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建立于元代_达鲁花赤论文

土司制度建立于元代_达鲁花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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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形成、确立于元代,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由于未经充分的论述,没说清其原由,点明其标识,区分其与羁縻制的异同,所以许多人仍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如1988年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吴永章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说:“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酋豪的驾驭与控制,创立蒙夷参治之法,而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始有土司之名。(注:龚荫《中国土司制度·跋》,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蒙夷参治”,怎又出现“土司之名”?而“官有流土”,羁縻制何尝又不是如此!简而不详,就难以使人明其眉目。一些持不同见解的论者,于是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如有的论者认为元时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各级行政机构的主管长官是蒙古人或色目人,都是流官,虽“参用土人”,但其上设有流官达鲁花赤,因此被任为“使”的土人称为“土官”,而该司不得称为“土司”,该土官也不能代表该司,因该司基本上是流官机构。所以,“‘土司制度’乃明代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代无“土司”,因此也就没有“土司制度”。又有一些论者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土官制度存在一千多年”,从唐或宋代即已开始。(注:黄现璠等《壮族通史》,广西民族出版社,1988年。)这两种见解,是对元代土司制度确立的挑战。我们认为,宋朝实行的是羁縻制,土司制则形成、确立于元代,当时虽未出现“土司”一词,但有“土官”存在,作为一种制度,土司制已经形成,并且确立了。

给予社会基础不同,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相异的少数民族以相应的自治权利,这是秦统一六国以来历代王朝的一贯政策。秦朝的“道”,是郡下与县同级的少数民族聚居的政区单位,这就是所谓的“县有蛮夷曰道”。(注:《史记》卷一○《孝文纪》正文;《汉书·高后纪》颜师古注。)汉朝建立后,承秦之制,有营道、冷道、僰道、狄道、羌道、氐道等30多个道。汉灭南越国,元鼎六年(前111年)至元封二年(前109年)间,在“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注:《史记·平淮书》。)“初郡”的特点,郡长官由中央委派的流官充任,郡之下则以原居部落为单位组县,让各部落首领“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各县的首领称“王”的不计较,道“侯”也可以,只要不与朝廷抗命就行,中央唯以郡的长官“监镇”,如牂牁郡属下的夜郎县是以夜郎部落设置的,其首领则自尊为“夜郎王”,钩町县首领自称“钩町王”,漏卧县首领自称“漏卧侯”,益州郡滇池县首领自称“滇王”等,即是如此。河平(前28~25)中,夜郎王兴叛汉,汉成帝命原金城郡司马陈立为牂牁郡太守,杀夜郎王兴,慑服钩町王禹和漏卧侯俞,“入粟千斛、牛、羊劳士卒”以谢罪。(注:《汉书·西南夷传》。)说明郡长官的“监镇”作用。由于17初郡“毋赋税”,各初郡的太守及吏卒的“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等,皆仰给于“南阳、汉中以往各郡”。(注:《史记·平淮书》。)

由于汉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初郡制”,所以司马相如说“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摩勿绝也”。(注:《史记·司马相如传》。)所谓“羁縻”,就是《汉官仪》所说的“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注:《史记·司马相如传》。)此后,羁縻成了历代王朝驾驭少数民族首领的手段。诸葛亮征南中,“七擒七纵”孟获,使其“渠帅自相统领,不置汉官,亦不留兵镇守”,后人认为“此策妙得羁縻蛮夷之术”。(注:《旧唐书·张柬之传》。)唐朝建立,唐太宗是个比较开明的封建君主,自诩“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注:《资治通鉴》卷198。)在“西北诸蕃”及“稍稍内属”的“蛮夷”,“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建立众多的羁縻府、州、县,“由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注:《新唐书·地理志》。)当时全国所建的羁縻府、州,据《新唐书》卷43下《地理志》载多达“八百五十六”。这些羁縻府、州,以部落为单位设置,部落有大小之别,羁縻府、州也有大小的不同,小的二、三百户即为一州。杜佑说:“道德远罩,四夷从化,即人为治,不求其欲,斯盖羁縻而已,宁论封域之广狭乎?”(注:《通典·州郡序》。)因此,天宝(742~756)年间,唐正州“凡三百三十一州存焉,而羁縻之州八百”。(注:《唐会要》卷70。)这就是说,唐代人口稠密的中原地区,其设置的州数不及人口稀少的边远后进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州数的一半。

