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列宁反腐败思想的历史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列宁论文,思想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工人政权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而经历了一个由外(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腐败)到内(反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腐败)、由理论到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考察这一过程的历史发展和逻辑轨迹,不仅有助于构建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的理论体系,而且以此为指导也可以对当前各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实质、特点、规律等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识。因为,目前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作系统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见。以往,人们较多地关注剥削阶级社会中的腐败现象,而对社会主义国家产生腐败现象的研究重视不足,所以,当腐败如瘟疫般的蔓延开来,成为令社会主义国家头痛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危及到人民政权存亡的时候,对腐败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当前理论研究的滞后带来两方面后果,一是各种理论的长期共存和混乱交织使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中腐败问题的评价一时失去了正确的标准,腐败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二是不少人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腐败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国家的腐败现象,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有的人不仅认为腐败与改革是共生的,必不可免的,而且还把腐败的根子归罪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出要反对腐败就要取消公有制。这种理论上的误导既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和反腐败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说明理论研究亟待解决方向问题。当然,从另一个方面说,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也为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只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迫溯历史的足迹,揭示马克思主义反腐败问题的规律性认识,就能在反腐败理论中拨乱反正,为反腐败理论的研究提供一个科学的标准,使研究沿着健康的方向前进。
一、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革命原则,铸造了反腐败的利剑,揭示了腐败的根源
由于腐败是随着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换手段的社会现象,所以腐败古已有之。又因为腐败是寄生在政治体身上的恶性肿瘤,危及整个政治体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反腐败思想也源渊流长。近代思想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关于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腐败,为要反腐败就要制约权力的思想,标志着反腐败思想发展的新高度。马克思恩格斯反腐败理论的创立,正是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优秀成果,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政权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无产阶级的反腐败理论。
首先,马恩对照巴黎公社这一新型的人民政权,指出了国家的腐败是剥削制度的产物,也是造成国家灭亡的直接原因。由于马恩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所面临的革命任务是砸碎旧世界,建立新世界,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反腐败理论是以消灭剥削阶级的腐败,特别是资产阶级的腐败为起点和归宿的 。 马恩曾以极大的热情歌颂了巴黎公社的伟大创举,认为这一崭新的革命政权虽然仅仅存在了几十天的时间,但它却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它说明以往的国家已成为旧事物,在新政权面前,旧有的国家已失去了昔日的光环,丧失了存在的理由。马克思把以往的国家说成是“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1〕。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私有制的产物,而私有制的灭亡首先是通过国家的腐败表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把当时英国和法国的国家腐败看成是该制度最终灭亡的表现。他说,英国的国家腐败是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的,“中央国家机关由贪污腐败的教区委员会,钻营私利的市参议会议员,城市里的凶狠的济贫所监督和郡里事实上世袭的治安法官加以补充。”〔2 〕在法国,像蟒蛇一样地把市民社会缠绕网罗起的中央集权机构,发展到第二帝国,已成为统治阶级唯一的、最后的形式,它不仅践踏劳动阶级的利益,“它甚至于践踏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用它自己挑选的立法团和由它付薪俸的参议院来代替统治阶级的议会;它无限的权势得到了普选的批准,它被公认为维护“秩序”亦即维护地主和资本家统治者的‘秩序’的必要条件;它用昔日的破旧的面具来掩盖今天的贪污腐化的闹宴,掩盖最腐朽的寄生集团——金融骗子们得逞;它放纵过去的一切反动势力——下流勾当的渊薮。乍看起来,这是这个政府权力对于社会的最后胜利,实际上,这是这个社会里一切腐败分子的胡作非为”。 〔3〕这个腐败的国家政权是旧社会行将灭亡前的“那个阶级统治的最后的、堕落的、唯一可能的形式”。马克思认为,这种国家的腐败既是社会的耻辱,又是一切腐败中最严重和不可救药的。因此,反对国家,以新的革命的政权形式取而代之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所以,马克思赞扬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的时候,从理论上概括了这次革命的实质和历史意义,指出:“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是“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的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
