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许可对流动人口的制度后果与激励效应:制度引进与阶层内再分配_流动人口论文

居住证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制度后果及激励效应——制度导入与阶层内的再分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流动人口论文,阶层论文,效应论文,后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有关转型经济中社会分层的动力基础以及其后果还存在许多争论(Nee,1989;AKos,Rona-Tas,1994;Parish and Michelson,1996;Bian and Logan,1996),而且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但是,很清楚的是社会分层机制的基础的确是多元的(刘欣,2007),其中,公共权力(再分配权力)、公共资产以及人力资本等一直是研究关注的焦点。总体来看,目前关于社会分层的制度和机制研究过于宏观,侧重于一个社会层面;且过于依赖于公共权力(再分配)和寻租的概念。社会宏观层面的分层涉及的阶层数量与规模十分庞大,无论其阶层内部结构以及阶层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对不同阶层如何依赖于公共权力以及如何寻租的解释缺乏具体案例环境背景与制度特征。于是,如何度量和界定一个阶层?不同阶层的测量标准是什么?阶层分化的机制和动力是什么?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如何交互作用?因而,对于这些问题,已有的研究在社会分层的机制解释方面还缺乏更多样化的微观证据。其次,对于一个特定的阶层内部是如何进一步分化的以及其分化的机制问题,尤其是在缺乏公共权力及寻租机制的纯粹市场环境下的社会阶层分化问题则缺乏深入的研究。一些学者也已经意识到根据观察到的不平等的模式对其背后的因果机制做出推论是一个逻辑上的跳跃,这样做必须依赖于许多过度简单的和未经检验的假设(吴晓刚,2006)。这表明如果不能清楚地解释一个社会尤其是一个阶层内部的分层机制及其过程特征的话,则有关市场转型结果的理论争辩将没有结果(Zhou,2000)。

同时,现有的社会分层研究虽然注意到制度的作用,但多数是要么将制度理解为社会交易关系的内在制度,要么正如Wald所批评那样的,制度被定型化为互惠、市场和再分配三种“主观臆想”的形式(Wald,1995)。事实上,制度安排尤其是作为外在制度的公共政策对社会分层的影响不仅是深刻的,而且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对社会分层的研究需要超越公共权力(再分配权力)和市场以及寻租等传统的概念内核,而直接对形成社会分层的机制基础进行制度分析是值得尝试的。事实上,近期的一些研究文献已经开始将制度背景具体化,以在宏观制度安排和个人间的分层结果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上述不同理论命题的分歧(Zhou,2000;Walder,2003;吴晓刚,2006)。

本文将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来流动人群为例,研究在缺乏公共权力及寻租机制的纯粹市场环境下,作为外在制度的公共政策介入对社会分层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制度导入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将原来自发的社会分化正式化和固定化了,并赋予不同阶层的人群以更清晰的身份标签,呈现一个可视的清晰的阶层梯度。如城市内的外来人口作为一个被“标签化”了的阶层是如何再分化的?显然,直观上能够发现居住证制度的导入强化和确立了不同外来人口的身份差异,从而促使同为外来人口的阶层发生分化,并形成若干次阶层。即在无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和城市户籍居民之间存在若干等级的细分层级群体,自下而上分别为临时居住证者、正式或长期居住证持有者以及技术居住证者,且这些次阶层群体的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机会等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和分化正是本文研究的动机所在。相反,如果无居住证制度的导入,则外来流动人口或许并不会形成一个直观上如此清晰的细分阶层。由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假说:社会阶层的分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系列的外在制度或政策的导入引起的并被不断强化的①。并且,社会不同阶层在影响和利用外在制度或政策维护自身利益以实现在不同阶层之间和阶层内部自下而上流动方面存在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社会阶层内部的精英或人力资本强的群体更有机会接近于政策制定共同体,以发出其利益诉求或向上一阶层流动融入的期望(彭希哲等,2009a)。

