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经济学的发展、逻辑基础及其基本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理论论文,经济学论文,逻辑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法经济学的产生根源与发展现状
法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它代表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代表经济学和法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前沿学科、边缘学科和综合学科的重大新成就。但是法经济学的萌芽不是从20世纪开始的。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一直可以追溯至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及阿道夫·瓦格纳甚至更早,他们的著作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法学和经济学思想的交叉研究。经济学、法学都是因科学发展而从古代的“诸学一体”中分化独立出来的。法学的诞生要远远早于经济学。(注: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这些法学史上最初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国的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法家即代表。)法学的初始阶段就包括对财产关系等经济学领域问题的研究。直到亚当·斯密1776年发表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才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经济学与法学的分离既标志着这两个学科的发展与繁荣,同时也造成了法学与经济学各自的缺失。法学的缺陷在于忽略了效率;经济学的缺陷在于缺失了公平。但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二者的契合提供了强有力的促动。例如,现代通讯、软件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合同纠纷等重要的问题,都要求法学与经济学综合起来解释新的问题和现象。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现实要求一种新兴的学科理论来弥补法学与经济学的不足,同时把二者相契合。法律是调整现实社会人们之间行为关系的规则,经济学是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学科,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必然涉及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利益的分配等问题,而单纯的法律忽略经济效率,不能体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一清晰的目标;而现实的社会又要求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能够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得到合理的最优配置。这一需求必然要求法经济学供给的产生。从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法经济学运动可以说是这种交叉学科研究最直接、最前沿的成果,法经济学日益被人们认识到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经济学流派,国外大量的有关法经济学的期刊也纷纷出笼,并且已经形成了规模和影响力。(注:例如Economic Analysis of Law,Economic Approach to Law,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等等。)法经济学早期关于垄断规制的理论分析对于解决市场失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近些年该学派在公共品规制、反垄断法、公司法、财产权利、家庭问题、刑事犯罪乃至于金融等领域运用微观和宏观经济学的模型和方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波斯纳,1997;考特、尤伦,2003;LLSV,1997、1998、2000;Thorsten Beck Asli Demirg-Kunt and Ross Levine,2005)。
在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学科形成的历史渊源和学科本身发展的历史使命,社会制度问题一直是古典经济学家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其中也大量涉及到法律问题。从法国重农学派的魁奈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都在其论著中讨论了有关法律的内容。例如,李嘉图关于分配制度问题的研究就涉及到英国19世纪初有关《谷物法》的立法问题。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产生及其在世界范围内主导地位的确立,经济学取代了政治经济学,资源配置成了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社会制度问题被作为研究资源配置问题的一个既定的外生前提搁置在一旁。但是,即使在同一时期,美国、德国仍存在着与主流经济学不同的情景,以凡勃伦和康芒斯等人为代表的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以及德国历史学派的罗雪尔和李斯特等人并没有中断古典经济学研究有关社会制度及法律问题的传统。(注:有关这一部分经济思想史的内容可以参阅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中译本,1979,商务印书馆),也可参阅史晋川、张法荣,1993:《比较经济理论分析》(杭州大学出版社)。)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和法学院的经济学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也一直进行关于反垄断和产业规制问题的研究。1939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命了原经济系教师西蒙作为法学院的第一位经济学教授,开设了“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课程,此后,西蒙又将阿伦·迪雷克特引入法学院,迪雷克特与爱德华·莱维合作开设了有关反托拉斯法的课程。从而极大地推进了芝加哥大学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交叉。因此从法经济学的产生历史来看,实际上经济学诞生伊始就包含着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这也证明了法律其实是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研究内容,经济学必然要研究作为资源配置条件的法律。
Ejan Mackaay(1999)谈到法经济学运动经历了两次浪潮。第一次浪潮起源于欧洲,主要与德国历史学派有关,后来传播到美国,美国旧制度学派对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注:当然,是否可以称为“第一次浪潮”,学者的意见并不相同,比如Duxbury( 1995) 、Hovenkamp( 1990) 、Medema( 1998) 、Mercuro and Medema( 1997) 对此就抱怀疑态度。参见Ejan Mackaay,2000," History of Law and Economics" 。)它产生的历史渊源是,19世纪20年代初,整个资本主义经济正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阶段,虽然这时在理论上主张奉行经济自由主义,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国家干预。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40多年中,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经历了五次不同程度的经济危机,每次经济危机都使资本主义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这就促使国家更多地加入到经济过程中来。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许多具有明显公法性质的社会经济立法得以实施,并被广泛用于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事实证明,这一时期,法律,尤其是经济类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已不是局部的或个别的,而是全面的、细致的。正因为这种历史机遇,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学派有可能、也有必要把法学和经济学联系在一起,从而掀起了法经济学研究的第一次浪潮。