那么,为什么旧有的国家会产生腐败呢?马恩主要从国家职能特征上揭示了它的阶级实质和历史命运。恩格斯说:“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公社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5〕这段话说明了以下几点:第一,国家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存在只适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第二,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化,是产生官僚主义,奴役关系和腐败的根源之一。在一般社会内部都有导致公职人员由社会的代表蜕化为社会特权者的可能。按照恩格斯的意思,国家之所以会由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宰,由社会为保护自己共同利益建立的特殊机构变为追求国家自身利益的机关,是由于国家高居于社会之上,并以至尊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全社会发号施令。这种特点,就为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个人提供了“特权”——如果权力被滥用,腐败便会产生。第三,私有制为国家腐败提供了制度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腐败与国家生而俱来,不论是世袭的君主制,还是民主的共和制,腐败是它们共有的现象。古代世袭的专制国家的腐败是非常典型的,赤裸裸的。如在中国古代官吏制度下,官吏的贪污、勒索、贿赂,不仅有法律特权庇护纵容,使之能在官场中通行,而且也为社会认可。所以,“居官习于贪,有益于盗贼,己不以为耻,人亦不以为怪”〔6〕。近代如美国, 是典型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号称正义、公正、自由、民主,“在那里没有王朝,没有贵族,除了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外,没有常备军,没有那种拥有固定职位与领取年金权力的官僚,然而在那里可以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家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集团”,“这些人把政权变成一种丰厚的生意,拿合众国的议席来投机谋利,或者以替本党鼓动为生,而在本党胜利后取得相当职位作为报酬”。〔7〕 恩格斯在揭露私有制造成腐败的根源和不可避免性时指出,腐败是私有制度的派生物,剥削阶级国家彻底反对腐败是不可能的。他说:“大家都知道,美国人在最近三十年来是如何千方百计想要摆脱这种难堪的桎梏,可尽管如此,他们还越来越深地陷入贪污腐化的泥沼中去。”〔8〕这说明, 私有制国家就是为统治阶级利益集团或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国家及其官吏合法与非法的活动中,滥用权力,使权力权利化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论是封建主的骄奢淫佚,横征暴敛,还是资本家的唯利是图,贪得无厌,都是权力腐败形式的变换,其本质并没有区别。在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的腐败一旦无力为社会所支撑和容忍,这个寄生在民族和社会机体上的赘瘤,就会由社会的新生力量通过彻底革命的手术刀彻底切除。自然,这个新的革命不是随意发生的,它的来之不易是以阶级社会中无数次起义和革命为前提和基础的,它是以往任何一次革命都无法比拟的崭新的彻底的革命。因为,以往的革命只是起到改朝换代或以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作用,这些革命“只是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善,而没有摈弃这个令人窒息的病魔。轮流争夺霸权的统治阶级中的各集团和各党派,都把占据(控制)(夺得)和左右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看作胜利者的主要掠夺品。这个政府机器集中力量建立庞大的常备军,制造大批的国家寄生虫和巨额国债”〔9〕。只有巴黎公社“才是帝国的对立物”, 而“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10〕
其次,恩格斯从认识根源上,揭示了国家腐败的存在和发展在于人们对国家的盲目崇拜。长期以来,国家被说成是尘世上的天国或“观念的实现”亦即“永恒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有关国家的崇拜,同时,由于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国家及其收入极多的官吏来处理和保护,这种崇拜就更容易生根”〔11〕。因此,国家和政府官员在拥有极大权力而又没有制约机制、社会物质匮乏而人性又有缺陷、腐败被社会认可人们又无奈的环境中权力者的高位变成了权势,权威变成了独裁,于是官员的腐败和国家的腐败就犹如脱缰的野马,以吞噬他人和全社会的财富为目标,随着不同类型国家的更替而变换着不同的形式。
马恩认为,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时,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而必须以新的“真正的国家权力来代替”。〔12〕这个新的政权形式与以往国家的区别在于,它可以凭借自己的功能来保证和防范腐败的发生。在公社存在的几十天中,一方面以砸碎旧世界的气魄“铲除了全部旧的,一直被用来反对它们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13〕。为要防止管理职能独立化而造成腐败,马恩多次指出,“公社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在这里马克思概括了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即真正的民主,全民普选,勤务员对全体选民负责,并根据人民的意愿随时可以撤换,以及人民监督和低薪制等等是新政权反腐败的有效方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的最初表述。马恩不仅阐述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公社普选与资产阶级选举的本质区别,而且特别强调了监督和随时撤换的思想。在马恩看来,人民群众掌握监督罢免权,是巩固工人阶级统治的根本措施,是工人阶级能否把政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头等大事。总之,马恩的反腐败理论的创立,是在深刻认识和分析国家职能独立化,私有制国家腐败的历史以及人们认识的片面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对剥削阶级腐败的规律性认识,也是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体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的继续发展和完善便是从这里开始的。当然,由于马恩还没有经历无产阶级政权的建设的实践,所以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败问题做出全面的设想,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任务,是由列宁及列宁以后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完成的。
