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租金与扣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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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是租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租佃制度相比,它出现较晚,明清时期才在各地流行。关于押租制度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过去的研究多将押租作为地主剥削佃农的一个重要手段而进行批判,近年来,随着对中国农村经济的深入研究,人们对租佃制度的看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同时对各地的押租制度也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成都平原① 是个租佃制度发达的地区,押租制度在此地十分流行,不仅对该区域的农村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也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发表了刘克祥先生的《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一文,对成都平原的押租和押扣有一些评述,其主要观点如下:(一)押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和手段,而四川是全国押租制最为盛行和典型、押租剥削最为苛重的地区;(二)四川押租制始于移民垦荒,它一经产生后,立即成为地主压榨佃农的新途径,迅速流行、发展、蔓延和渗透到各县,与地租同为土地租佃不可或缺的条件;(三)押租额和押租率持续升高,名目与日俱增,手段花样翻新,其性质也由起初的地租保证蜕变为极其残酷和无孔不入的高利贷剥削,并成为地主任意役使和勒索佃农的工具;(四)地主通过增押增租、高押高租、明典暗当、转押租为高利贷,以及贪婪需索、吞霸押租金等手段,使地租剥削总量和地租率加倍升高,佃农劳动成果被囊括殆尽,广大佃农加速贫困破产。其结论是“四川物产丰富,佃农却是‘世界上最苦的’,‘天府之国’成了佃农地狱”②。

刘先生的观点和结论,几乎是对过去研究的重复,新意甚少,有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别是其关于成都平原押扣制度的论述,与历史事实相去甚远。首先,刘先生的论文立论的资料大多数是新县志,这些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新县志,对民国时期四川农村经济的反映带有浓厚的“规范认识”,是否客观值得商榷。其次,由于资料的局限,刘先生的文章中存在史实不清或不恰当之处。③ 刘先生利用吕平登、陈太先、郭汉鸣、孟光宇的著作,这些资料虽然可以算是研究四川以及成都平原租佃制度的重要资料,但他们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同时他们的某些结论也有待进一步证实。笔者也部分使用了以上资料,但对与档案资料反映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甄别和分析。本文依据成都平原有关各县的档案资料、土改时期档案资料,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制度进行了新的探讨,希望能够改变一些多年的误解。

一、押租种类和押租额

押租指土地租赁的押金。通过押租,地主把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出让给了佃农,押租就是佃农取得佃权的代价。实际上,这是一种交易,即所谓“买佃以耕”,与地主购买土地相似。赵冈认为租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范畴之一,是市场发展后的产物。没有市场,就不可能出现土地的租佃制度。”④ 租佃制度既是一种市场行为,那么押租制度也必然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押租的出现表明了土地使用权(佃权)与土地所有权(产权)分离,进入了流通领域,逐渐商品化了⑤,换句话说,押租制度的盛行实际上是一个地区土地商品化程度的反映。

学术界关于押租起源的说法很多⑥,不管是加强剥削说,人多地少说还是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说,这些说法都是从地主的角度出发;从佃农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能接受押租,是为了保障佃权。据《乐善录言》所载: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氾县令侯叔献劝李庄众佃集资助李氏收买官田,以期获得永远耕种权,其中有:“万一为他人所得,势必撤廪撤屋,离业而去,岂复容汝辈享其厚利”等语。⑦ 900多年前的佃农最为担心的是地主撤佃,而这个担心是佃农愿以现金换取佃权的前提。

可见,从宋代开始,就有佃农为维护佃权,向地主交付押租。明清以来,押租制度在四川地区流行开来,到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制度已发育得相当完善。

民国时期四川的押租,又称押租金,地域不同,名称各异,在川东称为稳钱,川南称稳首,川北称上庄钱,川西的成都平原称为押租。押租金的形式分为三种:(一)银租:以银两或银元为单位的押租,用于上田及水田区域。(二)钱租:以钱为单位,用于山田、山地及旱田劣地,后用银元,民国后,通用法币。即使佃约上写明“自备押银……两正”,但底下必接着写“具以世面通用十足大洋交付”。⑧(三)物租:佃户向地主交纳部分实物,作为押租。通常认为这种形式只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荒僻之地才存在,当地的佃户经人介绍,向地主送相当礼物,即可完成租佃手续。但成都平原也同样存在物租作为押租的形式。⑨ 成都平原的押租不仅仅只有现金,据解放初人民政府的调查,可以作为押租的货币和实物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即银元、银两、法币、铜圆、金圆券、大米、谷子、烟、麦子、菜子、花生等。⑩

押租从性质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常押,佃农所纳押租额与其年纳租额价值相等,或其上下相出入未达一倍以上的,在习惯上称为“常押”。这是押租的一般情况,最为普遍,如郫县佃农刘玉泉,佃田10亩,向业主交纳押租米6.6石,每年向业主交租米5.888石(11),其押租米比每年所交租额略高,但未超过100%,这种情况就称为“常押”。

(二)“重押轻租”,凡佃农所纳押租额超过年纳租值一倍以上或至数倍,并使其租额减轻,叫做“重押轻租”。这种现象在成都平原也很普遍,佃农通过交付更多押金,减轻租额负担,如郫县佃农陈安兴,1931年租得13.5亩田地,交押租银元308元,通过扣除5亩田的地租,每年只交租谷7.395石(12),若以每亩产谷2.2石计算,该佃农每年向地主缴纳的租谷只占其大春收获物的24.9%(13),减轻了每年交给业主的租额。(14)

(三)“轻押重租”,佃农所纳押租,不及应纳年租的数额,因而使其租额加重,成为“轻押重租”。如新繁县繁江镇某佃农租佃水田2.9亩,只交给业主押租米1斗,每年向业主纳租谷4.35石(15),其押租只相当于年纳租额的2.3%,押租较轻,所以没有押扣。据同一材料所载,当时新繁县水田的产量大约在2.1—2.3石黄谷/亩之间,以2.2石计算,2.9亩田可产谷6.38石,交纳租谷4.35石,租率为68.18%。其租率比前文中“重押轻租”的郫县佃农陈安兴(24.9%)和“常押”中的佃农刘玉泉(26.76%)重得多,这就是所谓的“轻押重租”。

