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哲学中的“黑格尔转向”——以布兰顿推理主义语义学为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语义学论文,个案论文,布兰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3)02-0065-05
一 分析哲学中的“黑格尔转向”:从拒斥到回归
通常认为,分析哲学是在对19世纪英国新黑格尔主义的反叛中成长起来的,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说法不失正确,分析哲学的奠基者罗素和摩尔就是在反对唯心主义观点中提出了分析哲学的基本论题。1865年斯特灵(James Hutchison Stirling)出版了《黑格尔的秘密》①一书,之后唯心主义逐渐成为当时英国占主流的哲学思潮,其时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的英国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格林(T.H.Green)、布拉德雷(F.H.Bradley)和麦克塔加特(John McTaggart)。在英国新黑格尔主义的影响下,学生时代的罗素和摩尔也成了唯心主义者,罗素曾经说:“那时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黑格尔主义者,我的目的在于建构一种全面的科学辩证法……”②自1898年始,罗素和摩尔都开始反对唯心主义,并且迅速发展了一种实在论的观点。从1900年到1914年,罗素和摩尔开始阐明一种对此后分析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论题,将数理逻辑作为一种工具应用于哲学,从而使得数学奠基于逻辑,使得经验知识都可以还原为感觉知识和抽象实体,这种哲学关注命题和意义,将命题分析视为一种明晰的哲学方法。③
因此,分析哲学家所崇尚的是使用科学逻辑符号的精确性来确保语言表述的清晰性,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哲学被认为典型地代表着一种分析哲学一直以来避而远之的哲学风格,黑格尔的著作被看作是拐弯抹角、形而上学的典型的代表。④因此,当分析哲学阵营中的一些成员开始以肯定的姿态谈论黑格尔,试图将分析哲学的新近发展和黑格尔联系起来时,分析哲学家们会觉得不可思议。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哲学界对黑格尔的研究表明了分析哲学与哲学史,尤其是与19世纪唯心主义传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对黑格尔的兴趣肇始于查尔斯·泰勒对黑格尔的研究,他认为黑格尔与当代哲学之间有许多值得推敲的、有趣的联系,只是泰勒依然在形而上学的维度透视黑格尔哲学。⑤此后,皮平(Robert Pippin)开启了英美哲学界对于黑格尔哲学的系统的和权威的研究路径,他认为黑格尔继续了康德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并且扩展和深化了康德式的反经验主义、反自然主义及其反理性主义的策略。⑥无独有偶,皮平对于黑格尔的后康德式解读呼应了德国哲学家哈特曼(Klaus Hartmann)对于黑格尔哲学的正名,他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可以解释为无需形而上学承诺的“范畴理论”⑦。
1994年,两部分析哲学研究中举足轻重的著作相继出版,即麦克道的《心灵与世界》和布兰顿的《使之清晰》,由此掀起了分析哲学中的“黑格尔转向”。其中,布兰顿提出了推理主义语义学,麦克道诉诸“最低限度经验论”,他们被称为分析的新黑格尔主义者,其哲学路径分别代表了新黑格尔主义的“左”、“右”两派。同年,品卡德(Terry Pinkard)在其著作《黑格尔的现象学:理性的社会化》中将分析哲学中的新黑格尔主义追溯到塞拉斯的思想。⑧他认为,在分析哲学的传统中,正是塞拉斯的工作激发了麦克道和布兰顿的黑格尔转向,或许可以认为分析哲学进入了“黑格尔阶段”,黑格尔哲学具有一种“分析的形式”。因此,由塞拉斯出发,布兰顿和麦克道分别对黑格尔做出了“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诠释。⑨
哲学家们无疑都属于某个研究共同体,更不要说分析哲学的典型特点就是学院化和专门化,要想对分析哲学中的这种黑格尔转向避而远之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辨明分析哲学的创立者究竟反对的是黑格尔哲学中的哪些成分,20世纪后半期黑格尔哲学在何种意义上回归到分析哲学领域。笔者试图通过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来透视分析哲学的最新发展路径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联。