二、列宁面对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反腐败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创立以后,第一个把这一理论自觉运用于社会主义反腐败斗争中去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就是列宁。他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的理论。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但是,谁都知道,社会主义由理论变为现实,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从而达到了“剥夺者不要被剥夺了”的地步,而是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为要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不得已走的一条首先从政治上夺取政权,然后再发展经济的道路。这种现实与原有理论的错位,一方面造成了理论的运用和发展必定要经历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历史过程,甚至为这种错位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另一方面,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场所。为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列宁正是在这种形式下,对马克思主义的反腐败理论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归纳起来,列宁对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提出腐败是社会主义的大敌,必须坚决铲除。
首先,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在领导苏联人民粉碎国内外反革命暴乱和武装干涉,医治战争创伤、调整经济政策的同时,为了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工人政权,列宁把反对腐败当做新政权的一项主要任务。按照马恩的设想,无产阶级的新型国家政权与以往旧的国家政权相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的任务是消灭世界上一切龌龊的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是与腐败根本对立的。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是全体人民管理国家,它的这一性质为反对和防止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列宁说,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选举人是劳动者和被剥削者,没有资产阶级;第二,废止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形式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选举人有撤销被选举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的、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因而是空前第一次使真正的全体人民都来学习管理国家,并且开始管理国家。”〔14〕正因为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真正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管理国家的民主,所以,民主的主体是人民。领导人是被选举出来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他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有权撤换他。因此,列宁十分强调人民罢免权利的作用。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15〕在建国之时(1917年11月),列宁就亲自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草案规定了人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是对恩格斯关于“罢免权”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发展。
其次,把贪污和行贿当做无产阶级政权和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大敌之一。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由于经济的落后和旧社会腐败思想的影响,党和国家的一些机关、党员、干部中存在铺张浪费、贪污受贿、特殊化等腐败现象,对此,列宁曾沉痛地指出:“我们这里到处都有贪污行为。”〔16〕所以,在1921年10月17日的一次代表大会上明确规定了:“贪污行贿是任何一个机关和个人面前的一大敌人。”他警告全党,“只要有贪污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的可能,就谈不到政治,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17〕原因很简单,因为工人阶级的政权是与腐败对立的、不相容的。各个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如果有贪污行贿侵入其中,那么国家的一切政令“一切办法都会落空,在容许有贪污行为以及贪污之风盛行的条件下实行法律,法律只能产生更坏的结果。”〔18〕为要巩固新生政权,不让它在人民手中得而复失,列宁一方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投入到反对贪污行贿的斗争中去,一方面主张对贪污行贿罪行予以严惩。他在给德·依·库耳斯基的信中说:“必须立即神速地提出一项关于惩治贿赂行为法案,贪污者起码要判十年徒刑,并强迫劳动十年。”〔19〕还命令地方苏维埃立即逮捕“由于接受粮食贩的贿赂而损害共和国声誉”的人,“押解到莫斯科交革命法庭严加审判”。〔20〕
