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中国工业的综合性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综合性论文,工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工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有约45%的比重,工业部门以较快的增长速度支撑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并对其他产业的发展起着带动或促进作用。如果加入WTO之后工业部门受到较大的冲击,就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研究加入WTO对工业的影响程度,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加入WTO之后的全方位开放对我国工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又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导致某些方面的影响发生变化或产生放大效应。因此,本文拟根据“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工业方面的明确承诺及相关表述,在系统讨论扩大开放的各个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工业与国际水平的主要差距,对加入WTO之后整个工业所面临的综合性挑战做一个总体判断。
一、开放贸易权的影响
在进一步开放贸易权即货物贸易的进出口权利方面,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出口要求(包括出口实绩、贸易和外汇平衡等),将使贸易权的获得相对容易;逐步降低内资企业获得贸易权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使拥有贸易权的内资企业范围扩大到中小型企业;逐步使外资企业获得完全的贸易权,将使外资企业拥有更充分的进出口权利。实际上,具有较强进口需求或出口需要的企业,很大程度上都能够通过变通的办法或迂回的途径突破以上对企业贸易权的某些限制。同时,只要政府部门仍掌握着对贸易权的审批制,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获得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权利方面也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加入WTO之后的贸易权开放,具有实质意义的是贸易权审批制的取消。也就是说,在贸易权审批制取消之前,贸易权管制的放松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并不大。
取消贸易权审批制的时间是加入WTO后3年内,即2004年12月11日之前,由此带来的主要影响将从2005年开始。第一,将有更多的内资企业加入工业品进出口贸易的竞争,同时使国外厂商增加了对我国进口的机会;第二,外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进出口贸易自由度,从而能够根据国内市场需求更迅速地组织或扩大商品进口。这两个方面意味着国内的工业生产企业将面临着国外产品的更大范围和更直接竞争。到2004年底,指定经营制度也将基本取消,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进口方面继续保留国营贸易的少数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之外,绝大多数工业品都将出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面临进口产品直接冲击的局面,这就是全面开放贸易权的基本结果。
二、降低关税税率的影响
加入WTO之后,我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由2001年的13%降低为2005年的9.3%,4年降幅为28.5%,其中2002年和2003年的关税减让幅度较大,年度降幅分别为10%和9.2%。与加入WTO前的关税变动情况相比,加入WTO后的关税总体减让程度和年度减让程度不算太大。我国工业品关税降低幅度最大的时期是1994—1997年间,这3年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由37.6%降低为17.5%,降幅达53.5%。不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中连续地较大幅度降低关税,影响是累积性的。
从工业内部各行业的关税减让看,行业之间的税率变化有很大的差异。将各种工业品(各个税号)的关税税率合并为按工业行业分类的产业关税水平,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目前有关资料上所列出的各工业行业的关税水平(包括一些历史年份的关税和加入WTO后所面对的关税水平)很不一致,主要原因可能就是对行业划分的口径不同。在这里,我们采用荷兰的阿杨·雷迥所得出的中国制造业行业的关税税率数据(李雪松、阿杨·雷迥,2002)。在1995年—2005年期间,我国各制造业行业的关税变化差别很大,关税降幅最大的是纺织和汽车产品,分别达83.8%和72.1%;关税降幅在50%以上的行业还有皮革制造、木材加工业、化学品、橡胶和塑料、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子设备和其他制造业;关税降幅在30%—40%之间的有印刷造纸、有色金属、机械设备等行业。从理论上说,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将明显降低这些行业的保护度,相应提高同类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但是,名义关税水平与实际关税水平是两回事。表1的资料表明,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与名义关税税率有极大的偏离。在1992—2000年期间,我国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与名义的平均关税税率对比,只占7.4%—27.4%,关税减免率达92.6%—72.6%;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与名义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对比,只占7.6%—25.7%,关税减免率达92.4%—74.3%。