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额论文,资产重组论文,增值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解决了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的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但是,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原企业存在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13号公告并没有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对于55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关注以下3个问题:
第一,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适用条件。虽然55号公告规定了资产重组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抵扣,但是这种结转抵扣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涉及留抵税额问题。二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也是留抵税额能够结转抵扣的必要条件。三是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中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既涉及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又涉及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而55号公告中能够实现原纳税人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情况必须是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四是原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后,必须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只有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才能在注销前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原纳税人既可以注销,又可以不注销。如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实际上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如果纳税人在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后不注销,资格仍然保留,实际属于资产重组中的整体资产转让。55号公告要求原纳税人留抵税额结转抵扣,必须要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明确了只有13号公告规定的资产重组中的企业合并这种形式,才能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
第二,不同企业合并形式中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可以明确,55号公告中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问题,是企业合并中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实际包括两种情形: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例如,A公司合并B公司,B公司解散,属于吸收合并。如果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都解散,同时并入新成立的公司C,属于新设合并。对照55号公告的规定,是否这两种形式的合并都能适用55号公告的规定呢?吸收合并的情形比较好把握。假设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后解散注销。此时,只要A公司和B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符合55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在新设合并中,假设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解散,成立新公司C。在新设合并中,原纳税人从一个企业变为两个(或多个)企业,这里假设是A和B。新纳税人指新设合并中新成立的企业,这里假设是C。要符合55号公告规定的条件,新设公司C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在制度上没有障碍,因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中,重组各方应提前谋划,把握好当地国税机关对于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和申请程序,防止新设企业因无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丧失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待遇。新设合并中,第二个条件可能存在争议,需要企业提前关注。按通常的理解,在新设合并中,只要原被合并方中有一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不需要原被合并方全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新设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被合并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就应该能结转到新设公司继续抵扣。比如,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解散,成立新公司C。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且C公司一设立就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A公司的留抵税额能否结转到C公司继续抵扣呢?根据55号公告的规定,似乎要求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因此,如果在新设合并中,原被合并方中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要关注这种政策风险,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就需要提前谋划。如果仅是两个企业的新设合并,则只能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吸收合并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涉及多个企业的新设合并,则可以分两步走,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设合并,然后用新设企业吸收合并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增值税留底税额结转抵扣的程序。根据55号公告的规定,为实现资产重组中原纳税人留抵税额顺利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特别是在新设合并中,企业必须要提前谋划好相关程序。在原被合并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前,企业可能需要先将新设公司的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好,否则会影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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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将会计学提为一级学科
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院长伍中信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吁请提升会计学为一级学科的提案。2011年和2012年,在学科目录修订前的“两会”上,伍中信再次提交同样的提案。
伍中信说,把会计学置于工商管理下的二级学科,不能涵盖会计学的真实范畴。会计不仅适用于工商领域,而且适用于行政、事业等社会很多领域。按目前学科划分,非盈利组织会计、环境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都不属于会计学科范畴。而且,目前这种学科安排不符合会计学科的真正地位,会计作为一种国际商业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如同语文、数学等学科在社会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管理各个领域的基础学科。同时,会计学也是介于社会学和工程技术学之间的学科,如会计学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起着特殊的作用。无论将其划为管理学还是经济学都是不适当的。目前这种定位将会产生会计学目标的偏差,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从会计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社会重要程度来看,会计学不亚于更高级别的学科,远远强于同类别的二级学科。“会统是一家,统计学都已经是一级学科,况且会计人才的需求量还多于统计。”伍中信认为这一点值得重视。还有一点就是不利于会计学科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家科研基金都按照一级学科来分配科研项目数量,会计学科的二级学科地位使会计学基础研究的经费严重不足,会计研究的规模、质量上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将会计学提升为一级学科是中国在从会计大国迈向会计强国的必要条件。”伍中信说,普通高等学校要担负起的会计人才培养重任,培养出具有创业意识的、具备战略眼光的会计人才,这需要会计学科建设得到与其功能作用相匹配的重视程度,需要高校和社会一起努力。(罗晶晶)
摘自《中国会计报》(京),2013.3.8.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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