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垄断保险市场及其监管_寡头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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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寡头垄断的经济学特征

经济学理论认为,当只有几家企业瓜分了行业产品生产的很大比例的时候,该市场就可视为由寡头垄断(oligopoly)主导。寡头垄断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一种市场结构,它不同于垄断竞争。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要求市场上有足够多数量的企业,每一企业拥有的市场份额极小;企业间具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该企业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的竞争对手(是由于垄断竞争的厂商产品具有差异性,因此每一家企业都有一定的市场权力);新企业可以自由进入该行业。而寡头垄断结构要求市场中几家企业便占据行业生产的很大比重。在寡头垄断情况下,一方采取行动必须考虑到其竞争对手的反应,寡头垄断者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弯曲的折线,即当自己提高产品价格时,其他厂商不会改变价格,因此会导致市场份额急剧减少;而当降低价格时,其他厂商也会相应的降低价格,市场份额并不会扩大。寡头垄断者的产品可以有差异性,也可以没有差异性。同时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中,存在着各种进入障碍,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寡头垄断者对新进入的企业的价格竞争威胁等。

二、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1.市场份额高度集中,呈现寡头垄断格局

我们以市场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CR)作为衡量指标。CR3表示保险行业中前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保单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CR3越大,产业垄断程度越高。下表是我国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财险、寿险市场中,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的市场份额。

表1 中国财险市场集中度 (单位:%)

公司名称2000年占财2001年占财2002年占财

险市场份额险市场份额险市场份额

中国人保

78.25 73.74 70.42

太平洋财险 11.43 12.42 10.69

平安财险8.07 9.75 13.23

CR397.76 95.91 94.35

通过数据我们很容易看出,无论财险还是寿险,三家保险公司都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这样的集中程度远远高于亚洲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见表3,注意此表用的指标是CR5),而美国1999年前10家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CR10)仅仅为41%。这些都表明了中国的保险市场垄断程度很高,已经具备寡头垄断的特点。

表2 中国寿险市场集中度 (单位:%)

公司名称2000年占寿2001年占寿2002年占寿

险市场份额险市场份额险市场份额

中国人寿

65.33 57.11 56.59

太平洋寿险 8.43 10.08 11.14

平安寿险

22.55 28.18 23.51

CR396.31 95.37 91.24

注:以上数据根据2001、2002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中国保险报》数据整理而得。

表3 1998年亚洲各国(地区)保险市场集中度比较 (单位:%)

日本 印尼 马来 菲律宾 韩国 台湾 泰国

西亚地区

非寿险的56.3

42

27.9

33.5

71.5 50.2 36.8

CR5

寿险的 60.4 71.9 70.77 77.3

78.7 80.5 90.9

CR5

数据来源:Sigma 2000.4,转自《中国保险报》2002-2-6,裴光。

2.寡头垄断格局不稳定,垄断水平在一定时期内有减弱的趋势

我们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CR3的数值呈逐年下降态势。事实上,中国保险业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到目前,市场份额一直逐渐分散。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增多,由最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变为目前的50多家保险公司并存,自然分散了市场的集中度;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寡头垄断格局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由国家垄断转变而来,寡头主体经营机制不健全,缺乏市场竞争的经验,面对新成立的机制灵活的保险公司,竞争力显得不足,难以保持已有的市场份额。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中国目前的寡头垄断格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保险密度和深度不高,市场潜力巨大。200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02398亿元,保险市场保费总收入为3053亿元,保险深度3%,保险密度237.6元。如果按照“十六大”的战略发展计划,若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目标,那么每年的GDP必须以7.2%的速度增长。我们再假设2020年中国的保险市场确能达到中等收入的国家(地区)的发展水平,若以2000年台湾地区保险密度为参考标准(7.39%),那么2020年中国的年保费收入可达到26428亿元;以2000年韩国的保险密度为参考标准(13.05%),那么届时中国的保费收入有望达到46669亿元。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必然决定了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在一段时期以内仍然会以高增长率、粗放型增长为特征。

3.市场竞争手段缺乏,产品雷同程度高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大多雷同,产品差异不明显,各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不具备垄断竞争的要件,各保险公司依旧主要依赖营销队伍的数量和营销能力来扩大自己的份额。

以上特征都表明了我国保险业寡头垄断的事实,而这种寡头垄断的格局却给保险监管带来了难题。

三、寡头垄断下的保险监管及难题

1.寡头垄断与市场稳定性的矛盾

保险作为国民经济结构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特殊职能。保险企业,尤其是经营长期险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完全依赖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将会导致整个保险体系的不稳定。这就意味着,保险企业不能像其他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由市场自发调节优胜劣汰实现均衡。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整个保险市场的相对安全和稳定。例如,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性,理论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途径是建立并维持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以永不停止的小规模淘汰和进入保险市场而实现稳定,这种流动中的平衡,就是以小痛避免大痛。这种理想的模式在19世纪就被打碎。实践已经表明,自由竞争的结局必然是垄断。另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逐步实现各保险公司的兼并与整合,使市场中出现几家或者十几家超大型的保险公司。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可以将大量的相互独立的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集中起来,根据大数法则,承保的保险标的越多,实际索赔总额的波动性就越低(索赔方差以的比例减小,n为标的数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规模越大,其抗拒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索赔的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波动也就越小,从而可实现整个保险市场稳定的目的。

