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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共青团中央等单位表彰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观摩开庭,旁听的观众是受法制教育的学生,和北京市教育学院东城分院的德育校长。
“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猛增,仅靠打击不是治本之策,关键是要预防为主。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寓审于教的方式,比如‘圆桌审判’等方式,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从人生的十字路口走回来。这次采用观摩庭的方式,也是想达到以案说法、举一反三的教育目的,让德育教师在受到一些启示。”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负责人岳慧青这样介绍。
家庭的粗暴使她人生错位
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少女抢劫案。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表情麻木,她对前来参加开庭的父母态度冷漠。
善于察言观色的主审法官岳慧青的心一沉,她凭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觉得被告人一定有难以言表的隐情,也许抓住这一点是个教育的好机会。于是在第二次庭审前提讯过程中,岳法官以一个姐姐的语气与被告人进行了心与心的交流。了解到王某的成长经历。王某的父亲是一位老工人。母亲很早就病休在家,她惟一的嗜好就是玩牌。王某是伴随着麻将声长大的。
上初中时,一次期末考试,王某没考好。开完家长会,爸爸铁青着脸回到家,冲着女儿劈头盖脸一阵打:“你如果再不好好学习,就别进家门。”母亲喋喋不休地辱骂:“丢人的东西,我管你吃管你穿,再学不好就给我找工作挣钱去!”
王某在15岁时,第一次离家出走。她来到劳务市场,遇到一位来京打工的东北人李某。李某问她:“小妹妹,你来找工作?”她点了点头。
李某骑着自行车,带着王某来到了一租住的民房内,李某告诉她,这是他自己租的房子。他在一个民办公司打工,每月1000多元钱。他可以介绍她到他打工的那个公司工作。李某问王某:“小妹妹,你这么小为什么出来找工作,怎么不上学呀?”王某告诉李某:“因功课不好,无法坚持上学,又忍受不了父母的谩骂,所以离家出走,想找份工作,自己养活自己。”李某告诉王某:他孤身一人来京打工,并在这租了一间民房,如果王某愿意,他愿意收留王某在这里住。王某答应了李某。这一夜,王某失去了少女的贞操。王某的父母手拿棍棒将李某殴打一顿,然后将王某带回家。每天对王某更是严加看管,还多了“骚货”、“贱货”之类的辱骂。
王某忍受不了,在夜深人静时,偷偷第二次离家出走。她来到李某租住的民房,谁知人去楼空。
她开始在北京站附近漫无边际地闲逛。一上午过去了,她的肚子咕咕直叫。这时,她看到两位像是外地来京出差的一男一女,在附近一家饭馆吃饭。她看见那个男的买单时从厚厚一沓钱中抽出几张,她顿时起了抢劫之心。她来到饭馆门前,等待时机。过了一会儿,那一男一女走了出来,这时,男的包里的电话响了,便从包里拿出电话接听,王某过去一把夺过他手中的提包,撒腿就跑。“抓小偷,有人抢我的包。快来人呀!”那一男一女拼命地边追边喊。
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岳法官介绍完案情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王某的父母采取了不当的方式“教育”尚未成年的孩子。他们除了殴打就是辱骂,这种粗暴的“教育”导致王某的初次离家出走。父母的不断辱骂、殴打迫使她再次出走,这次出走导致她犯罪。可以说王某父母对她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她犯罪的直接原因,一个本来很好的孩子堕落成为一名罪犯!
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
不久前,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5所中学进行的千人问卷调查表明,有34.5%的学生所在学校不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有15.2%的学生所在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过法制教育。可以看出,尽管中小学德育《大纲》已将法制教育列为德育教育的内容,但是,仍有部分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或者说重视程度不够。
而且,在我国中小学德育教育《大纲》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欠缺之处:守法守纪前提是首先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而《大纲》中却缺乏这方面的要求。辨别是非是法律意识的启蒙。所以,岳慧青法官多次以各种形式呼吁将这部分内容补充进去,让一个小学低年级的孩子明白拿别人的东西是错误的,随便打同学是不对的,上课遵守纪律是一个小学生必须做的,懂得人生活在社会中是要有规矩的。在家里、在学校、在社会都要一样讲规矩。一旦突破这些规矩就要被家长、老师批评,被他人唾弃。要有羞耻之心。我觉得这些才应是小学阶段法制教育的重点,也可以说这是孩子们法律意识的启蒙教育。岳慧青认为,《大纲》规定的一些教育内容都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这时的法制教育是否应根据青春期的特点解决日常学习生活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如:中学生早恋为何不好?未成年人为什么应拒绝毒品和淫秽书刊?怎样识别一个人?怎样防止自己被劫?丢失物品后如何报案等等。即应结合青春期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这个阶段的孩子应侧重培养他们用法律的观点分析一些社会现象,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自己日常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能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判断并预见后果。
把少年宫还给孩子们
曾多次呼吁“把少年宫还给孩子”的岳慧青法官说:“未成年人的显著特点是好奇心强,喜欢模仿,精力充沛,对于新鲜事物总想跃跃欲试。但如果正确引导,不仅不会出问题,还会激发他们的创造性。但是,现在的情况很不乐观,一些中小学生放学以后就往网吧跑,结果,黑网吧成了诱发犯罪的温床。所以,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把少年宫还给孩子们,得罪了一些单位,我不在乎。”
国务院颁布的《少年宫工作条例》规定:少年宫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少年宫应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通过组织群众性、适应少年儿童特点的活动来吸引少年,使这里真正成为他们的业余生活之家,培养兴趣爱好之家、传播课外知识之家。目前,我国中等以上城市均建立了少年宫。但是,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少年宫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出现少年宫被挤占的现象。有的地区,由于少年宫活动经费无法保障,有的少年宫被出租,变成了饭馆、歌舞厅。甚至出现了“三陪小姐”进少年宫的怪事。
其次,部分地区的少年宫成了营利性的商业机构。
少年宫的基本任务应该是通过组织活动向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丰富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向他们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知识,使少年儿童开阔眼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健康成长。该法院的高艳红法官从事多年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她认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尤其是主观恶性不深的少年犯罪,只要做好相应的工作是能够预防的。但首先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个责任就在我们成年人身上。
岳慧青也谈到:少年宫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少年校外教育机构,既应是政府性的又应是公益性的。说它是政府性的,即国家应该采取措施把它“养”起来,为它的活动提供经费及物质保障而不应是“依靠社会力量”。说它是公益性的,因为它是为儿童、少年建设的,它的服务对象都是无任何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因此,它应该是免费的,少年儿童可以自由出入,他们可以利用那里的场所、设备自娱自乐,他们可以使用那里的器物进行各种各样的兴趣学习。那里也举办培训班、兴趣班,但应该是基本不收费或免费的,少年儿童可以真正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
来源:《时代潮》(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