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权交易所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转变、症结和改进方案——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艺术品论文,文化论文,症结论文,天津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3)10-0064-07
2010年7月3日,以份额化为特征的艺术品产权交易模式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首先出现。2011年1月26日,类证券化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在天津文交所投入实践。其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范围内又有20多家文交所推出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与初期市场上的火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种我国首创的艺术品金融投资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认为份额化交易在民间资本旺盛和艺术品投资需求高涨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大大拓宽了艺术品的投资渠道,改变了艺术品投资市场原来只有竞买没有竞卖的特性,是极具意义的一次创新;质疑者则认为它缺乏真正的投资基础,没有退出机制的类证券化交易方式导致投资者陷入了一场危机四伏的“击鼓传花”游戏。事实印证了质疑者的观点,份额化交易在初期的暴涨之后迎来暴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潜在风险遭到媒体曝光后,终于引起了政府的重视。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自此各大文交所纷纷进入整顿阶段,暂停或关闭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至今只剩下天津文交所还在独自坚持,但其交易量和交易额已几乎锐减殆尽,曾经火热的份额化交易至少可以说已经告一段落。
从最初的火爆到中期在争议中转入平淡,再到最后因为整改政策的出台而几乎销声匿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经历了一个“速兴骤亡”的过程。作为承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平台方和连接各利益主体的唯一纽带,文交所在交易环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困局,从本质来说也是由文交所引发的。
在众多开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文交所中,天津文交所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一家。它不仅最早开始份额化交易的类证券化尝试,引发了市场最大的热点和高潮,而且在国务院38号文件以及《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出台后,仍延续份额化交易至今。从某种程度上讲,天津文交所几乎就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一个代名词,对天津文交所的个案解析将能在最大程度上管窥到份额化交易的全貌。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天津文交所的认识仅限于其最初发售的两批产品;时间范围仅局限在2011年上半年这一段时期,并没有完整地研究其全过程。本文将通过对天津文交所全部四批份额化产品从开始发售至今的考察,以求对文交所的转变、症结和改进方案得出一些更为客观的结论。
一、天津文交所及其份额化产品
天津文交所是由天津济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运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自然人共同出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9年9月17日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注册资本1.35亿元。天津济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840万元,实际出资额1694万元,持股比例35.85%;天津市泰运天成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726万元,实际出资额1304.1万元,持股比例27.6%;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2030万元,实际出资额710.5万元,持股比例15.04%。①
天津文交所被列入《天津市2009年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计划表》,②其总体协调由天津市金融办、发改委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从2011年1月26日至10月21日,天津文交所共发行了4批共20件艺术品(见附录)。此后受政策影响,再未发行任何新的产品,但也未对原有产品进行退市处理。至本文截稿时(2013年7月),天津文交所的份额化交易仍在进行中。不过,所有产品在整个2013年6月份的总成交量仅有17347手,总成交额106.93万元。而在其巅峰期——两年多前的2011年3月,仅《黄河咆哮》一款产品的月成交量就能达到568964手,成交额67853.21万元。③
二、天津文交所的转变及分析
(一)申购方式的变化
1、非定额申购和定额申购之间的徘徊
天津文交所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四批产品均采用了非定额申购,并制定了统一标准:参与申购的单一艺术品份额账户申购数量不得少于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艺术品发售总数量的千分之五。唯有第三批产品采取了定额申购,且每件产品定额申购的数量不同。