第三,反对特权,反对官僚主义。列宁在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贪污行贿的同时,从理论上分析了腐败在新政权中出现的原因,认为,腐败作为一种劣行,是剥削阶级腐败统治的产物,那么为什么又在新政权中出现呢?列宁分析了三点原因:(1)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肮脏东西不会因剥削阶级的垮台而带进坟墓 ,它会在人们中间腐烂、发臭, 毒害人民;(2)大批留用人员的旧意识尚未得到改造;(3)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无力抵抗投机贿赂和个人利益的‘诱惑’不惜破坏整个机关来换取这种个人利益”。〔21〕除此以外,在粮食匮乏,物价上涨,新生政权面临严重困难而制度又不健全的时期,也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面对这种情况,列宁愤慨地指出,各种腐败现象“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败坏空气,毒化我们的生活”,〔22〕这一切都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反腐败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与腐败现象的斗争,列宁称之为“特别的战争”,“是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方式,两种形态,两种经济的战争竞赛”。〔23〕
在反对腐败的斗争中,列宁进一步分析了腐败与官僚主义和特权的关系,指出,官僚主义和特权是腐败现象的政治基础,既然贪污贿赂行为是与无产阶级专政对立的,又为社会主义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那么为什么腐败现象在苏联未能有效地禁止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官僚主义的存在。列宁认为,官僚主义不仅是腐败的基础,而且是国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桥梁。所以,必须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列宁还对什么是官僚进行了说明,他说,官僚就是“脱离群众,站在群众头上的特权者”。〔24〕他把官僚主义的思想作风看成是新政权的“脓疮”,是腐败的政治基础,他指出,“我们所有经济机关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为此,列宁号召全党要同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作坚决的斗争。为反对官僚主义,列宁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诸如,定期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精简容易产生官僚主义的庞大机构编制,建立模范机关,甚至亲自起草了苏维埃机关如何接待劳动者的《规定草案》,规定了来访的日期、时间、来访者的姓名、意见;另一方面,取消了官员的一切特权。为此,新生政权颁布了一系列由列宁签署的法令,如《关于废除一切等级和文官官衔的法令》。宣布废除一切公民间身份的区别;《关于全体军人一律平等的法令》,宣布废除军队中由军衔而产生的一切特权;《关于俄罗斯联邦高等学校招生问题的决定》,规定保证每个人都有升学的机会,决不容许有产阶级享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特权。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不久,出现了官僚主义的新形式——机关亲属的“关系网”,为防止这种沙皇封建世袭制的影响对苏维埃政权的侵蚀,列宁批准制定了《关于不准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中工作的命令》以及《人民委员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等等。当然,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反对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也不可能像赶走沙皇那样赶走官僚主义,只能经过长期顽强的斗争,使它逐渐减少,因为,“在一个农民和极其贫困的国家中同官僚主义作斗争,需要很长的时间,要坚持不懈地进行这种斗争。”〔25〕
(二)监督理论的发展与监督制度的建立。
反腐败的突出问题是如何消除腐败,为要防止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列宁在新的形势下,发展了马恩的监督理论,使之成为列宁阶段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中最有特色的部分。
1.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列宁认为,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马上实现所有劳动者直接参加对国家的管理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来为劳动人民实行管理。这种间接的民主形式,决定了苏联产生腐败的必然性。所以,列宁认为,在苏联劳动人民经济和文化都很落后的情况下,工农群众掌握对国家事物的监督权,比掌握执行权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因为,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政权发生腐败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民是否有选举权、被选出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表必须向全体选民负责,而且还在于他们随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因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通过他们实现的,所以人民群众监督是反对国家机关中腐败和官僚主义的最有效手段。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就觉察到人民选出的苏维埃代表有变为官僚小资产阶级的趋势,而且认为,只要社会主义国家未达到人人参加管理,国家职能由少数代表行使的时候,防止和减少官僚主义与腐败的根本办法只能是加强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以往旧国家的区别不在于能否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而在于能否从根本上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的产生。列宁实践了恩格斯的思想,不但实行选举制,而且官员可以随时撤换;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所有的人都来进行监督和监察职能。这就从根本上为防止和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保证工人阶级的国家不至于变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列宁还进一步阐述了人民监督思想的实质和形式,指出,人民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人民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它是苏维埃政权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之点。