根据上述讨论,本研究以大城市居住证制度引入之后外来流动人口的分化为例说明另一种社会分层的机制特征,即外在制度的介入是如何导致社会特定阶层人群内部的分化的。具体而言,本研究试图提出以下直观的问题:首先,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对外来流动人口产生了怎样的福利后果?居住证到底从哪些方面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改变了外来流动人群的福利水平或待遇?其次,居住证制度对外来流动人群具有何种激励效应?到底是哪些类型的外来流动人群更倾向于申请居住证?最后,讨论外来流动人群对居住证制度的功能期望以及其对中国正在推进之中的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启示。

2 户籍居民、居住证居民以及制度外流动人口权益比较:制度的导入

一直以来,户籍制度将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公众人为地分割为两种类型,即户籍居民与外来流动人口。其中,外来流动人口转变为户籍居民则必须符合十分严格的准入条件。居住证制度的试验在传统的户籍准入制度之外引入了一条新的改革模式,即所谓的体制外权益增量改进式(赵德余,2009)。从理论和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来看,导入居住证制度显然是在城市户籍居民与流动性非常强的流动人口之间试图界定一些中间状态的准户籍居民的群体。于是,与城市居民相对应的,外来人群或阶层自身也开始发生了制度身份意义上的变化。如自2004年10月开始,作为体现社会公正原则和保障“外来人员”权益,上海市开始实施进一步规范人口管理的居住证政策,即《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②。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而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群相对于无居住证的其他流动人口而言将享有更多的“市民待遇”。

为了清晰地展示居住证制度对外来流动人口阶层所产生的分化作用,需要对不同层级或类别人群的权益做一比较,尤其是在常住居民中,需特别关注人才居住证和普通居住证的权益比较及其与户籍居民权益的差异。如表1所示,为了更全面地做出比较分析,我们列出了没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包括部分常住人口)。处于权益从强到弱的光谱谱系两端的群体分别是城市户籍居民和短期居住或常住但无居住证的人群。这两类群体互为参照系,即前者作为城市居民可以享有城市全部社会保障及其福利权益,而后者作为最底层的流动人口不享有或很少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权益。在上述两者之间,人才居住证与普通居住证持有者则分别由于其“贡献”或“学历”的差异享有不同水平的权益。

相对而言,人才居住证的持有者已经基本享有城市户籍居民所可能相应的多数重要的社会权益,如城镇社会保险、教育权利与培训资源、住房保障和其他福利权益。人才类居住证持有者除可享受一般居住证的各项权益外,随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还可以创办企业、接受行政机关聘用、实施专利的奖励、因私出国、外汇兑换、签证等;其中还包括一般居住证持有者所享有的权益,如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证照办理、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以及参加评选等(彭希哲等,2009b)。当然,技术居住证持有者一般不能享有低保,并且子女高考权益也存在一些限制,但这些权益的缺失对技术居住证持有者一般并不特别重要,因其工作能力强而不可能沦落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境地。当然,户籍居民还享有居住证持有者一般难以享有的其他待遇,诸如有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的户籍居民优先权权益、对特殊困难群体就业以协保的形式等特殊安置照顾、享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优惠、意外伤残赔偿和住房动拆迁补偿安置等参方面的特殊权益等。

不过,相对技术居住证持有者而言,普通居住证持有者享有的社会权益要弱许多,如多数普通居住证持有者要么从事非正规就业,要么就业于一些企业职位比较低,而只能参加所谓的综合保险。在教育方面,普通居住证持有者子女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但却不能在居住城市参加高考,甚至在上海市接受高中教育或职业教育也存在障碍。此外,由于被排斥在住房公积金参与对象之外,普通居住证持有者还不能参加或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3 居住证持有者和非持有者的社会福利差异测量:阶层内的分化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和导入从规则安排上促使外来流动人口享有权益的分化,但是从实际经验来看,如何测量和检验外来流动人口阶层是否已经发生了分化以及分化的程度呢?这需要运用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已有研究多数关注于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社会福利差异,如李春玲(2006)通过比较流动人口与非流动劳动力或户籍劳动力的职业地位获得和经济地位获得的异同,考察了户籍制度作为一个制度分割机制如何对社会流动产生影响。但是,已有文献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流动人口内部不同群体或阶层的社会福利差异。本研究采用的数据资料是复旦大学“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教育部重大项目课题组于2007年9月至11月在上海浦东收集的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数据,调查样本总数为1000份,实际回收950份,剔除无效问卷40份,实际有效问卷910份③。统计显示出受访者或外来流动人口对居住证的办理状况,其中618位受访者办理了临时居住证,而没有办理临时居住证的受访者为220人,分别占全部838位有效受访者的73.7%和26.3%。而对于正式居住证,则分别有282位和500人办理过1年或3年或长期居住证,分别占782位全部有效受访者的36.1%和63.9%。这表明办理过临时居住证的比例刚好是办理过正式居住证的一倍左右。以下分别从收入差距、住房条件、社会保障以及就业歧视等四个方面比较临时居住证持有者、正式居住证持有者④以及无居住证者三个群体或阶层的经济社会福利差异。

