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依赖——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化断想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断想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中国论文,路径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9)02-0087-05
立足“全球化”的视野,对于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所有现代民主制国家都予以确认。但具体到中国的当代民主政治建设,我们的目标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由此可见,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特色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其必然性内在于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具体国情及其演进规律。
一、参照系:西方构建民主政治的启示
从根本上说,世界各民族都将走向现代民主政治,这是由“世界历史”的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的政治发展规律决定的。但不同国家走向现代民主政治必经不同途径,其必然性源于迥异的民族文化实践及其建构的文化价值精神。人作为意识的历史主体,其一切历史活动都受一定的思想精神所引导。而植根于历史活动之上的各种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意识、学术观念等构成的总的文化价值精神,对不同国家与民族的演化常常起着支配作用。往往各民族历史上的人事可以变迁,朝代可以沿革,但他们的文化价值精神却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时代而持续地存在着。它与各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紧密关联,甚至可以说,就是它赋予了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各民族实现民主政治的轨迹不可能同质化,因为从本质上看,它们的文化价值精神的生成、演化及其适应“全球化”的方式,都要受制于自身的历史与传统,因而必然禀有自身独特的形态和变化规律。
近代西方国家走上民主政治之路,源于其特有的历史活动及其建构的文化价值精神,而这决定了西方社会走向现代民主政治的自然演进历程。从西方人传统的政治活动及其创设的文化价值精神来看,由基督教诞生以来所形成的二元权力对峙的格局孕育出了“权力制衡”的民主价值精神。事实上,由教会与国王构成的二元权力格局不仅给近代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而且其相互之间的争斗、攻讦,彻底瓦解了人们对“政治圣人”的一厢情愿的期待,摧毁了那种由完美的人格通往尽善尽美的政治王国的幻想,并催生出了任何强制性的权力,无论是世俗王权还是教会神权,都蕴含着无休止的罪恶这样一种理性的政治思维。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基督教把精神的权威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客观上剥夺了世俗政权通过思想教化来树立世俗权力天经地义的绝对权威的可能性。作为唯一可以同世俗王权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基督教客观上发挥了监督、限制、控制世俗国家权力的功能。它在赋予王权神圣性的同时,又不断揭露其世俗性的缺陷,突出君主权力的非绝对性,从而大大强化了人们贬抑、怀疑世俗权力的意识。另一方面,世俗王权对基督教神权的对抗,也限制了教会组织将神权绝对化,从而杜绝了建立普遍的神权政治的可能性。这正如拉吉罗所指出的:“正是两大权力之间的这种冲突,有效地防止了个人遭受完全奴役的危险。如果西方人民成功地使自己避免了东方停滞的神权政体,那全赖教会与国家的长期竞争,最终植根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教会与国家都是独立自足的机构,事实上构成两种分离独立的国家。”[2](P18)近代以来,随着宗教势力在西欧的江河日下,中世纪教会组织对世俗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衡,逐步演变为市民社会和公民对君权或政府的监督与制约。借助于基督教精神权威的庇护作用,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的知识分子得以对世俗政权存在的各种罪恶展开无情的批判,彻底打落了世俗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进而在将权力视为一种恶的力量的基础上,对如何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展开了理性思考。最终,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展开,中世纪的专制政体终于被现代民主制所取代。
从西方人近代的历史活动及其镕铸的近代文化价值精神来看,民主政治的慧识乃奠基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产物。西方近代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导致个人与利益集团从传统社会中逐渐分化出来,这些个人与社团的分殊化、异质化、多元化,以及个体对自身权益与财产支配的自主性,使个体与个体之间,社团与社团之间,如同买卖双方一样,形成利益交换与利益互补的契约性关系。正是这种在社会与经济层面的契约性人际关系,对于理解政治层面的“契约性民主”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契约关系的本质是,由于社会分化,自主的个体彼此是异质的,而不是自给自足的同质体,因而个体之间,只有通过彼此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交换与让渡,才能满足多方面的需求。换言之,各方都可以通过出让自己的部分权益,来换取他方的另一种权益。这种基于契约性的交换,既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又调动了他方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它在宏观上构成了社会协调、共识与整合的基础。而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社会的权力制衡、公意表达、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各种以契约为基础的民主法治与程序,只不过是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和游戏规则在政治层面与文化价值层面的制度表现。一般而言,这种民主政治——宪政的文化价值精神蕴涵如下特点:首先是妥协性,即承认不同个体之间的讨价还价的利益综合过程,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手段;其次是宽容性,即承认异己的对立面及其利益的存在,决非道德上的邪恶,而恰恰是契约实现的前提;第三,是现实主义,而非“完美主义”,这种政治现实主义认为,人世的事情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只有不断在契约基础上的平衡与协调,才能逐步地、大成若缺地接近理想的境地,这是一种永不满足、永不绝望的求实态度;第四,是政治上的灵活性,因为只有在某些方面作灵活的让步,才能使契约得以实现。此外,这种契约性民主的存在,又必须有不可或缺的社会前提:温和的市民阶级的相对发展、现代教育的普及、大众传播与信息传布渠道的发达,在社会目标、实现目标的手段与程序以及权威合法性等方面的认识一致性等等。而所有这些条件都不是理论设计的作品,却是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经验事实长期演化的自然结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的契约性民主模式也可以称为“经验性民主”。
