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论文_马骄

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论文_马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100088)

摘要:因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逐渐提高,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全新标准,环境法因此出现。环境法的兴起为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全新挑战,对于加快我国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述环境法的特点,逐一分析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对于加快我国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传统法学;环境法学;理论挑战

一、环境法具备的特点

(一)具有非决定性

通常情况下,传统法学理论当中所含有的责任与义务,是人们无法逃脱的,具有较强的绝对性特点。但是在环境法当中,无论是日常行为还是自然状况等,都无法完全履行其中所包含的各项义务。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程中,开展何种活动,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因此,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在现实生活当中,若要完全履行环境义务,几乎无法实现,所具备的非决定性特点因此得到显现。因此,从一定范围内,其中所涵盖的环境义务,泛指环境标准以及资源利用许可等,满足环境法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权利义务不等

针对环境法当中,权利规定的内容与义务规定的内容进行系统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无论是时间还是范围都有所不同。例如,在享受环境的权利时,具有显著的整体性与综合性特点,但是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局部性。系统分析相关情况,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当中,过于注重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对等关系。另外,因环境法当中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一味缩小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其中所存在的差异逐渐凸显,甚至会具体到某一主体或者地域。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在环境法当中的,义务远远多于权利。

(三)时间跨度较长

保护与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属于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并非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得到显著成效,需要长时间的坚持。因此,在制定与落实环境法的过程中,应将时间跨度作为重点考虑因素,明确相关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是否会为人类的后代产生影响。但是对于传统法学而言,只需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情况即可。因此,在构建环境法结构体系时,明确时间跨度与传统法学理论之间的差异。从某种程度来看,环境法所针对的客体,需要现代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这样,后代才能够真正享受到环境法所带来的各项益处。

(四)存在共生特点

在内容方面,传统法学若想获得相应的权利,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取。首先,可通过履行自身所需要的义务获取相应的权利,根据主体存在的差异,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相交与相离等关系。若单纯针对同一主体,能够避免相关情况的出现,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属于相对关系。因此,将两者进行分割之后,再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只有保证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才能够完全实现环境义务。基于此,因环境法当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内容方面存在显著的共生性特点,才能够根据环境法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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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

(一)打破国家的界限

对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而言,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适用范围,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当中,国际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因此环境法也并非单纯局限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环境保护这一问题理论得到全人类的高度重视,无论是节约能源,还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等,与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都有着密切关联,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等问题并非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事物,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系统分析,才能够起到较为理想的环境保护效果。因此,在推进与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法应具备全球性的视野,改变传统单一的思维,打破国家之间的界限,提高环境法的协调性。

(二)树立长远的目标

类似于民法、刑法等传统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当下事件进行系统分析,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与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当代人眼前的问题,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无论是出发点还是最终目标,更加服务于当前的利益,并没有将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其中。但是环境法与传统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不同,改善生态环境与节约资源和能源,是立法的初衷,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是最终目的,借助环境法服务当下利益,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不以牺牲环境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代价,为后代提供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改变人类的思维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当中,无论构建何种法律法规体系,都需要对其主体与客体进行明确划分,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与认知活动当中,主体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而客体则是指向的对象。在研究近现代科学的过程中,习惯性采取“主、客二分法”这一方式,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特点。在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中,人与物分别作为主体与客体所存在的,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在享受合法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任务,物的形成与决定也主要取决于人。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当中,对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进行界定,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可享有法律权利但需要承担法律义务。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时,应有针对性的解决环境问题,单纯依靠人们的自觉意识与道德规范,难以起到理想的环境保护效果,构建与完善环境法律理论体系,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法与传统的法律法规相比较,具有一定特殊性,为传统的法学理论带来了全新挑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向着科学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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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骄(1988.10-),女,河南许昌人,当前职务:中国政法大学校友办联络科科长,当前职称:管理8级,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政治。

论文作者:马骄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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