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有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责任保险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1.保险业务范围问题。大家希望职业责任保险应涵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全部业务,而不仅仅是审计业务和验资业务。
2.职业风险责任界定问题———故意和过失的鉴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做出鉴定,地方注协没有权利鉴定会计师的故意或过失责任。鉴定人的公正身份无法保证,容易引发更多的纠纷。原则上应由法院来认定故意或过失,但由于法院不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通常在判决过程中并不划分注册会计师的故意和过失责任。针对故意和过失问题,不同保险公司做法也不同。上海人保规定保险人无法举证注册会计师有故意行为,就不得拒绝赔偿。平保则表示其在发生争议时听取注协和法院意见,并建议成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湖南人保与注协成立调解委员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交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定。至于究竟应该由谁负责鉴定、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中的取证等问题,尚未提出较好方案,希望成立一个法定、权威的职业责任鉴定机构。
3.理赔程序和免赔条款问题。现有保险协议中规定的理赔程序还不尽完善,保险公司表示以后随着经验积累会不断修改、补充理赔程序规定。与会代表对保险公司是否能及时自愿地给予赔付表示担忧,同时认为现有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范围太宽,保险条款规定有漏洞、模糊等,都让许多未开展职业责任保险的地方慎之又慎。
4.保险追溯期问题。湖南人保规定,在连续投保情况下,追溯期为5年,超过期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果中断投保,则不适用该追溯期规定。事务所注销后最长可追溯5年,但需按注销当年保费的一定比例补交保费。上海平保规定,只要事务所连续投保,其以前投保年度内承办的审计业务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四川注协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协议规定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20年,允许中断2次,注销时交纳10%保费,可保3年,交纳20%保费,可保5年。必须连续投保才适用追溯期的规定,使得事务所很被动,对事务所不利。追溯期应按照民法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适当延长。
5.保险费率的计算。目前人保和平保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费的计算与保额(累计最高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同。人保是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确定保费,约为3000元/人/年,保额为300万元,每次最高赔偿额为100万元。而平安保险是按事务所业务收入确定保费,分档费率,事务所规模不同,保费不同。按业务收入百分比计算保费比较合理。
有关职业风险基金方面的问题
1.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目前各事务所经过10年发展已积淀较大金额风险金,不利于资产流动,风险金是否可以使用,可否用风险基金交纳职业责任保险的保费?财政部规定改制前风险金由改制后事务所承担,但未明确保存时限。有人认为应按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保存20年,有人认为时间太长。关于事务所终止时应如何处置风险金的问题,有人认为风险基金是股东权益,在事务所终止或股东撤出时应由各股东分掉或带走;有人提出如果风险金必须保存,那么应由谁负责保管,是由协会、事务所自己还是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保管时间,届期如何处置等,主管部门应给予明确答复。大家普遍认为,风险金应该封顶,不能无限期提取下去,资金沉淀不利于事务所发展,当提取风险金达到一定数额时应停止提取。对于具体数额,主管部门应给予明确规定。
2.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北京注协规定,事务所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后可以不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上海注协规定,在财政部有关风险金的文件没有修改之前,事务所无论是否办理了职业责任保险,其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仍为年度收入的10%。而有的地方注协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事务所内部自己解决。财政部和中注协应针对新形势,对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之后是否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有人认为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是两种互补的保护措施,但是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应在投保后适当降低。有人认为投保责任保险后,就不应提取风险金,现有风险金应作为股东权益,事务所可以自己处置。有人认为不论是否投保都应提取年收入10%的风险金,自愿投保,而风险基金可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或购买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志的答复
1.关于业务范围。人保本意是将事务所所有业务都包括进去,通过观察他们认为事务所的验资诉讼风险还是可以控制的,人保也正在考虑是否将资产评估和工程造价等业务包括在保险范围中。
2.关于故意和过失鉴定问题。人保同志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故意和过失责任关键是举证责任。必要时,可聘请会计专家来鉴定。关于过失,还有一个法律风险,即目前法律环境不明确,不同法官对注册会
计师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依据行业审计准则,有的不依据,实际上,这种法律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3.关于追溯期问题。遵循期内发生原则—即保险期间内的审计行为发生赔偿责任;遵循期内索赔原则—即针对以前的审计行为提起的索赔要求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4.关于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问题。人保同志认为只要该人有权向事务所提出索赔,并且事务所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承保。在国外,客户接受事务所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务所有偿出具审计报告,引发争议,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没有区分有偿或无偿业务。
5.关于保险责任的处理。人保同志建议,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法律责任方面的争议,其中仲裁方式更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因为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仲裁员也可能是会计专家。公估人界定损害范围,公估机构也会聘请会计专家,因此行业协会作用不可低估。保险公司也靠信誉吃饭,不会轻易走诉讼道路。
6.关于费率问题。人保同志认为用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保费比较合理,因事务所规模大小、业务量多少,其应承担风险应区别对待。通常根据风险大小,定出最高费率和最低费率,应该说追溯越早,费率越低,可制定多档次的免赔额。
7.关于风险基金处置问题。人保同志认为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两个都不可少,都是风险保证金。风险基金在有免赔额、超过最高保额的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范围不予赔偿等情形下发挥作用,但投保后,风险基金计提比例应适当降低,还应规定一个风险金上限,否则会导致资金沉淀,具体如何确定两者比例,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