从理论上说,非定额申购应该更适用于自由的份额化交易,那么天津文交所为什么会突然在第三批采用定额申购呢?我们通过简单的计算就能够找到原因。
以翡翠龙璧挂件为例,该产品发售总数量2500万份,面向投资者发售1980万份,定额申购数量10万份。那么就有1980万/10万=198人申购成功。同理,《荷风千秋》、翡翠珠链与《生命祭》、《百合花》油画组合这三款产品的中签人数也“恰好”是198人。这显然是文交所精心计算的结果。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④(以下简称“《证券法》”)密切相关。《证券法》第十条对“证券的公开发行”进行了界定: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也做出相同规定,并对“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作出具体解释: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即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文交所的份额发售方式完全符合公开发行的定义,在申购环节的发行累积人数又超过200人,如果判定份额化交易属于证券,文交所已经构成了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考虑到2011年的6、7月份,份额化交易正处于媒体口诛笔伐的风口浪尖。天津文交所在第三批产品发行时修改申购规则,把中签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正是试图不触碰《证券法》和政策的限定。
那么为什么第四批产品又回到了非定额收购了呢?其中的详情不得而知。笔者推断,虽然天津文交所在申购环节将发售人数控制在了200以内,但是到了公开交易中就没有了人数限制,而且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实际还是等同于公开发售。用定额申购这种方法不仅无助于让份额化交易取得合法地位,反而显出了欲盖弥彰的心虚,倒不如从本质上否认份额化产品是证券更为直接。
2、从定价收购到竞价收购
在前两批产品,天津文件所都采用了每份1元的定价申购,而在后两批产品则采用了竞价收购。这个转变,让申购环节也成了一个集合竞价⑤的过程。从理论上来说,竞价收购让申购者有了选择价位的机会,更为符合市场规律。但是在当时投资者对“打新”⑥抱有过分热情的情况下,事实上天津文交所的所有产品都以最高竞价成交。换言之,如果投资者不以最高竞价投标,则没有任何机会中标。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采用竞价申购并没有太大意义。
(二)产品发行溢价⑦的变化
天津文交所第一批发售的两个份额化产品《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的发行总价分别为600万元和500万元,这个价格合理吗?最好的衡量方法莫过于将它们的价格与之前白庚延作品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
笔者做了一个简单的计算:
□《黄河咆哮》
长606cm×宽218cm=132108平方厘米=118.8972平方尺;
总价600万元/118.8972平方尺=5.05万元/平方尺;即:每平方尺价格超过5万元
□《燕塞秋》
长503cm×宽192cm=96576平方厘米=86.9184平方尺;
总价500万元/86.9184平方尺=5.75万元/平方尺;即:每平方尺接近6万元
根据雅昌艺术网的统计,在份额化交易前共有过656件白庚延的拍品中。除1件预展拍品外,已成交拍品327件,未成交拍品328件,流拍率达50%,总成交金额为2019.8万元。以每平方尺价格计算,在2010年之前,白庚延作品的成交价几乎都在每平方尺2万元以下徘徊,成交价最低时每平方尺不足200元。
可以看到,《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的发行单价明显高于拍卖市场价格。而出现这种溢价的原因,除了托管费、保险费、上市费、市场推广费等附加费用带来的成本上涨外,不排除文交所、代理商、原作持有人和鉴定评估机构人为做高价格的可能。
面对如此高的发行溢价,即便投资者是以申购价买入,已经属于风险较大的投资。但更令人惊讶的是,《黄河咆哮》和《燕塞秋》曾分别达到18.7元和18.5元的峰顶价位,按此单价计算,其市场总值曾分别高达1.122亿元和9250万元,已经远远高于很多艺术大师的名作。从这点上讲,人们入场的理由仅仅是看涨。如果用股票作类比,投资者已经完全脱离了对标的物基本面的判断,甚至连技术面也不再起作用。而无论何种标的物,本身的价值一旦远远脱离其实际价值,总会迎来泡沫破裂之时。这两件产品此后也没能逃脱这种命运,开始了一路暴跌(见图1)。截至2013年4月12日,《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的每份价格分别为1.94元和1.45元。
图1 2011年《黄河咆哮》和《燕塞秋》月涨跌幅⑧
对此,天津文交所对之后产品的估值和发行做出了修正。以第三批份额化产品崔如琢的《荷风千秋》为例,以竞价范围1.4元至1.61元/份计算,发售总数量3000万份的作品估价为4200万元-4830万元,以330多平尺的面积计算,合每平尺13.8万元-14.6万元。
而根据雅昌艺术网的统计,崔如琢作品在2011年拍卖成交总额为3.5亿元。近五年来的拍卖价格在每平尺18万元左右。2010年,他的《碧荷生幽》拍出了1045万元,达到每平尺20.9万元。应该说这款产品不仅没有了发行溢价,对于投资者来说还有较大的获利空间。
(三)申购中签率⑨的变化
图2 天津文交所四批产品申购中签率⑩
从图2中可以看到,天津文交所的第一批产品虽然只有两个,但申购中签率很高,达到46.33%。原因是当时大部分投资者还不知道份额化交易或者持观望态度。在《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疯狂上涨两个月后。第二批产品虽然多达8个,但中签率骤然降到2.45%(事实上,仅有发行量较大的天然粉钻这一款产品中签率超过3%),新入场的资金量巨大。在第三批产品发行的7月份,份额化交易虽然已经遭到了媒体的很多质疑,但依然受到大量资金的偏好,中签率只比第二批产品略高一点。而在第四批产品发行时,已经传出了国家将整顿文交所的消息,入场资金出现大幅减少,申购中签率变成14.01%。
(四)发售份额构成比例的变化
天津文交所份额化产品的发售份额分为三部分:原持有人保留份额、代理商优先认购份额和面向投资者发售的份额。其中,前两批产品中没有代理商优先认购份额。