唐朝在偏远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州,将以前历代王朝进行羁縻之治的秦道、汉初郡、南北朝左郡左县等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成为一种制度。赵宋立国,虽然不能兼领北方、西北及西南诸地,但在西及四川、南至岭南诸地的僻远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仍承唐代制度,继续实行羁縻制。有论者认为羁縻制行于唐而盛于宋,也不见得允当。一者,唐代行羁縻制之地广及今中国的西北、西南及岭南地区,而宋时西北已失,云南不统,安南已经独立,所辖的羁縻地区已大为缩小;二者,羁縻制的原则条例,唐代已经确定,宋朝仅作零星的修补,并没有什么大的建置;三者,宋朝辖地较少,不少边将为了邀功,还恣意地破坏羁縻制的原则,杀害羁縻州首领,变羁縻州为正州,任命流官治理,比如大观元年(1107年)以后王祖道任广西经略安抚使,即杀南丹州刺史莫公佞,废羁縻南丹州为观州,并在今桂西北及相邻的湘、黔地区相继设置平、允、从、庭、孚、溪、隆、兑、驯、叙等10州,设立城寨,派流官治理,遣军戍守。所以,宋朝实未光大唐的羁縻制,只是其控驭的手法略作更易或延伸而已。

由此或可清楚,唐、宋二朝实行的羁縻制虽将其前的“初郡”、“左郡”、“俚县”等推进了一大步,但由于没有将羁縻州县视为一体,主客异形,结果未能完全形成一统的政局,出现了一些羁縻州县永远或暂时离异,造成了边地的动荡不稳。

进入元朝,情况与前完全两样了。虽然“以其故俗治”、首领世袭、朝贡、征调(出军役或助军)、输纳赋税等承袭唐、宋之制不变,但是其治理却有新的措施。

第一,视角不同,观念迥异。不论汉时的初郡制,三国以后的左州俚县,还是唐、宋的羁縻制,统治者视僻远或边疆的少数民族为“蛮夷”“禽兽”,所谓羁縻就是以牛鼻绳马笼头束住禽兽。比如汉永和元年(136年)尚书令虞诩言“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知其兽心贪婪,难率以礼,是故羁縻而绥抚之”;(注:《后汉书·南蛮传》。)三国薛综说“山川长远,习俗不齐,语言同异,重译乃通,民如禽兽”,“易以为乱,难使从治,县官羁縻,示令威服”;(注:《三国志·薛综传》。)唐韩愈称“大抵岭南人稀地广,贼之所处,又更荒僻”,“容贷羁縻,比之禽兽”;(注:《黄家贼事宜状》。)宋时也是“朝廷禽兽畜之,务在羁縻,不深治也”。(注:《宋史·抚水州蛮传》。)而元朝的统治者蒙古人本身就是北方的少数民族,因此他们入主中原以后一反历代中原汉族统治者的观念,没继续将少数民族视为“禽兽”,而是当作“吾民”。至元二十二年(1281年),元世祖诏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行播州军民安抚使、播州等处管军万户杨赛因不花说:“瀼自前宋归附,十五余年,阅实户数,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自今以往,咸奠厥居,流移失所者,招谕复业,有司常加存恤,毋致烦扰,重困吾民。”(注:《元史·地理志》。)元世祖将溪峒少数民族人民称为“吾民”,看似简单,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标志着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传统观念的革命。上如此,臣亦如此:“彼(指云南少数民族人民)亦人尔,其好安恶危,趋利避害,与常同。无庸征于远古,我朝曾出平章政事赛典赤都护诸部,今没去三十余年,其民慕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居常考其设施,是不过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耳。”(注:元明善《云南志略序》。)也正因为元朝最高统治者视少数民族为“吾民”,自然将其土官视作“吾官”,等同于流官,于是出现了流官领土官,土官也领属流官的现象。比如大德元年(1297年)设置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以南丹州土官莫国麟为安抚使,其下即领有宜山、忻城、河池、天河、思恩五个流官正县。