3.1 收入差距

虽然对收入在衡量社会不平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其可靠性也引起了诸多的怀疑和批评,但是,毫无疑问收入仍然是衡量社会分化及不平等状况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如表2所示,对流动人群而言,如果分别以月收入1500元作为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区间的划分线的话,而将3500元作为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的划分线的话,则无居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口中有58.6%的人属于低收入阶层,而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属于低收入区间的比例分别为51.9%和46.9%,明显低于无居住证者。相对而言,在中高收入区间中,正式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持有者所占的比重则明显高于无居住证者。如在3500-10000元之间的中高收入区间,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属于低该高收入区间的比例分别为14.7%和15.8%,而无居住证者属于该区域的只有13%。当然,对于收入特别高的如月收入超过1万元以上的外来人群而言,无居住证者的比重则略高于居住证持有者。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居住证制度的社会福利价值对外来人群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对收入特别高的一部分流动人口而言,其申领居住证的激励并不高。不过,这部分人群的规模有限。

3.2 住房条件的弱不平等性

住房不平等是度量社会结构分化的一个重要尺度(刘欣,2005)。许多研究成果都表明享有再分配权力的行政精英在住房大小和住房质量上居于较优越的地位(Walder,1995;刘欣,2005)。但是,对于缺乏再分配权力的流动人群而言,其住房条件的不平等状况似乎并不是很突出。从表3所列的上海市浦东流动人口住房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否持有居住证以及持何种类型的居住证,流动人口的住房情况基本相似,缺乏明显的差异。几乎多数流动人口都是以租房居住为主,达到60%以上。其次为购房居住,分别约有28.9%的居住证持有者和29.4%的无居住证证住在自购房内。这表明约有超过1/4的受访外来流动人口已经在上海购买了房产,而临时居住证持有者购买房子的比例略低,为20.7%。相对而言,外来流动人口居住集体宿舍、工棚和寄居的比例都是比较低的。

3.3 社会保障层面的差异

广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具有福利补贴性质的职业培训、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障、失业救济等多方面的内容,与住房、就业与收入水平一样,社会保障也是衡量一个阶层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准。已有的讨论对流动人群的养老与医疗保障问题关注比较多,而相对忽视对流动人群的职业培训问题的考量。事实上,职业培训对流动人口在社会获得经济地位具有重要的影响,一些研究认为职业培训不仅使得外来流动人群获得了新的人力资本,而且还为其原来的人力资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补充和转化方式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赵延东等,2006)。与住房相比,不同类型的外来流动人口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和医疗保障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就补贴性的职业培训而言,分别有14.9%的正式居住证持有者和13%的临时居住证持有者参加过上海市政府给以补贴性质的农民职工培训,但仅有5.9%的无居住证者参加过上述培训,这表明居住者的身份特征对外来流动人口是否能参加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有一定的影响。

同样,对于医疗保障问题,约有36.7%的正式居住证持有者在看病时享有某种医疗保险,只有25.3%的临时居住证持有者享有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障,而无居住证者享有医疗保障的比例则更低,只有19.4%。具体而言,当问到“你是否已经参加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个问题时,似乎可以发现有更多的临时居住证持有者参加了综合保险,其比例高达38.4%,而参加综合保险的正式居住证持有者的这一比例为34.5%,略低于前者。至于无居住证者,其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更低,仅为27.3%。这表明正式居住证持有者之中除了参加综合保险之外,还有一部分人显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可见,在就业培训和医疗保障方面,居住证持有者与无居住证者具有显著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居住证制度改善了持有者的社会福利状况,虽然改善程度或比例并不是非常高。同时,还可以发现正式或长期居住者与临时居住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相对而言比较小,十分不显著。这表明对流动人群而言,居住证的类型本身并不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

