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历史、冲突和劳工问题的对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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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中争论激烈的一个话题是,是否需要就最低劳工标准达成全球性协议,并通过WTO或其它机制在国际层面上加以强化。经济全球化使劳工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与国之间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贸易与劳工问题的矛盾更加突出。

一、贸易——劳工关系问题的历史回顾

贸易——劳工关系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19世纪中叶欧洲就提出建立共同的国际劳工标准来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问题。随后在劳工组织、社会民主人士、改革者和学者的呼吁和推动下,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19年成立。

1.停顿期:1948-1995年

1948年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中包含有公平劳工标准条款。条款指出:成员国认可,所有国家在维持与生产率有关的公平劳工标准上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允许改善影响生产率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尤其在出口生产上不公平的劳工条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困难,相应地每一成员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和可行的行动在其领土上取消这样的条件;后因国际贸易组织流产而暂时替代的GATT未包括有关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贸易与劳工问题一度沉寂。GATT第7轮多边贸易谈判期间,美国倡议建立相关的多边协定,但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和部分发达国家的反应冷淡而未实现。1993年,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他们试图将人道和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并列入WTO的共同准则中,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2.转折期:新加坡回合

1995年新成立的WTO取代了GATT。新组织的诞生成为贸易与劳工问题讨论的新一轮起点。WTO成立以后,发达国家伺机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要求WTO纳入劳工标准的条款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重新被提出。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在维护人权、保证公平竞争的借口下,坚持把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议题。经过激烈的辩论和讨价还价,大会通过了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列入宣言23个内容之中,并放在宣言显要位置。这就意味着:(1)发展中国家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2)这种折衷的处理办法意味着WTO确认了劳工标准,但未与贸易直接挂钩。这给后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的继续争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3.发展期:1999年——至今

1999年12月2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发达国家坚持劳工标准必须与贸易相联系,声称这关系到WTO的信誉问题,立场十分强硬。而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则普遍担忧发达国家可能以此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强烈反对将劳工标准列入贸易谈判中,并在相关工作组就劳工标准问题发表了针锋相对的意见,与发达国家展开了激烈辩论。结果西雅图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

西雅图会议之后,各国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2000年2月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即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紧密磋商,力求协调立场统一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施加压力。在2001年11月WTO卡塔尔多哈部长会议之前,发达国家仍然坚持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但发展中国家认为,WTO新加坡会议已就此达成协议,不应再提此事。为了避免重蹈西雅图会议的覆辙,破坏多边谈判,2001年11月的WTO部长宣言没有提及劳工标准问题。

二、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现状

尽管目前劳工标准没有纳入WTO多边规则中,但这并不意味着WTO中的劳工问题就此解决。为了促进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发达国家力图在区域贸易协定和一些国家单边措施中纳入劳工条款。

在区域贸易协议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的贸易协定,内容体现在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ALC)中。NAALC作为NAFTA的副协定之一在1994年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起生效。进入21世纪,环保和劳工标准更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入其协议内容(注:《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议》:其中第5条的劳工条款指出双方同意支持对于核心劳工权利之保障采取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所订工作权及基本宣言标准,保证不会为促进贸易而对劳工保障降低标准待遇,努力改善劳工权利之标准,遇有法规实施发生争端之解决程序,交付仲裁小组解决。)。2003年,美国总统布什和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分别与新加坡和智利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劳工标准都纳入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此外,加拿大和智利、加拿大和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制定了有关劳工问题的副协议。

发达国家除了对贸易谈判施加影响之外,还试图通过各种贸易优惠来吸引谈判对象考虑贸易中的劳工条款。如美国普惠制(GSP)指出,发展中国家获得关税优惠的一个条件是,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美国刚通过的贸易立法指出,假如总统能继续督促贸易伙伴履行他们的承诺,即强有力地推行国际所公认的劳工权利,作为回报,贸易伙伴将获得进入美国巨大市场更为优惠的待遇。例如,《美国-柬埔寨纺织品协定》中包含有劳工条款,该协议指出,假如此后每年柬埔寨在尊重工人权利方面有更大进步,美国将给予附加的市场准入奖励。

2002年1月,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改进了普遍优惠计划(GSP):对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关税减少两倍。新计划规定,申请者如能符合国际劳工权利标准,在WTO规定的基础上其大量产品的关税将减少7%,否则,只减少3.5%。新计划还规定,“严重而系统”损害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将被排除在所有GSP关税优惠之外。最不发达的国家如能尊重核心劳工标准,其产品(除武器外)将享受免税待遇。此外,欧盟的GSP还覆盖了大量敏感产品,包括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纺织品和农产品。

