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轨中非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探讨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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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劳动保障工作力度,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加强顺义区农转非未安置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确保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保障本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顺利发展,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我们对全区1995年至2001年农转非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

农转非人员就业基本状况

通过调查显示,自1995年至2001年,全区因国家建设征地、发展小城镇等原因,农转非人员总数达到1.81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3%,占劳动力总数的4.4%。其中小城镇农转非人员10467人,小城镇外地农转非人员2033人,其他途径农转非人员5621人。在此期间按照合法程序安置就业的人员总数为8718人次,转非人员中小城镇外地转非人员以及其他途径农转非人员以自谋出路为主。为此,从初步统计结果看,还有9000多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人员主要分布在仁和镇、杨镇、马坡以及后沙峪等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乡镇。从人员结构看,其中男性占55%,女性占45%;35岁以下人员3753人,占未安置人员总数的40%,35岁以上5629人,占未安置人员总数的60%。

农转居安置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农转居未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主要出自于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居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农转非未安置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相关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从这几种农转非形式看,目前只有国家建设征地农转非有部分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从大的原则上对农转工人员安置给予了界定,而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各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操作执行。为此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如:对于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应按照“谁占地,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操作,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安置却没有劳动保障;二是农转居后得不到就业安置,“谁占地,谁负责”的安置原则从根本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我区作为首都的卫星城,城镇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也相应增加。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二级区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京发【2000】3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1年起凡在本市卫星城中心镇镇区内有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市农民均可根据本人志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但由于有关部门尚未制订出相应的配套政策,从而无法对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实质性操作。此外,一些规划占地项目属于非生产经营项目,项目建成后根本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不具备安置能力。因此致使转居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彻底解决。

2、转居未安置就业人员得不到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通过我们的调查显示,由于建设规划占地、小城镇建设等农转非人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只占转非人员总数的30%左右,绝大部分转非人员都是初中或初中以下学历,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其中一些人员虽然按照各种政策给予了就业安置,但是当他们参加就业后,部分人员不能适应企业的需要,工作中不能够按照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思想上总存在一些陈腐观念,认为既然建设单位占用了他们的土地,不管自己工作的好与坏,企业就应该为他们安置就业。这种就业观念与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人才需求形成鲜明的反差,因此难于在安置企业中就业,既使通过劳动力市场同样也难于寻找到就业机会。

3、个别单位和领导对农转居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单位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缺乏大局意识。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上访案件频繁。

从全区2001年上访的1274件案件看,有74件是代表直接反映建设征地问题的,占案件总数的5.8%;涉及建设征地经济补偿的近600件,占案件总数的46%。这些上访案件大多数来源于仁和镇、马坡、后沙裕、天竺、牛栏山、杨镇以及城镇房地产开发等地。

从国家建设征地和小城镇建设农转居看,部分地区和单位只顾收取各种费用或者简单的发放各种补助费,致于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既不进行大张齐鼓的宣传,又不去主动的按照有关政策去落实,而是采取“等”、“看”、“摸”的办法去应付。

所谓“等”就是人家干我也干,等政策出台我再干;“看”就是看周边友邻干没干,他干我再干;“摸”即模仿人家做的事情,别人如何办我就如何办。

乡镇、个私企业管理滞后,社会保障意识淡薄。

从农转居人员的从业情况看,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在乡镇、个私企业工作,而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即使参加了统筹,也只是为企业中极少的一部分人员交纳社会保险(主要是企业中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为此造成大部分企业职工没有社会保障。企业中的职工农转非后,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经济负担而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统筹,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转居人员就业安置和劳动保障问题的对策的建议

根据我区农转居未安置就业人员的基本现状和未安置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形成的成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就解决农转居未安置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居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必须坚持“谁占地,谁负责”的原则,如果不坚持这一点,一切问题将等于空谈。

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几种情况:一是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一般情况下由征地建设单位安置到本单位或安置到其他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这样农转工的人员应该是有保障的,他们享受企业职工的同等待遇;二是农转工人员被委托安置到乡镇企业(北京市16号文件规定的),以缓解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压力。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都应由建设征地单位和愿意接收安置农转工人员的企业,一道给他们负责办理一切保障基金的所有手续,才是符合情理的。三是领取了国家建设征地补偿金,不负责再安置就业人员,他们的劳动社会保障由自己创造的经济价值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适当予以补贴,完全由他们自己负责解决也比较困难。四是农转工人员领取了国家建设征地单位的补偿金,既不参加就业安置,由不参加自谋职业的人员属于隐性失业人员。对这部分人员要进行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到职介机构进行登记参加职业培训,领取了《职业资格证书》以后参加就业资格竞争,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社会保障自然有了保障。

要重点解决小城镇建设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要从制定政策入手。目前小城镇农转居人员还没有具体的安置政策,也没有具体的优惠政策,转居人员主要以自谋出路为主。为此,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政府部门要制定农转居人员优先安置倾斜政策,制定政策要合理。二是要积极寻求农村养老保险同城镇养老保险如何接轨的相关政策,推进二者有机的结合。三是要解决转居人员在从事农业生产期间的工龄如何处理问题,转非前虽然他们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但同样为国家建设付出了贡献。如果务农期间不能计入工龄,这显然不尽合理。四是要逐步调整企业内部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平等的差距(目前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实际收入,同时退休待遇也存在很大差别)。总之通过调整相关政策,以促使这些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

其次,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量,加大对企业尤其是乡镇、个私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情况的监察力度,以确保用工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以减轻因国家建设占地、小城镇建设等原因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同时也为农转居人员转居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奠定一定的基础。

要强化农转居未安置就业人员的培训。

从调查情况看,农转居未安置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要解决就业安置问题,就必须要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消除他们自身存在的陈旧思想,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否则难以实现就业安置。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部门,要建立起一个布局合理的人员培训网络。培训内容要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区别对等,要具有针对性。此外在强化就业培训的基础上,要加强农转居人员的就业指导,就业指导要多渠道、多途径。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转居人员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培训合格就业成功的人员,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这些人员的积极性。

有关部门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农转居问题。

国家建设占地、发展小城镇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此,在此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建设征地招商引资、发展小城镇等问题与安置转居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孤立起来,应该说二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互补的,只有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有效的促进各项经济发展。否则只顾及一个方面,只能起到相反作用,产生相互制约。为此,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必须把农转居问题放到首要位置,加以考虑,以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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