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183;秩律》的中二千石秩级阙如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令论文,二年论文,二千石论文,秩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1;D6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3)05-0148-0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1]的发表,为研究汉初禄秩序列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在战国秦汉禄秩序列的发展历程中,《秩律》所见十一秩级较先秦为繁而较后来为简,显然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但在利用《秩律》的秩级记录时,有些问题应先辨析清楚为好。
本文打算讨论今见《秩律》中看不到“中二千石”秩级的问题。今见《秩律》开篇是从“二千石”秩级开始的:
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卫将军,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奉常,秩各二千石(第440、441简,第192页释文)。
这跟先前所知的西汉禄秩很不相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位在“上卿”,包括廷尉等在内的“列卿秩皆中二千石”;而《秩律》最初两简所列御史大夫和诸卿,却都只是二千石而已;“中大夫令”和“郎中令”二官之前,还特标“汉”字。如何看待这个记载呢?在研讨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解说:《秩律》开篇存在缺简,所缺少的是中二千石部分;现在所见二千石诸官都是王国官员,只有“汉中大夫令”和“汉郎中令”这两个明标“汉”字的官职,才是中央王朝之卿。这个说法同时容纳了御史大夫、诸卿仅二千石,以及中大夫令和郎中令特标“汉”字两个疑点,确实是很敏锐的。照此推理,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为止的西汉禄秩应是如下情况:
1.朝官: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大仆、少府令、卫尉、奉常,秩二千石;
2.王国官: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大仆、少府令、卫尉、奉常,秩中二千石;
3.朝官: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秩二千石。
第1条内容被认为应在缺简之中,第2、3条见于《秩律》。若是这样,汉初的诸卿秩级就并不平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在二千石,低于中二千石其余诸卿;同时,王国诸卿二千石,也低于朝廷中二千石诸卿。
史料提供的信息不怎么充分,因而上述问题可能是个不定方程,存在不止一组解答。就目前情况加以考虑,笔者仍倾向于“二千石就是《秩律》的最高秩级”这个看法。《秩律》中不见“中二千石”,乃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形成“中二千石”这个秩级,《秩律》开篇并无缺简。史料显示,直到《秩律》的时代,也就是汉高后初年,王国官秩级同于中央,不存在“王国诸卿低朝廷诸卿一级”的情况。请看:
汉兴之初……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挢抂过其正矣(《汉书·诸侯王表》)。
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汉书·百宫公卿表》)。
汉初立诸王……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后汉书·百官志五》)。
汉文帝始有“削藩”意图,汉景帝裁撤王国官,汉武帝又压低王国官秩级;但在此前,则是《诸侯王表》“宫室百官同制京师”、《百官公卿表》“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的情况,即王国官制同于朝廷。《后汉书》说得更为清楚,“百官皆如朝廷”。我想,这不光指王国百官皆备,也包括“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一点,即王国官阶同于中央。换言之,朝廷诸卿和王国诸卿,在当时都止“二千石”而已。按,御史大夫之秩,在汉武帝时是中二千石,再往后又变成“上卿”而超越中二千石。那么,“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恰好就是汉初情况,与《秩律》合若符契。
《后汉书》诸卿“皆秩二千石”之说不是单文孤证,这还可以在贾谊《新书·等齐》中得到印证:
天子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诸侯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而尊无异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诸侯列卿秩二千石,则臣已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则法恶得不齐?天子卫御,号为大仆,银印,秩二千石;诸侯之御,号曰大仆,银印,秩二千石,则御已齐矣。御既已齐,则车饰具恶得不齐?
王国维曾言:考之封泥,“始知贾生‘等齐’之篇,孟坚‘同制’之说,信而有征”[2](卷18)。依贾谊之说,第一,丞相“秩加二千石之上”,列卿如大仆等秩二千石,其间并无“中二千石”一级,而这恰合于《秩律》的记载;第二,贾谊明指“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诸侯列卿秩二千石”,并反复强调王国与中央“尊无异等”、“恶得不齐”,正反映了当时王国官和中央官比肩同列,并无轩轾。贾谊死于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跟吕后时行用的《秩律》是一致的。
再来看《汉书·惠帝纪》汉惠帝诏(公元前195年):
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此诏距汉高后二年不过九年而已,在第一段诏文中出现了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诸秩,二千石显然是最高一秩,其上并无“中二千石”。第二段诏文向“故吏”授予“家唯给军赋”的待遇时,最高的受惠者是“佩二千石官印者”。那么,若存在更高秩级的“佩中二千石官印者”的话,怎么会把他们忽略不计了呢?顺便说,《秩律》二千石诸官中所列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和卫将军,应该就是惠帝诏中的“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者。可见,汉惠帝诏所述,与《秩律》在细节上也能互相印证。
