,这个问题也几乎是困扰北美国家一个多世纪,力图以司法方式解决(最高法院的众多判决)的最严肃的种族社会冲突问题。前苏联20世纪60年代以后,就在作为各联邦主体的加盟共和国内减少和限制本民族语言的使用范围,在学校教育中人为地加强俄语的学习和使用,苏联宪法中规定的各民族自主地使用语言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发展本民族语言的问题。尤其是在苏共25大上明确要求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加强和改进学习俄语的问题,提出“掌握族际语言——俄语是非俄罗斯民族语言发展的总方针”等不切实际的主张。过于强调俄语在国家社会生括中甚至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也是引起苏联民族冲突增加,导致国家认同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中国实践
(一)多民族国家的中国文化的历史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这是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历史生活实践。多元文化理论是西方,而且主要是北美国家兴起的本土民族理论,在那里,主要是移民历史而形成的多元文化关系的缘故。但是,在中国这样历史传统的多民族国家,并不需要一个多元文化理论的指导,也不会形成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思想。今天作为整体的中国文化是从历史上各民族文化的丰富融和的集合。文化认同危机冲突不会我们的问题,我们面临的是文化发展的先进性和现代化的问题。
(二)少数民族文化作为宪法权利的安排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范围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我国艺术事业、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等广泛领域。[19]宪法(第4条、119条)对少数民族权利作出了一般性规定:(1)“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3)“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的法律政策保障
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权利的实施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民族语言与文化的发展的专门体制安排,主要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设置上,通过地方自治权体制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教育得以发展。二是,国家建立了一套支持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教育的专门法律与政策系统,总称为“民族工作政策”。这些政策大多由中央政府专门根据发展少数民族事务的需要颁布并督促实施的,涉及地方财政、民族教育、民族文字出版、民族语言广播电视、民族语文报纸期刊、高等教育中的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民族文学语言专业学科研究、民族文化历史遗产保护等多方面。
(四)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制度安排
“民族教育”是中国教育制度的一个特殊的、专门的概念。(注:国家教委对“民族教育”概念明确地解释为:“我国的民族教育,就其范围来说,是指对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成员所实施的教育。从民族教育工作角度看,集中到一点,就是必须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这既是过去改革与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参见李铁映:《大力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载《国家民委文件选编》(下册),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年版,第861页。)民族教育包括从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民族语文教材、双语教学到课程设置、从办学体制、财政经费到管理模式等一系列方面。目的是保证少数民族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更多分享国家教育资源;民族教育的这个制度功能使少数民族公民个人有能力、有机会参与社会市场竞争,培养公民理想,使个人的民族身份融于国家公民身份里,建构一般公民身份的政治认同;另一方面,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实施双语教育,发展民族文化,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保持,使国家一般公民文化的建立拥有多样民族文化的丰富源泉,从而维护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发展中国先进文化。
(五)民族团结思想理论资源是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交往认同的历史结晶
中国的历史是一部丰富的民族关系史。“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离不开少数民族”的描述既是民族团结关系的理论,也是真实的民族历史关系写照。它不同于欧洲和北美国家因移民关系而形成的多元文化关系。在民族冲突与融合的交往关系中形成的中国文化经历了多次各民族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吸收的历史过程,通过在习俗、礼制、信仰、文字、服饰、婚姻等的交往而逐步建立各民族文化间的相互承认,逐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中国文化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并使各民族文化在每一次交往中获得再生发展。因此,各民族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国文化作为母文化的滋养。因此,中国现时民族理论和政策部分是我们过去所积累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它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多元民族文化的本土理论。
(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发展的当代实践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民族政策的重大实践,这些法律政策实践反映着中国各少数民族在文化方面的发展要求。在中国,少数民族的艺术事业、传统医药和传统体育等广泛领域,不仅是保护的问题,而是已经通过形成民族文化产业和市场,而成为各民族公民的生活实践,并被各民族相互吸收承认。在当代,中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也是民族文化的开发发展,其中中央政府提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其作为我国的重要文化资源。[20]这是中国政府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认识出发,避免西方传统工业化发展实施地区开发的缺陷,通过合理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使少数民族文化获得进一步发展。这是一种新的工业发展观,也是科学的发展观,是探索中国西部少数民族现代化的新实践。这是少数民族人权保护事业的中国经验。
收稿日期:200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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