有关的研究文献指出,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及其占名义关税税率的比重,远远低于除了巴西之外的很多发展中国家;由此形成的一个很大的关税减免率,不能完全由已经列明的特许进口中的免税比例来解释,而是有相当大的一个比例要归结于一些未知的免税进口或可能存在的税收损失(World Bank,1994;尼可·鸿·利文,载于李雪松、阿杨·雷炯,2002;)。不过,在1992年以来名义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的过程中,实际关税税率并没有相应降低,而是表现出由下降到回升的态势,1998和2000年的实际关税税率分别为4.8%和4%,明显高于1996年和1997年2.6%和2.7%的水平,这说明关税减免率有减小的态势。由于实际关税税率的变动与名义关税税率的降低基本上没有联系,因此,名义关税水平的降低并不一定导致国内市场保护度的降低和进口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从制造业行业的关税减免率看,1997年,关税减免率在90%以上的行业依次有钢铁业(99.8%)、石油加工及炼焦业(98.3%)和化学工业(90.7%);关税减免率在80%—90%的行业有造纸印刷及文教用品制造业(88.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8.3%)、纺织业(84.3%)、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83.4%)和金属制品业(82.5%);关税减免率为60%—70%的有木材加工及家俱、电子及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其他制造业;关税减免率低于30%的行业只有服装皮革羽绒及其他纤维制品(15.4%)、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22.6%)(李雪松、阿杨·雷炯,2002)。上面表明的名义关税降幅较大的制造业行业,大多数属于关税减免率较高的行业。由于这些行业的实际关税水平本来就较低,名义关税税率的降低并不引起实际关税税率的变化,因而不会对这些行业的国内市场带来明显的影响。
当然,即使名义关税降低完全不引起实际关税的变化,关税减让也可能导致商品进口的变化并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这是因为,第一,不论哪个行业,只要存在着名义关税,一般总有一些不能获得关税减免的产品。当名义关税降低时,这些产品的进口就会增加;第二,那些能够获得关税减免的产品进口,不论通过哪种形式实现关税减免,其进口额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名义关税大幅度降低时,这些产品也会以公开的形式摆脱限制,扩大进口。一项有关的研究成果表明(樊明太、郑玉歆,载于李雪松、阿杨·雷炯,2002),在1996年和1997年我国大幅度削减进口关税的过程中,大部分工业行业的进口都因关税下降而有所扩大,其中关税削减幅度较大的行业,其进口增长的幅度也较大。而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这两年名义关税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并没有引起实际关税税率的任何变化。另一项研究预测的成果(Ianchovichina and Martin,2001)也显示,即使在关税减免率很高的条件下,从1995年到2005年,加入WTO与没有加入WTO的情况相比,大多数制造业的进口也是明显增加的,尤其是名义关税降幅较大的产品和行业,进口扩大的幅度也较大。
表1 我国实际征收关税税率与名义关税税率的偏离
名义关税税率(%) 进口总额 关税收入 实际征收关税关税减免率(%)
年份 (1)[①] (2)[②]亿美元亿美元 税率[③](%) (1)④ (2)⑤
199242.9 40.6 805.9
38.6 4.9
88.6 87.9
199339.9 38.4 1039.6 44.5 4.3
89.2 88.8
199436.3 35.5 1156.1 31.6 2.7
92.6 92.4
199623.6 22.6 1388.3 36.3 2.6
89.0 88.5
199717.6 18.2 1423.7 38.5 2.7
84.7 85.2
199817.5 18.7 1402.4 67.9 4.8
72.6 74.3
200015.62250.9 90.7 4.0
74.4
注:①为名义的平均关税;②为名义的加权平均关税;③为关税收入与进口总额之比;④按实际征收关税税率与名义平均关税税率之比计算;⑤按实际征收关税税率与名义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之比计算。
资料来源:名义关税税率数据引自世界银行《1999年世界发展指标》;进口总额和关税收入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年鉴(2001)》。
因此可以说,我国工业品实际关税税率远远偏离名义关税税率的情况,虽然大大抵消了关税减让对国内市场的直接冲击,但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仍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导致产品进口态势和国内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将更多地表现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方面。
三、取消非关税措施的影响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大多数工业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制度,在加入时或2002年1月1日取消;只有少数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在2003年—2005年1月1日之间取消。这些产品分别为:照相机、手表、摩托车零部件和一些汽车关键件(2003年1月1日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一些汽车用橡胶轮胎、摩托车、小轿车之外的其他车辆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2004年1月1日取消),以及小轿车(2005年1月1日取消)。以上产品的进口配额在过渡期内平均每年递增15%,直到配额完全取消。同时,有45个税号的机电产品(主要是大型机电产品)的特定招标要求到2004年1月1日取消。另一方面,我国承诺在加入WTO后18个月内,使国内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可以向进口产品提供合格评定的服务,解决我国原商品检验和认证体系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实行不同待遇的问题,只是保留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的权利。也就是说,原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基本取消了。因此,到2005年1月1日之后,除了实施关税配额的化肥和毛条(毛条的指定经营也在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之外,所有工业品的非关税措施将基本取消。
