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银企关系模式的选择——兼评主办银行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模式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围绕着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银企关系问题,各地相继进入了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改革试点。但是,从反馈的信息来看,人们对主办银行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并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此作深入的分析。
一、松散型与紧密型:市场经济的两种银企关系模式
一般来说,在储蓄与投资的转化过程中,银行是资金的供给者,企业是资金的需求者,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关系主要体现在融资方面。由于银行这一金融中介机构在储蓄动员上的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营,以致在很长一段时期,银行在中介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如通讯、电脑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发达的市场组织体系(如证券交易网络)得以产生和发展,信息的传递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阻碍,变得十分快捷,极大的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交易成本。使市场直接融资与银行间接融资开始相互并存。当直接融资成本小于间接融资成本时,企业将更多地选择直接融资方式,反之则反是,从而决定了一国的金融制度类型与银行——企业的信用结构[①]。譬如在美国,由于其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企业的外源融资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通过市场直接融资方式。1958-1962年,企业直接融资占其外源融资总额的比重曾高达57.1%,超过间接融资规模,1980—1994年,这一比重仍为34.6%,这说明美国的企业与银行是一种松散型的信用结构,企业融资对银行中介的依赖程度较小,与此对应的是,银行对企业的外部监控作用自然也相对较弱,企业的外在约束主要来自于市场;而日本则是另一种情形。由于其金融市场相对发展较晚,银行中介在储蓄与投资转化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958-1962年,在企业的外源融资总量中,间接融资比重为73.7%,直接融资只占26.3%,1980-1984年,间接融资比重上升到85.5%,直接融资下降到14.2%[②]。这说明日本的企业与银行是一种紧密型的信用结构,企业融资对银行中介的依附性很强,因此,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银行自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企业的外部约束主要来自于银行而非市场。
当然,市场经济中的银企关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一国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从法律体系来看,西方国家可分为两大体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德、日、法为代表)因此,在各国的金融法规中,对银行与企业之间持股与人事渗透关系的要求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银企关系模式。如德国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持有企业股权及直接干预等,并且对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数量不加限制;日本的企业与银行之间则可以相互参股,但有所限制,如规定一家银行对一个企业的持股比重不得超过10%;美国的银行法则严格禁止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但在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推动下,美国的商业银行往往通过银行信托部和银行持股公司间接向企业投资,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和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美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开始趋于密切。
此外,一国银企关系模式的选择与其所处的历史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也密不可分。比如日本和德国二战后,整个国民经济都濒临崩溃的边缘,物价飞涨,债台高筑,国内资本奇缺,财务危机迭起。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思潮,认为只有在政府的干预下,充分发挥银行中介在资本形成与资源配置中的比较优势,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紧密结合,才能修复支离破碎的国民经济并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与起飞。
美国的银企关系模式是以自由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银企之间的产权制约较弱,主要依靠短期的债权联系和严格的法制来解决纠纷,企业融资侧重于直接融资方式和自身的内部积累,经营目标短期化。在这种模式中,银行被禁止向企业直接参股和信用担保,以尽可能地排除风险,银行对企业的监督是间断性的,即只有当企业违约时才进行干预。这种松散型银企关系模式的后果是,对于经营绩效好的企业,各家银行争相贷款,而一旦企业陷入困境,不问原由,争相逼债,要求企业破产清算或不予资金支撑。
而日德银企关系模式是以“财阀”或“社会”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银企之间的产权制约较强。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资本形成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而资本市场的作用较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所有者的身份变得很模糊,但公司经营成败与各自的利益却紧密相关,因此,相互之间的信息较为公开。银行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企业面对的困难是暂时的,银行会积极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者“唇亡齿寒”的关系决定了它们往往能够做到“生死与共”。
通过前文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松散型与紧密型银企关系的主要区别集中于债权与股权在其信用结构中的比重不同。在松散型的银企模式中,银行持有企业的债权比重较小,股权投资则被严格禁止,企业外源融资主要依托于市场;而在紧密型的银企模式中,银行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向企业直接投资,企业外源融资对银行中介的依赖性很强。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债权和股权这两种市场经济中典型的资本交易方式,其主要区别在于收入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匹配不同。在债权合约中,资本所有者享有固定的合同收入权,正常情况下,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不对企业施加过多的监督与控制;相反,在股权交易合同中,出资者只对企业收入在扣除各种固定支付后的剩余享有索取权,承担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享有对企业的监督控制权[③]。