第二,普置州、路,划一政区。唐、宋的羁縻地区,虽然设州置县,但都是附属于正府正州的流官,没有形成独立的建置。特别是云南等地,自成建置,没有归属于封建王朝中央。元朝统一中国后,不仅在宋的羁縻地方设司设路,而且在云南等地也设司设路,使之与全国的建置同一。比如宋时属于宜州溪洞司和邕州安抚都监司管辖的各羁縻州,分别设置了太平、思明、来安、镇安、田州五路以及广南西道宣抚司和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这对于整齐政区设置,治理地方,统一政令,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所以元朝李京在《云南志略》中说:“天运勃兴,文轨混一,钦惟世祖皇帝天戈一指,尽六诏之地皆为郡县。迄今吏治、文化侔于中州,非圣化溥博,何以臻此!”

第三,设达鲁花赤,“普天率土皆臣妾”。元朝,“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注:《元史·百官志》。)元朝最高统治者将国人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前者为后者之主,后者为前者之婢,实行民族等级制。整个国家机器,不论行省、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或路、府、州、县,均以统治者的主体蒙古人或色目人掌管,称作达鲁花赤。“达鲁花赤”,是蒙古语“镇压者、制裁者或盖印者”的音译写字,这里转而用之,其义即为监临官或总辖官。达鲁花赤的设置,确定了统治者主体蒙古人至高无尚的权力,保证了“普天率土皆臣妾”,巩固了“万里中华归一统”。当然,在僻远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居住环境不适等原因,蒙古人或色目人不愿远赴为官,也有以北方汉人为达鲁花赤的,比如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月,元世祖即同意湖广行省关于广西左右江的太平、田州、来安、镇安四路总管府因“所调官畏惮瘴疠,多不敢赴,请以汉人为达鲁花赤,军官为民职,杂土人用之”的奏请,以汉人为达鲁花赤。(注:《元史·世祖纪》。)而派了人,也不一定到位,如泰定二年(1325年)九月广西来安路总管“岑世兴上言自明不反,请置蒙古、汉人监贰官。诏优从之”。(注:《元史·泰定帝纪》。)皇帝虽然“诏优从之”,但谁又远赴其任呢?由于没人去,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司、路以及各州、县、长官司没有蒙古、色目或汉人为达鲁花赤,比如师壁洞、罗蕃遏蛮军等安抚司及唆尼、诸蕃、征沔、长河西裹管军等招讨司即“不置达鲁花赤”。即便如此,但由于这些地区只是局部的,一有异向,行省即派兵讨伐,并不影响元朝统治者对全国政局的驾驭控制。

第四,阅籍溪洞,丈量地亩,设定赋税。唐代,“西原蛮”黄氏、侬氏所据“十八州岁输贡赋”,可是所贡赋亦“多不上户部”。宋羁縻制规定交租输赋,并以交不交租赋作为“夷人”系“生”系“熟”的标准,即所谓“既纳税赋,即是省地熟户”;但羁縻州县交税输赋既没普遍,也不始终如一,如咸平元年(998年)江南富州刺史向通汉“请定租赋”,宋真宗却“以荒服不征,弗之许”;(注:《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二七》。)进入南宋以后,由于宋朝控驭力量的减弱,“诸洞不供租赋”。(注:《文献通考》引《桂海虞衡志》。)而且所交赋税、差役不是按实际拥有的田亩、人数征收,而是由首领囫囵式进行交纳的。迄于元朝,则是在丈量土地、登记民户的基础上确定输纳多寡的,如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军在蒲骠、曲腊等地“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注:《元史·世祖纪》。)所以元世祖对播州等处管军万户杨赛因不花说:“阅实户数,乃有司当知之事。”(注:《元史·地理志》。)由于多次登记,反复核实,也曾引起群众的猜忌、骚动:“自兀良合台镇云南,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注:《元史·世祖纪》。)“洞民近因籍户,怀疑窜匿”(注:《元史·地理志》。)等。尽管如此,但由于阅籍溪洞,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始有了比较正确的户籍记载。据《元史》卷63《地理志》记载,元大德年间(1297~1307),庆远南丹等处溪洞安抚司户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七,口五万二百五十三;思明路户四千二百二十九,口一万八千五百一十;太平路户五千三百一十九,口二万二千一百八十六;田州路户二千九百九十一,口一万八千九百零一。这是壮族首领辖区见于记载的首次户籍记载。元朝阅籍溪洞,清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户籍,丈量地亩,既利于赋税的征收,又便于王朝中央对国情的了解,以制定控制的策略和政策措施,巩固中华一统。

