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_银行论文

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的业务创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基础设施论文,融资论文,思路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市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载体,在推动城市经济增长、提高城市的生产力、改善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而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普遍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城市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以城市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对其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策略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探析在我国融资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间接融资介入基础设施领域中的业务创新问题。

1 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面临的障碍

随着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实施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国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已开始尝试通过金融创新积极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新的相关的金融工具、融资模式及金融产品正在被开发、引进和运用。例如,国内的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近期来推出了若干个针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有效地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发挥出信托业在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联接起来的独特的行业优势。又如一些保险公司积极吸引城建项目投保工程险,并开始探索寿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可行性,争取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同时,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开始与供水、管道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业合作,为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专业服务,并参与了一些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的企业债券的承销服务。

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融资主渠道的商业银行,在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市场化发展的趋势面前,也有了一些探索性的动作。比如,国内有的银行曾推出了市政工程项目多方委托贷款计划,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造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委托人提供了新的投资理财机会。但从总体上来说,商业银行与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仍存在着合作形式单一、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及融资方式创新开展不足等问题。然而,在信托、保险等机构纷纷介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事实上面临着这些机构业务上强有力的竞争,商业银行若不根据自身的特点,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方面的业务创新,无疑将会使自己可能丧失这一资金运用的巨大市场和调整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机会。

客观地说,由于受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独特性及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领域确实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的困难与障碍。正视这些障碍并有效地克服或绕开这些障碍,才可能提高商业银行对这一领域的参与度。

(1)基础设施项目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不利于满足银行对流动性的要求。从流动性的角度讲,由其负债结构所决定,商业银行一般应倾向于提供期限相对较短的贷款,而将贷款集中流向回收期长的项目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无论是从建设周期,还是从贷款回收期来看,期限往往都相当长,有的甚至长达50年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贷款者向城市基础设施提供长期融资面临着一定的流动性问题的约束。

(2)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着低利性、公益性的特点,收益水平较低,难以进入商业性贷款程序。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与收费体系尚未实现按市场化运作,表现为对基础设施较多地实行低价甚至免费政策等。在低收费政策安排下,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不能弥补运营成本支出,使得这些项目不完全具备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在尚未完善基础设施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而建立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自我滚动发展机制之前,对遵循商业性原则并追求利润目标的商业银行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也就存在着现实的困难。

(3)基础设施项目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特性,政府往往会借助于行政手段对基础设施产品的供求、收费或价格等实施一定的调节。由此,使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供求、产出等较大程度地受到政策性因素的牵制。例如,政府对城市规划的修订、行政区划的调整、管理措施的改变等都将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环境的重大改变,进而影响到其效益水平。政策性因素的变化事先较难把握,这给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项目后增加了资金运转的不确定性。

(4)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量较大,投资人自有资本金比例一般较低,且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有较大的沉没性,融资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而且在项目较长的经营期间准确预测市场前景有一定的难度。这些特点也对商业银行参与此类项目的建设带来制约。

2 提高商业银行对基础设施融资参与度的业务创新思路

就商业银行而言,虽然在介入基础设施融资时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因素,但从理论上来说,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只要经过恰当的安排都可以成为银行支持的对象。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关键的问题是要在遵循信贷资金价值运行的一般原理及符合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特点的条件下,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性质与收益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业务创新。事实上,按照收费机制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基础设施项目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经营性项目,即具有收费能力并可取得合理利润的项目;第二类,准经营性项目,即收费偏低、无法完全收回投资、难以完全靠自身积累自我发展的项目;第三类,非经营性项目,即产品或服务无偿提供、无回报、公益性的项目。当然,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民营化、市场化,转变为第一类的基础设施项目将会趋于增多。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的创新应分别就这三类项目的不同特点来展开。