那么,这两种银企关系模式孰优孰劣呢?客观地说,各有利弊。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日德模式使企业更注重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大公司,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复苏与崛起的支柱产业。相比之下,美国模式下的银企关系限制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但从经济与金融的稳定角度考虑,日德模式由于银企之间相互持股,排斥了市场竞争,容易掩盖财务危机与各种矛盾,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很可能出现“泡沫危机”,近年来日本几家银行发生的不良债权危机已经暴露了这一点;相反,美国模式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和法律监管的作用,虽然银行与企业的破产比率较高,但有利于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不易引起整个经济的剧烈震荡。
结论:一国银企关系模式的选择要取决于它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目标,市场发育程度,法律道德约束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不可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银企关系模式。从西方国家两种典型的银企模式在经济运行的绩效来看,紧密型的银企关系对于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与赶超战略可能更有意义。
二、日本的主银行体制(财阀)与启示
其特征包括:①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与某一特定银行保持密切的联系,包括贷款、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结算等服务,银行成为企业信息聚集的中心,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危机;②许多大型企业之间通过交叉持有股权和债权,产品和劳务贸易而组成财阀,从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信用合作关系,避免了过度竞争,又使企业的命运休戚相关;③主银行为财阀企业间的商业提供担保,巩固了企业之间的信用基础,增强了主银行监控企业的责任感。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主银行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与其在战后重建时期的经历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细究日本主银行体制和财阀之间交叉互补的公司治理结构,不难发现,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与我国国有企业与银行所面临的现实极具相似之处。
第一,在战后重建的早期阶段,由于政府拒付欠军需企业的巨额战时补偿费,许多日本企业面临相当严重的无清偿能力问题,并进一步导致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结果对银行和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债务重组和资本重注;而当前,我国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危机也十分严重,商业信用恶化。尽管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处理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但效果未尽人意。目前,国有企业的呆帐贷款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已达40%-60%,银行的自有资本受到严重侵蚀。可以说,无论国有银行和企业都共同面临一个债务重组和资本重注的问题,而对此,试图通过一味的“扩权让利”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国有企业没能建立起应有的资本积累机制,这是中日企业明显的差距。
第二,战后的日本在经济步入高速发展前期,企业缺乏扩大投资所急需的资本。1956-1960年,日本企业的内部资金比率(利润留成+折旧率/设备投资)平均只有48%,需要严重依赖于日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援助,企业不得不接受来自银行的外部监控;与此相似,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也是高负债经营,平均负债水平已达80%,银行信贷资产的80%以上都倾斜于国有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国有企业也不得不经常接受银行的检查和控制。但二者的区别在于,日本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定是明晰的,其信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中国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产权界定是模糊的,这不仅表现在遗留下来的历史性包袱(贷款存量)上,而且表现在银行信贷的增量上。在资金供给制下,银行的信贷活动经常会受到政府的干预。
第三,虽然日本银行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使企业的所有者变得模糊,但是,由于来自主银行的外部监控以及持股企业之间的相互制约,能够有效削弱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并使企业的“内部人”演变为“公司人”,企业职工为公司的利益尽心尽力,这就是奥村宏先生所谓的“法人资本主义”或者说公司本位主义,对日本经济的崛起功不可没。而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它们实际上都是国有经济的一个部门,无论企业还是银行的经理人都不是公有产权的真实代表,现实中,企业经理人经常通过灰市交易方式以取得银行经理人的“宽容”,长此以往,大大削弱了银行对企业的威慑力。
综上分析,可见,日本的主银行体制与财阀形成了一种交叉互补,相互制衡,内部约束与外部监控并存的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银企关系模式,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经济从战后的萧条没落再造辉煌。这对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如何重塑新型的银企关系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很明显,日本的银企关系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包括产权明晰、机制健全等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条件在中国都还不完全具备。
三、主办银行制与传统体制下的银企关系
目前普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实行主办银行制是向过去计划经济下银行与企业信用关系的体制“复归”。因此,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澄清思想认识。我们认为,主办银行制与传统体制下的银企关系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显著差异:
1.产权的明晰程度不同。在主办银行制下,银行与企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经济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它们之间的任何作用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产权交易,契约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计划体制下,无论银行与企业其产权归属都是公有的,不独立核算,没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实行“大锅饭”分配体制。银行与企业之间从来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左口袋”与“右口袋”的区别。指定性计划替代了经济合约,行政干预取缔了法规约束。
2.双方的选择空间不同。主办银行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银行业之间必须具备一个比较完善的竞争市场,这样企业才可能根据各家银行的资本实力、经营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来自由地选择主办银行。反之,银行也依据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与发展前景来作出决断。简言之,主办银行制是在“企业选银行,银行选企业”、“双方自愿、平等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双方都具有较大的自由进出与选择空间;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有“大一统”的国有银行,且“独此一家、别无分店”。企业办理结算、贷款没有其它的选择余地,国家银行垄断信用。反之,亦然,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一脉相承,血缘相连”,银行业没有选择的余地,难以厚此薄彼,标准只有一个,则根据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来核定企业的生产资金。
3.职能的定位与目的不同。实行主办银行制的另一个原因是政府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力度。因为经过十多年的“扩权让利”式改革,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这是国有企业发展能力不足、经济效益下降、内源融资匮乏,债务危机迭起的深层次制度根源[④]。政府试图通过银行的特殊地位来对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进行有效的外部监控;而“大一统”体制下的银行与企业不存在这种制衡关系,它们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只是分工不同。银行没有监控企业的权力,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银行的控制权都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的任务是按计划完成产值,银行的任务是按计划供给资金。
4.依托的制度基础不同。主办银行制并不意味着银行会无条件地满足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信用要求,相反,银行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必须密切关注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过程,并在出现问题时,酌情加以干预。银行信用建立在市场经济下的资金借贷制基础上;而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银行信贷在某种程度上隶属企业的生产活动,所谓“工业包产、商业包销、物资统配、资金统供”,银行信用建立在计划经济下的资金供给制基础上。
四、几点政策建议
基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推行主办银行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不能扩大化,要与“抓大放小”相配套。主办银行制绝不能扩大化,应该有选择的针对那些经济效益较好,有发展潜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都较强的重点企业。今年中央在全国5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重组试点,覆盖面占国有资产的40%左右。我认为,主办银行制最好与这项改革措施相配套,协助一部分重点国有企业在资本重组过程中摆脱困境,焕发生机。
2.要与重组存量,化解不良资产配合。当前,三维债务危机(政府高成本,银行高风险,企业高债务)严重困挠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规模庞大,商业信用恶化。国有企业的呆帐贷款已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40%-60%。对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有问题债权债务可以通过以下八个方面来治理,即主体多元化分解一块,存量盘活调整一块,债权转股权换一块,帐目分立缓和一块,资产分离活一块,企业发展增加一块,政府扶持补一块,贷改拔转一块。实行主办银行制可以在有效的监督控制下逐步化解企业的不良资产存量。
3.要与企业转机建制配套实行,不能为主办而主办,重点在于新机制的生长。在实行主办银行制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进程,不能使企业对银行资金供给产生新依赖心理。主办银行的工作重点在于为企业转机建制出谋划策,解决企业的临时性资金困难,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最终把企业推向市场。与此同时,国有银行本身也要加快改革的步伐,调整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向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逐步完善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用人制度。
4.在规范中稳步推进主办银行制度,防止一刀切。由于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大量的历史性债权债务关系还没有理顺,现阶段银行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时机尚未成熟,以免银行在债务危机中越陷越深。如果要投资,也只能是有选择的针对那些股份制改造后,公司治理结构步入正规的国家控股企业。我个人认为,目前可以先实行主银行结算制度,即一户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结算行,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在此基础上,更好地为系统内结算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提供担保,以及开办贷款,债券发行等业务。总之,一定要避免盲目冒进,搞一刀切,经济基础好的地区可以走得快一点,范围宽一些,确实没有条件的地方则应该暂缓执行,防止一哄而上。
5.不能搞成新形式的“供给制”,要在“借贷制”的基础上开展主办银行制。
注释:
[①]参阅拙文《企业融资、金融发展与制度绩效》刊于《经济学家》1996.3期。
[②]《企业融资机制分析》刘彪著P6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
[③]《企业理论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张维迎载于《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P146,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
[④]参阅拙文《内部人控制的理性思考及对银企协调改革的启示》刊于《金融体制改革》199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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