第五,土官世袭,功赏罪罚。元世祖为皇弟时绕道远征云南,即以归顺的大理国王段兴智协助平定云南各地,段氏一脉于是世袭大理路总管。至元十六年(1279年)六月,元世祖诏:“西南诸蛮夷官吏军民,各从其俗,无失常业。”九月戊午又诏:“遣使招谕西南诸蛮部族酋长,能率所部归附者,官不失职,民不失业。”(注:《元史·世祖纪》。)这说明元朝虽在行省之下的宣慰司及路、府等设置达鲁花赤,仍承宋朝羁縻之制,在土司区以土官“各从其俗”而治。延祐六年(1319年)夏四月壬辰,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注:《元史·仁宗纪》。)因此,“土官有罪,罚而不废”,《元史·刑法志》。)世代传承不绝。比如镇安州土官岑从毅在至元十八年(1281年)举兵攻顺安州,杀知州李显祖,又写信给广南西道宣抚使农士贵说“设有达达军马来起差税,吾与尔皆一家人,围裹战杀,实不愿作大元百姓”,挑唆他一同反元。元朝对待土官,原则是“叛则讨之,服则舍之”。(注:《元史·立智理威传》。)岑从毅归降后不几年,元升镇安州为路,他仍为镇安路土官总管。二十九年(1292年)岑从毅再次起兵反元,投降后,元世祖以他“老疾,诏以其子斗荣袭,佩虎符,为镇安路军民总管”。

(注:《元史·世祖纪》。)又如顺元等路宣抚使阿察不朝觐、不禀命,元王朝命四川都元帅也速答儿率兵征之,尽平其地,后其子阿利入朝,又立亦溪不薛总管府,以其为总管;不久复立顺元宣慰司,并规定今贵州“水西之地”,“阿察之族主之”;“水东之地”,“则宋氏主之”。(注:曾廉《元书·阿蔡传》。)

元朝对少数民族及其首领的主体观念变了,不仅能理解土官,而且能信任土官,大胆使用土官。如“至元二十年(1283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赴阙,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听顺元路宣抚司节制”。(注:《元史·地理志》。)当时,全国各地交互移民屯田,以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湖广行省也想照章泡制,“发湖湘富民万户屯田广西,以图交趾”,却遭到了朝廷的反对,最后让南丹州土官莫国麟“募五千户屯田”,在宜山县“度地立为五屯,统以屯长,给牛、种、农具与之”,认为“此土著之民,诚为便之,内足以实空地,外足以制交趾之寇,可不烦士卒而馈饷有余”。(注:《元史·哈刺哈孙传》。)此中两个“足”字,充分表达了元朝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及其首领的信赖之情。大德二年(1298年),湖广行省副使刘国杰率兵讨伐上思州土官黄圣许的叛乱,得所弃水田五百四十五顷七亩用作屯田,也是“募庆远诸撞人耕之,以为两江蔽障”,(注:《元史·兵志》。)也说明了元王朝这样的心理意识倾向。