(四)“大押”与“小押”,重押轻租的佃户,因资金不足或人力有限,而另招小佃,收其押租,前者谓之大押,后者谓之小押。如华阳县佃户刘栋良,于1922年租入某业主田地8.2亩,交给业主押租银30两;1948年,刘氏转租3.2亩与同村黄金和,收取押租米2石。(16) 这个例子中,刘氏交给业主的押租金就是“大押”,黄氏交给刘氏的押租米就是“小押”。

(五)“嵌押”,又称“客押”,地主缺款,需重押轻租,佃农缺款,需轻押重租,在这种情况下,有第三者纳此押租额数而收此项押租利,让主佃双方都达到目的,就叫做“嵌押”,因为是第三者出款,所以又叫“客押”。(17) 实际上就是地主向人借贷,由佃户担保,扣租谷作息。成都平原的地主呈现两个极端,一方面特大地主把持大量田地,另一方面中小地主普遍存在。居住在乡村的中小地主生活景遇不一定比佃农好,因而出现借款需要佃农担保的情形。(18)

(六)“干押”,又称“大押佃”,即佃户一次交缴若干银(或其他实物)与地主,地主以此生息作地租,不再另外取地租,到佃户退田时将押金退还佃户。与典当类似,但干押并非物权。“一般是小地主所有之最小土地面积,为地主者操业远方,租额过少,收取不便,而又不愿出卖或出典祖宗之遗产,故行此制。”(19) 如大邑县佃户张友成于1947年佃得6亩田地,交给业主押租食米20.05石(20),这样,他就不再每年向地主缴纳地租了。吴虞向佃户出租小块山地,也是采取收干押的方法,不收取地租,免去收租的麻烦:“复丈旱土加乾租钱一千五百文。”(21)

(七)加押,地主急需用钱时,向佃户加押租金,利息由佃户租谷内扣除,但利率通常比客押低。(22) 民国时期,由于赋税过重,土地所有者负担增加,加押的情况不少。1950年,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运动的一系列调查表中专门列出加押一项,足见此现象之普遍。例如温江佃农周玉成,1934年佃到田地20亩,交押租银元404元,但8年后,业主要求加押,又交了5石米作为押租(23),但由此享受免5亩田租谷的折扣。

以上是成都平原押租的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并非截然分开,往往是交替使用,根据主佃关系、主佃感情的状况而有所不同。

四川押租多以“锭”为单位,每锭为10两,10“锭银”在1939年以前,折合法币140元。每亩应纳押租额数,依各县的地价、单位面积产量、主佃贫富状况、竞佃情形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表1的数据显示,1934年通常每亩押租金为7元左右,平均不超过8元。1936年建设厅统计的结果,成都平原各县押租,最普遍的是每亩13—15元,最高的是成都、郫县,押租金为15元,最少的是大邑只需要4元。1938年据陈太先的调查统计,正常租佃,上等水田每亩押租14元,成都平原称为一个大银子(一个大银子为10两折合为14元)。中等水田每亩押租约10元到12元,下田不一定,但不至超过6元以上。所调查各县,以新津为最低,最高的不超过7元,低的只有1元左右,有些山地河沙地甚至不要押租。(24)

资料来源:(1)1934年调查材料见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2)1936年调查材料见四川建设厅《统计提要》。(3)1938年资料,由陈太先调查,见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此表由李铮虹著《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第47025—47029页表改编而成。

从表1还可看出,成都平原的押租额在30年代呈上涨趋势。1934年,吕平登在《四川农村经济》一书中就写到押租的“平均率比从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25)。到1938年,押租额有明显增长。金陵大学的蓝家纯对新都、彭县的两个代表镇5年内押租增长情形作了比较,见表2:

资料来源: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51页。

从上表可知,新都外北镇每亩押租平均增加了2.4元,彭县也增加了0.7元。

以上是成都平原押租种类和押租额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两个特点,一是种类繁杂,而且十分盛行,形成“无稳不成佃”的局面。二是押租额高,并呈上涨趋势。与同时期四川其他地区相比,成都平原的押租额显然高出不少。四川省押租金最高的是新都。新都可以种植烟草的大良田押租金最高达到50元/亩,成都平原各县上中下水田平均押租额(以1939年为例)为10元,而川西北其他县平均数为5.3元,川西南各县平均为7.4元,川东为9,7元。(26) 成都平原各县由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押租额存在差异,但不管押租额高还是低,都呈上涨趋势。

二、押租计息与押扣制度

以上讨论了押租的种类和数额,但押租作为佃农交给地主的信用保证金,是否应该计算利息?押租是否计息,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做法,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计利息的,“其押无利,其租照纳”是各地租佃制的惯例。但也有一些地方押租计息。根据陈正谟的调查,在长江流域的一些地区,主要是四川地区,特别是成都平原,押租金是计息的,要通过减少谷租来实现。但通常的研究并未注意这一点。(27)

正如陈正谟所言,成都平原的押租是计利息的,并且存在一种独特的利息制度,即押扣。所谓押扣,就是佃农向地主缴纳的押租金,依照年息在其租谷额中扣回利息,这与全国其他地区有很大的区别,就是与四川其他地区相比,也很不同,四川许多地区的押租并不计息,如川南的泸州、荣县等地,都是交“无利押金”(28)。刘克祥先生认为“押租全部为无息抵押”的判断(29),也许适合于四川其他地区,对成都平原显然不适合。

押扣制度是成都平原的一种特殊制度,只盛行于上中等田地,山田及劣地没有这个习惯。从1950年温江专区租押调查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押扣在平原各县普遍存在,但也有无扣的情况,在成都平原边缘地区和平原山地,无扣的情况多一些,如华阳、新津东南牧马山一带,山田地的押租本来就很轻,押扣也就不存在;而邛崃、洪雅等地处于成都平原边缘地带,押扣也比较少见。

