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研究(1949—1952),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私营企业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4)-05-0023-11 新中国成立后,私营企业的工资处理成为新政权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私营企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私营企业不论在数量还是产值上都不容忽视;同时工资问题既牵涉工人切身利益,又关联企业经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问题,学界甚少关注,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而上海是近代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工商业中心,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全国历史最悠久,数量最集中,规模最庞大,私营企业的工资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档案史料,着重研究1949年至1952年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问题,以此呈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初步探索,揭示国家与工人在工资调控中的复杂关系。 工资的增加是工人生活逐步改善的关键因素,提高工人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促进新中国主人翁积极投入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不过,破败的生产、凋敝的经济及工业化的远大前景是新政权考虑生产与生活问题的核心要素,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实现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等因素都制约着工人工资水平的增长。新政权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根本目标,“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①,“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只能循着经济发展的步骤来提高”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中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③,为推进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恢复私营企业生产、一切以生产为中心成为处理私营企业各项事务的方针,工资问题的处理亦以此为指导。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共中央对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改善工人待遇问题已有一定认识。毛泽东在1940年曾指出,根据地“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否则,工厂关门,对于抗日不利,也害了工人自己”,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④。1947年后,针对人民解放军占领城市初期出现的侵犯工商业财产的情况,以及税收和劳资关系方面出现的过左政策,中共中央将“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并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的总方针,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之后,中共中央多次下发指示,要求“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⑤。194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指示》明确指出,必须反对盲目的无限制过分提高工资的倾向,“因为这种办法并不能提高工人的积极性,狭隘的眼前的工人福利观点会损失工人的永久利益,会使企业无法扩大生产,甚至无法继续再生产,这是工资的自杀政策”⑥。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中共中央先后多次对新解放城市职工工资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原职原薪”是主要原则,对年终双薪、安抚金、休假等特殊待遇均按旧规执行。虽然中共中央此时以平稳过渡、稳定秩序为指导思想,但对过高的工资待遇问题也作了一些指示,如“不要多改变城市工人的工资待遇,使之与设在乡村中的工厂的工人工资看齐”,“在人民政府确有困难时,不独这些特殊待遇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就是职工的工资也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只要解释得好,工人是能忍受一些困难,谅解我们的”⑦。可见,以生产为中心、适当让工人作出牺牲、统筹兼顾、控制工人工资水平等理念是之前政策的延续,这将影响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政策和举措。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公营企业工资金额和发放办法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处理,而对私营企业,政府并未做硬性规定,要求劳资双方依据劳资两利原则,共同协商处理工资问题⑧。从表面来看,私营企业劳资双方拥有协商决定权,但不容忽视的是,劳资协商必须符合中共中央提出的“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方针。所谓“劳资两利”,即为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必须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只顾劳资任何一方利益。从1949年5月到1950年6月,上海的私营企业大都处于维持生产、克服困难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资两利”更多指向要求工人作出让步,以使资方获利、企业得以恢复和发展。 上海解放时,经济已陷入困境,工商业不振,物价飞涨。