从理论上说,非关税措施尤其是许可证和配额是对产品进口的硬性限制,因而这些措施的取消可能导致工业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即使是在2003年以后取消非关税措施的产品,由于多数产品在加入WTO后的初始配额量较大,配额年递增率较高,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也大大降低。如对汽车及关键件的初始配额为60亿美元,这个配额量相当于当年国内轿车销售量或生产量的50%以上,进口配额每年递增15%,这个配额增长幅度还高于一般预测的国内轿车生产量或需求量的增长速度,因此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所保留的轿车进口配额,实际上不能形成明显的数量限制。
但是,从实际过程看,取消非关税措施所带来的影响可能不会像一般的理论预期那么大。这是因为,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它们在进口工业品尤其是投资品方面一直享受着某些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在积极引进外资方面也竞相出台一些优惠待遇。这些优惠政策和优惠待遇往往使很多机电产品特别是投资类机电产品的进口突破了许可证和配额的限制,地方政府在引进外商投资中的各种游说和“活动”也常常能使中央控制机构在进口数量限制方面做出某种松动,或者提前使用下一年的控制指标。同时,很多外资企业和部分内资企业在生产或进口大型机电产品方面,也经常采用进口零部件到国内组装的方式,以避开整机进口的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如很多生产医疗器械的外资企业,就普遍存在着进口组装行为,并将大部分组装后的产品向国内市场销售。也就是说,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取消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措施,大多数对进口数量的实际限制作用并不强,有些机电产品进口的配额、许可证或特定招标要求的限制早已名存实亡。因此,对于在加入WTO时和2002年就取消非关税措施的工业品,大部分的进口数量不会出现大幅度变化;对于保留过渡期的少数产品,进口配额的增长和最后的取消,所产生的影响也不会太大。其中原油、成品油和化肥的进口数量将由于保留国营贸易或关税配额管理而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小轿车、汽车关键零部件、大型高档医疗器械等少数产品的进口可能较大幅度增长。
此外,一些工业行业或产品在加入WTO以至过渡期完成之后仍保留较高的关税水平,也减弱了取消非关税措施所带来的影响。
四、开放相关服务贸易的影响
相关服务贸易开放对我国工业品市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一些服务领域的开放可能导致国外相关工业品的进口增加。例如,开放医疗和牙医服务之后,外资医疗机构可能更多地使用国外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开放公路、水路以至铁路的运输服务之后,外资运输企业会更多地从国外进口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开放租赁服务之后,外资租赁企业会更多地进口租赁设备或利用租赁业务进口相应的技术设备;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有利于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进口汽车尤其是进口轿车;开放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和输入准备服务,有利于国外厂商进一步向国内市场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等等。由此导致的进口增加,对同类工业品的国内市场会带来一定冲击。
2.工业生产后续服务领域的开放,会大大加强外资企业和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与工业品市场有关的广告服务、包装服务、分销服务、仓储服务、维修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及货物检验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基本上都是工业生产在服务领域的延伸,这些服务环节与工业生产的分离及其服务贸易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着工业品的市场规模从而制约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在以上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之前,外资企业的营销活动和进口商品的市场范围受到了明显限制。加入WTO之后,这些服务贸易领域将迅速对外开放,基本上由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到第二、三年允许外资控股,再到4—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到2005—2006年左右,其中的大多数领域将完全对外资开放。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将大大提高在国内市场的营销能力,进口产品和合资企业产品将明显增强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这一点,在技术密集型产业、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档产品市场上将表现得更加突出。
