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发展论文,对策论文,民营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为重大契机,同年秋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进入二次创业阶段并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总数为65435家, 企业全年总收入达到5555.74亿元,比1996年增长了47%,企业人均收入达到17.6万元;资产总额达到7504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43.8 %; 企业全年总产值约5006.14亿元,全年利润总额448.6亿元,人均利润超过1.5万元; 上缴税金265.64亿元,比1996年增长了52%,成为增长最快的税源之一;出口创汇89.63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了397.94%。 这表明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1997年全年总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达到874家,较1996年的675家增长了29%。其中,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64家,超过20亿元的企业有22家。民营科技企业呈现出企业数量和企业质量同步增长的态势。民营科技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1997年职工总数达到315.5万人,较1996年增长了33%。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
1.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知识经济的有效途径。从90年代起,世界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在工业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导致经济增长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式的核心是资本积累,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式则鼓励创造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手段。民营科技企业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这不仅表现在其员工构成上以科技人员为主体,而且反映在民营科技企业所在的行业大都为高新技术产业,如计算机、生物工程等。即使从事传统产业,其技术含量也很高。民营科技企业以科技人员和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为依托,不断创造新知识,应用并传播新技术,而这恰恰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目标。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要国家编制、不要财政拨款的运行机制,这种机制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为它能够使企业在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变化速度不断加快的外部环境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生存能力。所以说,民营科技企业是引导我国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导力量和重要力量。
2.民营科技企业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力量。为了迎接世界范围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综合国力剧烈竞争的挑战,199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对民营科技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民营科技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引导和鼓励其健康发展”。《决定》还将民营科技企业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重点高等院校、农村技术服务体系并列为全社会科技进步的五大体系,这就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确定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就必须“加快实现高技术产业化”、“强化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形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民营科技企业符合十五大精神,符合我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思路。
二、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问题
党的十五大以后,人们对非国有经济的认识有了普遍提高,“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科技企业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已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和对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生产力、扩大再就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宣传不够等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人对民营科技企业抱有一定偏见,把民营经济和私人经济划等号,把科技企业家和个体老板划等号,用一种歧视的态度对待民营科技企业,使民营科技企业在信贷、税利的返还、股票上市、土地批租、人员流动等问题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正常发展。
2.产权问题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最初的资本来源包括借款、私人储蓄、上级单位拨款(有些是国有机构、集体企业的预算外资金)。80年代初期的外部环境对于民营企业还不象目前这样宽松。如果企业注册为研究所、技术开发部或公司,而且有上级主管单位,那么就可以称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科技企业,可以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而私营企业则不能获得这种待遇。因此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复杂,初始投资者是谁,全部被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从而使企业产权变得模糊不清,给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应该说,在企业建立初期,明晰产权的问题并不重要,特别是在领办人有一定的权威时,问题也不大。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这就使一些矛盾暴露出来,影响了企业人员的稳定和企业的健康成长。因此,人们逐渐地认识到,要保证民营科技企业的长期发展,当务之急是解决企业的产权问题。
3.资金问题
民营科技企业资金基础薄弱,许多企业在起步时完全靠自筹资金,而民营科技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特点,资金需求量较大。许多企业的产品很好、市场前景广阔,只要注入一定的资金,企业就会有更大发展。而融资困难的现状使许多民营科技企业难以摆脱资金短缺对企业发展的限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1)金融政策和资金投向明显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 有些金融部门认为民营科技企业还贷能力差,而且高科技的投资具有高风险,如果贷款收不回来,银行就需要负责,而给国有企业贷款则不同,如果收不回来,可以把责任推给国家。此外,我国的金融政策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入口”上限制了私人和社会资本的投入。
(2)民营科技企业大多是租用土地和厂房, 自己没有不动产和雄厚的资金作为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
(3)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 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一些刚起步的科技发展基金,操作不规范,资金少,扶植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不能满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4)风险投资公司很难通过成功企业的包装上市, 迅速收回投入和补偿损失,从而制约了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进程,使许多极具开发价值的科技项目既不能被及时发现,更无法在市场上发育成熟。同时,现行企业上市指标的分配办法和标准的掌握,也使一些极具发展潜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的上市要求根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4.人才问题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民营科技企业是由已到或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创办的。据4个直辖市的一项调查表明, 目前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中,年龄在43岁至60岁之间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全部科技人员的比重在50%以上。人才年龄老化、人才短缺是摆在许多民营科技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而现行政策对民营科技企业人才的户口、人事管理、职称评定等都有许多限制,这就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及时地补充人才。