据统计,1949年6月初上海开工的厂家不足1/3,开工厂家的生产量大多只占其最高生产量的10%至30%⑨。1949年6月到8月,上海市劳动局处理的劳资争议“案件共一六八四件,计六月份三六五件,七月份五一九件,八月份八百件,经过其他方面直接解决的未统计在内”⑩,争议事项主要是改善待遇和复业复工问题。上海频繁的劳资纠纷是当时各地新解放城市的一个缩影:长期战争和国民党封锁海口,使国内经济凋敝,民众生活痛苦不堪;适逢政权变动,劳方存在“清算报复”思想、误解“翻身”之意,片面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而资方的态度则是怕、推、拖、逃、逼,导致工厂商店普遍关门歇业(11)。上海劳资纠纷事件频繁和工商业破败比其他城市更为严重,“劳资纠纷在七月份达二千件以上,上海工商业在当时实际处于难于维持的状态”(12)。 实际上,“斗老板,涨工资”和工商业凋敝等现象在最先解放的北平和天津等城市早已存在,“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也最先在这些城市得到初步实践。1949年5月初,北平私营中国牙刷厂工人与资方民主协商,工人自动降低工资,协助资方发展生产。这一事例被作为新解放城市执行“劳资两利”方针的典型宣传对象,传递了中共中央在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关系上所做的选择以及需要工人作出让步的重要信息。因此,为着发展生产,需要劳资两利,工人不应只强调自身利益,工人的让步是为了今后的长远利益,即“从发展中改善生活”(13)。这为后来的城市实践提供了一定借鉴。 面对频繁的工资纠纷及工人的迫切要求,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饶漱石明确提出:“工人合法的政治地位和正当的经济利益是必须受到政府和工会的保护,绝不许任何人侵犯的;但是,如果工人忽视本厂的具体条件(原料条件、生产条件和营业情况)提出过高的劳动条件,我们也是不赞成的。”(14)上海市政府进一步提出处理劳资纠纷的原则:对于工人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原则上我们不予支持”;资方提出减低工资,“如果资方确有困难,我们应予同意”;对于因纠纷引起的特殊事件,如工人的罢工、包围等,“应先分析其行动是否合理”,“如果是不合理的,我们须立即阻止及干涉,会同公安局处理”(15)。 上海市政府控制工人工资增加的意图是明显的,“一切为着生产”是处理工资问题的最高准则,这不是商讨涨工资的时候,而是如何降低工资、帮助资方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尤其面对停工关厂增多、解雇遣散纠纷随之增多的情形,号召工人在工资问题上作出让步、共度时艰成为政府调节劳资关系、恢复生产的重要举措。同时,工人也表现出较高的政治觉悟,“一般能照顾资方经营的困难”,在工资问题上采取了多种让步方式:(1)一些企业的职工自动把折米计算改为折实计算(16);(2)劳方主动提出不普遍加薪,如染织业在协商集体合同时,劳方主动向资方提出保证,“为照顾目前环境困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劳方不得提出普遍加薪的要求”(17);(3)劳方自动减薪,如大统染织厂全体职工同意,凡底薪在30元以内者仍按原薪发放,“在三十元以上者,则按照原来底薪折扣发放工资,折扣率按底薪比例递增”(18);(4)劳方把工资存放在资方手上或视营业情形而定工资标准(19)。 1950年2月6日,上海杨浦等区的发电厂遭到国民党飞机轰炸,全城停电,大部分工业陷入停顿,对上海经济恢复造成重大打击。同时,平抑物价和统一财经等工作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但旧中国长期通货膨胀造成的经济畸形,物价稳定后虚假购买力的消失,在统一财经工作中银根抽得过紧,国营贸易前进的步子过快,社会需求压缩过急,都导致部分私营工商业负担过重(20)。 “二六”轰炸使上海经济形势的转变比全国其他城市来得早。从1950年3月起,上海申请停歇的工厂商店急剧增多。不少资本家抽逃企业资金,擅自停工、歇业,有的一走了之,造成大批工人失业,劳资关系普遍趋于紧张,“4月份,由于资方经营消极而发生的解雇、遣散等劳资争议事件,竟占这个月劳资争议总件数的57%,5月份的比重更上升为将近70%”(21)。 面对工商业的萧条及随之而来的劳资纠纷,上海市政府积极进行工商业调整,并努力介入劳资关系的调整,“号召工人同志带头作各种紧缩,忍痛减低生活,来求得工商业之维持”(22)。这意味着为维持生产,工人必须压低工资甚至不领工资。1950年2月成立的上海市总工会也积极指导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展开对工人的宣传教育,劝说工人降低工资,从而解决劳资争议。 此外,为解决经济困难引起的过剩劳动力问题,上海市总工会提出“停薪留职”的办法,“如果不这样做,今天维持生产就不可能,而对于未来的发展亦无保证。这样做了,虽然一部分停薪留职的员工生活,暂时要困难一点,但今天的生产可以因此维持下去,对于未来的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也有很大的好处”。为保证停薪留职员工最低限度的生活,政府出台《上海市为维持生产停薪留职员工暂行救济办法》。(23)“停薪留职”实际上意味着工人失业。由于经济萧条,工厂开工不足,过多工人成为企业的一大负担,上海市总工会试图以此权宜之计解救当前的困难(24)。 与政府极力号召工人主动让步的同时,劳方降低工资、团结资方、共同克服困难的事例也不少:“二月六日以后,私营纱厂几乎普遍地欠发工资、代办米、奖金等有达五六期之多的,但生产量并未因此降低,相反的几乎是普遍的提高,纱布产量均较二六前增加14—17%。”(25)上海市政府对工人的行为给予肯定,在走出困境之后,陈毅市长在一次报告中指出:“如果没有工人阶级吃苦耐劳,坚持克服困难的精神和主动带头的劳资团结,协力维持,则目前的好转仍是不可能的!”(26) 在上海解放后的一年间,面对工商业的破败,为恢复生产,政府两次号召工人降低工资。而工人也明白,只有生产恢复起来,生计才能得到保障。因此特殊时期的劳资双方是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利益的趋同使工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团结资方,并在工资待遇上作出让步。不过工人的让步是有限度的。据资料记载,1949年九十月间,在一些生产好转的企业中,劳方关于调整工资待遇的要求逐渐增加(27)。1950年6月后,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劳方的这种要求更为增多,工资调控更趋复杂。 1950年6月后,随着部分产业的经济形势趋于好转,工人开始要求调整工资待遇。工人们认为,在困难时期他们在工资待遇上作出了让步,现在企业由亏本而保本,由保本而盈利,企业应该恢复工资折扣甚至略有补偿,私营企业的工资待遇问题日益突出。 一是工人的要求往往偏高,一些企业工人不仅要求恢复工资折扣,甚至要求提高工资金额。如华丰钢铁厂在困难时期工资按1.8折实单位计算(该业一般均按2.0单位计算),营业好转后,劳方要求增加为2.2(28)。 二是变相增加工资情形较多。