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权利:迈向高水平民主社会的机制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权利论文,机制论文,社会论文,高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2)06-0021-05
一、政治发展的视角转换:从体制改革到公民权利实践
近年来,对于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大家都有共识,而关于如何进一步深化则有很多的讨论。如何观察和探索中国的民主化道路?本文以公共生活的普通“行动者”——公民的权利实践作为考察维度,期待能从中得到一些关于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知识和经验。
一段时期以来,学界流行“制度研究”,对于政治发展的探索,也总是过多地将精力着重于“政治体制改革”这样的“宏大叙事”,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来说,体制改革当然是很重要的,机制的完善也很重要,然而,体制机制作为制度一旦形成,由于所谓的“路径依赖”,其改革不是朝夕之功,对于个体的权益和发展来说,也不能坐等“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也正是因此,要推动政治民主的发展,一方面当然要推动宏观方面即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另外一方面,也要关注现有的体制机制的运作,并以实际行动推动现有的制度实践。研究政治发展,自然要关注权力和制度,也要关注权利与行动及其承载主体人本身,正如林尚立所言:“政治不是简单的权力与制度及其运行,而是人与制度的不断互动所构成的政治生活……这决定了把握权力与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认识与把握生动的现实政治生活更为重要。”[1](推荐序言)研究政治制度背景下的“行动者”之权利实践,是考察和实现政治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
“行动者”的实践是政治发展的动力和资源。中国要建设高水平的民主社会,缺乏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权利实践是不可能的。现有的民主制度要运转起来,也必须有公民的参与,而这种参与的制度基础,就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但不是宪法“赋予”或说国家“给予”的权利),由于“宪法着重于调整个人与国家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公共权力自身之间的关系(后者归根到底也是为了调整个人与国家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基本权利主要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个人相对于国家或公共权力的权利”[2](P166)。所以,探讨基本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的实践,其实就是考察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良性协调,是一国政治发展水平的标尺。因此,考察公民的权利实践,是探索中国民主化的经验得失和路径选择的恰当窗口。
二、自主的调适:以权利实践推动民主政治发展
对于政治发展和民主化而论,实现的途径是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是革命和改革。然而,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论,革命过度,而改革不足,是其政治民主化实践的深刻教训。革命为政治发展创造了契机,而政治发展的深化需要仰赖持续不断的制度变革。中国在1957年以后,过于注重阶级斗争,没能将革命所包含的政治发展成果巩固下来。对于革命手段的局限,列宁说:“对于一个真正的革命者来说,最大的危险,甚至也许是唯一的危险,就是夸大革命作用,忘记了恰当地和有效地运用革命方法的限度和条件。”[3](P612)所以,要巩固、提升和完善政治发展的成果,就要持续不断地相机改革。改革是自上而下的行动,自下而上的民众实践是改革的动力源泉。在一个法治社会,民众的行为必须基于制度,最核心的是权利根据。之所以将激活权利的方式作为政治发展和民主化的重要途径,理由如下:
1.这是发达国家民主权利有序拓展的重要方式
从发达国家民主化的经验和历程来看,有序地保障和拓展基本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是在政治统治和公民权益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点的重要机制。权利作为国家确认和保障的权益和资格,暗含着国家监控和管理的意蕴,公民以权利作为盾牌,要求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容易得到国家的认可,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益的良性协调提供契机。
欧美等国家曾经的“弱势群体”,正是不断地通过维护权利和争取权利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推动民主发展的。美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妇女、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选举权,遑论被选举权,黑人男子被确认享有被选举权是1870年后,妇女获得投票权则是1920年以后。如同托马斯·佩特森在《美国民主》中所言:具有更强社会力量的群体极少会把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主动赐予弱势群体。整个美国历史表明,不做斗争,弱势群体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比如黑人、女性、印第安人、西班牙裔人、亚洲人、残疾人、老年人、同性恋者[4]。在“宪政的母国”英国,其民主化道路和公民权利拓展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一段时期,其“民主”享有主体主要是一些社会贵族阶层,直到1832年选举改革法通过后,选民的人数才有了较大扩大,英国相继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进行了几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持续拓展了民主享有的主体、范围和程度,而妇女则直到1918年才获得选举权。也正因此,有人评论说:“人权(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是西方民主的产物,而是广大人民不断抗争的结果。”[5]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民主历程,都是以百年计的。
2.以激活权利为手段推动民主发展具有特殊优势
从某种意义上讲,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统治者为了维系其地位而所出的妥协。正如卢梭所言:“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转化为权利和服从的义务。”[6](P12)所以,以基本权利作为中介,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相互讨价还价,求得利益的均衡,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和实现途径。换句话说,以权利的实现展开的博弈,是在现有的政治秩序的基础上展开的,能够得到掌权者和权利人双方的认同。由于公民争取权利以尊重现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统治者能够接受,社会代价相对低廉,合乎成本——效益的理性选择,因此不会超越博弈各方能够妥协的利益底线。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面对的挑战和问题乃至危机比较多,如果民主化的进程过快,超越政治制度化的能力,可能会带来消极的后果,造成欲速则不达的局面。“欧洲和北美的现代化进程延续了几个世纪,大体上说来,每次只解决一个问题或对付一种危机。但是,除了西方,世界其他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央集权、民族融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社会福利等等,不是依次而至,而是同时发生”[7](P43)。为了避免在政治发展领域急于求成带来的社会风险,需要寻找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良性互动的制度路径,权利的有序拓展是其中被证明最为有效的选项之一。