成都平原的押扣制度起源于何时,如今学术界尚无人具体研究。笔者查阅了成都平原各县县志,均无记载。但是巴县档案中有一些押租和押租计息的记载。据巴县档案,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李长泰佃罗义盛田土,押佃银360两。但约中注明:“自每年分租之后,罗姓(30) 利息谷八石四斗”与李姓。(31) 押佃生利,田主向佃农缴纳“利息谷”,与押扣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在当时并未流行起来。因为“押佃,本是地主为了保租(故称‘押租’),或出卖耕种权(故称‘赁耕银’),向佃农征收的‘礼’钱(故称‘进庄礼’、‘佃礼钱’、‘顶首银’等等),而此时却出现了如此现象,这是历史进程中的新的变化。田主当然是不会乐意这种事情的,因而佃契上都纷纷注明押佃‘其银无利’。”(32)

看来,道光时期,在川东地区就有押租扣息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与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盛行的押扣制度是否毫无区别呢?并非如此,巴县的做法只是针对增加的押租,所谓“加押减租,减押增租”,不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押租。下面就是加押减租的一个典型事例。

巴县任潮选收押佃银900两将田土押佃给胡从茂,每年租谷6石;胡从茂又将这块田转佃给陈全康,收取押佃银350两,每年纳租谷46石。道光二十一年,任潮选将这块田直接佃给陈全康,收取押佃银700两,每年租谷26石。道光二十二年,任潮选退还陈全康押佃银100两,增加租谷6石,即押金600两,年纳租谷32石。(33) 加押减租,减押增租,十分明显。这实际上就是主佃关系中的一个双向互动过程,一方面,佃户把地租交给地主,另一方面是地主把押金应得的利息交付给佃户。应纳地租扣除应付利息之后,就出现了押重租轻的现象。以前押租制度中一个典型的制度“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的原则,发生了变化,转化而成“其银有利,其租照扣”了。结果是交纳的押金越多,应纳的地租就越少。

不过,此时人们在考虑加押与减租、运用借贷生息原则时,只考虑到加押的那一部分,而不考虑一般应交押金的那一部分。光绪年间四川江安县令沈秉堃在《敬慎堂公牍》中所说的加稳是指前者,所说的常稳是指后者。他在给陈国箴词批中所说:“酌加稳银四十金,准其扣租五斗”(34),指的是升稳减租,亦即加押减租,而非常稳。后来民国《遂宁县志》讲得更清楚:

租地价格,各路不同,大概东南路租价以谷计,每田一亩,田主取押租钱三十钏至五十钏。秋收之后,净租谷一石,旱潦成灾,俱得量减。山土别取佃钱,依其广狭肥硗以定多寡。而西北路与涪江两岸平原地,则盖取佃钱。现在滨江一带,棉土一亩约年需佃钱三十钏。不产棉者,只需钱二十余钏。西北路,每田一亩约年取钱四五十钏,山土附入,不别取钱。若田主加取押租,不论多寡,俱须按周年一分之利率在佃钱内现扣其息。盖以佃钱例应预付其息,亦不得不现扣也。而租地以谷者,则凡溢取押租钱一百钏,即须减去租谷五斗。此项押租在解除租约之际,概应陆续退还。(35)

可见,四川一些地方(36),已经针对增加的押租开始计息,对常押仍然坚持“其银无利”的原则。

成都平原的押扣最早产生于何时,很难考证,但一些清末民初的资料证明,至少在晚清,押扣制度已经在平原一些地区盛行起来。“四川省只手打孔家店的老英雄”——吴虞(1872—1949),原名久宽,字有陵,亦署幼陵,原籍四川新繁县,出生地主家庭。光绪十九年,吴父将“新繁县龙桥场水田一百零三亩零载粮一两五钱三分”交与吴虞管理(37),吴虞住在成都,但经常与佃户有联系,田租是其重要的生活来源,在他的日记中关于押租和押扣有清楚的记载:

1913年9月20日:

早起,步行至龚家碾,为时尚早。张佃备早膳,吴四哥已来,饭后牟丈手来,将田丈毕,复丈旱土加乾租钱一千五百文。

张永定丈计田二十七亩五分零八丝和谷五十二石二斗三升一角,押租银共一百八十两,扣谷九石九斗,实纳租谷四十二石三斗三升一角足。

旱上丈计二亩二分,每年实纳租钱六千五百文。

詹君石丈计田九亩二分九里〔厘〕压银六十两,扣谷三石三斗,实纳租谷十四石三斗五升一角足。住房八间。

刁佃来租钱一千文,扣去租钱七千文。张佃来租钱二千文买物及团钱等用,主家丈田,则食费由佃户供给,丈费由主家出。佃户请丈田,则食费丈费概由佃户出,主家不认此乡间规矩也。(38)

上面这段材料,非常清楚地记载了主佃双方起佃的情况,从丈田到干租、押租银、租额和扣租,都有详细交代,可见,至少在清末民初,新繁已流行押扣制度。

从上文可知,在四川以及全国其他地区,都存在着押银计息的事例,但计算利息的办法并不一样,有的只是针对加押的部分,减少相应的地租,而不是全部押租;有的是通过押重租轻来体现押租金的利息。这些计息的方法与成都平原的押扣制度显然有区别。成都平原的押扣制度是有押即有息,而且是年年计息,每年从应纳租谷中扣除若干。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从清代开始的“加押减租”的做法,由于与地主阶级的初衷相悖,出现一些地主不愿意看到的现象,而屡遭地主的反对。出现了“压重则租愈少,有年年加押减租,历时既久,所加之压,与买价相去无几者”(39),“甚至所取之押侔于田价,所存之租不过升斗,管业者徒拥虚名,佃业者隐受实惠,苦乐相形,佃强于主”的情形(40),所以一些地方官就禁止过分加押。比如清末江安县令沈秉堃就贴出过《禁大压佃田示》:“大压佃田,租无几,不出丁粮,不花税契,田主被掯,完粮无力,加压减租,佃家获利,情同盘剥,有干禁例,特此出示,绅民知悉,压过一千,不准再益,各防后果,毋负此意。”(41) 所以即使押租金计息,也只是少数现象,而非普遍盛行。而成都平原,至少在清末民初,押扣制度已经盛行。