如电机业工人采取开慢车的方式,消极怠工,“借口生活忙,要求加夜班”,资方怕不能如期完成生产任务,为避免延期罚款,于是新中国成立前的加班制又普遍在电机业里复活。这种加夜班的方式,并非生产量有较大提高,事实上是变相加工资。(29)另一种变相增加工资的形式则是实行超额奖。为满足部分工人增加工资的要求,情况较好的部分工厂拟订和实行了超额生产奖励制度。但各厂所订奖励制度办法,多与奖励制度的实际意义不相符合,最普遍而且严重的偏向是故意压低生产定额、奖金平均分配,导致变相增加工资和少数工厂平分利润的现象(30)。 三是劳资双方往往不经劳动局审批,自行调整工资待遇。之所以不上报劳动局,是因为担心不被批准。1950年七八月间,新安电机厂、永新雨衣厂等经劳资协商实施奖励,都未到劳动局备案(31)。1950年6月中旬,永新电工器材厂劳方提出要求调整工资,劳资双方未征求上级工会及公会的意见,就通过“每年年终调整一次”的办法(32)。 四是工资纠纷又趋增加。之前由资方挑起的解雇、遣散案件逐渐转变为工人要求调整工资待遇引发的工资纠纷案件。1950年7月是劳资争议反弹的一段时期,工资纠纷案件明显多于其他案件:工资及待遇纠纷有240件、复工有158件、解雇有138件(33)。 因工人要求调整工资待遇,造成工人工资的待遇增加,劳资双方自行协商而不备案,甚至形成纠纷。这些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当时普遍缺乏是否可以增加工资的依据。对此,劳动局深有感触:“一般劳资双方怕到劳动局批不准,所以便对我们隐瞒,这也是因为我们还未能拿出这方面的办法来,或明确表示态度所致。”(34)因此,为改变工会和劳动局的被动局面,妥善解决工资问题,上海市政府必须作出适当的决定。 经过慎重考虑和准备,上海市劳动局在1950年9月提出《关于工厂企业目前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该文件首先提出处理调整工资待遇问题的四个原则:照顾职工最低生活,照顾企业生产情况和积累资金,照顾全厂全业全市影响,照顾全国影响。尽管“照顾职工的最低生活”排在首位,但它无法摆脱后面几个“照顾”的影响,也就是四方面“应同时兼顾,不可偏废”。(35)“四位一体”是政府的明确指示,其实质仍以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同时遵循当时中共中央制定的“四面八方”的经济政策。 在“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下,工人的要求被置于国家建设之后,“如果过早地提出提高工资待遇、改善生活的要求,提出彻底改革不合理工资制度的要求,我们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不妥当的,这是一种对生产现状的好转过分夸大的情绪,是只顾局部利益、目前利益的片面做法,是会阻碍生产的继续好转,和违反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的”(36)。 为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政府列出了六条处理意见。前三条针对企业营业好转情形提出:生产营业已好转且有盈余的企业,因过去减少工资过多,工人无法维持最低生活者,“应酌量情况恢复原有工资之一部或全部”;生产营业还不能保本的企业,“已经减低的工资待遇,暂不应要求恢复”;营业困难仍严重的企业,工人应通过劳资协商减低一部分工资待遇,团结资方、渡过难关(37)。“酌量恢复”“暂时不恢复”“减低”等关键词传递了政府对是否恢复工资折扣的鲜明意图:恢复工资得视企业生产营业情形,但即便盈利企业在恢复工资时仍应慎重。后三条意见则主要指向企业所订的工资标准要与全业全市大体一致、盈利企业多举办安全卫生和公共福利事业、纠正把生产奖金变成为变相普加工资等情况。 在这份文件中,上海市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朗的,即严格控制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整。这固然受到发展生产这个中心任务的限制,但也可看出地方政府在工资处理上的审慎态度。在中央未有工资制度、工资改革的统一决定前,上海提出“不应轻易作全面改革,即使要作重点试验,亦应很慎重以免走了弯路,引起新的混乱”。同时,上海市政府在等待中央颁布工资法的过程中,担心工人工资还要减低,因此对工人的工资调整要求抠得很紧(38)。 这份文件使政府处理工资备案与工资纠纷问题有了一定依据,严格控制则是其基本处理方针。根据政府指示,各业相继制定了临时协定,各企业恢复折扣工资或调整工资不得违背全业协定。不过过严的控制并没有能够消弭工人要求调整工资待遇的情绪。随着经济情况的继续好转,工人普遍要求恢复折扣工资,同时企业转入“地下”私自协商、增加工资的现象更为增多。染织业若干厂劳资双方违反临时协定,瞒着上级工会和劳动局及同业资方,私自协商增加工资,如新来印染厂普加一角至四角,对外用“加班方加工资”的说法来敷衍外人,资方说:“每月多花一千多万无所谓。”(39)工资争议又渐趋增多,“八月份只43件,九月份65件,十月份94件,十一月份有126件”(40)。 种种现象表明,政府试图严格控制工资调整的处理意见并没有在私营企业得到落实。工资情形的混乱、工人对政府和工会的不满、对生产的消极影响等情况依然困扰着政府。在现实面前,政府严格控制的态度在1950年底发生了转变,既在恢复工资折扣方面有所松动,并提出了对工资的适当调整。当然,适当调整工资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普加工资而是将部分过于不合乎生产要求的工资作适当的较为合理的调整。在上海尚未有较统一的工资制度之前,在今天生产好转的工厂企业中应该按照不影响企业好转的巩固、不影响他厂他业以及与其他地区的工人生活不造成特殊距离的情形下,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否则对生产的发展是会有影响的”(41)。 至此,上海市政府在处理工资调整上提出了“一般不动,个别极不合理工资调整”的方针,后来又称为“基本不动,局部调整”(42)。由紧到松的处理方针是政府面对工资调整现状作出的回应,体现了政府在工资问题处理上的弹性。之后,“对恢复工资与调整小工资已较前放宽,有时主动照顾”(43)。到1950年底,经济情况好转的企业在劳资协商下“一般都恢复原议折合率,部分原来折合率低于国营厂的企业也有调整提高到与国营厂相同的”(44)。 可是,在处理工资争议及工资备案时,劳动局、工会仍会遇到很多具体操作问题,如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和工资是否合理的确认。既要满足工人调整不合理工资的要求,又要避免“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才能达到平衡对政府来说并不易解决。尤其进入被工商界称作“黄金年”的1951年后,工人要求调整工资的呼声再次高涨,工资问题再次凸显。 工人认为,政府同意调整不合理工资,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一些资方认为,一旦满足部分工人调整工资的要求,那么就容易演变为普遍增加工资,而这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因此不敢轻易同意工人的调整要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资方为追逐利润,对于工人的要求满口答应,有时甚至主动增加工人工资。