在这方面,分销权的开放将对国内工业品市场产生最大的影响。对于进口商品来说,分销权是贸易权在国内市场的延伸;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分销权关系到国内市场营销网络的展开。工业品分销服务的对外开放包括对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盐和烟草除外)、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以及特许经营、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的开放。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加入后3年内,佣金代理及批发服务的开放范围扩大到除了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之外的所有工业品,零售服务的开放范围扩大到除了化肥之外的所有工业品,只有超过30家分店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在销售一些特殊产品(汽车、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和化肥)时不允许外资控股,同时,取消了对特许经营、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的限制;加入后5年内,佣金代理及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的开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工业品,同时取消超过30家分店的汽车零售的外资股比例限制。实际上,到加入WTO后的3年内,即2004年12月11日之前,外资企业从事工业品分销业务的限制就已基本取消,分销权的开放就已大体完成。这个时候,也正是贸易权审批制取消之时,在此之后,工业品分销市场的全面开放将与进口贸易权的完全放开相互作用,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可以将进口经营与分销经营结合起来,可以将国际营销网络扩展到国内市场的几乎所有领域和各个基本层面,从而对国内工业品市场产生深层次的影响。这个角度正是我们的薄弱之处或所谓的软肋,我国外贸与内贸的体制分割状态将使这两个方面都受到外资企业的沉重冲击,而流通贸易行业受冲击的结果将直接波及和影响到工业行业。
五、扩大对外资开放的影响
工业领域扩大对外资开放的主要承诺,是自加入WTO时起,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TRIM[,s]协定》),不援用其中第5条,即不运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而申请5年的过渡期,并取消和停止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与此相联系,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将得到进一步体现,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取消双重定价的做法,对生产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与生产供出口的货物给予相同的待遇;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议定书或报告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废止和停止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药品、化学品及酒类有1年的过渡期)。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以上要求和限制,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由此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这些方面原来起着多大的作用。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贸易平衡和出口实绩要求,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初期曾对保护国内市场和促进出口增长起过较大作用,但后来在各个地区争先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这些要求逐渐被突破或忽视,加上经济特区和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区很多,“以市场换技术”的呼声很高,使相应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基本上成了一些形式上的或名义上的要求。同时,由于大多数外资企业能够利用我国各种低价而相对优质的资源(包括劳动力、人才、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生产出低成本的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扩大出口的难度较小,并且常常可以获得比国内市场更高的经济效益。以上两种情况,使外汇和贸易平衡、以及出口实绩的要求,整体上并没有对外资企业形成明显的约束作用。因此,取消这些要求,虽然意味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向外资企业开放,但不会引起外资企业大量减少出口而大幅度增加对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也不会对内资工业企业带来明显更大的冲击。也就是说,近些年来外资工业企业基本上按他们的战略需要向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如果说他们没有向国内市场销售更多的产品,那主要是因为受到国内市场需求水平和内资企业竞争力的制约,而主要不是受到外汇和贸易平衡、以及出口实绩要求的约束。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自加入时起就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这些出口要求,而没有援用《TRIM[,s]协定》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去申请相应的保护过渡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工业品市场已经历和习惯了外资企业的冲击,内资企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长起较强的本土市场竞争力。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的当地含量要求,主要在汽车和其他大型机电产品生产领域中实行。