法经济学的第二次浪潮是当今世界法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说法。这次浪潮和科斯所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有关。实际上法经济学就是从中分离出来的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它的兴起是因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凯恩斯主义的国家调控的财政、货币政策失灵,这就给经济学界提供了一个反思凯恩斯政策主张的机遇。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的创办,是法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经济学的问世,这也标志着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经济学的初创期还有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那就是卡拉布雷西和阿尔钦,他们的代表作分别是《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和《关于产权经济学》,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侵权法和财产法,它们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史晋川,2003)。法经济学在20世纪70-80年代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也进入了成熟期,它俨然已成为当时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流派。具体表现在,研究这一领域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贝克尔、布坎南、科斯、诺斯分别于1984年、1989年、1991年、1992年和199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时还表现在:第一,法经济学日益为各大学的法学院和经济学院所重视,并逐渐由北美、欧洲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了一种国际性学术思潮而为同行认同和接纳;第二,法学家与经济学家的合作日益紧密并且成效显著,为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性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使法经济学更具合理性与科学性;第三,法经济学在欧美发达国家已为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所广泛接受,例如,里根总统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三位具有经济学倾向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法规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第四,法经济学家开始对法律规则与程序模型化和数理分析抱有浓厚的兴趣。
二、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
经济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是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对经济产生影响、提高经济效率、稳定经济秩序的科学,其目的是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而法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作为工具分析法律制度,其目的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我们研究的是前一种,即通过法律制度创新、设计、安排制度变迁措施来提高经济效率,合理配置资源,但在完善经济制度的同时,必然要研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法律制度原则与经济效率及公平的关系。法经济学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运行的内生要素,用经济学方法考察、评估和分析法律制度的作用与经济效应的交叉性学科。法经济学虽然将法律制度视为经济运行的内生变量来分析,但法经济学并不等同于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关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法经济学主要是确定法律原则,而不单纯是修正具体的法律条款(波斯纳,1997)。例如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确定问题,法经济学的分析提出了从过错责任说到严格责任说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法律原则的确定来对法律条款施加影响(曲振涛、王福友,2002)。
法经济学分析的本质是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符合度”的问题;是法律规制对经济影响的分析。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人的集中性意志的体现和反映。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法的正义程度也必然受到人类有限理性的限制。所谓“恶法”与“善法”、“良法”与“劣法”的区分正是这种有限理性的表现(曲振涛,2005)。法的宗旨是“正义、公平、秩序”,而法经济学分析的宗旨则是在坚持“正义、公平、秩序”的前提下来注重效率和效益。由正义、公平和秩序发展到效率、效益的原则是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定位的一次飞跃,是人类有限理性的一次升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从市场经济的逻辑视角出发,效率、效益必然成为法律追逐的主要目标。效率就是经济意义上最大的公平,效率还可以丰富公平的含义。因此,由法与经济的交叉形成的法经济学,改变了法律追求正义、公平的单一平面目标,又赋予了效率与效益的内涵,这可以称为法经济学的直接逻辑。
然而正义和公平毕竟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的、直接的目标。当法律或法律原则一旦失去正义与公平时,效率便失去意义与基础,效益也不复存在。因此效率与公平必须是同时兼顾的。效率的目的还是为了公平,效率一旦失去公平的社会标准,必然走上歧途,滑向效率的反面。所以追求效率时不能失去正义与公平的社会准则。只有在这个准则的前提下才能持续地发展效率,取得更大的效益。从效率、效益的目标又恢复到正义、公平的目标,这已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在新的平台基础上的新的正义与公平。起点和终点虽然具有一致性,但平台、内涵和本质已经不同。从效率原则折返升华为正义、公平目标的法经济学的逻辑可以称为法经济学的折返逻辑。
有限的理性决定了法律的有限正义,有限的最大或较大正义促进效率的提升,效率的提升拉动正义与公平的升华。这种理性与正义到效率的交替循环上升就是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
这里建立如下简单的模型以供分析:
X=α+βR
(1)
Y=θ+γX
(2)
模型(1)所阐明的是,经济效率(X)是由法律完备性程度(α)加上经济效率与法律成本比率(β)和法律促进经济的程度(R)之积所决定的。模型(2)中法律的新的公平和正义便又可由法律与社会的和谐适应系数(γ)与法律的约束能力即法律被公众自觉遵守的程度(θ)所决定。这正如图2所示,如同物理学中的电路放大一样,通过将经济效率加入到法经济学中,可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意义的清晰和提升。
附图
图2 经济效率与法律公平放大模型