在分配比例上,原持有人一般保留10%-15.6%的份额,只在第二批发售的7款产品中有过20%的份额。而从第三批产品开始出现的代理商优先认购份额一般为10%-10.4%,只在苏绣《富居》和苏绣《白鸽》两款产品中下降到5.2%。剩下面向投资者的份额始终稳定在总份额的79.2%-80%。
考虑到市场稳定,艺术品原持有人及代理商份额的解冻时间都被定为产品上市后6个月。因此,即便是第一批产品《黄河咆哮》和《燕塞秋》在上市后连续疯涨两个月,原持有人及代理商也并没有从中渔利。
(五)开户门槛和交易定期的变化
由于份额化交易的波动幅度过大,天津文交所的开户门槛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内迅速提高,从最初2011年1月26日的5万元(招商银行门槛金卡或以上级别银行卡),到3月10日的50万元(招商银行金葵花卡或以上级别银行卡),再到7月1日的100万元。单从这一点上看,份额化交易已经从当初的大众交易,又逐渐回到了小众交易。
同时自第二批产品开始,产品有了5年-10年不等的交易定期,即在交易定期结束时产品必须退市变现。这是一个重要而有益的改进。因为有了确定的退出年限,既可以保证投资者有了保底的退出渠道,又可以通过价格校准防止无限的炒作。
(六)交易规则的变化
最初天津文交所大胆采用了T+0的交易方式,当天买进当天就可卖出,且日涨跌幅度上限为15%,高于股市的10%,但设定了5%的交易量上限(11)。此后,由于市场投机炒作气氛过于浓烈,泡沫严重,天津文交所不得不频繁修改交易规则,最多时曾一天修改规则达20次,其中最核心的调整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交易周期改为T+1,即隔日交易;
2、限制艺术品价格的日涨跌幅度,最低时曾降低为1%;
3、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艺术品实施特殊处理;
上述规则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机者的继续炒作,但由于前期集聚的泡沫太多,天津文交所还是未能避免泡沫的最终破灭。
(七)天津文交所的现状
在38号文件下发后,天津文交所并没有像大部分文交所一样采用回购方式处理其份额化产品,而是开辟了另一条途径。2013年1月,天津文交所发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协议转让暂行规则》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协议转让交易指引》。这两份解决方案提出可以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艺术品或艺术品份额交易(12),这实际只是让份额化交易多了一种退出渠道,而没有对其做任何本质改动。事实上,由于要求单笔交易申报数量不得少于5万份,在当前几乎没有人会去接盘。同时因为现在市场价格远远低于投资者的买入价位,他们也不甘心在协议转让中让浮亏变成实亏,所以协议转让没有起到太大实质作用。时至今日,天津文交所的份额化交易仍在进行中,但与其说是进行,不如说是拖延,由于交易量的锐减,盘面已几乎失去流动性,无论对投资者还是文交所来说,价值都微乎其微。天津文交所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了艺术品的展览、直接销售和产权交易上。
三、文交所的症结所在
在类证券交易中,放任游资入场,没有涨跌限制对于市场和投资者来说是很大的风险,以天津文交所为代表的文交所之所以在初期“敢于”对投资者几乎不设门槛,“敢于”向公众进行集资而不做任何限制,“敢于”在信息披露时对利益输送环节讳莫如深,“敢于”在市场出现大量泡沫时随意地修改规则,除了理论、经验不足等客观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平台方根本不在乎炒作,不在乎泡沫。
(一)单一的盈利模式
天津文交所初期产品价格持续走高的原因,除了游资热炒之外,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单一的盈利模式。一方面,份额化交易链条上的利益各方,为了获利都只有推高产品价格这一条出路;另一方面,文交所则需要频繁的交易次数来赚取手续费。而频繁的交易,进一步导致了价格被过快推高。
以天津文交所、郑州文交所等为代表的部分文交所,对每笔交易收取的是0.2%的交易佣金,且是买卖双方双向。泰山文交所除了双向0.2%的佣金外,还有0.05%的印花税,成都文交所的佣金更是高达双向0.8%。因此交易越频繁,市场越火爆,文交所的收入也就越高。以天津文交所的《黄河咆哮》为例,该资产包在2011年的成交额为9.03亿元,那么文交所收取佣金就高达9.03亿元×2×0.002=361.2万元。所以可以说,文交所设计的这套盈利模式和自身的盈利办法,是制造出份额化交易泡沫的本质原因。
(二)不负任何责任的平台方
那么如果泡沫被吹破了呢?我们可以从份额化交易的实例中看到,文交所也毫发无损。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文交所宣称自己只是独立平台,不承担交易风险,这其实就把风险全部转移给了投资者,造成了公信力的大幅降低。因此,作为平台方的文交所不仅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增值服务,而且将高风险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和社会,违背了激励机制。
(三)监管缺失带来的平台方独大
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文交所既是交易的平台方,也是监管者、运营者。在艺术品份额化产品的发售中,与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均由文交所负责。文交所可以独自决定资产包的发行商、鉴定方、公证方、保险方这些本应独立的机构,甚至参与到各个环节。这样份额化产品的价值大小、优质与否,其实全部取决于文交所。
监管部门的长期缺位不仅放纵了文交所,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更可能将艺术品发售变成利益输送的渠道,为引发更大的金融道德风险埋下了伏笔。因为文交所在承担全产业链的功能时,很容易出现一些难以自身解决的问题。当没有树立起相应公信力的文交所强行去处理时(譬如频繁的调整交易规则),只会失去更多的公信力,带来更大的市场混乱。
(四)文交所的所有制之惑