这种政策要求最初曾经作为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一个条件(如汽车整车项目的投资),但后来演变为更多的是一种鼓励而不是一种约束。到我国加入WTO之前,硬性要求外资企业产品达到某种当地含量比例(国产化水平)的法规、政策或措施很少,而主要是对产品生产达到某种当地含量比例的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这实际上是一种补贴。根据加入议定书附件5B的评估,到我国加入WTO之前为止,这种补贴的贸易影响可忽略不计。其原因可能是进口零部件与国产零部件的价差大于关税税率优惠的作用,也可能是进口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优势具有关税优惠不能取代的作用。我国对产品当地含量要求最高的汽车整车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机电产品的政策优惠所产生的影响就更小。而且,我国已承诺在2000年前取消这一补贴措施。从这个角度看,不论当地含量要求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否合理,从实际过程看是利多还是弊大,(注:澳大利亚在建立汽车制造业时曾使用过当地含量政策,结果导致了其汽车制造业的低效率。这说明当地含量政策不利于一个有效率的、有竞争力的行业的成长。但与此相反的观点是,如果当地含量政策在最初未被使用的话,也许当地含量受保护的行业根本就不会存在(参见比吉特·博拉等,2001)。)它作为一种以政策鼓励为主的要求,并没有对限制进口和保护国内市场发挥明显的作用。取消当地含量要求,不会使原来的贸易格局产生多大变化。
实际上,不论是对外资企业的出口实绩要求还是当地含量要求,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通过保护国内市场而使国内幼稚产业得到保护,即防止由于外资企业的竞争而对内资企业产生所谓“挤出”问题。根据幼稚产业保护论的观点,只要以下三个条件被满足,这种挤出对于发展中经济就是不合意的:一是如果当地幼稚企业受到保护而避开贸易和投资产生的外来竞争,这些企业能够成熟到拥有充分的竞争力;二是成熟过程不会太长,不致于使折现的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收益;三是即使存在净社会成本,必定有超过这些成本的外部收益。要是“挤出”阻碍了东道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或延缓了当地创新基础的成长,就会对发展中经济造成长期成本。这可能使东道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取决于跨国公司的决策,并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发展中经济的技术和产业水平低于它原本应能达到的水平。然而,正如《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所表明,这里的关键是要区分两种情况:外资企业究竟是挤出拥有潜在效率的内资企业,还是在竞争中挤垮了可能永远缺乏竞争力的低效率内资企业。引进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投资的最大收益之一,是在注入新技术的同时引进了强有力的外部竞争,从而使无效率的企业退出并能提高其他企业的效率。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型国家的经验表明了这一点(见Athukorala and Rajapatirana,2000;Mah&Tamulaitis,2000)。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20多年的实践也说明,对外资开放度高的产业都在竞争的压力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家电产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而保护度高的产业几乎都因缺乏竞争而拉大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轿车产业可能就是一个反面的例子)。因此,取消外资企业的出口要求和国产化要求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政策层面上看都是可行的,从长期看是利大于弊的,它将有利于国内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在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加快发展。对于目前国内竞争不足的产业来说,加大国际竞争力度的促进效果会更加明显。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转让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在我国与国外技术差距大的产业领域中实施,基本上也是一种鼓励性的政策而不是硬性约束的政策。由于多种因素特别是股权因素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影响,这一鼓励性政策在大多数不允许外资控股的技术密集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未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在汽车行业尤其是轿车行业,外资企业的控股权在中方手里,尽管多年来鼓励技术转让的政策倾向很强,但国外跨国公司对汽车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转让一直不够积极,技术转让速度比较缓慢。由此可见,技术转让要求作为一种鼓励性政策规定,在外资企业的技术转让考虑中并不起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对其投资的国外子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速度,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二是其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是否拥有控制权或控股权;三是其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较大程度的加强和改善,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面临的竞争压力将明显增大,同时大部分制造业行业将允许外资企业拥有控股权,因此,大多数外资企业会相对加快技术转让的速度,技术转让要求的取消不会对这种趋势产生多大影响。但是,对于控股权仍然没有对外资企业开放的行业来说,取消外商投资的技术转让要求之后,跨国公司将进一步把技术转让问题列入整个竞争战略之中,更加有选择、有目的地向其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很可能在加大技术转让力度的过程中。相应加强对关键技术和相关技术的控制。汽车行业尤其是轿车行业的情况就会是这样。