二 推理主义语义学:从表征之维到“理由之网”
追溯20世纪70年代以来分析哲学阵营中的新黑格尔主义者,布兰顿对于复兴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显得雄心勃勃和胸有成竹。⑩布兰顿通过建立一个共同的领地将黑格尔与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的逻辑传统糅合起来,布兰顿将此领域称为推理主义的语义理论。因此,布兰顿被看作分析哲学中新黑格尔主义的重要代表,他的工作“试图将分析哲学从康德阶段推进到黑格尔阶段”。(11)
布兰顿推理主义语义学的理论前提是,意义的最小单位是语句,意义既不可还原为世界中的事实、事态,也不可还原为对话者的意向性。那么,语句的意义是如何确定的呢?布兰顿称自己的哲学路径为后塞拉斯式的推理主义,不同于表征主义的范式。推理主义语义学吸取了知识论中的“可靠论”(reliabilism)思想。可靠论者接受了塞拉斯对“所与神话”的批判,认为知觉知识的“真”取决于被可靠地产生的真信念,这不同于传统的证明论观点,即知识就是“被证明的真信念”,相反,可靠论者强调形成信念的机制和途径的可靠性。(12)因此,一个真信念“that p”被看作知识(比如“天在下雨”),一方面语句p是真的(天的确在下雨),另一方面这个信念必须通过一个可靠的形成信念的机制产生出来。由此,可靠论者认为在信念的产生与其成真条件之间具有一种类似法则的关系,因此,真信念成为知识的两个必要条件是:产生信念的机制和信念成真的条件,前者是由推理关系决定的,后者是由语义指称维度的世界中事物或者事态来决定的。可靠论者就试图寻找这两个维度之间的类似法则的关系是什么。
布兰顿把塞拉斯的“可靠论”路径继续向前推进。布兰顿指出,如果知觉报告者被赋予一定的能力,那么报告者是否能够被看作是认识权威的一个来源。一个有能力的说话者做出经验判断的能力,与仅仅对刺激做出可靠反应的机制,这两者之间如何进行区分?例如,一个“狂热的红色报告者”和一个连接到磁带录音机的分光光度计之间的区别,假定前者是一个不会错过任何报告机会的红色的人,后者在适当频率的光辐射下会发出“那是红色”的声音,或者一个经过训练的鹦鹉看到红色时发出的叫声。在某种意义上,这三者都对周围环境中出现的红色刺激通过可靠的方式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将报告者的行为区别于鹦鹉和机器的是,人的报告包含了某种理解:“报告者的反应是有意义的,不仅对他人而且对做出反应的报告者个人具有意义,当然,光谱仪器和鹦鹉的报告对他人也是有意义的。”(13)也就是说,分光光度计和鹦鹉并没有理解他们的反应,这对于他们自身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尽管对于我们来说是有意义的。因此,报告者理解了他或者她所做出的反应,赋予了鹦鹉和仪器视而不见的意义。当然,通常会对布兰顿的观点做出如下的回应:说报告者而不是鹦鹉或者机器能够“理解”,也就是以另外一种方式说报告者有一个心灵。但是,布兰顿显然不会止步于这种心灵哲学的路径。“这里的挑战在于去说明理解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实践能力,并且没有陷入意向内容、概念使用这些语义概念的循环,同时区别于表征主义的理解。”(14)
在此,布兰顿又回到了塞拉斯,认为使用语言就是将论断放置在“理由的逻辑空间,证明的逻辑空间,从而能够证明一个人所说的话”(15)。所谓“能够证明一个人所说的话”,就是能够用另外一个论断来证明前面的论断,能够将第一个论断与其他论断之间建立一种推理关系,而这是鹦鹉或者分光光度计所不能做到的。鹦鹉不会认为“这是红色的”与“这是绿色的”相矛盾的,同样也不会认为这是从“这是猩红色的”推理出来的,以及可以推论出“这是有颜色的”,但这正是作为论断者的人类能够进行的推理。因此,说话者是否是语言游戏的参与者,这决定一个说话者的反应是否是一个真正认知的因而规范的关系,其中语言游戏包含了实际推理的空间,也就是“理由的空间”。
因此,推理主义语义学的基础在于,一个语句的语义内容完全取决于由被断定的语句所构成的整个“实质的”推理。一个“实质的推理”也就是其有效性不取决于逻辑形式的推理,比如:“秦皇岛在北京的东北部”,由此可以推出“北京在秦皇岛的西南部”。由此,沿着语境原则,一个语句的所有从句的语义学都取决于这个语句本身的语义内容,而语句的意义反过来又在推理中得到阐释。这种路径不同于原子主义的指称理论,表征主义的观点在此被瓦解了。由此可见,推理主义语义学是从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的语境原则出发,指称不再是意义的基本单位,一个语词只有在语句的联结中才具有意义,语句本身只有在更宽泛的对话背景中才有意义,在相互联系的语句整体中各个语句与论断处于一种推理主义的关系中。这样,语词与对象及其特性之间不再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关系,语句与“事实”或者“事态”之间也不再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关系。正是由于包含语词的语句之间的推理关系,赋予意义的关系网将语词联结起来,由此形成了推论中的“理由之网”。