二、国情观:中国构建民主政治的现实条件
中华民族实现民主政治的内容与轨迹不可能与西方国家同质化,因为在本根上,中国文化价值精神的发轫、沿革及其适应“全球化”的方式,都要受制于自身的历史与传统,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独特的表现形态与运行规律。
从中国古代人的历史活动及其构成的传统文化价值精神看,在长达二千多年的农业文明中,社会一直是“宗法为本”的结构。以儒学为重心的传统文化从家族伦理推衍出国家政治秩序:“国”不但与“家”紧密相联,而且被看做“家”的扩大。从“男女有别”生出“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由父慈子孝推衍出君礼臣忠。于是,根据“天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的原则,臣民对家尽孝与对国尽忠便一以贯之,禀有了内在的逻辑性。在这种社会体制中,任何个人都不是独立自由的自治性的社会人格,而是依附于“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螺丝钉”。一张伦理纲常大网将全社会紧紧笼罩起来,犹如一个大“家”,而专制统治者是理所当然的“家长”。由于民众被限制于社会底层并被剥夺了过问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历史上,“政府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千百年来,遂成心性,人各顾私”(严复语)。因此,当政治权威和“名教化”意识形态的力量相当强大时,社会个体如同大机械中的各种零部件,循规蹈矩地履行其社会角色的职能,宏观上也就呈现为一种组织有秩性和机械稳定性。但是,一旦外部权威和名教的威慑力量瓦解和崩溃,历史上的乱世也就来临,非自治性的社会个体便会陷入一种无规则的活动状态,并一反常态地转变为不受任何规范制约的盲目的、野性的、放纵的无组织力量。中国历史上层出不穷的农民起义与军阀混战的事实便是铁证。
近代中国的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标识着传统农业社会在西方文明冲击下的不断解体过程,实际上也是传统政治权威和名教化的意识形态不断式微过程。然而,与此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方式却基本没受到触动而保持其千年故我的稳固性。在这种社会格局中,绝大多数国民并没有身处工业文明的实践而萌生现代性价值(工业文明所孕育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认同。即使有少数先进知识分子通过留洋或学习接受现代性价值,并提出要以此“改造国民性”,也无功而返。因为纸上的东西毕竟只是学理,对于一般民众而言,他们的价值选择不取决于学理而取决于实践利益;而且,由于“三纲”传统的惯性作用,他们甚至对于任何非官方的学理,都抱有文化本能上的不信任感。因此,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视角,近代中国的社会内部难以产生现代性的秩序力量。这样,在制度性的“旧者已亡、新者未立”的社会转型阶段,非自治个体一旦摆脱了垂直隶属的权威组织结构和名教力量的羁制,就不可能受到契约性人际关系的制衡。其结果只能是重新陷入历史上权威解体之后出现的那种行为失范状态,人们只能以动物性的低层次的利欲本能冲动,作为行为指向的唯一驱力,这导致在宏观整体上出现“争则乱、乱则穷”的社会失序状态。最终,不但使辛亥革命建立的“共和政体”陷入困境,而且引起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社会动乱和危机。在随后出现的中国革命时期,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众所实际追求的仅仅是因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与残酷的专制压迫而导致的“生存”问题。只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人的因势利导,才将这股农民革命潮流导入“新民主主义”范畴。然而,由于新中国建国前期采用“计划经济”模式,因此未能使民众获得以市场经济为实践基础的现代性价值意识的有效熏陶。“计划经济”的价值取向凸显为“整体计划至上的社会本位”价值观:它片面地强调社会(集体)利益是个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只从社会的角度给个人制定种种规范,而不从个人发展的需要出发要求社会。这样,社会成为能动的主体,不断向个人提出要求;而个人只是被动的客体,只能消极适应社会的要求——充当社会大机器运转所需要的不同部件。于是,权利和义务分裂了,一切权利属于社会,一切义务归于个人。由此造成的民主理念是:“群众运动”的“跃进式民主”观。这种观点把民主完全抽象化为“阶级斗争为纲”中的“人民统治”论,并将“人民统治”直接转化为领袖领导下的“跃进式民主”运动,从而完全抽去了民主的制度环节、过程环节以及历史环节,让“人民统治”的理想原则与“群众运动”的现实实践直接对接、相互作用。这种“民主”发展到顶点便是文化革命式的“大民主”运动及其理论。
三、党的领导:当代中国走向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依赖
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国情决定了它的民主政治建构需要权威引导。这种权威性的主导力量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因为它的执政地位与执政理念乃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唯一的路径依赖。
首先,鉴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精神匮缺民主传统,而不实行市场经济又难以构筑民主政治基础的现实,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华民族建构市场经济,从而为民主政治奠定社会基础。如上所述,由于中国普通民众的价值选择不取决于学理而取决于实践利益;因此,欲使他们认同现代性价值,就必须在中国构筑市场经济体系,让他们借助工业文明的实践来认同民主政治目标。而这正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1]——不谋而合。从社会结构学的角度来剖析,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实质上乃市场的世俗化力量不断侵蚀和瓦解传统社会的各种纽带力量的过程。这种世俗化力量的过度膨胀,会引发社会陷入严重的经济生活脱序或失范状态,甚至导致社会结构的全面解构。在西方原生型的现代化国家中,这一问题是依靠市民社会渐进过程的缓慢整合来解决的。由于市场力量和世俗化的力量是在社会母胎内部逐渐地乃至长达数世纪的漫长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就使新旧秩序的消长与替代有一个彼此适应和协调的充分时间。