总的说来,取消外商投资的出口实绩要求(包括外汇和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在近期内不会对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发展带来大的冲击或影响。而全面执行《TRIM[,s]协定》,全面实施非歧视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将为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进入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机会。在我国扩大对外资开放与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将在扩大直接投资与增加产品进口两方面作出选择。由于我国不仅有一个巨大的、迅速增长的产品需求市场,而且拥有大量低价而相对优质的资源;与产品进口相比,直接投资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两个方面(市场和资源)。因此,对于大多数跨国公司来说,将会更多地选择扩大直接投资的战略。同时,由于工业品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有一个过渡期,而工业领域扩大对外资开放基本上是自加入时起就开始实施,所以在我国加入WTO初期,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幅度将会明显大于产品进口的增长幅度。
六、扩大国有企业开放的影响
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也承诺扩大国有企业的对外开放。工作组报告书表明,加入WTO之后,我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同时,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议定书附件5B中规定,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将逐步取消。其中,国有企业按商业规则运作、政府不能施加影响和取消中央预算补贴的范围,也包括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产品、指定经营的产品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只不过国有企业在从事这些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方面可以某种程度上避开国外企业的直接竞争;而从事产品指定经营的国有企业在3年过渡期之后也要进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同时,我国承诺在政府采购中将遵循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因此,政府采购不能违背以上原则向国有企业倾斜,使国有企业在销售产品中得到好处或便利,这也使国有企业在最重要的销售环节中失去了有力和有利的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原油、成品油(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化肥(实行进口国营贸易和关税配额管理)、烟草(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煤炭、钨矿产品、锑矿产品、白银、丝棉织品(实行出口国营贸易)和毛条(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等少数产业或产品之外,其他大多数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运行轨道,必须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自身的经营和发展。这对于长期依靠政府扶持和导向、还没有真正走出计划经济模式和摆脱传统体制弊端的大部分国有企业来说,是一场相当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更多的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成长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真正企业,另一方面又明显加大了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和扩大对外资开放所带来的冲击。新的挑战和冲击将使国有企业的体制性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低效率、过度冗员、人才闲置等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很多国有企业将进入一个兴衰存亡的转折阶段或剧变时期。相应地,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工业产业,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加入WTO之后,我国将全面执行WTO的《TRIPS协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TRIPS协定》规定的7类知识产权中,加强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将对我国工业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版权保护看,《著作权法》的修改进一步规定了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范围,提高了法定赔偿金额,强化了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这些规定将使从事相关产品制作、经营的企业和机构增加了费用和风险。
