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青少年依法参与的现状分析与路径依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青少年论文,现状分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54(2010)03-0022-0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党和国家日趋重视公民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公民形式参与渐趋褪色而实质参与不断发展,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也不断增强。同时,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普及也带来了信息渠道和参与渠道的多样化和畅通化,青少年参与渠道有了较大拓展,参与热情较之过去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当前,青少年参与总体上呈现出健康、积极、稳定的发展态势,参与形式和参与特征呈现丰富的多样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但同时,青少年依法参与在有效性、广泛性和平衡性等方面尚显不足,存在着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亟待拓展多方路径予以纵深推进。
一、当前青少年依法参与的表现形式
现实中,青少年依法参与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参与主体、参与的不同范围及参与渠道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1.参与主体的表现形式。首先是个体参与,即青少年作为个体依法直接参与各项活动的方式;其次是组织参与,即青少年通过加入某个组织,作为组织成员以组织化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各项活动。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是政治自由的前提。”①通过组织化方式实现参与和表达,能够改变个体参与力量的单薄状况,提高参与的水平、质量和效能。因而,加入各种组织是青少年依法参与的有效渠道。共青团组织是绝大多数青少年依法参与的重要组织载体。随着各种各样的自组织的蓬勃发展,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还以参加自组织方式依法参与各项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2.不同参与范围的表现形式。青少年依法参与范围因不同的年龄阶段而有所区别。在政治领域,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有政治方面的投票、选举、结社、表达和接触,及政治冷漠——不参与的参与方式②。在中国,共青团作为代表青少年利益的最大的政治性团体,青少年入团就是政治结社的参与方式。在经济领域,青少年的参与形式主要有就业、创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参加劳动就业,对离开校门且已达到就业年龄的青少年而言,通过就业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是他们依法参与的首要内容。青少年在社会领域参与的主要形式有三下乡活动、志愿服务和环保参与等。青少年在文化领域依法参与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
3.参与手段的表现形式。参与手段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网络参与与非网络参与。网络参与,一般指青少年通过互联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活动的行为。网络是青少年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媒介,它突破了传统社会中制约参与的种种藩篱。在信息获取方面,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和虚拟性使其信息流动不受时空限制。在交流思想方面,网络大大拓宽了青少年的参与空间,网络参政议政轻而易举,网络技术为网络参与提供了便捷的路径。青少年可以通过网络表达政治意见、利益诉求,讨论现实议题,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进行舆论监督,利用网络聚集人气,发起现实的参与运动。非网络参与,是指传统上青少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中的现实参与行为。
二、当前青少年依法参与的表现特征
新时期青少年依法参与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性。我国青少年依法参与在主体方面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在主体权利和参与范围方面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在参与渠道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逐渐普及,青少年除了利用传统的媒介,诸如报纸、广播、电视、电话等渠道外,还大量利用网络参与这一新渠道。从法理上说,青少年依法参与在主体、主体权利、参与范围及参与渠道等方面都极具广泛性,但由于我国传统法治精神、青少年参与的主体合格性和社会氛围较为欠缺等诸多原因,青少年参与的广泛性在现实中与法理有较大落差。
2.不平衡性。首先是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依法参与的不平衡性。在经济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青少年的权益意识和参与意识相对较强,参与积极性、参与程度和参政水平也相对较高。而农村经济水平和教育文化水平相对落后,信息匮乏,电脑上网的普及率不高,相对缺乏媒介参与的物质条件,加上农村地区传统的权威崇拜和依附心理较强等因素,极大地制约了青少年依法参与,不少青少年不仅依法参与意识薄弱,而且参与态度冷漠;其次是不同阶层、群体和从业者的不平衡性。不同阶层、群体和从业者的青少年群体,其权益保障意识和依法参与意识及能力存在着较大差异;再次是参与的愿望和能力的不平衡。现在青少年的依法参与热情较之过去有了较大提高,但青少年的参与知识、技能和能力还有待提高,存在着参与愿望与能力不平衡的现象。
3.便捷性。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模式,使信息传递不受时空限制,信息传播渠道呈现出多元化、平等性和相互性等特点。网络因其参与的方便快捷、即时互动、自由平等和低成本性,受到青少年的普遍欢迎和广泛使用,使青少年参与方式更直接,参与渠道更通畅、更完备。目前,中国网民总人数已达到1.62亿,25岁以下网民占到51%,30岁以下的网民占到70%左右,年轻人成为网民的主力军,他们更乐于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③。但如前所说,网络的普及率具有不平衡性,而且网络管理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未能跟上网络发展,网络参与渠道在便捷之余,其有效性、规范性还需加强。
4.有序性。有序性是依法参与的题中应有之义,说明青少年参与按正常的渠道和途径,在参与过程中程序化和规范性较高。当前,我国青少年参与总体上呈现出有序性的特征。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青少年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都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推进和民主化进程的进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二是参与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后,我国民意代表、政治协商、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等多方面政治参与体制不断健全,为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使青少年的参与在法律轨道上有序进行;三是组织的不断健全。各类组织、参与机制的不断健全,为青少年依法参与活动提供了组织基础,从而保证青少年参与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当前青少年依法参与的问题分析