三 分析的新黑格尔主义者:从“相互承认”到“道义计分”
推理主义语义学强调推论的实践,就是在给出和追问理由的语言游戏中对论断进行证明,这种实践是区分自然生物与社会性生物的标准,后者体现了一种理性的维度。在实践的层面布兰顿继续了黑格尔的理性主义传统,但不是在精神维度,而是在语言维度。在布兰顿看来,黑格尔对于当代哲学最具启发性的维度是:第一,黑格尔将精神理解为通过相互承认而社会性地综合而成。第二,黑格尔通过其独特的实质的推理性来确定概念,也就是根据其在推理中的作用来理解概念。第三,黑格尔将概念规范看作在判断和行为中我们使用概念的现实实践的历史产物来理解概念规范。(16)
根据推理主义语义学,语句的意义不仅要诉诸表征的维度,更要以推理关系为基地,那么意义确定性的根据何在?也就是说,推理关系中的规范性如何得到保障?在此,布兰顿推进了塞拉斯对推理中逻辑规范的论述。塞拉斯指出,必须区分两种行为,一种是由于一个规则而发生的行为,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内在于此行为,另一种行为仅仅符合一个规则。通过区分两种行为,一种仅仅是遵循规则的行为,另一种是真正由规则所支配的行为。塞拉斯称遵守规则的行为是“被约束的行为”,因为它被约束到(仅仅是因果反应)了某个环境,与此相对的是,具有“自由的”特征的受规则支配的行为。因此,“我们区分了两种行为,一种行为仅仅符合一个规则,一种行为是由于一个规则而发生,并且指出,就仅仅符合规则的行为而言,一个规则仅仅是一个总结而不是一个规则。”(17)基于这样的区分,塞拉斯认为,实质推理不能归约为如下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第一,推理被看作一种简化了的三段论,在此,推理的规则是被预设的形式规则,如假言推理。第二,推理仅仅被看作一种习惯性的联想。在此,第一种情形将推理规范理性化了,第二种情形将推理规范自然主义化了,只是将推理归约为一种经验的规范。布兰顿沿着塞拉斯的路径试图在这两者的张力中寻找一条中间道路。
究竟如何理解推理的规范呢?布兰顿强调,蕴含在人类行为中的规范只有在被其他人承认时,这种规范才能变得明晰化,这就回到了黑格尔的著名思想:“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18)这就暗示了一条联结布兰顿与黑格尔的秘密通道。在此布兰顿将其推理主义思想与黑格尔的“承认”(“Anerkennung”即“recognition”)概念联系起来。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主人-奴隶”那一节中讨论了相互承认问题。在此,黑格尔考察了双重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的本质,这是一种相互“承认”或者认可的关系。承认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相互间的事情,但这并没有明确体现在主奴关系中。因此,主人仅仅将其奴隶看作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类似物的工具,与主人的独立性特征不同,奴隶具有一种依赖性。然而,主人实际上也是依赖奴隶的,为了成为自在的精神性存在,主人需要一种“自由”的承认。主人和奴隶最终都须明白,主人的独立性同样依赖在奴隶那里认识到的那种被动的物的客观实在性。奴隶的客观实在性实际上也孕育了一种在主人那里看到的积极的、独立的主体性。由此出发,黑格尔进一步引申到意向性问题。简而言之,黑格尔试图表明,如果我所认识的一切都是我自己的设想,那么我设想什么就不能仅仅取决于我自己。如果我们认为设想一个对象相当于签署一个有关经验的法令或者规则,那么主体就必须在接下来的行为中能够使自己遵守那个法令或者规则。也就是说,一个有意识的主体与其设想对象之间的关系必须被看作是主体与自身的规范关系的内在体现,一种使得自身与规则,也就是在自我意识之间建立关系的一种实践能力。那么,自身与一个规则之间的这种关系只能被看作是主体间的最高级的关系。如果我从属于一个行动共同体,并且共同体成员也能够承认这个规则且将我与规则联系起来,那么我才能保证我自己遵守一个具体的规则,从而承认我是一个遵守规则的主体。在此,黑格尔的现象学摈弃了笛卡尔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理论,形成了一种“精神”现象学,也就是说,这种现象学描绘这种“相互承认”的具体系统的动力学,其中相互承认是以社会关系为中介的。