人对客观世界和自身的认识的局限导致了人的有限理性,同样,人的有限理性造成了法的有限正义和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有限正义和公平必将被多次改进而完善,而由此促进经济的高效率发展才会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效率同样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人对客观世界和自身的认识会不断提高,这种提升人的有限理性的过程,也就增强了法的有限正义和公平。由此来看,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础的攀升是一个循环过程。多次的经济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契合与调整是多次放大的效率、效益与公平、正义的综合,这可称为法经济学的循环逻辑。因此,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制度是符合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的,但是在这种制度面前,如果政府只照顾卑鄙的贪欲,只发挥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垄断精神,那么它就不能实现目标,这些人既不是也不应成为人类的统治者”(亚当·斯密,中文版,2004)。
总的来讲,在现实生活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义、公平与效率、效益哪一个目标作为直接的,或深层次的更高的追求目标往往是由当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决定的。二者都是永恒追求的目标,是不可偏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的目标。法经济学的宗旨就是研究二元结构目标如何实现的问题,失去二元目标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构成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效率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是相辅相成的。当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如何实现和谐均衡发展是前提;当追求和谐社会构建时,效率的提升是解决现实矛盾的前提,“发展是硬道理”,改革是解决现实矛盾的出路。这种互为前提的二元结构的目标正是法经济学的逻辑精髓。法经济学以正义、公平与效率、效益为二元结构的目标,在发展中必然导致企业文化、社会诚信、法治文化、政治文明和经济伦理的共同繁荣、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恰恰才是法经济学这一交叉学科的真正宗旨与至高境界的意义所在。
三、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分析范式
亚当·斯密开创了“看不见的手”理论来阐述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卡尔·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必要性——可以称之为“看得见的手”。无论是看得见的手还是看不见的手都是调整和配置资源的手段,而法经济学正是融合了市场经济理论和计划经济理论的“第三只正义与效率融合的手”,通过法经济学对法律和经济学的契合,可以为政府更好地宏观调控经济运行提供参考。
1.马克思的决定理论。正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以研究资源配置和最优化为核心内容,忽视了制度因素的影响,把法律等制度因素作为了外在的既定变量。但实际上,制度对经济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如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样,经济和法律不但有着丰富的内容和广义的解释,还存在着相互影响的重要关系。
马克思在其鸿篇巨著《资本论》中第一次鲜明而系统地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新的生产力同旧的所有制在不相适应的条件下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生产力即经济基础的发展,即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法律则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即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恩格斯认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的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们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们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要遭到崩溃;它还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方向走。”他同时指出:“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仍具有反过来影响生产和贸易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注:恩格斯:《致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恩格斯的论述深刻地指出了国家权力、法律等制度对经济反作用的重要性及其反作用的形式和效果。法律可对经济基础起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如果不适应也会产生阻碍、抑制乃至破坏的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末起,以LLSV等人(1997、1998)为代表,开始重视研究法律体系与投资者保护、金融体系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并通过计量分析认为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2.核心范畴——交易费用理论。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经济学的学科奠基人。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告诉人们,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当交易费用概念以及科斯定理产生之后,如果不在分析框架中引入交易费用因素,我们就很难解释经济发展和制度演进的过程。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因此,“科斯定理”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结果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史晋川,2004)。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最佳的效率位于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均衡点上,因此法律制度的选择应在比较各种解决方法的成本和收益后做出。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目的,一切法律制度和原则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努力,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进而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制环节。法律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实施成本、法律的改革成本、执法成本、机会成本等等。法律的收益包括社会收益、公民个人收益等等。各部具体法律还有其特定的成本、收益,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每部新法律的出台,抑或是对原有法律的修订,都要对其做成本-收益分析,只要其能达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就可以说新法的出台对原有法律的修订是有效率的,是可行的。
3.供给和需求分析——法律市场理论。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1973)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法律的市场、供给、需求与价格问题,法制是需要成本的。经济学中通常把市场定义为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卖方和买方(供求双方)的集合,它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魏杰,1995)。法律本身是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市场是合作生产与交换的结果,法律也是人们彼此间合作及交换社会化的产物(冯玉军,2004)。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着对法律的供给和需求。一方是从事立法、司法和执法作为法律供给者的国家,另一方是作为法律需求者的社会个人或组织。