换言之,当市场力量在缓慢地蚕食传统纽带力量时,旧秩序对社会仍然有效地发挥整合功能,这使得新旧秩序的交替和过渡不至出现严重的裂层。为了防止因世俗化力量急剧扩张而引发的社会失范状态,需要形成一种特殊的机制,这种机制能利用社会内部原已具有的文化价值认同系统,对变迁社会的分化和世俗化过程进行制约,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连续性与市场经济改革的平稳推进。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充当形成这一机制的“历史的工具”:中国共产党能以她现实的执政地位及其建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保持现存秩序的历史连续性方面,发挥有效的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能以“看得见的手”,去依法启动、引导和协调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权威杠杆保持宏观的调控与纠偏功能,防止社会转型期的失范或脱序态势。总之,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从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提供制度性保障。
其次,鉴于中国民众现代性素质薄弱,缺乏制度转型时的理性态度,而领导民主政治建设的权威又需要合法性根据的现实,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以其政绩建树起“实效的”合法性,从而获得理所当然的权威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现代化制度转型过程中,政治权威较之传统时期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这是因为,传统权威形态一般总是受到人们习以为常的或约定俗成的风俗、经验礼教与意识形态的保护与支持。而在现代化制度转型过程中,因制度转型而产生的各种经济与政治问题,常会引起各种利益群体的重新认知。由于中国民众缺少现代性素质,往往不是从现代政治眼光而是从非自治性社会个体的利益角度来要求政府,或以功利与实用为本位的价值观来评价改革,这种新的“要求”与“评价”对原有的信仰、价值体系与意识形态起到“风化”的作用,使原有的权威基础受到削弱,而新的权威又一时难以形成并起到对政治中心支持的作用。这就使得变革时期的政治中心的权威资源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乃是影响转型时期的稳定性的重要原因。据此,中国社会需要这样一种合法性的政治权威:它既能运用组织化制度化的力量,防止非自治性的社会个体的利欲冲动恶性泛滥导致的社会整合障碍,实现过渡时期社会整合的基本功能;又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1],借助政权的力量来支持和扶持社会内部现代性力量的发展,推进社会结构的现代转型。这样的政治权威非中国共产党莫属。中国改革的事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在直接领导现代化事业的实践中确立了一种“以实效为基础”的合法性根据——只要决策者在改革进程中显示出政绩,并以不断的社会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满足大众对于实效的需求与预期,这种权威就可以无须借助传统的政治理念而在“以契约为基础的”法理性权威尚未成熟的境遇中,享有相对充分的合法性资源,赢得各阶层的认同与支持。
最后,鉴于以往中国民众对民主政治的“跃进民主化”误读,难以有效建构民主秩序,而民主政治的实际确立又有赖于制度化、程序化的现实,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克服“跃进民主化”模式而转行“有序民主化”的战略,据此落实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建构。所谓“有序民主化”,也即邓小平所说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它有两个鲜明特点:其一,强调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是人民民主,它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上,民主与法制唇齿相依。其二,强调民主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多元互动中有序发展的过程。民主化不能用跃进的方式展开,也就是说,有序民主化不是民主自我建设的孤立的过程,而是与整个社会发展有机统一的过程,它必须在与经济、社会、文化的相互促进中获得自身发展的基础与空间,从而保持发展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与仅仅强调民主化过程渐进性的战略相比,有序民主化战略不仅强调民主过程的渐进性,而且强调民主化过程中,政治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内在协调性以及整个发展的可持续性。由此可见,有序民主化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协调发展基础上展开的,以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现实任务,以实现人民民主为根本目标的持续推进的民主发展。根据有序民主化的战略,中国当下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心主要是两个:一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二是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尽可能地将公民自发的、零散的、无组织的政治参与纳入到党和政府主导的政治框架之内。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建构现代民主政治的路径依赖不同于西方,因而其实现民主政治的内容与路径也异质于西方。这概括而言:第一,指导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而非西方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理论。第二,引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而非多党制或两党制。第三,支撑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非西方经济模式。第四,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式是从下至上,从基层起步,循序渐进,逐级而上,而非英美国家先从上层开刀,走自上而下的道路。第五,强调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当下重点是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同时,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尽可能地将公民自发的、零散的、无组织的政治参与纳入到党和政府主导的政治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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