在此,布兰顿对语义规范性问题的解决效仿了黑格尔对意识问题的解决,只是将其置于语言使用的语用学领域。遵循后期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概念,布兰顿否认任何独立的个体建构概念的可能性,概念内容并不取决于语词与世界之间的指称关系,谈话者处于“相互承认”的平等关系中。虽然没有任何来自世界的“给予”对我们论断的语义内容进行限定,然而在实质性的推理中我们也要遵循社会规范将语词结合在一起形成语句,这种规范是一种社会的规范,这正是相互承认关系的核心所在。(19)对于布兰顿而言,做出一个论断就是对另一个人进行一个许诺,也就是致力于向对话者给出使其相信的理由。这就突出了实质推理中的关系的优先性,给出一个理由就是提供一个进一步的论断,原来的那个论断能够从这个论断中推理出来。推理关系中尤为重要的是,做出一个论断不仅是对那个语句本身的“真”做出承诺,而且蕴含了可以从这个推理中推论出来的另外一个语句。例如,如果说话者发出的声音“那是红色的”被看作一个论断,那么说话者必须对此论断所蕴含的其他断言做出承诺,即要承诺进一步的论断“这是有颜色的”。因此,对话就一种交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相互之间的推理承诺和资格进行“计分”。只有根据对话者所承认的说话者的承诺和资格的变化,才能理解一个话语的语义内容。语言游戏需要计分者了解说话者时时刻刻的道义承诺和资格,当然,不存在孤立的裁判员或者计分者,我们之间对具体承诺和资格进行计分。这种关系的核心就是黑格尔的“相互承认”的观点。
在推理主义模式下,我们做出断言时没有就世界究竟是什么做出回答,而是相互之间做出承诺,每一个对话的参与者都有责任去遵守相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内在于社会实践当中,并且能够被清晰阐明。因此,将语词联结在一起的方式,以及语词所构成的语句并不像常规理解的那样对事物或者事实负责。在谈话中我只对我的对话者负责,对方也是社会规范的承担者,在谈话过程中共同建构了这样的社会规范。例如,当我说“苏格拉底是丑陋的”时,这句话并没有触及任何决定其真值的世界中的独立实在的“事实”。相反,如果它触及了某种具体的东西,或某种与之相反的论断,如“苏格拉底是漂亮的”断言,会挑战我此前说那句话的“资格”,因而激发我寻找做出如此论断的原因。例如,我会说:“苏格拉底有一个难看的狮子鼻”,这个断言和我先前的论断之间有一个合理的推论关系。因此,只有从“苏格拉底有一个狮子鼻”到“苏格拉底是丑陋的”推理符合“实质推理”的合法性模式。在布兰顿看来,正是社会规范掌控着我们的推理实践,如何使这些规范明晰化,正是哲学的任务所在。
至此,以麦克道和布兰顿为主要代表的“匹兹堡的新黑格尔主义”思潮,源于塞拉斯对“所与神话”的批判,形成了分析哲学中的新黑格尔主义。如果说,黑格尔对于麦克道的启示是,经验内容完全是概念化的,布兰顿则完全回避了知觉经验,他不是像麦克道那样回归到“最低限度经验论”,而是向前推进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自我意识的讨论。因此,布兰顿诉求于这种主体间的语用学的基地来建构心灵能够言说世界的基础,更多地关注判断的语义内容如何来自其在“理由空间”中的推理关系,布兰顿认为“理由空间”奠基于历史变化中的社会实践,即做出论断、进行质疑和给出理由的实践,在此布兰顿根据“社会语用学”演绎了黑格尔的“承认”和“精神”这些关键概念。因此,个人在一个共享的、受制于规则的“社会空间”中占有一席之地,“在一个‘社会空间’中个体对于不同的事物做出论断,并且给出在他们看来是这些论断的理由,人们基于共同的社会规范把一定的理由归于这些论断,这些社会规范建构他们的‘社会空间’”。(20)因此,一切给出理由的各种行为本身都是社会实践的形式,在社会实践中我们相互评价各自的行为,我们拥有做出承诺的资质和权力,每个人都承担一定的认知的和伦理的责任。
注释
①James Hutchison Stifling, The Secret of Hegel:Being the Hegelian System in Origin Principle,Form and Matter,Longman,Green,Longman,Roberts & Green,1865.
②Bertrand Russell,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Simon and Schuster,1959,p.42.
③Peter Hylton,“Hegel and analytic philosophy”,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Edited by Frederick C.Beis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449.
