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研究

李湛[1]2008年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衍生物,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发展而兴风作浪,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法律是同内幕交易作斗争的最好武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首创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以来,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各国纷纷对反内幕交易进行立法。而法律规制违法、犯罪行为,除事后救济、惩处外,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而防患于未然,法律预防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内幕交易的手段复杂、认定和取证困难而危害却巨大,对内幕交易进行预防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很多国家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在立法中设立包括持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为限制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为内容的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2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相对应的制度保障包括对于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这一命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笔者从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这叁个内幕交易的核心要素入手以把握内幕交易的含义。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成熟,相应的法律规范比较成熟,美国的证券立法更是当今世界各国证券立法之楷模,笔者在文章的第叁部分不惜花费大量篇幅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以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预防制度所借鉴。反观我国的立法,我国在多年的发展中已建立了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体系,相关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所颁布的一系列条例之中,但也有不足之处。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参照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的预防制度的架构与内容上的不完善之处,大胆设想,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内幕交易立法内容之参考。

郭方[2]2004年在《证券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14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04年4月底,市场规模已发展到拥有上市公司13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7100万,总市值约占GDP的45%,在亚洲仅次于东京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但由于这一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应忽视的缺陷,欺诈客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中,尤以内幕交易问题最为严重,堪称证券市场的毒瘤。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控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制定严格的证券法律、法规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我国于1998年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题。而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又需要与之匹配的理论支撑。为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的学理分析”。该部分先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接着从分析内幕交易对公司、投资者、证券市场等诸方面造成的损失出发,提出了主张禁止内幕交易的学理观点。 第二部分“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主体要件即内幕人员的定义及分类;内幕交易对象要件即内幕信息的两个构成要件:非公开性和重大性及其判断标准;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恶意和重大过失及其判断标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为内幕交易的认定提供具体而确切的的标准。 第叁部分“国内外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可以概括为叁个方面:预防制度、监控制度、制裁制度。本节采取中外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内幕交易预防制度的设计上,结合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从内幕人和内幕信息两方面对内幕交易预防制度进行探讨。在内幕交易监控制度方面,从机构的职权监督、自律组织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及市场的技术监督等方面进行评述。而内幕交易法律制裁是控制体系中最后一道防线,是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的核心。 第四部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控制体系的完善”。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概况及特点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友内幕交易立法的思考:即重构法律基本概念的逻辑体系、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预防制度、加重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和确立受害者私人法律救济制度。

仉慧云[3]2011年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步融入到中国实体经济运行之中。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还不完善等原因,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内幕交易的问题更为严重。内幕交易行为的屡禁不止尤其引人注目。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全流通时代真正来临。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成为流通股,控股股东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可能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证券内幕交易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意义。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交易欺诈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内幕人员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叁部分。其中,内幕信息必须符合未公开性、重大性两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包括传统内幕人、临时内幕人员和消息受领人;内幕交易包括利用、泄露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叁种行为样态。通过对比我国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制制度,不难发现中国在内幕交易监管方面存在许多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疏漏,急待完善,监管的手段与执法力度也需要大力加强。如证券内幕交易界定不合理、行政规制效率低下、自律组织缺失、监管机构缺乏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民事赔偿制度缺位等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法律理论缺仍相对落后,内幕交易规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欠缺、预防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缺位和执法行动仍较迟缓等。本文在针对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扩大内幕人员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等。内幕交易责任的明确和追究是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措施,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内幕交易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升内幕交易执法水平和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机制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建议。

彭波[4]2005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内部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我国于1998年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题。而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又需要与之匹配的理论支撑。为此,论文通过以下四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内幕交易的特征,阐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论证规制内幕交易的理由。 笔者提出内幕交易是指因信赖关系或非法途径获得尚未公开却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人,滥用该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内幕交易特征为: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特定性 (二)内幕信息利用的不合理性 (叁)内幕交易目的获利性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构成要件: 准确认定内幕交易是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的基础,更是对受害人提供私权救济的前提。一般认为,内幕交易由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交易者的主观心态四个要件构成。其中,内幕交易者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其范围直接体现出一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规制的严厉程度。内幕信息更是内幕交易的实质和核心。因而,认定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者和内幕信息尤为关键。 一、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的范围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原公司内幕人员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法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叁)公司董事等重要人员的家属 二、内幕信息 从内幕信息的危害情况来看,构成内幕信息的共同要件应包括非公开性(秘密性)重大性和真实性。