1.经营性项目领域的融资业务创新

经营性项目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应首先鼓励和让位于社会资本投资和经营。对于这类基础设施项目,我国今后将更多地采取国际通行的BOT、TOT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到这些融资项目的信贷合作中去。鉴于这类项目的融资规模较大,因而单一的商业银行为项目贷款风险较大,由此商业银行应通过银团贷款(Syndicate Loan)的方式来满足其融资需要。银行间联合发放银团贷款,可弥补单家银行有限的资金实力,避免资金过度集中投放于少数基础设施项目所引致的风险集中,并可有效增强银行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上与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同时,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往往采取由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的形式来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因投资额巨大,经常是由多个投资者合资成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向银行借款融资时,通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出面,而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往往只承诺按投资比例提供担保,由此使得担保的落实变得较为困难。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国内的银行可尝试对有经营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利用“收费权质押”或“收费账户质押”发放贷款而无须另找担保单位。国外的实践表明,收费权质押是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通过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及操作规程,这种方式将可便利国内的银行对经营性项目的介入。

另外,在贷款期限方面,应针对经营性项目的长期性,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需要根据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特殊性,制定出从货款主体资格、贷款评估资料、授信评价、贷款利率等方面与一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基本建设等行业有所区别的信贷操作标准和管理办法,以使银行的融资服务更贴近这一市场。

2.准经营性项目领域的融资业务创新

准经营性项目,具有低收益性和资金密集性的特点,单凭项目本身的收入流无法达到市场上平均的投资回报率,从而与银行的商业化经营原则不相符合。这类项目往往具有一定的外部性,社会收益超过投资者的私人收益。若政府能对投资于此类项目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即将项目的社会效益一定程度地转化为项目的财务效益与投资者回报,就可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融资的介入创造条件。例如,政府可采取:(1)贷款贴息:政府为民间投资者的贷款贴息;(2)捆绑开发:低收益项目可允许投资者将其与高收益项目捆绑开发,使投资者通过捕捉由此产生的外部收益得到回报;(3)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 P,PPP):政府投入的股份采取不分利或少分利的形式以保证民间资本的基本回报;(4)购买协议:对有些由市场消费量不足造成的收益偏低的项目,政府可与项目投资者签订合同,同意当市场消费量低于某一水平时,由政府购买不足部分;(5)政府补贴或转移支付。通过上述方式,政府可为社会投资者提供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进而使得银行资金的介入具备了可行性。

商业银行直接介入准经营性项目须以政府的适当政策机制为基础。基于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积极与城市政府密切配合,赢得政府作出适当的政策支持安排,使政府意识到这虽使其付出了一定代价,但较政府直接投资并由于政府公司的低效经营而需不断追加财政补贴则要合理得多,政府借此可以少量的财政支出换取大量的银行贷款和民间资金的注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商业银行需要为政府做好参谋,为准经营性项目配比适当的实际盈利机制,找寻合适的投资主体,从而为银行自身资金的进入打开通道。

3.非经营性项目领域的融资业务创新

非经营性项目,如城区道路、街道照明等,自身不能通过向受益者或使用者收费获得收入,本质上一般只能由政府实际承担投资经营费用。但如果单纯依靠该类项目建设期内政府所掌握的财政性资金,着眼于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内部调配,“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难免造成这类项目建设的滞后。

为弥补项目建设期内的资金缺口,同时避免银行直接贷款可能引起的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问题,国内的商业银行可考虑诱导政府通过间接借贷银行资金的手段,打通社会资本进入非经营性项目的渠道。即政府以自身的财政信用作保障,吸引社会投资主体通过借贷银行资金参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然后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再用财政性资金慢慢地向社会出资者支付投资回报。通过此种方式,政府在让市民享受基础设施高水准的同时,将原先一次性的大额投资支出予以递延摊销,只需每年均衡地向民间投资人支付一笔使用费或租金,使得政府易于平衡财政预算,而且政府也不必直接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各种风险。这对城市政府、投资主体、银行及市民而言,是一种“多赢”的选择。具体来说,像“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等即可尝试用于非经营性项目。

“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是指,由政府代替非经营性项目的受益者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使用费,从而人为地使非经营性项目具备了“收益权”,凭这种政府给予的“收益权”,项目建设单位就可采取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实质上是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或提供担保的一种变形,但贷款的责任主体不是政府。当然,此类创新融资方式的实施,应以政府、社会投资主体和银行这三者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前提。

总之,商业银行通过积极的金融创新,将可以克服参与基础设施融资中所存在的有关障碍和制约,有效强化对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自身作为社会融资主渠道的应有作用,从而也将为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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