事实证明,以公民不断地落实和争取基本权利谋求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是一条比较经济而稳健的民主化道路。民主也好,人权也罢,都只是人类所追求和需要的若干美好价值的一种,不能够代替别的价值。人类要政治民主,也要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甚至文化的昌明,在追求自由、民主、人权、效率、公正等等人类所期待的美好事物时,可能会发现这些价值在特定的时候难以同时兼得,只能有所舍弃,各种美好价值的获得必需分轻重缓急,逐步实现。基本权利的实现也是如此。基本权利本身是开放的动态发展体系,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不断地实现和拓展基本权利的内容和形态,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实现途径。
3.以权利拓展推动政治民主契合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发展经验
同前苏联的“休克疗法”改革相比,中国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改革开放路线,在改革开放路径上,采取了从下到上、先易后难的路径[8]。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也是人民群众不断地探索和争取基本权利的伟大历史进程。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所获得的相当一部分成就,是由于广大民众的权利实践和诉求,而不是政府或上天的恩赐。通过不断地维护和促进相关的基本权利以推动民主发展契合当代中国的发展议程。
“权力”和“权利”是民主政治的一体两面,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和拓展公民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的主要目标。以选举权的平等化为例,从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直到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的代表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名额,所谓的“城乡同比”原则被明确下来。
需要明确的是,要将“纸上的权利”变成“生活中的法律”,也需要实践和争取。以村民自治权利为例,早在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开始试行,1998年则全面实施,但是在一些地方却没能贯彻好,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以广东汕尾“乌坎事件”为例,其中的一个重要诱因,就是村民自治的权利没有落实,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沦为了“支书统治”、“村干部统治”,导致民众的抗争。对于乌坎村于2012年重新组织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带来的积极效果,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评论说:“我实事求是地说一句话,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对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做了纠正,如此而已。”[8]所以,公民实践权利和争取权利是推动民主发展的重要方式,合乎中国政治“渐进式发展”的道路选择。
三、权利的激活:迈向高水平民主社会的机制建构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成为历史趋势的时代,要实现政治发展的目标,一方面要将一些被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的为人的尊严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另一方面,需要将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加以激活,才能避免这些人作为人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不至于沦入被“捧杀”的境地。为了实现文本与实践的良性对接,需要相应的制度机制作支撑,为公民行动提供良好的规范指引。
1.培育民众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
权利的维护和拓展需要民众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的觉醒。人民群众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权力的主人,或说“主权者”。只有民众不断地维护和追求权利,人的尊严和价值才能够得到实现。在一个“臣民”心态强烈的社会里,是难以建设民主的。人民群众要在民主实践中不断地提升自我管理的能力,互相学习,共同统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规范和承诺不至于沦陷。从执政党和政权机关的角度来说,要推动民主,就要让群众自己去商量去做主,在具体的群众工作的理念上,要变“替民做主”、“为民做主”为“由民做主”[9]。民主的发展就像游泳,不能光说不练,必须让民众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
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智慧去实践权利和追求幸福。事实证明,民众有充分的创造力依法伸张正义,维护权益。在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不是很畅通的情势下,各地民众自己在寻找理性有效的表达方式,不断地“试水”政府能接受的“非暴力”维权途径,创造了“散步”、“购物”、“集体喝茶”、“集体休息”等形式。一些社会难题由于官民双方的理性互动得以合理解决。大量的事实证明民众是可以和政府理性互动的,双方都在其中学习民主、学会妥协、学会良性互动[10]。人民群众的权利实践,给社会主义民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和素材。不断地将亿万群众推动、创造的权利形式和维护方式制度化,是政治民主发展的重要内容。
2.建构与完善多元化民众自治体系
民主内在地要求自治。民主的本意是自治及其基础上的“共治”而非“他治”。人民的自治,是人民参与治理公共事务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即民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11](P166)。事实上,一个缺乏民众自治的社会,“民主”的“国家”也不可能存在。或者说,“民主”的维系和发展是以具有自治能力的社会为前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以前相当一段时间内出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紊乱即“国家吞噬了社会”这么一种不正常现象,与当时缺乏良好的社会自治制度密切关联。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自治体系的发达,是民主国家形成的社会基础。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印度、韩国、台湾等新兴工业化社会,其民主发展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发达的地方自治制度紧密相连。我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必须建设强大的以自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