三、押扣制度的具体情况

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扣制度与清代加押减租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押扣制度更为普遍地在成都平原流行;二是针对常押,而非只是加押。

据笔者在四川省档案馆读到的关于减租退押的资料看,成都平原各县都盛行押扣制度。押扣的形式很多,有扣田、扣米、扣谷、扣其他实物(如花生)等。如温江县羊马乡的佃农叶子成,1910年向地主刘绍南佃得2.45亩田地,原来交押租为小钱40吊,扣谷0.9石,1931年换为银元2元,扣谷0.06石,1948年改为扣田0.75亩。(42) 所谓“扣田”就是扣几亩田的田租,如果生产经济作物,也可扣该种经济作物,如花生、烟草等。平原诸县的情况也颇有不同,成都县以扣米为主,一般为五扣,后改为三扣。(43) 如青苏乡第一保有兄弟俩赵永昌和赵栋成,他们的父亲在1926年佃入地主李文渊的田地9.31亩,交有押租(最初交了多少押租不详,后翻为法币70元),议定谷利为五扣,父亲去世后,田地归兄赵永昌,押扣降低为三扣,另外一份水田15.50亩从李辉武处佃入,交押租银83.33元,议定谷利为五扣,每扣为0.22石(即每10两押银扣米0.22石)。后父亲去世,田地归弟赵栋成所有,押扣也降低为三扣。(44) 华阳县比较杂,既有扣田也有扣米;新都和新繁主要是扣田,如永安乡佃农罗耀成,其先人在光绪时佃入新都县地主戴歧的田地8亩,交押租银100两,每年扣田2亩,即这两亩的收获物免交地租,全部归己。双方约定的租额是0.9石/亩,罗氏本应向主家交租米7.2石,扣除2亩田的租额,罗氏实际上每年只向业主交纳5.4石租米。(45) 灌县、郫县、崇庆、双流、大邑、崇宁、新津、邛崃、彭县等县主要是扣田,其中双流无扣的户数比其他县为多,笔者统计,60户佃农中有30户无押扣,30户有押扣,各占50%,而双流押租的形式也是花样繁多,从白银、银元、米、法币到其他实物都有。同时,双流流行捆租,就是不去单独计算每亩多少租额、押租多少回扣,而是只说每年一共交给业主多少租谷(或租米)。如永安的佃户李甫成1921年佃得地主李伍氏的田地15.5亩,交押租银元100元,每年一共向地主交12.5石租米(46),尽管没有具体计算押扣和每亩租额,但这种捆租应该是考虑了押租利息的因素的,否则按双流通行的租额0.9石米/亩,该佃户每年应缴13.95石租米给业主,现在只交12.5石,少交1.45石租米,应是押租的利息(或称回扣)。所以应该说,双流没有标明押扣的佃户,其押租并非完全不计息,而是计算的方法不同而已,或许捆租的形式更为简单易行,少了许多麻烦。

扣息的方法,由业佃双方议定,据陈太先调查,一般情况是:佃户押银每100两,议定二扣至四扣不等,每年扣除租谷2石至4石不等。(47) 押租额多者,以此类推。换言之,押租利息被看作是租额的一部分。押扣制度在成都、双流、华阳、新繁、彭县、新津等县,均在二扣至四扣之间,郫县通常每百两“扣两亩地租”,什邡通常多按一分至二分行息。(48) 押扣率各地不一,因佃农争佃,同一地方也有高有低,见下表:

表3 成都平原各县押扣率

县 别

押扣率

县 别

押扣率

温 江三扣五至四扣新 繁三扣五至四扣

成 都三扣五至四扣彭 县三扣五至四扣

华 阳三扣五至四扣郫 县三扣五至四扣

新 都

无 扣

新 津三扣五至五扣

双 流三扣五至五扣

资料来源: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58页。

从上表陈太先的调查中可知,平原各县一般扣息率为三扣五至四扣,双流和新津高达五扣。即押租银每100两,每年扣租谷3.5石、4石多至5石。若佃田1亩押租金10两,本应按年缴租谷2石,但因佃农有押租在田主手中,议定四扣,每扣为0.1石/10两,那么佃农可少交4斗谷,实际只交1.6石。1921年以前,押扣通例为三扣五,10年以后随着利率的上涨而增至四扣以上。在双流,因谷价贱,曾一度涨到五扣。1936年以后,农民对土地的需要越来越紧迫,争佃现象越来越严重,押扣又减到四扣以下,地主以“升租少扣”相号召,即表示租额要增加,押扣要减少。

但笔者也看到了相反的情况,押扣没有减少,而有增加。1949年前夕,华阳某镇的押扣甚至达到六扣。

表4是作者在四川省档案馆看到的众多佃农资料中的几户,之所以选择他们,是因为他们是同一个村,又在同一个地主名下佃田耕种。这个表反映了很多重要的信息。首先,这5户(前两户都是黄金和,实际是一户)所佃田地的真正主人不住在村里,住在成都市内,除刘自名和刘栋良两人从1922年直接从业主处佃得田地,其他几户都是从别的佃户手中转租而来;其次,他们的租额一致,都是每亩1.8石租谷;再次,他们都要向出租人缴纳押租,主要是银或米,每一户都享有每年扣回的利谷,即押扣,押扣的成数多为六扣,每扣为0.1石/石(米),即押租米,每1石米给佃户每年回扣0.6石(6斗)利谷,2石押租米就是1.2石利谷,押租银,每10两每年回扣0.6石利谷,30两,每年就可获利谷1.8石,85两就是5.1石。只有易尹氏,由于是从刘自名处转佃而来,刘自名要从中抽去一扣,所以只有五扣,交押租米3石,每年获1.5石利谷。下面我们通过计算,列出以上几位佃户每年应缴的地租总额(见表5)。