与一般物品相比,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其供给具有自身的特点。(1)供给与需求者的效用满足近似一致性,即法律市场上供需双方所进行的交易,其交易获益时是供给者在充分考虑需求者的意愿的情况下制定的,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目的趋同。同时在供给者提供法律产品的时候也会考虑到自身的效用函数,这可能会与社会公共目标不完全一致,供给者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因此这种一致性只是近似的一致。(2)法律供给的不稳定性。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即法律所象征和保障的自由、正义、公平、效率等目标,而法律的供给,仅是确定并实现法律价值的一个环节。法律供给只能提供“有法可依”而不能提供自由、正义、公平、效率最终的法律价值。以上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注:诺思认为,国家提供行为规范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两个目的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增长的结果是,国家既可能提供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也有可能破坏有效率的经济体制,由此导致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这被称为“诺思悖论”。)(3)法律供给的强制性与垄断性。供给权一般由立法部门垄断。
法律需求自身的特点有:(1)法律需求者的盈利目标。需求者对商品的需求是因为商品能带来效用或满足,同样,法律市场上的需求者试图通过法律来减少损失,增进福利,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福利;法律的发展在于逻辑;法律的需求者期望通过法律来获取潜在的最大利益。(2)法律需求的层次性。市场经济是分散决策的经济,主体的广泛性和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使得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同一法律规范对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3)法律需求的不确定性。它是指人们对于具体法律的需求内容和需求数量难以准确地把握。法律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公共知识性产品,其价格难以估计,同时对法律产品的成本收益分析由于存在很大的间接成本和间接收益,所以也不容易确定,只能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测算分析。
4.法交易的内容——产权理论。关于产权的理论有很多,在这里仅列举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17世纪兴起的欧洲各民族之间出现不同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的性质中找到,荷兰、英国最早进行了产权改革,确立了私有产权制度,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了经济领域内的创新活动,并促进了这两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出:“在这两个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产权激励使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与创新活动之中。在不成功的国家里,税收的绝对量和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刺激个人作相反的事。”(转引自高德步,1999)
考特、尤伦(2003)将财产视为一束权利,并分析它们的激励效应。产权只有在它们为一国财富创造机遇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自发的交换一般会将资源由对其评价较低的人那里转移到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所以,产权通过保护和促进自发交换实现财富的最大化。自发交换的效率既适用于法律权利,也适用于物质产品。产权还可以通过所有者内部化使用资源的收益和成本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概而言之,产权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内部化的方式实现生产上的效率。产权的重要性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法经济学通过研究法律和不同法律传统对产权保护的效果,进一步分析对经济的影响。因此,产权理论无疑是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依据和内容。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现代产权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是催生法经济学的直接诱因。
任何基本的学术理论都会有其相应的分析范式。国内学者魏建(2004)认为,法经济学的完整范式应当包括形而上学范式即理性选择、社会学范式即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和构造范式即谈判理论三个层次。
理性选择理论是法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范式。理性选择理论将法律规则看成是隐性价格体系,将法律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类比于市场价格体系下的行为选择,从而使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理念都可以顺理成章地用于分析法律规则约束下的选择行为。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及其核心——科斯定理,构成了法经济学的重要分析范式。交易成本概念将法律与经济学结合到了同一视野当中,交易成本方法提供了分析法律对经济影响的衡量方法。科斯定理也成为了法经济学诞生的标志,可以说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是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理论内核,也是法经济学的主要的研究方法。
谈判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构造范式。它认为自愿合作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但许多因素使自愿合作难以进行。促成合作及克服合作障碍的经济理论构成了法律规则的理论依据,也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统一到了“效率主题”之下。法律的博弈分析集中研究法律规则下行为人之间的对策行为,开辟了放弃“市场至上”观念的通道,使我们按照制度本身的规定性来理解制度成为可能。博弈理论也是以经纪人有限理性和效用最大化假设为前提的学科。博弈论突破了信息充分的限制,作为一种数学方法能够更精确地表达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对策。博弈论工具的使用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可以作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构造范式。正像博弈理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并为那些希望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提供洞察力,同时在实质上成为法经济学的主要应用方法之一。(注:道格拉斯·G.拜尔等,1999:《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博弈分析具有分析非市场制度的优势,由此它正在发展成为法经济学的新构造范式。