列宁在通过考察西方资产阶级的历史和现状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时指出:“一切先进国家的惯例,只是当选者可以对国家的立法问题发表意见。资产阶级给了选举代表来开动国家机器的权力,但故意不给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26〕列宁在这里把罢免权看作监督的真实内容,而资产阶级民主的虚幻性正是忽略了这一点。资产阶级民主虽然实行并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它只限于人民两年一次的投票权,而没有撤换和有效制裁的民主权力。列宁认为“不赋予罢免立宪会议代表的权力,就是不表达人民的革命意志,也就是篡夺了人民的权力。”〔27〕列宁亲自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草案规定,“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28〕所以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实行罢免权,是列宁执行彻底的民主化路线的体现。
列宁还强化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人民监督的最佳形式。由于国家管理事务极为复杂和国家权力的大大集中与加强,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必须采取和发展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的特别形式——自下而上的监督和罢免形式。随着人民政权的发展这种形式亦应得到相应地发展,他认为“如果把苏维埃政权变成一种停滞不前的和自满自足的东西,那就是再蠢不过的了。现在我们愈坚决主张有极为强硬的政权,愈坚决主张在一切过程中,在纯粹执行职能的一定时期实行个人独裁制,我们就更应该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29〕列宁认为,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既是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又是反对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为,人民监督主要是揭发、控告各种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等行为,从而形成“全国铁一般的力量去反对富农,反对投机者,反对抢劫者,反对贪赃受贿,反对捣乱者”的风气。〔30〕只有广大工农群众自下而上对国家管理机关实行广泛监督,才能消除腐败现象,清除国家机关中官僚主义恶习,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前进;也只有吸收广大群众参加监督机关,才能使国家监督机构成为人民的和社会主义的监督机关。
2.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提出的,其一是由于苏联建国初期国内外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一段时间内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得不采取高度集中制的形式,它表现在组织形式上,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中央委员和政治局少数人手里,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委任制代替了选举制。在工作方式上,实行战斗命令和铁的纪律”。〔31〕这种不得已而采取的高度集中制,曾有效地使苏联政权和全体人民度过难关,但也严重地削弱了党内民主生活,最后导致最高领导成员中“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全党的前途产生过份大的影响”〔32〕,甚至导致个人专断;其二是针对党员搞特权的倾向。基于这两点,列宁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思想。列宁主张,在党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高度集权的监察机构——监察委员会。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也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党内监督理论中,列宁对监察的目的、组织建设、监察机关的地位都做了明确的说明,指出,为了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必须在党代会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不兼任其他职务,在任届期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这就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也减少和防止了打击报复的发生。关于监察机关的地位,列宁认为,它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它只对党代会负责,有权对中央委员会实行监督。此外,列宁还强调了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新闻监督等的作用,这些在他的监督理论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总之,列宁的反腐败理论有以下基本点:腐败是社会主义的大敌,与社会主义水火不容,为此必须彻底反对贪污、行贿受贿、官僚主义等一切腐败现象;人民监督和党内监督是保证政权的人民性和党的无产阶级性质的重要保证;而监督机关的建立及其在党和国家机关中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是反腐败制度化的确切保证。
注释:
〔1〕〔2〕〔3〕〔4〕〔5〕〔7〕〔8〕〔9〕1995年版,《马恩选集》1975年版(下同),第2卷,第376、377、410—411、411、334、335、409—410、411、334页
〔6〕吴澄:《吴文正公集》卷14。
〔14〕〔21〕〔30〕《马恩全集》第27卷,第250、245、364页。
〔16〕〔17〕〔18〕〔19〕〔25〕〔26〕〔27〕〔28〕《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下同),第57、58、59、106、107、102页。
〔19〕〔20〕〔23〕《列宁全集》第35卷,第328、336、491页。
〔22〕《列宁全集》第28卷,第53页。
〔23〕《列宁全集》第31卷,第416页。
〔15〕《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
〔24〕《列宁全集》第3卷,第271页。
〔32〕《列宁全集》第43卷,第337页。
〔31〕《国家监督制度》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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