理解土官,信任土官,使用土官,如同将唐、宋的羁縻州县纳入全国政区建置一样,也把土官纳入国家的官制系统中,给土官与流官一样的品秩:宣慰使从二品,宣抚使正三品,安抚使正三品,招讨使正三品,诸路万户从三品,路总管从三品,知州从五品,长官司长官从五品,知县从七品。同时,规定“土官兴兵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到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注:《元史·刑法志》。)有罪受惩,充斥于《元史》中;对土官的赏功,亦非虚言。至元十一年(1274年),元朝以大理段氏信苴日为大理路总管;后因御缅有功,进授大理、蒙化等处宣抚使;十八年(1281年)入觐,“帝嘉其忠勤,进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及陛辞,复拜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注:《元史·信苴日传》。)播州安抚司土官杨邦宪、杨汉英父子因归附并屡立战功,元将播州安抚司升为播州宣抚司,又加其官衔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死后均追封为播国公。鲁竹蛮夷长官司长官宋阿重因不随其叔宋隆济反叛,“弃家朝京陈其事”,后又至水东诏谕木楼僚,“生获隆际以献,擢清江路总管,佩三珠虎符,累进荣禄大夫、云南平章政事,卒,追封贵国公”。(注:蒙兀儿《史记》卷110《宋阿重传》。)由于元朝赏罚分明,土官自觉“皇恩浩荡”,积极奔走效命。比如思明路总管黄坚,在元以镇南王脱镡率兵征讨安南时,“为向导供给”,多树劳绩。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上思州土官黄圣许占据忠州,他除上奏乞调官军征讨外,自告奋勇“调军民万人以从”。(注:《元史·世祖传》。)或者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各少数民族的土官独钟情于元朝的统治者,纷纷以蒙语为名,如丽江土官察罕不花、北胜州土官章吉帖木儿、罗罗斯土官月鲁帖木儿、播州土官杨赛因不花、杨延礼不花、亦溪不薛土官帖木儿不花、伯颜不花、九姓长官彭忽都不花、八番顺元等路土官宋蒙古歹,以及壮族的土官黄忽都、李郭佑、李赛都、赵帖坚、岑恕木罕、岑铁木儿、岑伯颜、侬不花、侬贞佑等,即是如此。

由于元代有上述五点与唐、宋羁縻制的不同,就能够司、路、州、县一体,官员序列分明,上下维一,各尽其责,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从而使土司制与羁縻制区别开来,成为一种新的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而其中,元朝统一以“土官”一词来概称僻远或边疆少数民族的各级世袭首领,就是其质性的标志。

“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比之内地”。(注:《元史·地理志序》。)这是专从赋役方面说的。赋,指田赋;役,为丁户的额定劳役差遣征调。田赋的课取,劳役的差发,兵役的征调,体现了封建国家的主权。元朝时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赋役”的课征和差发调遣,“比之内地”,说明当时不论腹里、边疆,权力统一,主权一体。如果说唐、宋二朝羁縻州县对中央王朝的“贡赋”,只是弱者对强者的“贡纳”,“贡纳”的有或无,或有而不能始终如一,体现了强者对弱者的不能全权驾驭。至于其囫囵式的贡赋,也不过是羁縻州县对中央王朝存在着形式上的隶属关系。元朝则不然,最高统治者把土官统治区正式纳入封建国家的建置体系中,使各土司真正成为王朝中央辖属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

由于土司成了元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土官成了元王朝的地方官员,上隶施恩,下忠效命成了基本准则,从而王朝中央也就毫不犹豫地干预土司区的社会生活了。根据需要更动调整司、路、州、县建置,是干预;派达鲁花赤监临司、路,是干预;土官间相互侵夺或者土官有越轨行为派兵招谕或镇压,是干预;上思州土官黄圣许叛乱不投降捕杀其妻、子,以其弃地募人屯田,是干预;斩杀顺元路等处为首叛乱的水西女土官蛇节和水东土官宋隆济,是干预;“思明州盗起,湖广行省督兵捕之”,(注:《元史·英宗纪》。)也是干预。干预的目的就是平静地方,保证元王朝中央至地方行政机构的正常健康运转。这在视羁縻州为“荒服”,禁止贸易“羁縻州物货”,“立边人逃入溪洞告捕法”、“堙塞溪洞径路”、“禁民”“越逸溪洞”,并明令“蛮夷相攻,止令和断,不得擅发兵甲”(注:《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三》。)的宋朝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宋太祖玉斧一划,大渡河以外就长让大理国称霸,罗殿、自杞等部相竞雄长;宋仁宗、宋神宗祖孙唯恐南方生事,广源等州弃离而去,不复为中国所有。于此之中,可以清楚羁縻制与土司制的根本区别,也可以清楚认为土司制形成于唐或宋,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的观点并不足取。