我国各家文交所的所有制结构各异,如天津文交所的控股股东是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成都文交所则是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无一例外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司企业法人。文交所的企业性质使得文交所很难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样作为一个公平的平台给各方提供交易服务,特别是民营控股的文交所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性。
(五)文交所与交易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
在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利益链条上,一般有文交所、投资者、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艺术家、交易公证机构和艺术品确权、鉴定、价值评估、保险、托管等多重利益主体。
从理论来说,文交所需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市场中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为投资者服务。但事实上,文交所和代理商、艺术品持有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已有媒体指出,天津文交所的代理商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0%的大股东张斌与天津文交所董事长陈玉为多年好友。与天津模式相同的是,其他文交所的代理商也多为这样的“熟人”组合,甚至还有配套成立的公司。郑州文交所的产品《蓝田泥塑》、《王铎诗稿》、《全辽图》的持有人则都是文交所董事长王迪的熟人。由于这样的关系,文交所必然多考虑代理商和原持有人的利益,投资者成为了这场交易的最弱势方。
图3 文交所与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各利益主体
那么究竟是该将份额化交易就此抹消还是对其改造重新加以利用,笔者认为尚需要慎重考虑。一方面,份额化交易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其之前的历程来看,它暴露出的风险远远大于它的益处,目前暂停这类交易确实相当必要。如果今后一直无法找到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让其就此消失也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在份额化交易被叫停后,确切说是从泡沫出现开始,媒体呈现出了几乎一面倒的打压。但是这没有干扰到学界对于这个新生事物的理性判断。份额化交易起源于学界的理论创新,它的出路——无论是终结还是重生,也应该由学界,至少由学界的研究作为参考给出。而出路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无疑是文交所的改进。
四、文交所的改进方案
(一)重新定位和规范文交所
国家应建立新的文交所运营规范,规定文交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规定文交所在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文交所扮演的角色应该类似于上交所或深交所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文交所最好能由国家控股,至少应该改变文交所的企业性质,使其能真正为投资者提供市场引导、增值服务和风险分担。份额化交易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应该严格由不同利益主体代理,使文交所从份额交易的发行和交易的具体业务中解放出来。
(二)建立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
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消除风险的重要来源,既然份额化交易模仿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模式,就更应该汲取证券市场较为完善的制度优点。文交所需要在发行申购环节向投资者披露艺术品、艺术品持有人、艺术家、发行代理商、保险公司、托管机构等必要的细节信息,告诉投资者风险何在,有怎样的风险应对措施特别是退出机制;在交易环节即时披露同类产品的市价及异常交易活动和对其处理办法,建立文交所诚信档案。要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人为的风险应该尽量规避或者由风险制造者承担(譬如鉴定和评估机构),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三)改变盈利模式
上文提到,因为盈利模式的单一,份额化交易链条上的利益各方都只有推高产品价格这一条出路,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泡沫的大量出现。这也正是份额化交易机制的最大悖论:各方为了获利只有将价格炒高,一味做高必然会带来泡沫,而泡沫破裂却会使各方利益都受损。
对此,文交所主要通过规则修改来尽量挤出泡沫,如提高入场门槛,对出现异常波动的产品进行特别停牌,将T+0的交易调整为T+1或T+N,设定涨跌限制、交易量限制、交易次数限制等,这些举措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文交所也由于交易量和换手次数的减少而损失了一部分利益。那么到底有没有办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让多方共赢的同时市场也能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除了做多之外的其他盈利模式,譬如引入做空机制。事实上,我们简单分析就可以发现做空机制不适用于份额化交易,也是行不通的。由于份额化交易采用的是类证券化模式中,标的物有且只有一个,份额在申购时已经被确定分配,如果做空只能是无份额的沽空,将几乎肯定会导致市面上出现大量卖盘,继而导致市场混乱和萧条。
那么,在没有找到其他方法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再思考下份额化交易中只能做多是不是就一定不合理?