5.企业管理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近年来,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逐渐克服和扭转了“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的状况,股东意识、职工参与意识、现代管理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工作跟不上。在对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的近300家民营科技企业调查中, 当问及民营科技企业按《公司法》及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有无必要时,有近20%的企业回答可有可无或根本没有必要。在这些企业看来,按科学的管理方式管理企业意义不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企业管理家族化。 有的企业创建初期是靠亲朋好友资助、友情联合、亲缘联合才得以发展起来的,企业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多年来一直用血缘和亲友关系代替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内部关系。当民营科技企业规模较小时,原有的家族式的管理方式还较为顺手,一旦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并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其管理方面的漏洞就逐渐暴露出来。(2)许多企业家原来从事技术工作, 缺乏现代管理经验。部分民营科技企业模仿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将国有企业现成的、落后的管理方法简单地套用在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上。
6.法律及政策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部分省市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随着《公司法》和新税制的实行,现有政策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执行。有些政策的优惠年限已到,企业无法继续享受优惠。有部分省市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采取了部分所得税返还政策,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扶持政策,导致有些企业为了寻求优惠政策而转移公司地址,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即使仍然适用的政策,在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或采取具体优惠措施时手续相当复杂,民营科技企业感到很不满意;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的退税政策没有真正落实;民营科技企业没有权力参与大型投资项目或贷款项目的竞争;少数执法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吃、拿、要,干扰了民营科技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等。有的地方的民营科技企业没有享受平等的待遇,例如在今年的抗洪救灾中,民营科技企业的捐款不能抵扣税,而国营企业的捐款却可抵扣3%的税。 有的地方规定,科技三项费用只能拨给国企和国有科研院所,不能拨给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贷款、项目立项等方面也出现类似情况。在一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国家专业银行贷款管理中,民营科技企业需要有一个公正的法制环境,而目前日益增多的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主要是知识产权纠纷),不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影响了民营科技企业家的正常工作。目前我国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至今尚无一部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以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7.服务体系问题
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服务的支撑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各地方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视,反复强调要给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开绿灯,建立支撑服务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为民营科技企业从创立阶段开始到科研开发、中试生产、市场营销以至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要下力量扶持那些技术含量高、科技成果多、市场前景好的骨干企业。但是,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服务还有不少问题:一是民营科技企业在登记注册、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风险投资方面的关卡多。二是有的管理部门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一些民营科技企业反映,办理营业执照或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要往返跑上多次,少则十天,多则二十几天。三是一些主管和执法部门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存在着“以罚代管”问题。个别人员素质低,为政不廉。对此,企业敢怒不敢言。最后是企业摊派日益增多,指令参加的展示会、交易会、无实质内容的评比等对企业干扰很大,一些民营科技企业要经常拿出很多时间和精力应付这些活动。另外,各级政府的某些部门向民营科技企业收缴管理费、咨询费、各种名目的培训费等,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8.宏观管理体制
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体制有待于理顺。由于同一地域中的条块交叉、多头管理,科委、体改委、实验区、科协、工商联、政协、统战部等都对民营科技企业具有管理职能,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审查、登记、发证、财税核查在不同部门,往往通气不多,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发展、班子建设、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关心比较少,尚未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权威性的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体系。
三、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的认识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开创的生动范例,也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对于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股份制,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对民营科技企业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像对国有企业一样,关心、支持和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继续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以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比重,促进经济发展。
2.加快民营科技企业产权改造的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能够规范地运作。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三种形式供选择:股份合作制,适用于小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大多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在企业产权改造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类原则。应根据创立企业的最初资金来源, 把民营科技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个人投资创立的,只是挂靠在某一单位或把某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如果该企业的业务范围与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性质无关,那么就应完全确定个人的所有者地位:如果企业的业务范围与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性质有关,考虑到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也是一种无形资产,那么在企业产权改造时要在认定个人的大部分股权的基础上,分小部分股权予挂靠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对其无形资产的一种补偿。另一类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的投入或借款,这类企业在产权界定时,就应以国家股作为基础。