四、法经济学的本土化与学科建设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法制建设也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国有企业改革、下岗职工安置、“三农”问题等是中国现阶段突出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都需要提高经济效率,而法经济学正是研究经济效率的重要学科。正如本文前面提到的法经济学在法律中加入了经济效率的因素,清晰并放大了正义和公平的含义,实现了法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正义和秩序,失去公平损失的正是效率自身,这将导致社会经济政治不能持续、和谐发展,因此要对法经济学予以重视,立足中国实际,实现法经济学的本土化,大力开展法经济学的学科建设。
(一)法经济学的本土化。我国对于法经济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创建适应中国本土的法经济学就显得尤为重要。法经济学的本土化不仅要把西方法经济学方面的理论、方法运用到中国,而且应创建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改革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体系框架。这并不是说要建立一种只有中国人才能理解的法经济学,而是要建立既具有中国文化特征,又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经济学。
在分析方法上,法经济学一般都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而这种分析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却有着明显的国别性,而且它作为社会科学,具有某一社会、制度、文化等的特殊性,因而就需要本土化。众所周知,东西方社会在历史演进、文化传统、人文性格、思维方式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因而东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也就不会完全相同。我们应当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吸收、借鉴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运用本土丰富的实践与数据,对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做出本土化的、具有世界意义的贡献。要创建的是扎根于中国文化土壤、对解释和解决重大经济现实问题有用、而又具有普遍科学意义的法经济学体系。另一方面,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法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地方性的、有本土特色的法律现象,因此法经济学的本土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经济学本土化”应以促进法经济学科的发展和解释、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出发点。学科建设不仅要着眼于国内的重大经济社会现象研究,而且要跟踪世界法经济学发展的潮流与趋势;要更多地使用本土化的案例与数据,在讲授法经济学理论时,也应开始运用我们国内的事例和数据,使理论逻辑和经验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一门新兴的经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其理论范式和逻辑体系必须能够解释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成为决策的理论依据。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作为一个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法经济学有其发展乃至繁荣的土壤,法经济学的本土化已势在必行。而影响本土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经济学的推广,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且接受它,就必须在学科建设上下功夫。我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一些学者,如张文显、张乃根、朱苏力、盛洪等已经翻译出版了一批重要文献。山东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高等学府的法经济学研究团队已经初步形成,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同时涌现了一批致力于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如魏建教授等对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系统研究,史晋川教授等对侵权问题的研究,黄少安等对土地承包法、悬赏广告等的法经济学分析和立法建议,周林彬教授等对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研究等。
但是我国法经济学的教学还没有真正普及。史晋川教授(2003)认为,法经济学发展至今的成熟性在教学上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师资和学生方面。从师资方面来看,由于法经济学的研究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各个高校的法学院和经济、管理学院都有了一批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教员,如果辅之以系统的教材,则法经济学课程的开设就师资而言不会出现问题。另一方面,从学生接受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法学院、经管学院的学生对于法经济学很少有系统的了解,大部分学生甚至对法经济学持有种种误解;而有兴趣的学生,特别是本科生,由于缺乏系统的训练,这种兴趣往往在一段时间后消沉。但是,实际上法经济学的成熟性保证了我们只要付出一定努力,即法经济学要“上课表、进课堂”,通过系统的法经济学课程为学生提供这方面的训练,就可以使他们知道法经济学是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体系,有其一整套值得学习的内容,由此引导学生进入法经济学学习和研究的殿堂。
而就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来看,开展法经济学教学活动背后的动因,可以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找到答案。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发展势必增加对法律人才特别是经济法律专业(如国内与国际民商法、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而满足经济法律人才社会需求的一个有效供给措施,是通过法经济学的教学,加快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经济学对于培养法学院、经管学院学生的非法律职业和非诉讼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特别要提到的是,省部级以上领导者,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人员普及法经济学的意义更为重大。因此要打破法学和经管学科的学科限制,通过法经济学的教学,把法学和经济学的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据此培养学生丰厚的法律素养。可见,抓住了法经济学这一新的经济学与法学的教学生长点,不仅能推动法学与经济学专业人才职业素质教育的发展,而且会全面推动经济学、法学专业人才素质教育的发展(周林彬,200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当前不仅迫切需要通过法经济学的课程设置,改革传统经济学、法学教学内容,更重要的是,通过法经济学的教学方法,更新法学专业师生的学习观念与教学模式,培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高效率学习和运用法经济学知识的方法与能力。同时,由于法学院和经管学院的学生思维方式、文化知识的差异,在开展法经济学教学工作上的侧重点应不同,要因人而异。
标签:经济学论文; 资源基础理论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理论经济学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经济论文; 社会经济学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成本效益论文; 目标成本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微观经济学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