如外商华铝钢精厂生意很好,工人要求加薪,资方先加职员再加工人。不少中小型厂向高看齐,要求普遍加薪,有的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发昌金记机器厂94.54%的工人加薪26.98%,永记钢皮厂74%的工人加薪30%,美成机器厂80%的工人加薪20%(45)。许多小厂因工人缺乏,生产任务忙,工人借机要挟,导致一些小厂的工资超过大厂。还有一些企业形成了周期性增加工资的情况。(46) 在劳资协商增加工资的过程中,往往由资方提出一笔数字,交给工会,而工会则交给工人进行民主评薪、自报公议,从而“形成不论技术、不是解决不合理工资问题,而是大工资少加、小工资多加、平均主义普加现象”(47)。在处理工资问题上,政府显得较为被动。工会干部和劳动局工资科干部怕影响全局,造成混乱,不敢同意工人的增加工资要求,多方设法纠正。 总之,漫无标准地乱加工资和周期性地增加工资,形成了1951年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混乱状态。如何处理工资调整及增加问题,成为政府急需解决的难题。于是,上海市劳动局在1951年底提出《关于处理目前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补充意见》,针对各类工资调整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如属于全业性工资调整问题,应由产业工会、同业公会及时组织工资研究委员会、草拟工资等级方案,工资标准可分成若干等。对于不合理工资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地适当解决。对于部分企业周期性增加工资,原则上应通过工商联、同业公会及产业工会予以说服教育纠正。各厂调整工资、增加工时,特别对民主评薪、自报公议及由资方提出一笔数字劳方自行分配等方式,在缺乏标准及条件尚未具备情况下,一般不宜提倡,应及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工会和同业公会研究请示。(48) 在上述意见中,政府对增加和调整工资的处理是慎重的,并不反对私营企业调整工资,但是对处理程序进行了强调,尤其突出了产业工会、同业公会在具体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不过这份意见也存在一些问题:出台的时间太晚,已无法改变1951年私营企业工资自流现象的初步显现;把处理的权力给予产业工会和同业公会,但在处理工资调整中它们究竟能发挥多少实质作用则值得怀疑。尤其在1952年“五反”运动开展后,资方地位的削弱和劳方权利的增强都大大减弱了同业公会的效力,而产业工会为组织工人揭发资方的“五毒”,需要与工人紧密合作,在工资问题上不便与工人发生争执。因此,1952年“五反”运动的开展使这份意见失去了实施的环境,私营企业的工资问题更趋复杂。 1952年“五反”运动使私营企业阶级关系发生了变化,确立了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工人更加没有节制地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资方,或为了讨好工人,企图蒙混过关,或被工人发现利润厚、赚钱多,或迫于工人的强制要求,或“抱横竖横态度,要搞垮企业”,因此这段时期增加工资的单位也较多(49)。一些企业的工人在运动中干涉资方的合理要求,甚至发生过左行为,逼迫资方吐出经营所得。 在这种形势下,工商业明显受到运动冲击,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停薪、欠薪问题激增。据劳动局统计,1952年“五反”运动期间,资本家停薪、欠薪事件多于1950年“二六”轰炸期间,1952年2月至6月统计共3556件,关系人数104098人(50)。 与解放初期和1950年“二六”轰炸后相同的是,“五反”运动使得生产困难和劳资关系紧张的局面再度呈现,工资问题同样被卷入这种复杂的局面。与此前一样,“五反”运动基本结束后(51),党和政府就把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团结资方”也再次成为政府对工人的要求。不过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政府不再以降低工资作为号召,这是因为“五反”运动以打击工商业资产阶级为目标,在工资问题上不能对他们做过多让步,工人地位的提升和调整工资愿望的迫切也不允许过度压制工人积极性。 政府据此提出了处理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总原则,即“五反”运动以后,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中心任务应是发动群众、团结资方、搞好生产、解决工人迫切要求,工资问题应在生产恢复与发展的基础上,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合理调整(52)。很明显,政府把工人的迫切要求指向企业的开工和生产的恢复,把工资问题置于其后。 针对工人过高的工资要求,意见指出应说服教育工人,一般应暂时维持原状;生产营业尚有困难、企业工资已达同业一般标准者,不得调整或增加工资,各企业不得以变相名义增加工资等;应主动积极支持工人尽可能地解决存在的过低、不合理工资,包括明确升职且已工作固定者,如学徒升工人,练习生升职员,杂工、小工升技工等得调整工资;企业内部少数工人工资比较其同等技术或职务工人工资明显过低者酌予调整等;区委、工会、劳动局等各方面对处理私营企业的工资问题,应求得步调一致,该调整的调整,不该调整的则一致说服工人(53)。 从“五反”运动后政府针对工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来看,以生产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在劳资关系紧张的状态下,“劳资两利”依旧是政府的处理原则,劝工人作出让步仍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举措。当然,形势转变下工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受到妨碍,因此这次提出的让步并不是号召工人降低工资,而是让工人不要提出过高的工资要求,同时不要对资方、职员的薪水有过多干涉。面对工人要求与行为的过分强势,政府给予了一定压制,试图稳定工人的工资水平。而对个别极不合理工资,政府表现出给予调整的积极态度,体现了政府满足工人合理要求的倾向。从意见主旨来看,“基本不动,局部调整”的方针继续被贯彻着。 总体来看,“基本不动,局部调整”的方针与具体处理意见对私营企业工资演变的影响是复杂的。它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基本不动”方针使增加基本工资的行为受到了限制。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要求调整不合理工资的案件与重订工资合同在“局部调整”方针的影响下增多了,变相工资在基本工资无法增加的情形下呈现进一步发展的态势。 