矫健生[5]2016年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内幕交易就一直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主的法律法规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虽有一定成效,但不尽如人意,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依然猖獗。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本文总结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况,梳理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并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对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归责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再次,对发达国家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汲取发达国家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应完善对策:第一,在事前预防阶段,合理界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认定以及切实有效地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在事中监管阶段,建立对证监会的法律监督机制、重新定位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构建社会监督制度。第叁,在事后归责阶段,加重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合理确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健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王圣念[6]2008年在《论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文中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与证券市场如影随形,甚至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对其持禁止的态度。我国证券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相关制度的构建也不健全,我国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加以回避。如果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并加以规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将会严重伤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试图对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加以讨论,为我国证监会和法院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建立一个参考性标准。笔者将通过五个部分来展开论述,即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人员的认定、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交易的客观表现形式、结语。第一章,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内幕交易的特点及特征进行了分析,与此同时提出了内幕交易的叁个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对内幕交易作一个总体的介绍,为后面的论述作理论铺垫。第二、叁、四章分别就内幕交易的叁个构成要件即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论述。关于内幕人员,笔者通过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内幕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同时也对我国证券法律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关于内幕信息,笔者认为非公开性和重大性是内幕信息的两个关键要素,并对消息是否公开,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进行了探讨;关于行为的表现形式,通过比较其他的立法例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笔者将其归纳为叁种类型:即拥有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笔者注意到,证券交易中,存在符合上述叁个标准但又不必将其纳入内幕交易行为加以规制的情形,这就需要建立内幕交易排除制度以更加科学的规范内幕交易行为。最后一部分为结语,通过前文对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以及学者的论述介绍之后,笔者概括了认定内幕交易的标准,并设计了部分法律条款,以期对规范中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起到建设性作用。

张超[7]2014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特征分析与案例研究》文中提出内幕交易作为一种欺诈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人通过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而牟取不当利益。内幕交易不仅使普通投资者遭受损失,而且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的原则,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内幕交易的特点不断发生变化。对于内幕交易,我国立法和监管机构不断加强管制,但实践中却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介绍了内幕交易的相关理论,包括内幕交易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以及对内幕交易规制必要性的讨论。随后本文从立法角度出发,对中美两国内幕交易的立法规范进行介绍,美国作为世界上对内幕交易规制最为严厉的国家,其很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因此,不止在本部分,在本文的其他部分中也有基于中美两国对比的分析。本文随后对中国资本市场上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对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包括内幕交易主体特征、内幕信息特征、内幕交易行为特征以及内幕交易监管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了2012年发生的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内幕交易更加深层次的特征。在最后的建议部分中,本文试图从立法、监管以及公司治理叁个角度出发,对内幕交易加以规制。立法方面的建议主要是明确界定基本概念,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以及加重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监管方面的建议主要是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内幕交易执法力度。公司治理角度的建议包括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以及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只有内外部共同协调,内幕交易才能得到有效规制。