资料来源:根据《邓锡侯、潘文华、熊克武业主自报出租田地押金登记表》中仁义乡六保二甲的几位佃户的口述笔录整理而成,《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

资料来源:同表4。

注:a.将从两个转租人处租来的田地加在一起,押租和每年扣利谷数也相加。因为租额和押扣成数是一致的。b.因该户在1948年8月将3.2亩田地转租给黄金和耕种,此处不作为佃田量计算,应算在收入中。

表5表明,通过五到六扣的押租利息,佃户每年可以少交20%左右的租谷。(49)

关于押租和押扣的具体情况,新繁县繁江镇的田地租约有生动的反映,下面以几份租约为例,作一些分析。

租约一:

立写承佃水田房屋文约人陈伟卿今佃到王静娴名下水田壹股官丈计叁拾肆亩正,座宅壹院,正瓦房叁间,左横瓦房叁间,右横麦草房连仓磨桷肆间,瓦楼门壹座,左边草房肆间,窗格门扇俱全,粪池贰口水井壹眼。其田每亩纳租谷壹石九斗伍升正,比日凭证言明,实取压租银贰百两正,每年扣租银利谷伍石正,每年除扣利谷外,实与主家纳租谷陆拾壹石叁斗正,其谷俟秋收后晒干风净,租斗交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少,在压租银内扣除,恐口无凭,立佃约为据。凭证人 钟泽周 王善孚 王述尧 陈少泉 邓玉炜字 民国三十年八月初八日 立字前名 押(50)

佃户陈伟卿于1941年八月租佃地主王静娴水田34亩,瓦房、草房、磨房共14间,粪池、水井一应俱全。双方议定每年每亩纳租谷1.95石,交给田主的押租金为租银200两,每年扣租银利谷5石整,扣息率为二扣五,实际每年向地主交纳租谷61.3石,若不扣除利谷,应交纳地租66.3石,通过押扣,该佃户每年少向地主交纳7.5%的地租。这种每年扣息的方法称为年扣。

租约二:

立写承佃水田房屋竹树文约人黄玉山今佃到朱庆荣名下水田一股,繁邑官弓丈计贰十亩整,座宅贰院,串架草房共拾壹间,门扇俱全,粪池壹口,比日凭言明主家实押租法币贰百捌拾圆整,其田每亩每年纳租谷贰石整,其押每对年共扣利谷伍石整。全年除扣利谷外,实与主家纳租谷叁拾伍石整,其谷以秋收晒干过风,繁邑老市斗交,不得短少升合,至于竹树只得护惜,不得擅伐,凡房屋大振归主,小补归佃,恐口无凭,特立承佃为据。注明连瓦房计叁间在内,此批。凭证人 贺胤辅 谢茂森 刘明忠 汤信斋 笔录 叶庆祥 中华民国三十年古八月初八日立承佃水田宅院人黄玉山。(51)

佃户黄玉山1941年八月租佃地主朱庆荣水田20亩,房屋两院,共11间,另粪池1口。双方议定每年每亩纳租谷2石整,交给田主的押租金为法币280元整,押金每对年扣利谷5石整,实际每年向地主交纳租谷35石整,每年减少了12.5%的租谷。

租约三:

立写承佃水田文约徐栋臣今佃到袁永乐名下水田大小八块老官弓约计伍亩叁分捌厘叁毫整,比日凭证言明实取押租米繁邑市斗贰石整(前于廿八年冬交来法币叁拾伍元整,今依情理折合如此数)其田每亩纳租谷贰石正,具押每石米对年扣利谷叁斗,每年除扣利谷外,实与主家纳租谷壹拾石零壹斗陆升陆合正,其谷秋收后交晒干风净繁邑老斗交,不得短少升合,如若短少,押内扣除,其田先小后大,日后退取,以八月为期,押退田还,恐口无凭,特立佃约一纸为据。 凭证人 杨平武 钟义安 钟永明 徐恩浦 字 今在 民国二十八年八月初八日 签名 徐栋臣(52)

佃农徐栋臣1939年八月佃到地主袁永乐水田5.383亩,1939年年初交法币35元作为押租,到八月签约时折合新繁县市斗2石整,双方议定每亩纳租谷2石整,每石押租米对年扣利谷0.3石,2石押租米每年扣除利谷0.6石,实际交给主家的租谷为10.166石,比原租额10.766石减少了5.57%。

以上两则材料,除了约定租额、押租、押扣以外,也强调了押租作为保租的功能并未由于押扣的存在而减少,“如有短少,押内扣除”,表明押租是地主收取足额田租的最后保护手段,同时也有“押退田还”的规定,表明佃农的耕种权利与押租的关系十分密切。

租约四:

立写承佃水田文约人谢金山今佃到黄德昌名下南关外水观音附近水田大小三个官弓计丈共叁亩伍分陆厘捌整,比日凭证言明,实取压租食米老量斗伍斗整,其田每亩每年称纳租谷老量斗壹石玖斗整,共计该称租谷陆石柒斗柒升玖斛贰勺整,其压租米每年扣息谷老量斗贰斗整,其息谷每年在纳租谷内扣除而外,每年实与主家称纳租谷陆石伍斗柒升玖合贰勺整,其租谷每年秋收后晒干风扬交,不得短少升合,空口无凭,特立佃约壹纸为据。 证人 傅玉廷、谢少华,陈希儒代笔 中华民国卅六年农历八月初八日,立写佃约人 谢金山(53)

1947年,佃户谢金山向地主黄德昌租佃水田3.568亩,交押租米老量斗5斗,议定租额为每年每亩纳租谷1.9石,每年共应交给地主的租额为6.7792石,其押租每年扣息老量斗2斗整,从每年交给地主的租谷中扣除,每年实际向主人交纳租谷6.5792石,减少2.95%的租额。