3.4 市场机会与就业歧视:市场权益的不平等性

相对于收入、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上述标准而言,市场机会准入及就业权益方面的不平等显得更加隐晦,这类就业市场歧视性差异的测量更依赖于受调查者的主观感受性。如表4所示,无居住证者感受到的歧视或就业限制明显高于居住证持有者的感知水平。对于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而言,分别有27.4%和24.5%的受访者认为“基本没有限制”,而对于无居住证者而言,赞同这一观点的比例仅为14.2%,其比例还不到前者的一半。相反,认为对外来人口就业方面“有一些限制”和“限制很大”的,无居住证者认同的比例分别为62.1%和8.7%,其合计的比例为70.8%的无居住证者承认劳动力市场存在歧视性的限制。而对于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而言,其认同就业限制存在的比例分别为69.8%和66.9%。可见,正式居住证的持有者感受到的就业歧视的比例明显低于无居住证者,但临时居住证持有者在承认限制方面与无居住证差异不明显。

4 居住证制度的激励效应:影响流动人口行为选择的因素

前文已经提到办理过临时居住证的比例刚好是办理过正式居住证的一倍左右,那么,选择临时居住证的激励程度高于选择正式居住证的激励水平是因为正式居住证缺乏吸引力还是其办理的资格或准入条件困难?还是其他什么因素影响了外来流动人口对选择居住证的动机和激励?我们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分别对影响流动人口持有正式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的行为选择进行因素分析⑤,其结果如表5所示。

4.1 外来流动人口对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激励效应

首先,个体特征方面,外来流动人口来沪时间、受教育程度以及性别等对其办理临时居住证影响都不显著。而在读书需求方面,没有子女读书的外来流动人口则明显缺乏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意愿。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党员身份的外来流动人口的政治(资本)与社会关系状况对其办理临时居住证没有明显的影响。

其次,在收入、单位类型与行业方面,收入因素具有正的激励效应,收入越高的外来流动人口,其越倾向于申请和办理临时居住证。从单位类型来看,土地承包者、私营企业以及无固定单位的外来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的激励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在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外来人口对办理临时居住证具有明显的动力。这一结论是比较直观的,土地承包者一般是相对远离城镇中心的,而身处远郊区的外来农民群体其无论是受教育程度还是收入水平都是比较低的。同样,私营企业和无固定单位的外来人口工作环境或条件都比较差,工作与生活压力也降低了该类人群办理居住证的动力。相对而言,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工作条件、职工受教育程度以及收入会高一些,于是这些单位的外来人群则具有较高的动力办理居住证。

注:初始进入变量有:性别,年龄,来沪时间,教育程度,收入,对办证费用评价,对办证效率评价,对办证条件评价,政治面貌,老乡人数,居民朋友,单位类型变量,行业类型变量,居住作用,读书需求类型变量等。

*其中,解释变量“读书需求类型”分别为:类型1“没有孩子”、类型2“有孩子,但不在读书”、类型3“在读小学或初中”、类型4“高中及大专以上”;“单位类型”按照序列标号分别为土地承包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单位以及其他,表中的单位类型3为集体企业、类型4为三资企业,其他依次类推。同样,“行业类型”变量按照行业1开始依次为:农副业、制造加工、建筑施工、商业服务、餐饮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各类专业技术以及其他。

再次,在居住证办证费用条件与效率方面,认为办理居住证费用相对较高的流动人口具有更高的激励办理临时居住证;而认为办证效率高以及办证条件越宽松的流动人口却缺乏办理居住证的意愿。这意味着流动人口对“便宜的”或宽松的临时居住证却无兴趣(临时居住证对于自身综合条件比较差的人更具吸引力,对于自身综合条件高的人反而缺乏吸引力)。