曹理[8]2013年在《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当今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法域和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运用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等方法,剖析其规范结构并考察其实施效果,探寻差异产生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目的选择的偏差及对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最终从提高内幕交易规制实效的立场出发,明确厘定核心制度利益,重构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证券内幕交易的对象要件:内幕信息及其界定”,提出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在内幕信息的构成方面,重大性和未公开性获得各法域的一致承认,二者分别从量与质双重层面界定内幕信息的本质。相关性和准确性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单独规定反而会影响内幕交易认定的实效和效率。对于重大性的界定,具体模式无法对所有重大信息作出全面的事前列举,难以适应具有高度事实依赖性的认定实践。而抽象模式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以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为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实际反应,对上市公司整体活动带来的预期影响,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内幕人对信息的重视程度等各项相关因素,以此确保规制效果的全面和准确。对于未公开性的界定,形式模式和实质模式均致力于促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广大投资者获得,以剥夺内幕人的不公平信息优势。但实质模式以市场反应作为核心判断标尺,更为接近信息公开的客观真实,故此在合理性与效率性方面更胜一筹。第二章“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特殊抑或一般”,提出域外关于主体要件的分歧可以归纳为特殊主体进路与一般主体进路的对立。前者关注于内幕人的信息获得途径,要求其应当与内幕信息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职务合同或其他联系。后者则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仅以拥有内幕信息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内幕交易主体构成要件。特殊主体进路对于内幕人的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在主体渐趋多元化的内幕交易发展现实面日显被动,不得不在每一种新的主体类型出现之后予以事后确认,如此又造成法律规范的冗繁复杂,更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相反,一般主体进路摒弃了信息获得途径的要求,不考虑内幕信息拥有人与上市公司等是否具有任何关联,不仅能够将特殊主体进路难以涵摄的公司外部人囊括其中,保证了规制范围的周延性;更有助于法律规范的简明和确定,可以对投资者产生良好的行为指引和预测作用。故此,无论就规制范围的全面抑或实施的效率而言,一般主体进路均明显优于特殊主体进路。第叁章“证券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知悉与利用之争”,提出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内幕交易认定司法和执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难题。为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客观归责,知悉要素应当成为主观要件的必备要素。在知悉要素的内容方面,应当包括了解到某项内幕信息的存在,以及清楚该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个层次。在过错程度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为缓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举证困难,运用间接证明和使用推定规则可以而且应当作为主观要件认定的法定方法。利用内幕信息的动机要素强调内幕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联,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但其弊端亦不容忽视:一方面,交易动机较为复杂,认定难度更大,即使是肯定利用要素的法域也一致允许对其予以推定。另一方面,蕴含较高的滥用风险,极易成为内幕人逃避责任的盾牌。通过摒弃利用要素,并辅之以严格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方式,既可保证无辜行为不受牵连,又能排除内幕人的机会主义风险,适宜作为利用要素的有效替代。第四章“证券内幕交易的客观要件:行为样态及豁免情形”,提出抑制违法行为与鼓励合法投资同为证券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性要素,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全面禁止,不能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活跃与繁荣为代价。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样态的界定,应当以危害证券市场的公正性和健全性作为核心标尺,无论是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抑或是具有导致损害的现实危险,无论是为个人利益抑或他人利益,无论有无相关证券买卖结果的发生,均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对于内幕交易法定豁免事由的设置,应当遵循有益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原则,只有与内幕信息并无因果关联,如依据预定计划进行的交易、已建立有效信息隔离制度的单位进行的交易、忠实执行客户指令的交易行为等;或者为维持和促进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作所需要的行为,如做市行为、并购行为、为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政府行为等,方可作为禁止内幕交易法律适用的除外情形。第五章“中外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规范、目的与功能”,提出域外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趋同与差异并存,导致规范设置区别的本质根源在于立法目的的分野,亦即反证券欺诈与维护市场诚信之争。依据反欺诈目的构建的构成要件法律体系,无论在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均已落后于市场诚信目的法律体系。内幕交易并非直接损害投资者的个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反欺诈立法目的的理论基础值得质疑。因此,应当将内幕交易界定为间接损害全体投资者整体利益的不正当证券交易行为,以维护证券市场诚信为目的构建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更为契合内幕交易本质。我国独特的二元立法目的将投资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同等对待,致使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逻辑难以自洽及涵摄范围过于狭隘,引发适用实践的种种困扰。摒弃反欺诈思维定势,确立证券市场诚信的核心利益地位,并依此重构内幕交易法律要件体系,或为破解我国禁止内幕交易法律与内幕交易监管现实需求脱节困境的救赎之道。

张环宇[9]2008年在《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融入到中国实体经济运行之中。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市场制度还不完善等原因,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内幕交易的问题更为严重。内幕交易行为的屡禁不止尤其引人注目。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全流通时代真正来临。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成为流通股,控股股东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可能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证券内幕交易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对其进行研究有重要意义。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素包括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叁个部分。其中,内幕人员包括传统内幕人、临时内幕人员、消息受领人;内幕信息必须符合未公开性、重大性、确定性叁大标准;而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则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通过对比我国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不难发现中国在内幕交易监管方面存在许多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疏漏,急待完善,监管的手段与执法力度也需要大力加强。如证券内幕交易界定不合理、行政规制效率低下、自律组织缺失、监管机构缺乏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民事赔偿制度缺位等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本文的研究对完善内幕交易监管,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内幕交易概述。本章概述了内幕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内幕交易监管体制及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美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本章概述了美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主体。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主体主要是SEC、法院以及自律组织,分别介绍了他们的性质和职能;概述了美国内幕交易监管事前预防制度、事中监控制度、事后制裁制度以及辅助监管的社会监督制度。第叁章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之不足。阐述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事前监管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事中监管中监控技术的缺位、事后监管中民事赔偿制度缺位以及社会监督制度的缺位。第四章美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启示。本章从改革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以及加强证券内幕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度来进行论述。

孙晓蕾[10]2012年在《证券内幕交易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者利用其自身的特殊地位或着非法手段获取了内幕信息,取得了相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的信息优势,并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这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任与信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本文通过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证券内幕交易归责原则、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证券内幕交易预防措施以及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回答什么是证券内幕交易,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研究[D]. 李湛.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2]. 证券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研究[D]. 郭方. 郑州大学. 2004

[3].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仉慧云. 天津财经大学. 2011

[4]. 中国证券市场内部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彭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5].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矫健生.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

[6].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D]. 王圣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08

[7]. 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特征分析与案例研究[D]. 张超. 厦门大学. 2014

[8]. 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D]. 曹理. 吉林大学. 2013

[9].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研究[D]. 张环宇. 武汉理工大学. 2008

[10]. 证券内幕交易问题研究[D]. 孙晓蕾. 复旦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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