繁江镇租约的押扣扣息率基本上在二扣五至五扣之间,虽然这种扣息方法与金融计息方法有差异,但也并非毫无共同之处。各地情况不同,可按各处普通借贷利息计算,也有按农村通行利率计算的。通常的利息率见下表:

表6 1938年成都平原各县押租金利息率(年)

县 别押租金利息

县 别押租金利息

温 江0.0266

双 流 0.0568

成 都0.0199

新 津 0.0237

华 阳0.0225

彭 县 0.0149

新 都0.0185

简 阳 0.0325

平 均0.026925

资料来源: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549页。

从上表可知,利率最高的是双流,为0.0568,最低的是彭县为0.0149,再次是新都为0.0185,平均为0.026925,折百分比为2.69%,与这些地方的押扣率基本相当。这些数据为成都平原通行的利率,当时成都平原农村借贷利息尽管为全川最低,成都、华阳、新都、新繁、崇庆、彭县、灌县等地,月利率也普遍在一分五至二分之间(54),年利在18—24%之间,尽管押租的利息比各地的普通借贷利息低,但通过押扣,佃户也获得了一定的利息。

陈正谟提倡的押租计息在成都平原已然成风,并通过相应利率从佃农应交给地主的谷租中扣除,这种做法与清代的押重租轻看似相同,其实区别很大。据目前的研究,押租制产生之时,各地均不计息,押租只是地主羁縻佃户的手段或地租的保证。而清代的加押计息的做法,只是针对增加的部分,同时押租还要超过一定的数量才能做到重押轻租。从新繁以及建国初的土改资料中,我们看到,不管押租是什么形式,银租、钱租还是食米,也不管押租多少,都要计息,计息方法有年扣、对年扣和共扣几种方式。缴纳押租,佃农不仅获得了土地的佃种权,而且通过押扣的方式使自己交出去的押租金获得了一定的利息。从制度上看,租佃双方的经济关系比清代以前更趋平等。刘克祥先生认为“押扣”“不过是封建地主加重押租和地租剥削的一个花招”(55),这样的判断似乎有失客观。

四、押租来源和意义

关于押租的来源,刘克祥先生认为:“佃农所交押租全部或绝大部分系高利贷借贷而来”(56),反映了多年来学术界的传统观点,佃农为交纳押租,不得不背负大量债务:“农民所交押金十之八九是通过高利贷借来的。”(57) 笔者在阅读史料时,看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与此观点相同,还有一种则完全相反。

关于押租的来源,通常分为三种,一是全部自有;二是部分自有,部分借贷;三是全部借贷。在20世纪30年代的学者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以吕平登为代表,认为四川地区佃农的押租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借贷。见下表:

表7 四川佃农押租来源比率表

押租来源 完全自有者 部分借来者 完全借来者 约计会来者合 计

所占百分比 14 32 43 11 100%

资料来源: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200页。

完全自有者仅占14%,部分借贷和完全借贷者共占75%,从约计会来者占11%,约计会为农村互助组织,因而也可看作是借贷,那么,89%的佃户的押租金来源于借贷。吕平登的结论被当时研究四川农村经济的相关著作所采用(58),成为非常权威的结论。但所有采用了以上结论的著作,在运用这一结论时均缺乏分析,多数是拿来就用,连一点必要的说明都没有。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被较多采用,但不一定就是事实。

另一种观点与吕氏完全相反,认为成都平原75%以上佃户的押租属于完全自有。这就是孟光宇、郭汉鸣二人于1938年对四川49个县调查统计得出的结论。见下表:

据孟光宇、郭汉鸣统计,押租来源分为“全部自有”、“全部借来”和“一部自有”三种情况。第一,由平日积蓄,全部自有。成都平原平均占75%,金堂、简阳、新繁,自有率为100%,成都、什邡、灌县、广汉都在90%以上,最少是郫县为6.57%。(59) 也就是说,大部分佃农的押租金是由自己省吃俭用,积累而来。第二,全部押租均为借贷而来,成都平原平均为8%,其中占10%以上的有温江、崇宁和彭县,温江为12.96%,崇宁为19.28%,彭县为45.74%,彭县最高。第三,自有一部分,借贷一部分,成都平原平均占10%,比例较高的是崇宁、彭县和大邑,分别占26.50%,38.56%和46.25%,这几个县在成都平原诸县中算是不太富裕的,借部分资金用于租种田地的佃农仍不超过50%。由上面的数据可以推断,成都平原绝大多数县佃农的押租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只有8.19%的佃农全部借来,主要是平原周边与山地交接地区的佃农。一部分借来,一部分自有的佃农占10.41%。

二位学者调查的结论与吕氏的结论有太大的差异,也让人觉得成都平原与四川全省的差距过分悬殊。为什么成都平原与四川省的差别如此之大?其实据孟光宇的调查,成都平原与四川总的比例差距并不大,从“全部自有”一栏看,比例最高的要数川西南与川东两区,均占80%以上,成都平原处于中间,占75%,川西北比例最小,占68%。(60) 这样看来,四川全省的平均比例应为74%,这个结论与吕平登的14%完全自有的结论相去甚远。都是调查统计的结果,谁更符合四川以及成都平原的实际?

