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纪律措施的程序设计(一)_法律论文

论学生纪律措施的程序设计(一)_法律论文

论学生处分的程序设计(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程序设计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被认为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因此,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不仅要充分考量处分依据的合法性问题,还应当注重处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建立健全情报公开制度,保障学生对学校处分制度的知情权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主要源于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其中,有关学生学业证书的处分事项等,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他处分事项,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因此,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相对人有权获得行政主体的记录和资料的权利,也是学校行使处分权时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1.学校在制定学生处分的相关规定之前,应当将草案予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深入的讨论,一些存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就能够得到及时修正,并使学生对处分规定的内容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对处分规定的认识从“他律的制约”转变为“自律的遵守”。例如:在美国,对于学校当局来讲,学校在履行自己被赋予的教导学生的责任时,在制定具体的政策时,必须考虑这些行为或政策是否侵害了学生的权利。[1] 美国的教师甚至会请全体同学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学生们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后,写在一张大纸上,学生们都要在上面签字。这一做法对我们很有启发。我们也可以尝试在学生入学初,就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学校的校规校纪,学校与学生、学生家长签订遵守纪律的约定,共同监督、防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发生。

2.学校处分学生所依据的校规校纪,应当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签署生效,以使该处分规定在师生中获得必要的公信力。目前很多学校的学生处分规定,并不经由这样的法治程序作出,而是由学校教导处等职能部门自行制定即予以实施,这样就必然存在程序瑕疵。

3.学校处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已经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法无禁止即自由”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常识性要求,这一理念体现在学生处分问题上,可以表述为:校规校纪明文规定为违纪行为的,依照校规校纪定性处分;校规校纪没有明文规定为违纪行为的,不得以违纪行为定性处分。比如:一所学校并未在其学生处分规定中将“学生在上课时接听手机”作为违纪行为的一类,那么,该学校就不能对在上课时接听手机的学生以违纪论处。学校为了整肃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在上课时接听手机,必须先依法制定并公开该处分规定,然后才能依据该生效的处分规定,对此后违反该规定的相关学生作出违纪的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4.学生处分规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开发布,使其“家喻户晓”。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时就告知他们有关处分规定的内容,这个过程也是学生接受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过程。由于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方面不如成年人,因此,“不知者不罪”的法律理念在学生处分中尤其应当被强调。学生不知其行为会带来受学校处分的后果而实施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出于主观恶意。学生明知其行为会带来受学校处分之后果,却仍然实施该行为,才具有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和不可原宥性。

例如:某学校在一次开卷考试中,未明确规定学生不能携带何种资料进考场。A学生携带了教材、上课笔记和一些复印资料进入考场,并在考试时使用了复印资料。后来,监考教师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A学生携带复印资料进入考场使用,属于作弊行为,并将该情况上报了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认为,学校关于开卷考试的规定指出,开卷考试中允许学生带入考场的资料包括各类书籍、手抄件等,不允许学生将复印、打印资料带入考场。学校由此认定A学生作弊,并依据学校校规校纪中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给予A学生记过处分。A学生认为,学校事先并未向学生宣布开卷考试携带复印资料属于作弊行为,学校认定其行为构成作弊并给予记过处分是错误的,并向当地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受理该申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学生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学校的处分决定不当。

建立健全处分证据制度,保障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确证性

学校在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标准是:(1)对学生行为作出违纪定性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学生违纪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学生违纪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一标准虽然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在当前我国强调学校职权主义的学生处分模式下,该标准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况且,处分对学生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采取彻底真实的客观标准,充分保障学生违纪处分的确证性。

1.建立健全学生违纪处分的证据保存制度。例如:学校应当做到违纪学生“一事一档”制度,在档案中保存违纪处分的所有相关证据、处分意见书、听证记录、校务会议讨论记录、处分决定书等;应当要求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处分意见书送达回执、听证权告知回执、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文件上签收,这些文件也都应当予以归档保存。

2.重视对违纪学生违纪行为的证据收集。目前,很多学校教职工习惯于依据自己的眼睛和主观判断作出学生是否违纪、应当给予何种处分的判断。例如:有的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时偷看携带的纸条,或是将学生试卷收缴,然后在试卷和监考记录上写上“作弊”两字;或是气愤地将试卷和纸条撕毁,然后在监考记录上写上“作弊”两字;或是将纸条收缴,让学生继续考试,在学生考试结束后在其考卷和监考记录上写上“作弊”两字,等等。而学校的教务部门在接到关于学生考试携带纸条作弊的报告后,也基本上不会将该纸条作为证据保留在关于学生处分的档案袋中。这种漠视证据、毁灭证据的做法直接违背了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也直接挑战了学校处分的权威性和适当性。如果该学生以学校处分的证据不足为由,提起申诉或诉讼,学校必将因作出处分的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例如:因不服广东省自考办的处罚决定而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的广东陆丰考生王正文,因不服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2001)1号《行政复议书》之决定,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就是该决定书依据考场记录表、违纪考生登记表、试卷封面所登记内容,除认定王“无理取闹”外,还认为王另有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并以此为由作出处罚,证据不足、处罚程序不当。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正文胜诉。[2]