青少年依法参与的表现形式和表现特征显示,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的自主意识、法律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参与意识逐步觉醒,依法参与态度积极主动,依法参与取向趋于法治化、组织化和理性化,依法参与的渠道不断拓展,但青少年依法参与在有效性、广泛性和平衡性等方面尚显不足,其原因如下:
1.青少年的弱势地位和传统思想的消极影响
一方面,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正处于社会化的特殊时期,其弱势地位导致其参与不足。他们的思想、心理、行为具有未定型的特点,对社会认知尚处于浅表层面,参与意识较为淡薄;他们的经济地位尚未独立或者初涉职场,社会关系相对欠缺,参与渠道空间狭小;他们自身资源存量不足,依法参与的素质和能力有待于通过学习教育和社会实践的磨炼加以提高,参与兴趣较为缺乏,参与能力较弱。另一方面,传统思想的消极影响导致青少年参与不足。青少年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政治经济上无法独立或处于劣势地位,传统思想上认为青少年不是独立自主、属性明确的一类群体,而是社会的受控群体,从而使青少年容易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无形的排斥。于是,青少年依法参与不足的现状在所难免,具体表现为整体参与水平较低,动员型参与多于自主型参与,维护权益型的参与多于发展型参与。
2.青少年权益保障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较低
为了保证青少年群体的成长和发展,顺应国际社会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障和全面参与的潮流,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青少年保护政策,然而,我国青少年保护政策体系的不健全和操作细则的缺位,却构成了青少年权益保障不力、依法参与不足的现实法律背景。具体表现在:第一,青少年政策体系不完善,已有政策存在不平衡性,结构不尽合理,内容尚有空白;第二,青少年相关的政策以立法形式确认的比较少,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不够、福利性体现不足;第三,关于青少年参与的社会政策体系的制定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不能及时应运而生;第四,青少年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推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缺乏整体效应,其执行效果不理想等④。此外,当前尚待完善的民主体制,不能提供满足青少年依法全面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要继续加强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把青少年参与推向有序化的轨道。
3.保护青少年参与权的政府资源有待于整合与加强
首先,政府管理青少年政策与事务的组织机构设置比较分散,官僚化明显,难以形成合力统筹、协调青少年成长与发展的各项事务。尽管共青团组织受党和国家委托,协助管理青少年事务,但由于共青团毕竟只是群团性组织,缺乏行政权,未能有效整合分散的各青少年管理政府机构,不能适应青少年日益多元化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其次,政府为青少年依法参与提供服务的项目、机构和渠道不够体系化、专业化和信息化。青少年依法参与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还必须要有配套机构、体系予以服务和专业化方式方法的运用,需要信息渠道的畅通,而目前这方面仍有待加强;最后,政府政策职能侧重于青少年权益保障,而相对欠缺对青少年参与的发展性服务的关注,导致青少年参与程度偏低。发展性服务是帮助青少年开发潜能、提高素质、进步成才、增强参与社会竞争和主动适应能力,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一种服务形式,对这些发展性服务职能,政府整合资源的能力较差,无法满足青少年社会化的需求⑤。
4.青少年依法参与渠道亟须拓展与规范
在网络化社会,网络的分权、平等和自由等特征,既削弱了信息的集权控制又明显拓宽了民主渠道。青少年是网民的主体力量,网络参与成为青少年参与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和网民数量都发展迅猛,而相应的网络平台规范和电子政务的推广未能及时跟进,导致目前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程度较低。同时,网络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政治参与行为的整合力度不够,而网络共同体本身又是较为松散的团体,因而,其稳定性和影响力发展尚不平衡。顺应网络参与的发展和普及趋势,一方面,应及时重视网络参与平台的拓宽与规范引导;另一方面,也应重视行政信息化的新课题,尽快借助网络推广电子政务,拓展青少年依法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青少年与社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青少年依法参与的路径依赖
青少年依法参与的有效推进,需仰仗多方面的路径,主体的合格性、组织的保障、制度的安排、渠道的畅通、机构的健全等,皆缺一不可。
1.培育青少年成为合格的依法参与主体
实践中,青少年参与存在着法定主体和事实主体的落差是不争的现实。假若青少年个体不是合格的依法参与主体,再完备的法规、再真实的授权都无法避免青少年参与成为一种装饰性或象征性的参与,而不是青少年的真正参与。首先,由于青少年的相对弱势地位,传统社会把青少年视为控制、教化甚至受保护的客体,因此,当前亟须转变观念,拓展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以积极的态度将青少年纳入参与体制,加强教育引导,激发青少年的参与热情,加大青少年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与主张的意识;再者,法律制度规定了青少年权益保障和参与的权利,而青少年的权益保障和参与本身都要依法进行,否则,很可能造成无序参与,这既违背了青少年参与的初衷,也将给社会带来新的矛盾和不稳定的因素,法律意识的具备可谓依法参与的基础之一;最后,加强青少年有关参与的知识、方法技巧的传授和实践的模拟演练,提高青少年的参与能力,全面提高青少年的自身素质,也是青少年成为合格的依法参与主体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更需要在参与实践中掌握和提高。总之,要培育青少年成为参与的合格主体,一方面,社会要转变观念,提供机会,积极接纳青少年的参与,另一方面,青少年必须具备相应的参与热情、参与意识、参与能力,以及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等。青少年只有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地强化自身的思想和理论素养,提升各方面的能力素质,才能有效实现各个领域的依法参与,在平等地接受社会赋予自身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作贡献,实现个人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2.构建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少年组织化体系