汉惠帝诏中无“中二千石”,这跟贾谊的说法正相一致。不妨跟较后的赐爵赐金之例加以比较。《汉书·武帝纪》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一级”;《汉书·昭帝纪》昭帝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赐长公主、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以下及郎吏、宗室钱帛各有差”;昭帝始元五年“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在中二千石成了一个秩级之后,依秩行赏赐爵便都从“中二千石”开始“赐”了,漏了谁也不能漏了他们。反过来说,汉惠帝不赐中二千石,是因为那时还没这个秩级呢。
《秩律》还没有“中二千石”,这一点还可以通过长官的副手“丞”来判断。紧接着前引二千石诸官之后,《秩律》所列内容为:
(二千石诸官,略)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君,长信□卿,□傅,长信谒者令,□大仆,秩各千石。
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酆、云中、□□□□□、新丰、槐里、睢、好畤、沛、合阳,郎中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第43-44页第443-444简,第193页释文)
如上引述主要是为了“二千石□丞六百石”一句,但之所以把御史长史以下都列在这里,是为了显示《秩律》的秩级排列大致由高而降,同时兼顾官职类别。《汉书·百官公卿表》:“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而《秩律》中最高的“丞”就是六百石,却看不到“中二千石丞若干石”的记载。因《秩律》中“二千石□丞六百石”一句的位置并不紧接其二千石长官之后,那么,若《秩律》有中二千石长官,则其丞秩级也不会紧接其后,按《秩律》的排列规律,它应该出现在二千石诸官之后、“二千石□丞六百石”之前这部分里。然而这部分并无中二千石之丞,整个《秩律》都看不到中二千石丞,这只能说明当时还没有中二千石,遑论其丞了。
《秩律》所列诸卿中没有“宗正”一官,这也是值得注意的。查《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那么,在汉景帝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罢省宗正之前,王国是有宗正之官的。可《秩律》中却不见宗正,那么,要把《秩律》二千石所列诸卿视为王国官的话,就会遇到如是困难:当时众多王国怎么全都没有宗正之官呢?这也太凑巧了吧?而若把《秩律》二千石诸卿视为朝官的话,这个现象就比较好解释了。比如,当时朝廷的宗正有职无人,所以《秩律》不列,甚至可以猜测这是吕后压抑宗室的刻意之举。这样说来,《秩律》二千石所列诸卿反倒只是朝官了,其中不包括王国官;王国的官职设置比于中央,但并不另列于《秩律》之中。(而且王国设官比之中央,并不包括所有官职,例如《秩律》所见车骑尉、备塞都尉、卫将军,就是王国所没有的。)
进而就是为什么中大夫令、郎中令要特标“汉”字的问题了。下面对此加以讨论。前面假定《秩律》所列诸卿都是朝官而非王国官,然而这与这两个“汉”字好像存在抵牾。不过还是可以找到一些蛛丝马迹的。《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置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出,它如律令……(第49页第504、508简,第207-208页释文。按,以508简接504简,采用的是陈伟先生意见)[3]。
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第49页第513、514、515简,第208-209页释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1简,第210页释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2简,第210页释文)。
据彭浩意见,这些条文的形成时间约在汉惠帝时,至迟不过汉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4]。
在《津关令》的上文中有个很容易被忽略却很有意思的地方。中央的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买马,由中大夫令上书;中央的郎骑买马,虽说是由“相国、御史请”,但郎中令也负有责任——“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上郎中”、“郎中为传出津关”、“自言郎中,郎中案视”的“郎中”,都是郎中令。但鲁国就不同了,中大夫、谒者和郎中买马,都是“丞相上鲁御史书”,即由御史大夫出面上书奏请。那么,鲁国的中大夫令和郎中令哪儿去了?他们怎么就不来管管下属买马的事呢?就跟鲁国没有中大夫令和郎中令似的。由此,笔者认为,当时王国中大夫令和郎中令的设置,存在着某种未知隐情。
《秩律》对中大夫令和郎中令二卿特别标“汉”字,记作“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而其他诸卿,以至其他诸官,却都没有这种情况。这难道是偶然的巧合吗?汉初,王国百官同于朝廷,王国同样有中大夫令、郎中令之官。但笔者以为这里有个例外,比如王国的中大夫令和郎中令没有秩级,如同中大夫和郎中在当时没有秩级一样;或是王国中大夫令和郎中令的秩级因国而异、不作统一规定。不管怎样,其他各卿的秩级王国同于王朝,惟有属于“内官”或“从官”的中大夫令和郎中令是个例外。
从《二年律令》看,王国和中央的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置吏律》记有内官妃嫔之制:“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第25页第211-233简,第163页释文)。由于这些规定,皇帝的妃嫔与公主地位高于诸侯王和彻侯了,而汉初还不是如此。刘邦死于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此后,软弱的汉惠帝大概不会有这种降低诸侯王的内官规格之举,那也许是吕后所为吧。若吕后有此举措,那么,她也可能同时还降低了王国“内官”中大夫、郎中的规格,比如对中大夫令和郎中令的禄秩另案处理。《二年律令·秩律》肯定出于吕后之时,其中长信詹事得以与诸卿并列就是明证。然则《秩律》中的“汉中大夫令、汉郎中”的两个“汉”字,只能反映诸侯王之中大夫令、郎中令的禄秩安排另有隐情,却不足以证明《秩律》其余诸卿是王国官,当然也就不足以说明朝廷诸卿秩在中二千石了。
最早的一例“中二千石”,见于《史记·孝文本纪》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诏。这份诏书先叙孝文帝功德,随即下令:“其与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礼官具为礼仪奏。”直到汉景帝时史料中才出现了“中二千石”,这也反映了“中二千石”的形成晚于《秩律》。“中二千石”之“中”为何义,一个传统说法是释“中”为“满”;劳幹则认为“中”指京师,是对“郡国”而言的[5]。笔者是赞成劳先生这个意见的。“中二千石”最初是指中央的二千石,后为压抑王国计而提高了中央二千石官的禄位,“中二千石”遂演化为一个特定秩级了。那么,汉景帝诏中的这个“中二千石”是一个秩级,还是仅就中央的二千石而言的呢?一时还说不明白。这个秩级何时正式形成不太清楚,大致是在汉景帝、汉武帝之间吧。无论如何,在《秩律》的时代,也就是汉高后初年,最高秩止“二千石”而已。陈梦家曾说:“二千石秩,后来增中、真、比为四等。”[6]作为官阶的“中二千石”乃后来所增,非汉初所有,陈的这个看法可以信从。
[收稿日期]200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