3.保证所收集的违纪学生违纪行为的证据的合法性。(1)学校应当保证证据内容的合法性,找准关键证据、核心证据,使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2)学校应当保证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例如:不能将教师和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他同学的谈话过程进行偷拍、偷录并作为证据使用。(3)学校应当保证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的合法性。例如:学校在对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他作为证人的师生进行取证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学校正式教职工进行。(4)学校应当保证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的合法性。例如:学校不能以威胁、引诱、哄骗等方式,让违纪学生写下违纪情况作为证据使用;学校不能以诱导、胁迫等方式,让其他学生遵循学校的旨意写下关于违纪学生违纪情况的证词作为证据使用;学校不能以私拆学生信件、私自翻阅学生日记、强行搜查学生身体或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方式获得证据。

4.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尽快以适当方式将学生违纪情况以证据方式固定下来。学生违纪行为经常稍纵即逝,如果不抓住最佳的取证时机进行取证,那么很多证据将因此消失。例如:学生考试时偷看其他同学的试卷而违纪,教师应当对违纪学生周边同学的姓名进行登记,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对这些同学作谈话记录。否则,等学校处分学生需要证据时,可能谁坐在违纪学生边上、谁可以作为证人都不知道了。

在国外,对学生的处分也都要求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而不能基于主观的猜想和臆断。美国的“廷克诉得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很能说明问题。1965年12月16日早晨,美国一所公立学校的学生廷克、克里斯托弗、玛丽在手臂上佩戴着黑纱来到学校,校方随即勒令他们停学。因为就在两天前,学校刚刚出台了一则校规:如果有学生敢在手臂上佩戴袖标就要被勒令停学,直到他取下袖标为止。3人都知道学校的这个规定,但他们要按自己的意志表达反对越战的态度。3人在家长的帮助下,将学校告上了地区法院,要求法庭废止学校的规定。地区法院判决学校的规定必须被尊重,因为这些规则是基于学校的秩序不被干扰的考虑。3人随后向美国第八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但第八巡回法庭还是坚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后,他们不得不将这场官司引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对案卷的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任何行为实际上已经或即将干扰学校的工作或者与其他学生的权利相冲突,学校不能因为“推测学生的行为有可能危害学校的秩序”而制定规则限制他们的权利,只有当学生的行为真正对学校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时候,才能对其作出处罚。[3] 该判决对美国学校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使学校在制定和实施任何规则的时候,都必须考虑这个规定和对学生的处分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还是基于一种推测。

建立健全说明理由制度,保障学生对违纪处分的民主参与权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教导处等职能部门应当将处分意见书送达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手中,将学校对该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性质界定、情节认定和可能对其作出的处分类别等告知违纪学生。为了体现学校处分中秉承的“无罪推定”理念,而不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学校在正式对学生作出违纪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之前,都应当将该学生视为未违纪学生。相应地,学校在处分意见书中,应当将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称为“违反校纪校规嫌疑人”或“违纪嫌疑人”,将给予的处分称为“拟给予处分”,以示在学校看来,该学生是否违纪、是否应给予相应处分,都尚未确定;以示对该违纪学生及其辩解权的尊重。否则,学校既已认定该学生为“违纪学生”,既已决定给予其何种处分,辩解、听证等程序就完全失去意义了。

2.学校应当允许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具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违纪学生对案件信息的占有,使违纪学生获得真正有效的法律帮助,能实质地实现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与校方“平等对抗”的权利。为使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及时发现学校证据的漏洞,在听证中有针对性地、理性化地进行辩解,应让其在听证前知晓全部案情,而不是主要案情,知悉学校掌握的全部证据,而不是主要证据。

3.学校应当告知违纪学生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权利告知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障不知法律的“接受不利决定的相对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知悉权利的情况下进入学校的处分程序,据此决定其反应的模式,以调整学校和学生的实力差距。权利告知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环,未对违纪学生进行权利告知,无异于剥夺违纪学生的防御权,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比如:2003年12月3日,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学生董某将母校告上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审理此案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法院作出该判决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学校没有告诉学生有申辩、申诉权。

4.学校应当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处分意见书的送达文书上签字。这是学校证据观念的体现,可以有效避免某些学生以未收到处分意见书、未被明确告知相关权利等为借口,寻求通过司法等途径逃避学校的违纪处分。

标签:;  ;  ;  

论学生纪律措施的程序设计(一)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