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中小学生规则”内容看教育观念的差异_中小学生守则论文

从中美“中小学生规则”内容看教育观念的差异_中小学生守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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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文件还是法律文件?

中美两国的《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统称《守则》)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国的学生《守则》,是一个教育文件;而美国的学生《守则》,更明显地为一个法律文件。

在我国的学生《守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第一条的爱国教育之始,到最后一条的热爱大自然,无不体现着“爱”的光芒。《守则》通篇175个字,总共10条,一个“爱”字出现了9次,足以说明仁爱仍是现代国人进行道德思想和行为教育的首要内容。我国传统文化认为,在与人、与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时,一个有德之人应该是满怀爱心的。我们的学生《守则》,教育学生要有德性之美,要仁者爱人,即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行为规范的教育都是建立在德性和正气的基础之上的。由此可看出,我国数千年流传下来的“仁者爱人”的思想,仍然对当今读书人道德品质的培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我国重视道德施教教育传统的一个显著体现。

我国的文化教育传统将道德看得比法律更为重要,概因我国历来就是一个伦理本位的国家,故在此种教育文件的制定上,我们亦可看出其《守则》强调的是一种“内发性”的教育,要求学生的自觉性而并不对其施加法律的强制力。

而美国的学生《守则》显然没有我国《守则》的宽宏大气,取而代之的是对中小学生简短有力的命令和强制性话语。其在《守则》中把中小学生当作了一个负有法律责任的公民,并将之置于与成年人同等对待的法律语境中,且在条例中还对其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声称如不照该《守则》实行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条例都强制执行,这是典型的法律文件。这当然与美国一直以来崇尚法治的文化意识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说这种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教育法则的制定和实施。在教育上可视其为“外烁型”教育的体现。

二、社会化还是个性化?

性质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国学生《守则》目标的不同。法律崇尚的是维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道德则要求凡事以他人和集体为重,全力尽义务。故我国的学生《守则》要求的是道德中的个人义务,而美国的学生《守则》则强调法律中的个人权利。

美国的学生《守则》贯穿的是美国人坚持声称的平等自主的精神和浓烈的个人主义色彩以及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极度捍卫。这是一个个人本位的守则,故其极度宣扬个人在整个团体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美国学生《守则》的制定者也在极尽可能地向学生灌输一种权利意识。

三、道德情感还是道德理性?

两国学生《守则》目标的不同又进一步使得各自所要体现的教育侧重点不同。我国的学生《守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感情教育,而美国的学生《守则》则重视学生的规矩养成。

从两国学生《守则》的内容上看,我国的学生《守则》更侧重于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感教育,主要是从大处着手对中小学生的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提出要求,大体上是以社会性为基调,涉及到中小学生与社会接触的方方面面;而美国的学生《守则》则主要是从学生个人着手,通篇围绕的是学生在学习上要处理的人际关系及其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耳提面命还是谆谆善诱?

除文本性质、教育目标和教育侧重点的不同以外,两国学生《守则》在语言表达和内容编排上也有一定的差异。

在语言的表述形式上,我国的学生《守则》是对整个中小学生群体提出的高要求和原则性大纲,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性文件。其所罗列出的条文内容更多地是一种对个人修养所做的规范性要求。而美国的学生《守则》则是法律法规式的条文,应然性和必须性很强。从语言的特性方面看,我国的学生《守则》十条中的每一条所涉及方面都很宽,且话语是耳提面命式的;而美国的学生《守则》所采取的文字则基本上都是浅显易懂的,语气上谆谆善诱,而所涉及到的方面也是细小琐微的。

从措辞方面看,美国的学生《守则》中,法律式语言的运用显得简短有力,且对学生采取的是一种命令的口吻,比如文中多次出现的“应”、“应该”、“应当”(should)、“必须”(must)等词。同时,如果对美国的学生《守则》所列的条文进行语法上的分析还可以看出,该《守则》所采用的句式为发布命令且不容抗拒的祈使句。由此可见,美国的学生《守则》更加重视的是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对学生“应该怎样做,必须那样做”等的一种强制性规定,而这正是法律性文件所特有的特点。比较而言,我国的学生《守则》则没有出现这样比较强硬的规定。

五、差序结构还是类平行结构?

再从内容的编排上看,我国的学生《守则》,教育学生是先从最大的生活环境着眼,即国家和社会法律公德;接下来才到个人的学习以及劳动、生命和人格的教育;再到教育学生生活过程中要处理好与长辈、与集体、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以及应遵循的原则;最后扩大至对大自然的爱护。而美国的学生《守则》,它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学生的活动场所,并没有将之放到整个社会和自然中来考察。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学生《守则》更加注重的只是学生作为个体在学习的小范围内的行为与习惯养成。当然,这一个范围的框定对于中小学生,特别是年幼的小学生来说,显然更有针对性和约束性。

内容编排上的不同,实质是两者的结构差异。我国学生《守则》的内容所表现出的是一种差序性结构,是按照国家——个人——家庭——社会的顺序安排的,即先从大处着手,再缩小到个人以及家庭,最后又回至大处。这种结构是以国家——社会作为框架,而把个人与家庭嵌入其间,由此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在场,以及嵌入在其间的个人即学生对国家与社会的义务。而美国的学生《守则》自始至终都是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对学生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制,它采用的是一种课堂——个人——学校——家庭的类平行式结构,在这个结构中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其权利与义务都是相互的。在这种结构中我们看不到国家的在场而是国家在这里的缺席。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在这种学生《守则》里就没有作用——国家虽然外在于这一框架之内,但通过赋予在此期间的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却从法律上实现了规制这些主体的行为的目的。这样便间接地彰显了国家的权力与作用。

六、几点启示

(一)教育立法的重要性

不同的教育观念指导着不同的教育政策的制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学生《守则》强调学生的“内发”和自觉性,而美国的学生守则却注重“外烁”和他管性。两种不同的教育人性论,体现出两国教育者的不同的文化取向。我们当然希望人性本善,然而,笔者认为在中小学生未成年之前给予一定的法律法则约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教育立法,尤其是对受教育者要加强有关法律法则的教育。

(二)权利与义务之间要均衡

传统上,我们在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往往只关注他们应该怎么做才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以及他们必须怎么做才能适应这个社会,从而忽略了学生作为个体其在能力发展和学习进程中所必需的一些权利与条件,进而导致在社会本位教育下,片面地过高要求学生尽道德义务。在我国教育需要逐渐与国际教育接轨且权利与民主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显然这样的问题是应该得到相应的纠正的。笔者以为,社会本位固然有其不可动摇之必要性,但是在注重社会本位教育的同时,适当地将个人的权利与地位凸显出来,以期达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是很有必要的。

(三)师生关系重新定位的迫切性

在美国的学生《守则》中,教师与学生既是师生关系也是朋友关系。他们之间是和谐的,也是平等的,更是被要求互相尊重的。然而,我国的教育传统是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这样的师生关系中,很显然学生是难以做到不怕教师,有问题就问,有想法就说的。因为法律与道德赋予学生的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并且,自改革开放以后,西方的一些极端思想如极度的怀疑主义也冲进国门,使得我们的师生关系又逐渐走入另一个极端,学生不再彻底地无原则地相信教师,转而求向社会外界和计算机等传播媒体,教师在学生心中的权威不再,这又导致了师生关系的失衡与恶化。因此,在现阶段要重新定位师生关系,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既强调各自的权利又强调各自应履行的义务的师生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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