据劳动局统计,1952年5月至9月,在受理的工资契约中,增加工资待遇与重订工资标准有598件,占94.28%,恢复原工资10件,降低工资26件。增加工资待遇与重订工资标准的合同主要有两种类型:合理调整类型与增加类型。增加工资的方式有三种:原工资较低的单位全面调整底薪,原工资较高的单位采用夜班伙食津贴、房贴、车贴等名义变相增加,超额奖的建立。(54)在这三种方式中,全面调整底薪是与“基本不动”的方针不符的,说明政府的严令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另外两种增加工资的方式,可以统称为变相工资的增加。 对于饭贴、房贴、升工、考勤、超额奖等变相工资的处理,政府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1950年9月处理工资待遇的意见曾提到应迅速纠正生产奖励制度上的各种偏向,说明政府已发现超额奖等生产奖金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后来处理工资问题的各类意见中,几乎没有提及生产奖金一事。“基本不动,局部调整”是针对工资的处理方针。也正是因为政府对奖金、福利的处理缺乏明确指示,私营企业里饭贴、升工等变相工资的种类日益增多,超额奖在各企业日益普及。超额奖规模的扩大是党和政府1953年推行“反经济主义”的导火线,当时政府有这样的反思:“劳资双方自发实行超额奖金办法,与限制增加工资亦有很大关系。”(55) 工资问题是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国家的调控准则、政府的处理意见在上海私营企业工资调控过程中一一呈现。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可以视作全国的一个缩影,它所呈现的特征及内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调控特征 1.调控最高准则:发展生产 发展生产是国家对私营企业工资进行调控的最高准则,改善工人生活、提高工人生活水平以生产发展为前提。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和政府一再倡导工人“要有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的精神,努力劳动,来做全国人民的表率”(56)。“吃苦在先”就意味着不要在意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在政府对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过程中,限制工人过高工资待遇是一以贯之的。同时,在发展生产的最终目标下,是否需要“劳资两利”视具体情境而定。当劳资关系极为紧张、生产亟待恢复时,就需要工人践行“劳资两利”,作出让步,或降低工资,或停薪留职。此时“劳资两利”是追求“发展生产”的重要途径。在生产一度恢复后,工资问题就不再是“劳资两利”所能涵盖和解决的。此时脱离“劳资两利”的“发展生产”直接成为党和政府处理工资问题的最高准则。 在以发展生产为最高准则的同时,上海市政府调控私营企业工资还始终注意国家所要求的“统筹兼顾”。第一是把握好私营企业工资调整与国家工资改革进程的关系。上海从1951年开始进行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试验,1952年正式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分批进行工资改革(57)。对私营企业工资,国家并未作必要的管理,但把私营企业工资调整作为工资改革的重要前奏和步骤来对待。“基本不动,局部调整”的处理方针,就是试图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大变动和工资制度的大调整,试图在私营企业改造后再作全面工资改革,亦即“目前一般应暂维持原状,徐图改革,以免形成混乱,造成全面改革工资时的困难”。(58)第二是兼顾公私、城乡等各类关系。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与国营和合营企业、工人与农民及各界民众、上海与其他城市等关系在上海调控私营企业工资时始终给予了关注,历次处理意见经常提到“应照顾全厂全业全市的影响”、“应照顾全国的影响,即是照顾其他地区的工人生活,照顾农民生活,照顾解放军生活”等。 2.调控实质:消极限制 消极限制是这一时期上海私营企业工资调控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处理方针和意见的滞后性,亦即在工资问题发生甚至严重后才提出方案或意见。在解放后一年多时间中,党和政府两次号召工人降低工资、共度时艰,其间并没有提出处理工资问题的明确办法,导致1950年7月后私营企业出现劳资双方“私自协商、私密解决”现象。之后,严格控制调整的方针在现实情形下很快转变为“基本不动,局部调整”方针。但对如何调整工资一直没有明确意见,往往在问题严重后才提出。缺乏处理经验是政策滞后于现实的一大因素,但缺乏计划、不主动研究私营企业工资状况,在整个调控过程中是十分明显的。 实际上,消极限制体现了政府处理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两难困境。政府必须面对来自工人方面诸如折扣工资的恢复、不合理工资制度的调整等利益诉求,还有工人因“基本不动,局部调整”方针而转向对变相工资的需求。但在私营企业改造未完成、工资改革未展开之时,政府只能采取一种折中办法。对国营企业来说,在统一调控下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与国家建设容易取得一致,工人利益在统一调控下也易于处理。私营企业显得较为复杂,国家不能强行介入私营企业内部。上海私营企业数量的庞大、类别的差异更增添了政府处理工资问题的艰难。于是,政府试图维持原状、限制工资增长,但在工资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每次所提“维持原状”就成了一种形式。 3.调控实效:工资自流 消极限制既然是囿于时势的调控策略,便无法真正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实际演变。1953年上海劳动局的一份报告指出上海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趋势:“因上海工资比全国各地均高,又很复杂,过去领导上一直采取消极限制增加的办法,实际上限制不住,各业仍在逐步增加。”劳动局对123家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查也显示,123家工厂全部工资奖金总额1952年比1951年增长14.6%,职工平均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伙食等)“五一年比五○年增加18%,五二年比五一年又增加11%,其中超额奖金增加165%,福利费增加了152%”。(59)1952年工人工资待遇比之前有了很大增加,尤其可以看到超额奖、福利费的增加幅度之大,说明政府限制基本工资增加的意图,反而导致变相工资的疯狂增长。 