吕氏的结论是根据四川中国银行调查所得,具体如何调查,吕氏未作介绍。孟光宇的调查是实地调查与通讯调查相结合,由49县、200多个乡、12887份农家分户调查表,以及181份租佃契约,进行分析统计,得出的结论。关于这次调查,郭汉鸣和孟光宇有较为详细的介绍:“此次研究四川租佃问题,以实地调查为主要方法,自二十八年夏间起至二十九年冬止,由光宇进行调查工作,足迹遍四十九县,凡二百余乡,各县逗留的时间虽暂,然所到之处,或直接派员,或请托土地陈报处派员,用乡区佃制调查表,分头进行,深入民间,门到户说,匪特访诸父老,且亦验诸陇亩。每至一处,宁不登其公堂,必履其田野,每至一乡,宁不识其豪绅,必亲其民众,盖真知地方租佃情形而能道出其原委者,乃为久居乡间从事耕作之农夫,听其自我陈述,察其生活状况,自属求取真实之必要步骤,故虽跋涉穷乡僻壤,亦不惮烦。计四十九县中共得乡区佃制表228份。又每县择标准区域逐户调查,自二百户至四百户之间,共得农家分户调查表一万二千八百八十七份。其次为通讯调查,先由地政学院制定县区租佃概况调查表,函请四川省土地陈报处分饬各县土地陈报处或财务委员会依表查填,并由院径函各县服务之毕业同学谨慎将事,勿为敷衍塞责。计收到回件七十二县,表九十七张。其有与实地调查之县份重复者,并得互为参证,对于本问题研究材料,更获充实。又实地调查与通讯调查共搜集租佃契约一百八十一份,一为有力参考。”(61) 笔者认为孟光宇的调查是细致而深入的,因而也是可信的。

事实上,佃农借贷并不容易,由于佃农没有作为抵押物的资产,他们很难贷到款。据四川省农民银行对11县216家农户的调查,田权不同,农民的负债额度会有很大不同。佃农的负债率在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较中为最低。“自耕农负债额为最高,平均每人计550.0元,半自耕农次之,计333.0元,佃农则居末位,计293.4元,其中尤以水稻区及甜薯稻棉区差别最大。”(62) 其原因“除因自耕农及半自耕农企业范围较大,需要较多资本外,大部由于一般放债人之眼光,恒视自耕农及半自耕农家有恒产信用可靠,尤其在此地价高涨时期,授予信用,甚少顾虑,反之佃农阶级,每视为无产份子,若需告贷,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故其负债额,往往较低于其他二种田权之农民。”(63) 其次,佃农在借贷中由于没有物权做信用保证,所以往往不得不接受较为苛刻的利息条件,所以佃农不是万不得已,也不愿借贷。“佃农在一般人眼光中,认为信用薄弱者,欲图借款,甚绝艰难,观其所付利率之高昂,亦足征信。二十九年以前,佃农借款之利率为月息一分九厘四毫,较自耕农高出三厘九毫。二十九年以后,佃农借款之利率更为离奇,升为二分八厘三毫,竟较自耕农高出五厘六毫。足见佃农向非合作社借款,实不若自耕农易于取得。”(64) 即使向合作社或银行贷款,也不容易。首先,它们都需要担保,如果到期还不上,要处罚金,其利率相当高,而且手续繁杂,不易取得。“事实上,可向此等银行借款者,大都是较有地位的农户,并有动产或不动产等为抵押或保人之保证,其债务之清偿,在期满前三天预有通知农户到期清偿,如不能依期清理者,银行方面认为可以续期者,则重办一种手续便可竣事。合作机关之贷款,则由农村合作社负责向负债农民催收。”(65) 到期不还,要申请延期,若未获批准而延期不还,“延期内之利率应按照原订利率增加四厘计算,并追还其借款”,“苟借款不用于特定用途或转贷于人者,限令一月内全部还清,并科以借款率十分之二之罚金”。(66) 所以,佃农即使想要借贷,也很不容易。佃农借贷不易,可能是押租并非大量来源于借贷的原因之一。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佃农借款的用途。

根据四川11个县40年代初各阶层农户借款用途的一个调查(见表9),自耕农之借款用于生产方面较少,而用于非生产方面者较多,前者占借贷总额的38.1%,后者占61.9%;半自耕农则相反,用于生产方面,占55.8%,用于非生产方面者占44.2%,“盖半自耕农,除经营其自有农场外,复租入一部分之田地耕种,企业范围较大,因之肥料,工资,农具等支付亦巨”;至于佃农,借款用于生产方面者,较半自耕农略低,但较高于自耕农。将各项用途进行比较,佃农用于“买粮食”一项,其百分数远较自耕农与半自耕农为高,佃农以借款的38.9%买入粮食,只有0.6%用于交付押租,倒是自耕农有1.5%,半自耕农有2.3%用于押租。(67) 这则材料,对上面的结论是一个很好的旁证。佃农即使能够借到款,也主要是用于购买粮食,而不是用于交押租。当然这与成都平原地租主要交纳谷物有关,佃农将收获的谷物(稻米)绝大多数交给地主作为地租,自己留下的主要是菜子、黄豆、豌豆、蚕豆、小麦、烟草、花生等,这些主要是杂粮和经济作物,有时候需要卖掉一些小春作物购买粮食,还不够就要借贷了。

资料来源:《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4号,《四川省农业金融》,第42页。

所以,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成都平原大多数佃农的押租金来源于自有,而不是借贷。由于成都平原的押租比较多样化,佃农并不一定非要以现金作为押租,谷子和实物也能作为押租使租佃关系得以成立。在成都平原,甚至四川,人们已经认可押租是一种获得佃权的代价,必须交纳,同时由于成都平原竞佃激烈,地主有更多的主动权选择经济能力较强的农民来租种土地,真正贫困的农民很难佃到一定数量的田地,这样经过竞争佃到土地的农民,多数为乡村中劳动力较强的,而能力较弱者便沦为生活无着的雇农或游民。

另外,押租对佃农还有更深层的意义。

押租的意义应分两头来讲,也就是对租佃双方而言。

首先看押租对于地主的意义。对地主来说,押租具有多种作用。其一,押租为田主土地收入的保障,每遇佃户拖欠租金或租谷,地主由此扣除,当佃户退佃之时,如有损坏房屋、竹木、用具等,地主亦可由此勒扣。其二,借押租可选择佃农,以限制贫困农民争佃。其三,押租为地主收入的一种,大宗数额可随己意支配,用于经商或其他用途,有的甚至用于投资城市的手工业或工业,“二十年温江县城有七家绸缎铺,其中有四家的本钱来自押租”(68)。所以地主对押租金非常重视。