欧盟也积极通过双边及地区谈判,寻找推行劳工标准的办法。2000年6月在科托努签署《ACP-EU伙伴协议》时,谈判框架就已囊括了对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2002年9月欧盟同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沿岸国家集团(ACP)之间进行的谈判议程中都包含了劳工标准。欧盟指出,如果ACP国家承诺更加关注和改善劳工权利,他们就能获得欧盟进一步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三、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的南北冲突

劳工标准是否应该与贸易挂钩,南北国家一直存在激烈争议。总体而言,发达国家试图在WTO中制定“社会条款”,将贸易制裁作为对严重违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施压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变相贸易保护而坚决反对。

1.支持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理由

(1)为了避免竞相逐低标准。低劳工标准降低了劳工讨价还价的能力,直接降低了劳工成本中的非工资部分,所以在同一个世界中存在不同的劳工标准对高标准国家的工人不公平。将社会条款纳入贸易协定有助于消除剥削劳工导致的不公平竞争。Chau、Kanbur(2000)建立了一个模型显示竞相逐低现象的存在,尤其在那些不能影响贸易条件的小国更易出现。而一些跨国研究也表明,一些国家没有因为实施低劳工标准而加快发展,且大多数劳工标准与吸引外资流入呈负相关(Rodrik,1996;Morici and Schulz,2001;Kuceera,2001)。20世纪50年代产生的美国“劳联-产联”是力促美国贸易与劳工关系挂钩的重要社会力量。他们倾向于对贸易进行限制,积极寻求“国际认可的劳工标准”,将之视为美国贸易政策的一部分,游说政府将实现公平和对等的劳工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目标。(2)为了弥补ILO的脆弱性。现行的国际劳工标准体系尚不完备,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只靠道德说教和自愿遵守ILO公约,其基础十分脆弱,客观上导致违背基本劳工标准的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没有进行改善的动力,所以要在WTO规则中加入社会条款作为制裁手段。(3)为了维护人类道义。劳工权益受损害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从人类道义的角度,对使用童工和其它剥削劳工等情况应该给予道德上的关注。由于劳工标准的性质是公共产品,规范劳工标准的目的是取消剥削劳工和改善恶劣的工作条件,这需要在一个国际框架内进行,因为单独国家的行为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

2.反对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理由

(1)挂钩是变相的保护主义。通过社会条款或非贸易相关的手段来加强现有体系,是发达国家保护主义的体现,是一种经济霸权主义。将两者挂钩是发达国家强制性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劳工成本以降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认为现行的劳工权益保障体系已经足够了,尤其在一些最不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和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改善劳工条件。如果进一步由社会条款或其它非贸易相关措施来加强国际标准的监督和落实机制,将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各国存在较大差异。反对者认为,受各国历史、文化价值观和经济条件影响,不同国家的劳工行为和标准差别很大,所以,形成一套国际劳工标准统一的道德水准非常困难。劳工标准对单个国家来说是内生的,每个国家都可以达到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体制发展相适应的最优均衡点,试图通过国际行为来协调标准将导致劳工标准上的次优结果。

(3)违背ILO原则。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劳工标准问题属于国际劳工组织管辖的范畴,WTO不应无限扩大自己的谈判领域。首先,国际劳工组织是目前WTO各成员承认的有权规范统一劳工标准的主管机构。该组织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其效力来自于广泛的监督职能。强制实行贸易制裁必然违背国际劳工组织建立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势必心存疑忌,从而削弱劳工标准被广泛认同的基础;其次,劳工问题较多存在于非贸易部门,贸易制裁主要针对贸易部门,这无助于各国全面提高劳工标准,反而可能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最后,研究表明随着收入的改善,劳工标准有较大提高,真正能解决劳工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发达国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金融援助,以提高改善劳工条件的能力(Kimberly Ann Elliott,2003)。

四、我国如何应对贸易——劳工关系发展的新态势

尽管目前劳工标准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劳工标准正从单边贸易壁垒一步步走向多边贸易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全球首个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SA8000已于1997年8月出台。截至2003年8月,全世界36个国家共259家企业组织获得认证(包括我国42家企业组织)。欧美国家对劳工标准问题不仅从法律上进行强化,而且越来越多地将劳工问题与贸易利益挂钩。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很难避开劳工问题,劳工标准将成为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社会壁垒(施用海,2003)。随着SA8000的推行,我国的企业已经感到压力(注:相关文献参看李丽,“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http://kjs.mofcom.gov.cn/article/200310/20031000136500_1.xml。)。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权益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一旦正式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时刻关注这一问题的发展动态,做好应对准备。