4.2 外来流动人口对办理正式居住证的激励效应

与临时居住证不同,外来人口个体特征对其办理正式居住证具有显著的影响,如外来人口的年龄对办理正式居住证具有负面的激励效果,而来沪时间越长以及受教育程度越高的流动人口越具有激励办理正式居住证的意愿。如果老乡人数反映人口流动的社会关系状况的话,也可以发现老乡人数越多的外来人口具有更高的办理正式居住证的动机,这可能是社会关系对外来人口办理正式居住证具有积极的影响。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似乎有更高的持有正式居住证比例,这可能与人口的结构特征有关,即在教育程度较高外来人口中女性显然占有更高的人口比例。

子女是否有教育需求对办理正式居住证的影响与临时居住证类似。没有子女读书需求也会降低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正式居住证的动力。同样,收入也会提高外来人口办理正式居住证的概率。不过,党员的政治身份也没有对其办理正式居住证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于居住证办证费用、效率与条件,认为办证费用和办证条件宽松的外来人口更有可能或激励办理正式居住证,而认为办证效率非常高的外来人口也缺乏动力办理正式居住证。

5 流动人口对居住证的功能期望:阶层分化对户籍制度改革逻辑的启示

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的选择性分化功能反映了外在制度导入对社会外来流动人口的一种分化及冲击问题,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流动人群又是如何对居住证制度产生适应性反应的呢?考虑到无居住证者对居住证缺乏正式的经验感知,这里仅以居住证持有者为例,分析临时居住证者和正式(技术)居住证者对居住证的评价或期望的差异,以及正在进行之中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如何响应不同流动人口阶层的呼声的?由此,也可以观察出不同类型的流动人群在改变阶层地位或向市民身份转变或流动机会方面存在重要的差异。

5.1 对居住证制度的评价

流动人口对居住证制度设计评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调查的,即办理居住证的手续费用、办证效率以及申办的条件。其中,多数流动人口认为办理居住证所缴纳费用水平比较正常,对于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而言,分别有13.3%和12.8%的受访者认为“办理居住证所缴纳费用水平偏高”,两者差异不明显。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效率,多数流动人口认为办理居住证效率一般,其中有不到5%的受访流动人群认为办证机构“拖沓,效率低下”。临时居住证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认为办证“及时且效率很高”的比例分别为26%和23%,或许因为办理临时居住证的门槛要低于办理正式技术居住证,所以,前者认同办证效率高的比例略高于后者。

而对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虽然多数流动人口认为办理居住证条件“一般”,但是对临时居住证者而言,认为办证条件“非常苛刻”和“比较苛刻”的比例也比较高,分别为有13.4%和27%,两项合计达到40.4%,远远高于觉得办证条件宽松的受访者比例(认为比较宽松和非常宽松的两项合计仅为15.5%)。可是,对于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而言,有13.2%和18.9%的受访者分别认为条件“非常苛刻”和“比较苛刻”,合计为32.1%,也明显高于觉得办证条件宽松的受访者比例(认为比较宽松和非常宽松的两项合计仅为19.7%)。总体而言,临时居住证者相对于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而言对办证条件的苛刻性感受更加强烈。

5.2 对居住证功能的期望

如果在居住证上增加服务功能,流动人口最想得到的前三项公共资源服务或福利分别是“子女入学免收借读管理费,并能够直接参加高考”、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临时居住证者而言,其被选择认同的百分比分别为21.9%、20.8%和18.5%;而对于正式居住证持有者而言,上述三项福利或公共保障被选择认同的百分比分别为24.9%、20.3%和17.4%(见表6)。可见,临时居住证者和正式居住证持有者对于居住证的功能期望几乎非常相似,没有明显的差异。总之,流动人口关于居住证的评价更多地体现在对其申请的条件、功能或权益等内容上的不满或期望,而主要关切的不是居住证申请程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