尽管大的保险公司(寡头垄断者)抵御风险能力稳定性增强,有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但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一旦形成,整个保险市场的风险便集中到了少数几个寡头垄断者上面,风险不分散必然会使风险逐步变大。寡头垄断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或者破产,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往往是致命的。此时,监管者为了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不得不充当寡头垄断者的“灭火者”的角色。然而在监管政策的制定上,监管者又很难摆脱寡头垄断者施加的影响,因而难以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寡头垄断下费率市场化的矛盾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可以分为以费率监管为重要内容的行为监管和以审查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偿付能力监管。行为监管一般被视为一种事前监管,旨在防止保险公司为了短期利益而肆意降低保险价格、从事高风险活动,最终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对于行为管制,偿付能力监管则是一种事后监管,监管者不干涉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只是关注其净资产是否满足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这种监管模式过分依赖保险公司的自律行为,这需要以健全的市场机制、完善的法律环境、灵敏的偿付能力监管系统为前提。

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费率管制,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竞争。牺牲效率、保护落后,会加重投保人的投保负担。同时,过高的保护价格(监管者实际上以合法的形式实现了寡头垄断者之间的“价格卡特尔”的目的)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但费率管制却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新的保险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因为寡头垄断者无法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驱逐新进入者出局,这对于打破寡头垄断者的垄断地位、保证保险市场的竞争活力有着积极意义。同时,在我国,费率管制还有着以下特殊意义:一方面我们有理由担心所有者人格缺位的国有保险公司(有的即使是股份制,依旧脱不了国有的影响)会追逐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过度价格竞争,盲目追求保费收入,不注意风险控制。而且,保险总准备金制度以及监管者作为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也在某种程度上怂恿了保险公司忽视审慎性原则。“上海四路地铁渗水案”又一次反映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忽略审慎原则的中国保险业现状。另一方面,若费率完全开放,则国内新成立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的保险公司生存状况将会恶化。加入价格战,无疑是饮鸩止渴;不加入,就无法占据基本的生存份额。唯一能够生存下来的只有那些有着雄厚资金背景的公司,如外国保险集团设立的合资公司或子公司。

3.寡头垄断与社会福利的矛盾

我们若利用西方经济学工具进行分析便可发现,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最终以较高的市场价格和较少的产品供给量实现了一种并非最优的市场均衡,寡头们攫取了大部分消费者的剩余,社会福利遭到净损失。

然而,企业经营理论又告诉我们,规模庞大的寡头垄断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降低平均营运成本;寡头垄断者可以利用费用较高的广告来开拓保险市场,改善公司形象,提高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度以及对险种的忠诚度;在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一般都是由大的寡头垄断者实施。因为产品的开发与创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资、资本方面的投入,同时还要承担巨大的开发风险,而这是中小公司难以应付和承担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又有利于保险产品创新,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四、解决途径探讨

面对寡头垄断的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监管者应当对监管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监管过严或过松,监管成本很可能超过监管收益,从而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保险市场发展。监管不是消除风险,而是将保险市场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杜绝过度冒险行为。所以应当将确保保险市场安全、活力和保险市场的公正与效率作为监管的同等重要目标,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健全法规体系,促使处于寡头地位的保险公司审慎经营;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能够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环境。监管者应该鼓励保险市场的竞争,同时又要防范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恶性竞争。

具体而言,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下,首先应该构筑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保险公司市场的竞争秩序,尤其是中介人市场;规范代理人队伍,有效抑制保险公司通过高手续费、代理费或部分返还保险费等非法的手段进行变相价格竞争。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估体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开发出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系统、风险预警系统,为最终走向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积累经验。再次,改进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将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的风险状况挂钩,高风险者缴纳高比例的总准备金,以此来促使保险公司审慎经营。

在以上几条初步实现的同时,灵活运用费率监管手段,以限制不计成本的恶意竞争为原则,监管费率的底线甚至可以略低于正常经营成本线(就姑且称为费率底线监管)。这种费率底线监管,须建立在监管者准确掌握承保风险的精算数据的基础之上,以明确的限定费率底线为表现形式,也可以通过对承保损失率和综合赔付率的上限进行限定,依此作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预警信号,以大幅度降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同时费率底线的限定,使保险公司通过低价销售、短期亏损以求占领市场的策略受到极大局限,可促使保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走产品差异化的道路,改变目前的险种雷同的局面,使中国保险市场逐步实现寡头主导、中小保险公司以差异求生存的市场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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