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

雷 希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摘 要: 在现代社会当中,商品外观在指示方面的功能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了商品外观保护的重要法律内容,但是该法律也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商品外观的保护现状,对系统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我国法律进一步需要完善的内容,为商品外观的保护提供支持,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能够让我国的市场秩序得到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 商品外观;保护现状;法律;保护

商品外观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我国并没有将其界定为法律方面的术语,至今也没有对商品外观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在美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判例当中的定义,商品外观指的是商品的包装和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且我国不少学者将商品外观翻译为商业外观,认为包括商品的尺寸、外部形状、颜色以及颜色之间的组合和构造,包括图形和一些特殊的销售记忆都在其中的考虑范围当中。

一、商品外观保护的意义

(一)维护商业伦理道德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提及了关于商品外观保护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当中,关于商品外观保护最基本的要义就是要维护商品本身的能力和相关的道德[1]。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当中,不劳而获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里面就涉及到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上这两个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本质是比较相似的,都是站在道德的层面高度进行审视,希望打造一个更加正当的竞争环境,使得市场的秩序得到维护。在当前的商业社会当中,每一天都有各种各样的产品进入到市场里面,虽然产品的质量存在着差异性,但是在商品的外观当中却比较容易出现抄袭的行为。这样的一种过火竞争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以及同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同时也会影响商业方面的道德秩序,形成一些恶劣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商品外观得到保护,并且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约束可以形成正当的竞争秩序,使得我国的市场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激励创新和竞争

创新行为的存在可以刺激竞争的出现,反过来竞争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对创新产生鼓励作用,二者之间往往是一种相互促进的作用。实际上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无论是关于商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专利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调节创新和竞争当中所面临的矛盾与冲突。在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和环境背景之下,模仿自由已经成为了商业表达自由当中的一种形式。商品的名称和外观虽然从原则的角度来说归属于公共领域,并不会受到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模仿,但是如果一些特定的商品外观,一旦由于经营者的长期经营,形成了一定的知名程度,甚至形成了商业来源方面的标识意义,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商品的外观进行保护,既是对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予保护,鼓励他们进行继续创新,同时也是激励竞争者进行创新,通过更加正当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竞争,最终使得市场秩序得到良性的发展。

但是,很多招牌、广告仍然使用不规范字。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商家缺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相关部门对使用不规范字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没能及时督促商家整改;更换招牌、广告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商家不愿意整改。《重庆晚报》曾报道重庆三峡宾馆因为宾馆两个字使用了繁体字,被有关部门勒令更换的新闻。三峡宾馆将所有广告、设施、用品上印制的繁体字都改成简体字,花费了十多万元[15]。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应该完善管理和监督流程,在商家制作招牌、发布广告之前对其用字进行审核,及时纠错,而不是等到商家已经使用了不规范字再勒令整改。

(三)实现企业和消费者的共赢

在当前的社会当中鼓励竞争,实际上也是鼓励大家不断的提高技术和产品的质量,并且在此基础之上降低商品的价格。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会对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破坏,甚至也会侵犯消费者本身的知情权。在一些模仿知名商品的案例当中,这些模仿的行为对消费者带来了混淆,实际上就是因为消费者并不能够判断自己所买到的商品是否是真品,因此从这样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商品外观模仿行为的出现,不仅会损害商品本身的名誉,同时也会导致市场当中的赝品泛滥,最终导致消费者购买其他的品牌,对商品本身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企业也带来了伤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商品的外观实施保护,既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良好信誉,同时也能够维护消费者在商品方面的知情权,实现双方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二、我国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现行立法的规定

至臻天文台认证由瑞士联邦计量研究院 (METAS)核准,其精准程度毋庸置疑。只有具备卓越精准度和防磁性能的腕表,才能获得至臻天文台认证。

1.商品外观的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商品的外观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相关的条例和规定进行了细化,但是依然存在着界定不够明确的现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商品外观包含着商品的装潢,其次,商品的名称以及商品外观也是其中的服务范畴。如果商品虽然有一些特有的名称,但是没有与之配套的包装和装潢,或者特有的名称是单独进行使用的,没有和相关的包装和装潢进行配套性的使用,那么这样的商品名称就会排除在商品外观的保护范围里面。对于服务商品外观来说,有形的商品才会存在着这方面的范围问题,一些无形的服务是不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的,因此也难以把服务商品外观认定为一种包装。

1.知名商品的认定存在困难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关于商品外观的保护标准虽然有所提及,但是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关于这个方面的标准,首先体现在显著性层面当中,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内,商业外观的显著性指的是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一些显著性特征,比如商标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样的一种区别性的特征可以是商品本身与生俱来的,也可以是在后期使用的过程当中长期所形成的[2]。什么样的一种情况会具备着显著性,也应该在我国的法律条文当中有着明确的解释,实际上在目前的法律里面规定了三种情形,第1种情形是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第2种类型就是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形状,第3种情形涉及到了一些缺乏显著性的商品名称和包装。但是在这3点当中所提到的第2种类型是非功能性的,即使在后期使用的过程当中,也难以体现出自身的显著性。

纳入在该院治疗的92例高血压合并糖尿病老年患者。按照随机排列表法划分,观察组与对照组各46例患者。所选92例患者均了解护理目的与方法,自愿加入本次研究,签定相关知情同意书。观察组46例患者中:男 23例,女 23例,年龄范围 54~68岁,平均年龄(61.56±6.48)岁;对照组 46例患者中:男 23例,女 23例,年龄范围 55~69 岁,平均年龄(61.73±7.37)岁。 排除精神障碍者,严重肝脏损害,两组一般情况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可比性。