④Paul Redding,“The Analytic Neo-Hegelianism of John McDowell & Robert Brandom”,in Stephen Houlgate and Michael Baur eds.,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Hegel,Blackwell,2011,p.576.
⑤Charles Taylor,Heg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
⑥Robert Pippin,Hegel’s Idealism:The Satisfactions of Self-Consciousnes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⑦Klaus Hartmann,“Hegel:A Non-Metaphysical View”,in A.MacIntyre ed.,Hegel:A Collection of Critical Essays,Anchor Books,Doubleday,1972.
⑧Terry P.Pinkard,Hegel’s Phenomenology:The Sociality of Reas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⑨Paul Redding,“The Possibility of German Idealism after Analytic Philosophy:McDowell,Brandom and Beyond”,in James Chase,Edwin Mares,Jack Reynolds and James Williams eds.,On the Futures of Philosophy:Post-Analytic and Meta-Continental Thinking,Continuum,2010,pp.10-11.
⑩(12)Paul Redding,Analytic Philosophy and the Return of Hegelian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15,p.74.
(11)Robert 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An Introduction of Inferentiali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32.
(13)(14)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Reasoning,Representing,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88,p.89.
(15)Wilfrid Sellars,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76.
(16)Robert Brandom,“Hegelian Pragmatism and Social Emancipation:An Interview with Robert Brandom”,by Italo Testa,Constellations,Volume 10,No 4,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3.
(17)Wilfrid Sellars,“Language,Rules and Behavior”,in Sidney Hook ed.,John Dewey:Philosopher of Science and Freedom,Dial Press,1950.
(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122页。
(19)Paul Redding, “The Analytic Neo-Hegelianism of John McDowell & Robert Brandom”,in Stephen Houlgate and Michael Baur eds.,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Hegel,Blackwell,2011,pp.591 -592.
(20)Terry Pinkard,Hegel’s Phenomenology:The Sociality,of Reas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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