事实上也不一定。因为好的艺术品一般来说都能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实现增值,既然标的物本身一直在增值(虽然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缓慢),市场中整体趋向做多,艺术品市价上涨也是合理的。文交所的问题在于没有控制住投机,让艺术品市值增长得太快,过度透支了其未来价值。如果艺术品市值能始终与其实际价值大体匹配,那么做多也并非不合理。
因此,问题转化成了如何能尽量保持艺术品市值与其实际价值相匹配,以防止泡沫的出现?答案唯有一个——文交所必须从利益链条中站出来,成为一个真正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第三方平台,把保持市场健康运行放在首位。
在类证券化市场中,想要多方盈利的模式是很难存在的,至少平台方不该以盈利为目的,譬如证券市场的上交所和深交所。因此,正如前文所述,文交所不应再作为具体业务活动参加方而仅作为服务方和规则制定方,成为利益各方的权利制衡,切实保证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交易机制的改进方面,有一个度的把握——如何能既控制风险又不挫伤投资者积极性,保持市场的活跃度。笔者认为,改变连续交易和连续竞价是最有效的方法。连续的交易使得投资者几乎没有时间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和再评估,也无法理性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做出反应。而且,这种模式也不符合艺术品增值相对缓慢的规律。如果能隔多天进行交易,每笔细分交易也拉开一定的时间间隔,会更为合理。
除了上述三点,改进文交所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政府,如果政府不下大力气为其配套法律、政策,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市场建设、引导和监管,那么即便有再好的细节上的创意,份额化交易也不会有本质的改变。
本文由欧阳天执笔。
①资料来源:天津文交所官方网站“交易所介绍”;叶辉,《天津文交所上演四幕好戏:黄河咆哮两月升水17倍》,《投资与理财》2011年05期。
②《天津市2009年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计划表》第17大项,第43小项:探索建立各类创新型交易市场。建立和引进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铁合金交易和渤海商务港等各类交易平台,完成设立前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探索开展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地税)局。
③《天津文交所2013年6月月报》、《天津文交所2011年3月月报》,天津文交所官方网站。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⑤集合竞价是在规定时间内,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之报,由电脑交易处理系统对全部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一个基准价格,使它同时能满足以下3个条件:(1)成交量最大;(2)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满足(成交);(3)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卖双方中有一方申报全部满足(成交)。
⑥打新,即参加新股申购,若中签就能买到即将上市的股票。
⑦发行溢价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价格。
⑧数据来源:天津文交所2011年每月月报,天津文交所官方网站。
⑨申购中签率=面向投资者发行份额数/投资者总申购资金量。
⑩数据来源:《天津文交所2011年年报》,天津文交所官方网站。
(11)5%的交易量上限:比如产品总市值为100万元,当日累计买入量或累计卖出量不能超过5万元,超过限定系统会禁止继续下单。
(12)《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协议转让交易指引》:第四条协议转让交易模式是指转让双方在本所电子交易平台上通过申报达成协议,完成转让的交易方式。《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协议转让交易指引》:第八条艺术品份额协议转让交易的意向申报价格应在该艺术品份额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第九条艺术品份额协议转让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得少于5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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