元朝的土官是世袭的,而且是“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注:《元史·刑法志》。)他们治理的地区,都是沿其故俗而治。所以在他们实际管辖的范围内,不可能参有流官。有功或其它原因褒奖,土官固然可以升为路总管、安抚使、宣抚使、宣慰使甚至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但是他们所获得升加的官衔都不是可以世袭的。比如大理路总管段信苴日,以劳绩、忠勤等进为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他所能传袭与其子阿庆的只是大理路总管一职。又如播州土官杨邦宪,因“奉版籍内附,授龙虎卫上将军、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播州安抚使”,其实际官衔只是“播州安抚使”,可以传袭与后人,此外的都是加衔,人死官结,不能传承于子孙。其子杨赛因不花承袭播州安抚使,十二岁朝觐因得元世祖的喜爱,改安抚司为宣抚司,升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后又升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大德八年(1304年)参与征讨水东叛乱土官宋隆济有功“进资政大夫”,死后赠“推诚秉义功臣、银青荣禄大夫、平章政事、柱国,追封播国公,谥忠宜”。(注:《元史·杨赛因不花传》。)赛因不花的儿子杨嘉贞承袭的仅是播州宣抚使。杨嘉贞朝贡,为元英宗所钟爱,赐名延礼不花,升播州宣抚司为宣慰司,从此播州宣慰司即磁定下来,世代传袭,迄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始因土官宣慰使杨应龙父子叛逆被杀而改流,立遵义府辖之。由此可知,土官与流官不同,土官虽可因功等加予许多官衔,但都是虚衔,不能履职于所加的官衔,照旧为长于原治理区内。正如杨赛因不花“以播州等处管军万户”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行播州宣抚使”及“以岑世兴为怀远大将军、遥授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佩虎符,仍来安路总管”(注:《元史·泰定帝纪》。)一样,杨、岑二土官虽加了“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或“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所“行”所“仍”的还是原来的官职“播州宣抚使”或“来安路总管”。这就是说,元朝所委任的土官,是因为他们原来都有一个世代传承的治理区。这个治理区,是土官存在的基础。元王朝承认这个基础,于是有土官之封。而对土官的加衔,并不是官加权扩,无限地扩大有逆于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巩固的土官的权力,而是对其忠勤于王朝的行为的嘉奖、褒扬,没有实际的权力。所以即使土官们获得了有如安抚使、宣抚使、宣慰使或行省平章参政之类的加衔,还只是冠着这些官衔在其世代传袭的治理区内为长。比如曲靖等处宣慰司辖曲靖、澄江、普安

三路,元末曲靖路的霑益州知州阿哥和普安路总管那邦(一名金龙)均任曲靖宣慰使,实际上宣慰使只是挂名而已,他们还是各自官于霑益州和普安路。又如至正十九年(1359年),广西上思州土官黄英衍乘元末之乱及太平路总管李以忠父李郭辅死初袭稚嫩之际兵夺太平路总管印,迁路治于驮卢,自封为太平路总管。当时,太平路辖有思同、左州、万承、都结、结安、佶伦、镇远、龙英、茗盈、全茗、养利、恩城、安平等13州及崇善、武黎、陀陵、罗阳等4县,可李以忠父祖世袭之地仅是一个安平州,虽为总管因失了总管印却指挥不动各州县土官。无可奈何,他只能与其叔李郭佑分安平州为太平、安平二州,自己充任太平州知州而了结。这说明元代受委的土官都有各自世代传袭的治理地区,不能根据元王朝给他们所加的官衔,就认定这是他们的实际官称,否认他们作为土官的实际治理地区,于是就认为宣慰司设达鲁花赤,是个流官机构,不存在土司,因而不存在土司制度。这是知了其一而忽略了其二。比如元末明初播州土官宣慰使为杨铿,宣慰使土官同知为罗琛,播州总管为何婴,播州蛮夷总管为郑瑚,虽然罗、何、郑三姓土官都受辖于播州宣慰使杨铿,但是包括杨铿在内,他们四人都各有治区,互不涵盖,各自传承,怎么能够因为播州宣慰司设有达鲁花赤,就否定了杨、罗、何、郑四人各自世代传袭的领地、否认土司制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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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建立于元代_达鲁花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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