(2)兼顾原则。要兼顾投资者、 创业者及职工在资产积累过程中的实际贡献,而不是单纯地照搬“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只承认投资者的作用。对于上述第二类企业,大部分股权应属于国家股,同时也要兼顾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利益。民营科技企业是以人才与科技为依托的,但往往注册资本只包括有形资产,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因此在产权界定、资产明晰过程中,要看到企业发展、经济增长的智力因素、科技因素和管理因素的推动作用,合理解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产权问题。在股份制的民营科技企业中,则应合理确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享有的技术股、管理股的比例。划归企业职工所有的财产,应该按照每个人职工的实际贡献,量化到每个人头上,即具体地划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不应采取共同所有的形式。
(3)税收产权豁免原则。 民营科技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从事高风险、高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返还的方式鼓励其发展,这与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性质是相同的。因而在产权界定时,不宜将国营股份制企业的税收减免部分转化为国家股的做法搬到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中来,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优惠的资金作为企业股来界定,这样才有利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4)先易后难原则。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过程中, 要尽量彻底解决问题,先把争议相对较小的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做好,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企业,要采用冻结存量,明晰增量的方法解决增量的产权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存量的产权问题。
3.消除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制约
整顿和强化现有风险投资公司,集中资金,集中人才,加强管理;政府每年可以从民营科技企业上缴税收中留出一定比例,充实风险投资基金,扩大政府风险投资资本,逐步将一般科技投入转为风险投资基金;拓宽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风险投资或风险投资保险,允许建立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发行债券、股票,向企业和公众筹措资金,形成多元投资结构;政府出面建立风险基金投资公司,其次是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可以投资,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资金(允许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允许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到境外上市);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支撑系统,包括咨询机构、财务结算、经纪人事务所、项目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定风险投资相关法规,包括风险投资制度、风险投资权责等;为便于风险投资资金退出,允许风险投资的科技成果经评估后在技术交易市场上以新价值转让;允许风险企业经评估后在产权交易所以新价值上市交易;政府对风险投资业要发挥导向作用,让其享受低息和税收优惠;应降低风险投资公司上缴税率,培育市场;放宽风险基金投资公司的上市条件。
4.为民营科技企业摆脱人才短缺状况提供有力支持
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问题,首先需要民营科技企业自身采取提高人才待遇、为人才发展创造条件等措施,增强其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其次,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有能力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的专家、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并以智力、专利、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把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列入各地区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各地人事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服务机构要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存档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相应的户口指标,对于暂时不能解决户口问题的科技人员,当地政府可借鉴房地产业的“蓝印户口”政策确定其居民身份;民营科技企业的人员应该按照国家职称改革的规定,参加各地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者,可授予相应职称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5.为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创造条件
目前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实现管理模式从低层次粗放型、家族式管理向高层次、内涵型、群体复合型科学管理的转化,实现管理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管理咨询公司对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逐步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大部分省市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科技企业法》,以推动和保护这个企业群体的蓬勃发展与健康成长。
7.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服务的支撑体系
首先,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产品在进入市场后,很快会有仿制品、替代品进入市场与其进行竞争。因此,各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仿制品、替代品(合法的情况下)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以出口配额优先权。
其次,建立、健全包括为民营科技企业从创立阶段开始到科研开发、中试生产、市场营销、以至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系统。尤其要下力量扶持那些技术含量高、科技成果多、市场前景好的骨干企业。为民营科技企业在登记注册、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风险投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8.理顺民营科技企业的宏观管理体制
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权力结构与权能设置与组织形式、类别等方面,要有合理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功能的分工与协调,统一设置市场规则,统一管理。政府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和市场运作进行监控、仲裁、保护,并通过行业协会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宏观协调和微观管理;要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和处理经济纠纷;制裁和惩罚市场中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取缔不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竞争;在建立行业协会方面,要依据自愿的原则。
总之,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管理体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律的要求,根据民营科技企业高收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要建立起以明确产权和企业改制为前提,以管理风险投资为核心的市场体系为载体,规范、监督、仲裁相互统一、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宏观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