青少年个体由于人力资本存量不足和社会资源匮乏,比较缺乏向上流动的能力与机会,进而加剧了自身资源匮乏与社会排斥同时并存的困境。组织参与是解决该困境的有效途径。不同利益的个体和群体的利益平衡和博弈的历史实践表明,分散的个体凭借自身力量争取和维护合法权益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且较难成功,而个体间结合形成的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则能通过组织化途径更好地维护群体成员的利益。人们只有通过组织才能实行有效地参与。亨廷顿认为,“如果人们加入某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活动,那么他们参与政治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⑥。共青团是我国最大的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利益的政治性社团,承担了组织、引导、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利益的四大功能,保证和促进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全面参与是其重要的组织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意识和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各种青少年自组织也蓬勃发展。构建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的青少年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共青团在青少年事务中作为核心协调者的作用,同时最广泛地影响各类青少年外围组织,覆盖各类青少年群体的利益需求,积极地参与社会资源的博弈过程,充分实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全面参与的组织宗旨。因而,构建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少年组织体系,必将大大增强青少年依法参与的依托力量。
3.充分发挥网络作用,促进青少年依法参与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知情权是平等的,反过来,互联网又强化了信息的回应力,在网络上,青少年既是受化者又是施化者,他们更多地利用互联网发表言论,反映问题,表达情绪。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具有即时性、交互性、匿名性和低成本性等,这些特点既易于在青少年的心理层面激活他们的参与热情,也能够最终在实践层面提升他们的参与能力。充分发挥网络作用,促进青少年通过依法参与保障自身权益,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功能,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使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决策信息和背景资料,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接受监督,这对青少年依法参与很有促进意义,因为政策信息的开放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公民的参与程度;另一方面,应利用网络参与的便捷及时性、自由平等性、低成本和广泛性,拓宽社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对话机制,正确引导青少年找到依法参与的切入点,逐步培养青少年的参与技能,提高青少年的公民素质。总之,可以利用网络有效拓展青少年依法参与的信息接收和反馈渠道,加大依法参与的强度和广度,实现青少年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沟通,更好地保障青少年成长与发展的权益,使青少年依法参与的效能感得以加强。
4.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依法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我国的青少年保护立法,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再到一些司法解释,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立法,都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违法犯罪的预防以及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宪法统领下的以专门法律法规和非专门的法律法规相结合的多元法律体系。然而,法律规定的权利内容在宣示意义之外,更重要的是具体实现。特别是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只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还远远不够,只有大量的呼吁性规范而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落实,必然导致法律规范的事实虚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过程中,就有许多专家指出,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致命的缺陷就是不可操作性。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的指引,不仅会在实践中造成法律规范虚置,影响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会严重阻碍其依法参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⑦。所以,青少年保护立法必须要附有相应的、与实体权利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
5.着力构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体系
青少年依法参与涵盖了立法、教育、就业、文体卫生与福利保障等各个层面,有赖于及时的、专业的、多元的社会化服务,因此,亟须构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体系。目前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已经开展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试点,为当地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咨询、创业辅导、YBC项目、志愿行动、受理捐助等方面的服务,通过专业力量全方位服务青少年成长,协调和受理有关青少年事务。但由于共青团组织更多的只是协助处理青少年事务管理,在构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体系上存在机构、资金和人力资源等问题,故应通过政府买单服务的方式予以推广。该模式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为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还可以为政府、共青团组织与青少年之间搭建联络沟通、专业服务和凝聚合力的即时、直接的平台,在接受青少年利益诉求表达、促进青少年依法参与、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及弥补政府行为失当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0-04-20
注释:
①⑥(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33页。
②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③陆学艺:《2008年社会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页。
④陆士桢:《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现状与社会保护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18页。
⑤张琳等:《青少年权益保护视阈下和谐社会之构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报》2008年第4期。
⑦(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2页。
标签:青少年教育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政治论文; 路径依赖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组织保障论文; 时政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