民主自治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二条确认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还规定了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民主管理、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自治形式和制度,为民众的自治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广泛的自治实践是其作为主权者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外在体现和实现方式。而近年来兴起的“业主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等形式的社会自治实践,为社会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也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动力和压力。要在社会自治的基础上,不断地推进地方自治(团体自治),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3.构筑宽领域、多样化权利实践平台
不同类型的权利实践需要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平台予以实践。对于法律权利而言,需要能够公正裁决的司法机构,权力有限的法治政府,比较开放的媒介平台;对于政治权利而言,需要有自由公正的选举,公共职位面向所有适合者开放,代议机构等公共机构的“权力受托者”通过竞争产生并受“主权者”和公民社会特别是媒体舆论监督制约;而社会权利的保障和拓展也需要公民各种形式的努力和争取特别是政府的支持襄助;参与权利即经济民主的发展,仰赖企业建构合理的治理结构,使得劳资之间的关系能够基于规则和协商而相互调适。对于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而论,从公民权利的维护和拓展来说,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博弈功能,扩展政治协商会议的合作商谈功效,推动乡镇自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党际民主和党内民主并举,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并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联动,人民民主与社会民主协同,才能够化解利益多元化所带来的张力和冲突。为了配合促进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我国需要不断地推动政治的民主化,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完善相应的民主平台和组织形式,推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职工会等等制度化平台的民主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拓展创造组织保障。诚如派伊所言:“发展和现代化方面的问题,都渊源于能够建立起更有效、更灵活、更复杂和更合理的组织……鉴别发展的最终试金石在于一个民族是否有能力建立和维系庞大、复杂、灵活的组织形式。”[6](P29)
4.建立立体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有赖公正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正是由于权利救济的特殊重要性,有学者将“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独立类型。[12](P172),避免权利保障沦入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尴尬命运。
要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深化作为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就要搭设立体化的权利救济机制。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达和监督功能,改进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启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应该考虑借鉴学习印度的人权保护经验,设立具有独立机构性质的国家人权保护委员会,为公民权利的救济和拓展提供更多的制度通道。从某种意义上讲,多样化权利救济机构和制度的建构本身就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权利维护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只要我们承认政治的客观性,就要承认争议的存在以及利益竞争的合法性,并以此为依据寻找调节利益冲突的途径和机制。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政治发展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社会情势,公民权的维护和发展的任务也极其艰巨,要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保护的范围和质量,需要建构多样化的权利救济渠道。其中的一个出路,就是要建设强大的、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解纷能力的公民社会。在国家权力过于强大、公民社会过于狭小的当代中国,只有通过公民的建设性行动拓展社会领域,实现对政治、经济领域的制衡,才能有所谓的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13]。民主自治的公民社会之崛起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根本之道,也是政治发展的强大动力。
四、结论
在当代世界,民主成了某种具有宗教般魔力的意识形态,即使最专制、最独裁、最血腥的政权也会宣称自己是“民主”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很多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民主制度形式,却没能实现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繁荣。甚至,一些国家因此陷入崩溃或动乱。如何实现政治发展和民主治理,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民众来说,宪法上宣示“人民主权’的原则当然重要,然而,如何保障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和利益之路径和措施更为重要。所以,要想获得民主,就要努力争取民主,探寻民主的实现形式。将焦点聚集于宪法和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当然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要达致民主目标,则需要将法律文本及其实际运作联系起来,二者之间的中介就是公民行动。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民主事业最终的希望在于广大民众的权利实践和主体意识,将“纸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在权利的激活和民主事业的推进中,社会精英和研究机构可以发挥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精英和研究机构拥有一定的资源和话语权,如果能发挥这些群体和机构的“维权”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的争取和维护中的弱势地位——毕竟,制度是由精英创制并以维护其自身利益为根本目的的。过去10年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社会精英特别是知识精英在权利的维护和争取中可以发挥特殊作用。
人民的主体地位的实现和维护,需要人民自己去争取。也只有人民的实践行动,才是政治发展的不竭动力。利益的驱动是行动者的行动基础:“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P82)政治发展和民主建设的推进,需要仰赖公民的权利实践。只有不断地维护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拓展权利类型和实现水平,人们才能获得更大的行动自由,并得到政治上的发展和解放,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人是在呼唤民主,为争取民主而斗争,并在民主的佑护下得以发展自身的。”[15](P423)公民权利的规范性(合法律性),使得公民争取权益和发展的行动获得了道义上的正当性,而权利的历史性、开放性和动态性也决定了这种追求人的尊严和解放的发展过程必然是漫长无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