1.正确看待贸易中的劳工问题

对国际贸易中劳工问题的争论,既要看到其合理性一面,积极顺应;又要认清其保护性一面,积极抗争。首先,应认识到对劳工问题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贸易应遵守基本劳工标准,成立工会、反对强迫劳动、反对童工、要求同工同酬等这些都是劳工的基本权利,我国不仅赞同而且应积极顺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议的“全球协议”(Global Compact)(注:全球协议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等9项基本原则。)已经于2000年在联合国正式启动。重视劳工问题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不容忽视的历史责任。其次,要认识到发达国家试图利用WTO和双边协议实施共同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目前界定国际认可的劳工标准,是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问题。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和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为地制定一些标准来消除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行不通,反而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我国既要反对在WTO中实施同一劳工标准,又应积极与各国协商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

2.有选择地推行国际劳工标准

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与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为此,应制定出立足当前、目标长远的劳工标准发展规划。ILO采取的标准与国际认可的工人权益最为接近,自1919-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185个公约和194个建议书,其中绝大多数涉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ILO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国际协定保护高水平的国际劳工标准。我国可以以ILO的标准来规划,但也应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性签署其中的公约,创造良好的国际形象。如在条件较成熟的情况下,签署ILO的155公约(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161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这两个国际法规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基础文件,代表了一个国家对公认国际准则的承诺,签署这些国际公约会对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压力,但也可以由此促进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前许多ILO成员国都选择性地签署这些公约。

3.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的新态势

劳工问题是当前国际贸易发展中的新动向,国家应立项组织科研力量专门研究劳工标准问题。一方面紧密关注国际上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与贸易问题的新动态,收集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发布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及时整理和分析国际出口产品受国外劳工标准限制的情况,尤其要随时注意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活动。另一方面积极研究我国劳工标准与国际的差距,如何有效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入WTO后劳工标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劳工标准的理论和应对政策,这些研究成果能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面的WTO战略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我国在新一轮谈判中积极应对可能再次提出的劳工问题。

4.实施主动灵活的国际谈判策略

近年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关注的“执行议题”、纺织品问题没有得到重视,而新议题多是发达国家从他们自身立场上提出的,在程序性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宰了议题的制定和结果,不仅没有贯彻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而且更多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Das,2002)。作为WTO成员,我国应充分发挥大国实力,在国际活动中坚持原则,团结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国际贸易规则。在策略上可以“主动出击”,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标准的内容与实施方式上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如同一些学者的设想: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劳工标准的争论中,有可能与发展中国家达成某种妥协,发展中国家应抓住机会与其达成某种谅解,或者,制定互惠措施,或者制定阶段性标准,或者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标准或例外条款。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援助,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提高,避免使用过高的标准使发展中国家无力承受,进而影响其物价水平和宏观经济运行(朱廷君,2003)。我国还应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经济全球化的讨论,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国际讲坛,对外宣传我国解决劳工问题的成绩与进步,也阐述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争取得到联合国贸发会议、WTO、ILO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友好国家的理解与支持。

5.企业应积极应对,改革创新

在贸易中强调劳工标准的新形势下,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的我国,劳工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出口障碍自然非同凡响。如美国一些组织提出抵制中国玩具产品出口,理由是: 中国的PVC(聚氯乙烯)塑料玩具残留氯乙烯等有毒物质,会损害儿童的健康,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损害了中国工人的健康,侵犯了人权。与此同时,美国、法国、意大利等进口中国轻工业产品国家的贸易组织正在讨论一项协议,要求所有纺织品、成衣、玩具、鞋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过SA8000等公认标准的认可,否则要联合抵制其进口。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应对?中国企业只有积极顺应这种新形势。传统上,企业的竞争力在于取得最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如资金、劳动力、能源和原料。然而,全球化使这种过分依赖于静态比较优势的概念落伍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竞争力来自于他们能应用最新的科技和使用原料的方法。新的全球竞争力范式的先决条件是快速创新的能力。如蒙特利尔公约和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电子公司要逐步根绝使用会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面对新法规的挑战,雷神公司进行了研究创新,终于寻找到新方法,不仅改善了产品品质,同时降低了经营成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项法规,这些创新可能无缘问世或推迟数年问世。这种例子在经营成功的企业中不胜枚举。劳工标准不可能为所有企业带来创新和竞争力,只有那些能成功创新的企业才是赢家。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会愿意接受新的标准,将它视为挑战,以创新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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