1954年初,上海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研究委员会在对各业各厂工资深入调查后指出,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比国营偏高的状况,基本上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造成的。解放初期机器、橡胶、毛纺、印染等业公私营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上是一致的,数年来国营工业工资水平虽也有增长,但私营工业工资水平上升更快,各业各厂的基本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60) 党和政府以发展生产为最高准则,试图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可是事与愿违,私营企业工资自流的现象并未得到遏制,工人工资在消极限制中持续增加。 (二)工资调控中的工人诉求 上海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时会提到资方主动增加工人工资、资方挑拨政府与工人关系的事例,要求注意私营企业的“限制与反限制”斗争问题。对资本家来说,唯利是图是其本性。在生产亟待恢复时期,资本家并不希望工人工资的增加,因为这会带来成本增加和利润减少。在企业恢复和生产好转时期,面对工人高涨的增资要求,资本家往往顺意而为,有时主动提出增加工资,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刺激生产以获利。在一定程度上,资本家主动增加工资或答应工人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有资本家向劳动局提出疑问:“如不加工资,定货很多,工人慢工怎么办?”(61) 所以,造成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情况主要来自于工人的利益诉求。在国民经济调整恢复时期,已成为国家主人翁的工人为什么不能体谅国家的苦衷、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不提增加工资的要求?这与工人的生活状况及对生活的期冀密切相关。 对于新中国的成立,广大劳动人民是满怀兴奋和期望的,也积极投入了新中国的各项建设。对于工业化的目标,解放初期工人并没有深入的认识,但是对于恢复和发展经济才能改善生活的朴素道理,他们是懂得的,因此在总体方向上国家与工人诉求是一致的。但对生活的直观感受同样是工人衡量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的一把重要尺子。当经济形势严峻时,如上海解放初期及“二六”轰炸时期,工人最初仍执著于开工复业、调整工资要求,一旦理性思考后,工人很快意识到生产恢复是维持自身生计的基础,因此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工资问题上作出让步,主动降低工资以协助资方共渡难关。此时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当生产恢复并好转后,工人在恢复原有工资的基础上,一再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这对工人来说也很正常。虽然工人已翻身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但生活状况的不理想依然客观存在。1950年8月,距离“二六”轰炸和工商业调整已有数月,劳动局在对棉纺、市政、机器、造船、橡胶等13个主要产业的118户工人的家计进行调查后发现,一般工人的生活待遇还是较苦的:“一般工人工资入不敷出,118户中,只有22户能够维持生活,有96户的工资收入,不够支出,需要借款来弥补一部分亏额,118户平均亏欠数占平均实际收入的16.6%。”(62)可见,生活状况的不理想是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主要原因。 此外,私营企业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是另一大因素。大企业工资较高,小企业工资偏低,同一企业内工资轻重倒置、差距悬殊。此类的不合理现象导致那些低工资的工人提出增加、调整工资的要求。对于私营企业工资制度问题,政府是清楚的,也正是基于此,调控政策由紧到松,提出了“局部调整”。可是“局部调整”服从于“基本不动”,诸多规定限制了一些工人正常的工资调整要求,于是溢出常规的变相工资便成为工人的追逐目标。 要关注长远利益,不要光顾眼前利益,是党和政府面向广大工人的宣传和教育内容。但对工人来说,长远利益重要,眼前利益也重要。生活是实实在在的,并不是制度可以任意约束的。在1949年至1952年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中,工人追求现实利益、要求增加工资的言语和行为再次诠释了这一点。 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有时交融,有时平行。工资问题对国家来说是关乎经济建设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工人来说是生活需求问题,这是摆在新政权面前的一个难题。在百废待兴、经济不发达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恢复和发展生产必然是第一要义。面对客观形势,国家决定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生活。在生活服从生产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自然成为党和政府的关注重点。因而,在私营企业各类变相工资恣意乱行之际,1953年“反经济主义”便接踵而至,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由此展开了另一段历程。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28页。 ②《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1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66页。 ⑤《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85页。 ⑥《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指示》(1948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D2-0-540-1。 ⑦《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25、56页。 ⑧《关于工资问题,可由劳资协商》,《新民晚报》1949年6月4日;《发薪主要办法,劳资协商为是》,《新民晚报》1949年6月13日。 ⑨转引自朱金海主编:《上海通史》第1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⑩《沪劳动局三个月来对劳资争议的调处工作——马纯古局长在劳动局成立大会上的报告》,《新华月报》1949年第1期。 (11)《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总结报告》(1950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29。 (12)《陈毅在上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81页。 (13)《平市私营中国牙刷工厂,明白劳资两利原则,改定工资发展生产》《从发展生产中改善生活》,《人民日报》1949年5月7日。 (14)《饶漱石同志在上海市产业家座谈会上讲话摘录》(1949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D2-0-540-10。 (15)《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1949年有关劳资争议的处理意见及劳资纠纷情况的报告》(1949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2-118。 (16)《上海私营企业职工协助资方战胜困难》,《人民日报》1949年9月12日。 (17)丁忱:《新民主主义的劳资关系》,新群出版社,1951年,第65—66页。 (18)《上海私营企业职工协助资方战胜困难》,《人民日报》1949年9月12日。 (19)上海总工会秘书处:《解放后上海工运资料:1949年5月—12月》,劳动出版社,1950年,第21—22页。 (20)吴承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1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866页。 (21)《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91页。 (22)《陈毅在上海》,第113页。 (23)《上海总工会关于失业工人救济与维持生产问题的报告》(1950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L1-1-6-60。 (24)以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人失业现象的考察往往忽略政府因素。 (25)《上海总工会关于失业工人救济与维持生产问题的报告》(1950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L1-1-6-60。 (26)《陈毅在上海》,第114页。 (27)丁忱:《新民主主义的劳资关系》,第73页。 (28)丁忱:《新民主主义的劳资关系》,第89页。 (29)《上海市劳动局调研室关于本市电机、铅印、面粉、卷烟、榨油等行业工资调查报告》(1950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188。 (30)《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1950年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上海市8个纱厂的工资调查报告》(195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16。 (31)《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1950年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上海市8个纱厂的工资调查报告》(195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16。 (32)《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关于上海市机器、电机、钢铁、造船四大五金行业的劳资情况、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195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2-392。 (33)《上海市劳资争议处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关于劳资争议案件统计图和逐月比较图》(195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2-119。 (34)《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1950年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上海市8个纱厂的工资调查报告》(195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16。 (3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厂企业目前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0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921-1。 (3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厂企业目前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0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921-1。 (3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厂企业目前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0年9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921-1。 (38)上海工人工资高于全国其他城市,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有拉低上海工资的计划。 (39)《中共上海市委工资委员会关于染织业员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1950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4-2-1-73。 (40)《1950年度调整劳资关系工作报告》(1951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80。 (41)《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1950年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上海市8个纱厂的工资调查报告》(195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16。 (42)《上海市劳动局工资处关于目前上海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情况与问题》(1954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936-1。 (43)《1950年度调整劳资关系工作报告》(1951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80。 (44)《关于解放以来本市工资制度逐步统一合理的一些材料》(1963年1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194-55。 (4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出席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简要报告和上海市典型厂工资及家计调查等材料》(1951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2-165。 (4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处理目前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补充意见》(195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30-18。 (4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处理目前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补充意见》(195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30-18。 (4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处理目前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补充意见》(195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1-30-18。 (49)《上海市劳动局工资处关于目前上海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情况与问题》(1954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936-1。 (50)停薪欠薪以1952年“五反”运动期间和1950年“二六”轰炸期间最多。以1950年2月至6月统计,共886件,40307人。从案件次数到关系人数,都以“五反”运动期间为多。参见《上海市劳动局1949年至1953年4月受理工资案件统计表》(1953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8-2-1185-7。 (51)学界一般认为上海“五反”运动从1952年2月开始,到7月结束。其实,运动在4月底5月初即已基本结束,之后主要是核实定案和退补工作。从档案来看,当时也认为5月初运动即已基本结束,因此档案中称5月后为“五反”运动之后。 (52)《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五反以后有关处理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几点意见》(1952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6-14。 (5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五反以后有关处理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几点意见》(1952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6-14。 (54)《关于“五反”以后劳资关系与劳动介绍工作上一些主要情况的报告》(1952年10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20-29。 (55)《关于上海私营企业中工资福利及超额奖金问题情况报告(初稿)》(1953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8-2-35-10。 (56)李立三:《关于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的几点说明》,读者书店,1949年,第4页。 (57)1952年至1953年,上海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的163个企业23.7万多职工分批进行了工资改革。参见《关于上海工资问题的一些资料》(1956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2-940。 (58)《中共上海市委上业生产委员会关于五反以后有关处理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几点意见》(1952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466-14。 (59)《关于上海私营企业中工资福利及超额奖金问题情况报告(初稿)》(1953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8-2-35-10。 (60)《中共上海市委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研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私营工业职工工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54年4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38-2-379。 (6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出席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简要报告和上海市典型厂工资及家计调查等材料》(1951年7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2-165。 (62)《1950年度调整劳资关系工作报告》(1951年1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27-1-80。上海私营企业工资调控研究(1949/1952)_企业工会论文
上海私营企业工资调控研究(1949/1952)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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