(二)存在的不足

2.形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

我国的商品外观保护范围小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当中,通过举例的方法表明了商品外观的范围,但是举例的方式并不齐全,在面对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背景之下,层出不穷的商品外观也会体现了商品外观保护范围自身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形成混淆是判断是否存在着侵犯他人商品外观的重要条件。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在中国的市场里面,商品的最终端是消费者,而商品本身也是面向消费者进行思考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借鉴商标法当中的商标混淆理论,在进行混淆判断主体的时候,要将对象定位在消费者这个群体当中,要注重包含着销售之前、销售过程中以及销售之后的消费者群体。对于潜在性的消费者和使用操作消费者也要纳入到考虑的范畴当中。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商业外观的字眼,同时也没有出现商品外观的词汇,但是在第5条第2款当中,提到了与之相关的一些解释,可以认为是对商品外观进行保护的一个基本性条款。

2.商品外观保护范围小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知名商品这样的提法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当中的考虑对象,他考虑和保护的是具备着识别功能的一些特有商业标志,可以防止在市场当中出现其他竞争者,不但窃取他人在辛勤经营之后所获得的成果,能够对市场的秩序公平产生保护方面的作用,防止混淆情况的出现。

3.商品外观保护标准不够明确

(39)惡辱得豈不敬信乎,報應甚速。(《太上說玄天大聖真武本傳神呪妙經註》卷六,《中华道藏》30/578)

其实人类古时不知熟食,不开化。人类在原始时期是茹毛饮血的,即生食食物,包括原始人生食采摘的野菜、植物种子、花朵、谷物、昆虫、嫩树叶、杂果,包括狩猎后连毛带血地生吃禽兽的生活。人类生食食物的时代其实就是处于没有开化的状态。反映的人类生产力低下和生活水平的原始蒙昧。

第2个保护标准就是混淆可能性,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商品外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出现混淆,同时也使得公平的竞争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把混淆作为商品外观侵犯方面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内容。借鉴我国商标法律当中的规定,提到的混淆,不应该仅仅是实际层面的混淆,同时也要包含混淆行为方面的可能性,久而言之也就是足以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包装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都应该纳入考虑的范畴。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之下,搭便车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

三、我国商品外观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取消知名商品的认定

知名度仅仅是针对一些商业标识,而非商品本身。从本质意义的角度出发,之所以对保护的对象提出知名度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知名的商品在市场当中的占有率比较高,同时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程度也比较高,是市场利益长期在积累过程当中所形成的一种竞争优势和结果[3]。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经营者在长期过程当中所付出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也正是由于这两个方面因素的存在,因此要保护经营者已经付出的和已经取得的成果,这样的一种想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一个商品还没有达到知名状态之前,如果不禁止他人的刻意模仿行为,对于这些还没有成名的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的措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他们在成立之初很难有更多的资源作为支持对商品的外观进行发展,如果一味以知名度作为商品外观获得保护的重要前提条件,那么就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和影响。因此在我国的现有系统法律保护当中,也建议取消知名商品这样的一个限定条件,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同时也达到避免混淆的目的。

为使旅游信息在英语读者中产生积极的反响,可以采用由此及彼的类比方法拉近读者与中国文化的距离,这样容易使他们产生认同感和亲近感。以“梁山伯与祝英台”为例,若要使西方读者明白两个历史人物,单单靠一两句话恐怕难以解释清楚,然而如果我们用“Chinese Romeo and Juliet”来进行类比,那就既简单明了又清楚无误了。相似例子还有把“绍兴”译为“Oriental Venice”;把“江南”译为“land of milk and honey”等等。采用这样跨文化类比手法能使外国游客将他们陌生的中国人物、事件、地点、年代与他们熟悉的人物、故事或所处的年代直接或间接地联系起来,便于理解和接受。

(二)扩大商品外观保护的范围

在一些国际的条例或者国外的立法当中,都会通过概括的方式对商品的外观进行描述,这样的一种处理措施,有利于使得商品外观的保护得到提升,同时也能够在我国商品外观的保护当中做到与时俱进的效果[4]。为了实现这个方面的效果,可以借鉴商标法当中的概括方式,结合举例的方法,对商品外观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特有的包装和外形都属于商品外观的保护范畴,同时装潢和文字色彩等等所形成的一些特有外观和形象也可以作为商品外观的保护范畴。

(三)明确商品外观的保护标准

针对商品外观保护标准需要明确的问题,我国对于商品外观侵犯的现象不应该体现在事后的救济环节当中,要加强事前的预防和禁止工作,要注重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保护标准,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作用,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防止消费者出现混淆,最终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得到维护。

四、结语

商品外观虽然和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有着区别,但是也存在着和传统商标相同的功能和作用,这样的背景之下,加强对我国商品外观保护现状的分析,探讨系统法律保护的可能,可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同时也有利于理清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据此提出有效的建议,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帮助。

[ 参 考 文 献 ]

[1]任丽晓,邱晓琴.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01):6-7.

[2]卢学丽,张今.“改变商品外观”的商标侵权行为探析[J].中华商标,2013(04):69-72.

[3]袁博.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条件[J].科技与法律,2012(03):80-83.

[4]范心.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06):383-385.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3-0089-03

作者简介: 雷希(1990- ),男,汉族,江西丰城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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