从商标权保护看,修改中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具体内容,明确了打击一切严重侵权行为和完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的规定。这对我国企业在注重商标注册、合理使用商标、有效运用商标权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专利权保护看,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已基本上与《TRIPS协定》的要求相一致。我国很多工业企业缺乏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生产过程中的仿制现象比较突出。其中医药、化工、计算机软件等产业的仿制问题更加严重,如化学制药、精细化工产品的仿制率高达90%以上。因此,全面完善和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将使大多数长期依靠仿制过日子的内资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即使买得起专利的生产许可证,也要为此支付巨额的费用,将大幅度增加产品生产成本,从而大大降低价格竞争力;而对于大量的中小企业来说,既买不起专利许可证,更承担不了巨额的索赔款,只能仿制过了20年保护期(发明专利权)或10年保护期(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产品,这将进一步拉大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质量差距,使企业完全丧失质量竞争力。
八、综合性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我们可以概括出加入WTO对我国工业的综合性影响。
1.从近期影响看,在过渡期期间,市场开放的各个方面都尚未最终完成,单方面的影响大多数还没有完全形成并相互作用,因而对国内工业品市场虽有一定影响,但对整个工业发展的综合性影响总体上说还不大。
加入WTO之后的保护过渡期,一般是指从2001年12月11日加入时开始,至2005年1月1日关税减让基本完成和非关税措施取消的一段时期;但是,对于工业部门来说,具有实质意义的过渡期,是到2004年12月10日为止,即贸易权审批制完全取消和以分销权为中心的相关服务贸易开放基本完成之前的3年内期间。
如果将3年过渡期再划分为两个小阶段,那么对扩大市场开放过程中工业部门所受到的影响,可以作出更为确切的判断。在第一个阶段(从加入时起至2003年初),贸易权开放和相关服务贸易开放的幅度较小,外资企业的贸易自由度尤其是进口权利仍受到一定限制;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的重要产品仍保留着一定的配额限制、特定招标要求等非关税措施,以及相应的指定经营制度;名义关税税率降低对大多数产业的影响相对较小;扩大对外资开放的影响尚未显现出来;因此,整个工业的产品进口态势和国内市场格局不会出现明显变化。而到第二个阶段(从2003年初至2004年12月10日之前),贸易权的开放接近于完成,相关服务贸易的开放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其中对工业影响最大的分销服务开放已出现关键性变化,分销权与贸易权的结合开始起作用。同时,大多数产品关税税率的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已接近到位,工业领域扩大对外资开放的影响初步显现,加上国有企业开放带来的冲击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影响,对整个工业的综合性影响将明显大于第一个阶段,并呈现逐步上升态势。其中受到明显冲击的,主要是原来保护度较高、与国际差距较大、并且加入WTO后较大幅度扩大开放的少数产业和产品,特别是这些产业中的大多数国有企业。
2.从中、长期看,过渡期完成之后,国内工业品市场已全方位开放,各个方面的影响已全面显现并相互作用,产生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影响,因而对整个工业发展的冲击将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
从2004年12月11日以后,贸易权审批制完全取消,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产品份额除外);一些重要产品的指定经营制度也相应取消;相关服务贸易开放已大多数到位,尤其是分销权已基本放开,除了极少数保留国营贸易的产品之外,进口贸易权与分销权的结合已充分发挥作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局面大体形成;再到2005年1月1日之后,工业品中有98%结束了关税减让,各种非关税措施全部取消(只有化肥和毛条还保留了一定的关税配额)。至此,加入WTO之后国内工业品市场的对外开放基本完成。同时,工业领域扩大对外资开放的影响也将全面显现。在这种条件下,贸易权开放、分销权开放、关税税率降低、非关税措施取消、相关服务贸易开放、工业扩大对外资开放、国有企业对外开放、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将全面表现出来并相互作用,产生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影响,因而将对大多数内资工业企业、以至整个民族工业的发展产生大范围的、较大程度的冲击。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变化和影响,这个较大冲击的时期,即加入WTO之后对我国工业影响最大的时期,将发生在2005—2010年期间。
将产业的对外开放度变化与产业的国际差距程度联系起来看,受到冲击较大的将主要是化学及石化工业(实行国营贸易或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原油和成品油有所例外)、汽车(主要是轿车)和关键汽车零部件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和医疗器械工业、饮料制造业、纸及纸制品业、专业和科学设备制造业、以及部分非电气机械和电气机械(包括一些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这些产业基本上都是资本密集及技术密集的产业。同时,如果不考虑出口扩大的作用,纺织业的国内市场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工业品国内市场受到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冲击的主要表现,是高技术产品和高档产品市场受到远比中低技术产品、中低档产品市场更大的冲击。由于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导致对高技术产品和高档产品的需求比重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冲击将越来越波及到整个产业和行业,产生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