5.3 从居住证到户籍:正在进行中的制度变革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已经被确定为2010年中央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而显然对于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上海等少数特大型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更是重中之重⑥。2009年6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在居住证与户籍制度两种制度之间建立联系和流动的通道,该办法规定了在上海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申办常住户口需要符合5项条件⑦。其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两项条件显然是对人才或正式居住证持有者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对临时或普通居住证持有者则显得十分苛刻和不利。可见,正在进行中的户籍制度变革提高了正式或人才居住证的价值,即其持有者获得了更多向城市居民身份转换和融入的机会。不过,这也并没有完全剥夺临时或普通居住证以及无居住证者向城市市民阶层流动的权利和机会,只是在客观上更加强化了外来流动人群内部不同群体的阶层分化,并且这种内部分化的层级特征更加显著了,无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要试图转变身份和获得城市户籍居民的权益,目前就必须首先获得或进入人才正式居住证这一阶层。

6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上海经验为基础讨论大城市外来流动人群的内部分化机制,并运用相关调查数据对流动人口选择居住证的激励影响因素进行了经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被贴上标签化了的“外来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的社会阶层,其内部在收入、住房、社会保障以及其社会地位等各个方面出现的分化程度是不一样的。这表明流行的社会分层研究过度依赖于收入水平作为阶层划分标准,在经验上存在局限性,显然对阶层的划分和比较需要考虑到多重因素标准。根据上述研究和讨论,本文大体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虽然外来人口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并不是非常大,但是其亚阶层的社会保障、就业和教育机会以及通往上一阶层流动(或成为城市居民)的机会却存在显著的差异。总体而言,流动人群内部的差异特征显示了一种相对弱的分化趋势,不同亚阶层之间在收入、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向上流动性机会方面都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其中,人才居住证持有阶层在经济社会地位的获得性方面相对于其他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优势,而相反,无居住证者则表现了明显的弱势。当然,除了人才居住证之外,对于普通居住证到底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并不清晰,调查资料的实证分析表明普通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以及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并没有十分显著的福利差异。

(2)阶层的再分化是由外在制度因素与人群的人力资本、单位以及社会关系状况等内在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那些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社会关系越强以及单位相对正规的外来人群就越容易获得正式居住证包括人才居住证,从而提高其社会福利与保障水平,甚至还能通过政策的变革获得更多地向城市居民转化的机会。而那些人力资本低且工作单位正规性差的外来人群客观上能够利用制度的能力则显著地被削弱,甚至被剥夺了依附于制度之上的一系列社会福利。因此,外在制度是通过人群的能力特征因素而强化了其对阶层的分化功能,阶层内不同人群的能力特征及社会福利水平则因为外在制度而扩大了其差距。

(3)作为外在制度的公共政策是非中性的,政策本身具有选择和歧视的不平等特性。居住证制度和户籍改革的思路对社会分层具有什么样的含义和启示?显然,现行居住证制度的导入是有利于那些市场能力强的或技术人力资本高的外来人群,其筛选机制本身就具有促进社会分化的功能。同样,正在进行中的户籍改革思路的积极意义在于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创造了可以流动和迁移的通道,如上海户籍改革的核心思路是设计了从居住证向户籍转变的条件和机制。当然,户籍改革的动机本身是复杂的,居住证和户籍制度的改革究竟是为了响应外来人群中技术人才或人力资本高的利益诉求或不满,还是为了缓解上海市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压力,还是体现了包含外来人口的社会权利及平等等价值目标呢?

注释:

①当然,社会阶层的分化是依赖于清晰的阶层界限以及社会意识作为支撑的。

②上海市自2002年6月起正式推出《上海市居住证》制度,规定“凡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都可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制度为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但来沪工作和创业的人才提供了灵活、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突破了投资创业人才、弱性流动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人才来沪工作、创业的政策瓶颈。可见,上海市推出居住证制度的最初动机是为了加快人才柔性流动,促进上海成为优秀人才的集聚地。

③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调查抽样设计相对比较困难,课题组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各个流动人口聚集的大概分别比率并结合不同行业的进行分层抽样。实际的调查由课题组和街道居委会共同完成。

④正式居住证一般期限为3年或更长期限,主要指人才类或技术类居住证。

⑤回归采用Backward后向回归,所有不显著的变量都自动剔除,所以最终表格之中没有显示如行业和工作单位的所有细分类别。

⑥参见201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⑦这5项条件分别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缴纳所得税;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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