对佃农而言,押租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押租是佃农为租佃土地而履行的义务,是佃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代价。在江浙等地,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划分清楚,前者称为田底权或田骨,后者称为田面权或田皮。押租只代表田权的一部分。土地使用者只要出够相当代价而以押租的形式交给地主,或以让渡形式直接购自佃农,其使用权即可确立,有些地方还可以永远耕种(永佃权)。成都平原因为“田地加入自由买卖之商品化过程”比江南地区迟(69),田面和田骨也分不开来,不定期租佃盛行,押租就成为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常重要的条件。由于竞佃激烈,不付押租的农民,很难佃到需要的土地。

其二,押租也是佃户佃权的一种保障。押租制度的出现与发展,给佃户提供了一个抗租踞庄,提高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物质基础,为主佃关系的松弛开辟了道路。如清代在湖南就有佃户通过押租抗租踞庄,“平邑田多佃种,贫民以佃为产。议佃之初,有进庄礼,自数金至数十金,视田亩多寡为率。然因此而佃户恃出重赀,遂多抗租踞庄,田主夺之,两相讦告者,亦民瘼之一”(70)。民国时成都平原也有佃农利用押租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事例。(71)

经过押租制度的筛选,充当押租佃户的是一批经济实力比较充足的农民,同时,佃户还可以凭借其经济实力在主佃关系中争取更多的耕作权利和经营自由。押租佃户的经营积极性远非一般佃户可比,其经营效果也非比一般。(72) 所以,在四川盆地和成都平原的诸多文献中,有“佃有余利,久亦买田作富人,而为佃如故”的记载。(73) 民国时期,在成都平原一些县,也有佃农的生活优于田主的记载。例如灌县“租佃手续,照例按亩需缴押金若干,业主于每年秋收时,须除谷米若干给佃农,以当押银之息,佃农既全得小春,又获谷利,岂非较业主优胜而何。”(74)

下面这段材料,描述了成都平原的佃农生活,认为佃农的负担不重,只要能辛勤耕种,几亩田地,解决五口之家的生活,应无问题:

成都土地租佃,分为田地(收大小春两季)与旱地二种,租佃田地十亩,须缴纳押金五十两(七十元)甚至一百余两,而每十两押金约扣利谷四斗至六斗,每亩纳租谷自一石四斗(最少)至二石,以一石九斗为普通,于秋收后晒干风净交付;早地多为钱租,每亩自二元至五元,年纳一次。

成都佃农负担尚轻,若能勤俭耕种,数亩田地,五口之家生活解决,自无问题,所有完粮,纳税,修堰及其他建设等费,皆出于地主,佃农仅认缴纳租谷之义务。查成都上田最多,下田极少,上田每亩可出谷二石三四斗(旧斗)价值一百七十元至二百元;中田每亩出二石一斗价值一百四十元至一百七十元;下田每亩出谷二石,价值一百二十元至一百四十元。除缴纳地主租谷外,每亩可得谷二升至四升,其他收获农产全归佃农。兹以佃耕田地十亩计,除缴纳押金七十元可扣回相当利谷,及购置农具设备之费用不计外,生产缴用费约五十元,内计谷种二元半(二斗余计)肥料十元,工资十六元,人工伙食二十元(每亩需人工八个,每工二角,每人工伙食费二角半计),收获谷二十二、三石,除缴纳地主十八石可余五石,即可补偿其大春种田生产之费用,而小春之所得,实可以供给全年五口之家生活费矣。(75)

方行以四川为例,分析了押租制度对佃农中农化的影响,他认为,四川地区流行的加押减租、押重租轻的方法为佃农中农化提供了一个不错的途径,通过这种方法,佃农可以采取类似于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土地,但仍然保持租佃关系,减轻赋役负担。通过分析,方行认为,“长期以来,在地权分配上,流行着一种地主占有土地比例过大,农民占有土地比例过小的估计。如果把佃农中农化因素考虑在内,也应加以订正。对佃农贫困化也流行着一种过于严重的不恰当估计。应当看到,唐宋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一方面,佃农可以通过上述各种途径,不同程度地实现中农化。另一方面,广大佃农已日益发展为具有完全意义的佃农。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该有除土地以外的全部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如耕牛、种子、农具、住屋、口粮等等,还应有一笔押租金。唐宋以来需要地主提供牛种的佃农在逐渐减少,而完全意义的佃农则逐渐增多。清代定额租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就是这种佃农大量增加的反映。佃农贫困化现象,在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甚至还会严重存在。但是,从唐宋以来,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应无庸置疑。清代佃农通过租佃制度创新获得地权,尤值得注意。”(76)

方行的论断虽然是针对清代而言,但对民国仍然适用,佃农贫困化的现象不可避免,但它并不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几百年来民间形成的租佃习惯,尽管被社会改良者认为是不科学、不人道的,但却是主佃双方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中缔结的契约,多年来生生不息,不是轻易能够改变的。

五、结语

通过前文的叙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大体了解民国时期成都平原押租制度的基本状况。首先,押租普遍存在,种类繁多;其次,押租计息已成通例,不管押租形式如何,押租金多寡,均要计息;其三,押租利息被看作田租的一部分,在谷租中扣除,称为押扣,押扣的形式有扣田、扣谷、年扣、对年扣和共扣多种形式;其四,成都平原佃户的押租金主要由佃农自有积累而来,而非借贷而来;其五,押租不仅是地主收取地租的保证,佃农获取佃权的代价,而且是佃农维护佃权的凭证,押租制度使租佃关系越来越松弛,佃农的独立性越来越强。

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科斯(Coase)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产权”,一个是“交易费用”。(77) 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它包括物质资产和人力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知识资产和商誉资产)。交易费用则是一个信息量更大的概念。所谓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交易费用则是这种交互行动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较通俗的话说,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交易费用则是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的费用。在租佃关系中,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这个物质资产的产权拥有者,但地主只有通过经营,才能使土地获得效益,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耕种、雇人耕种或租佃耕种,成都平原的地主绝大多数选择了租佃耕种。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交互行动就通过签订租约而确立,押租则应该是二者交易的成本之一。如果说佃农交付押租是为了达成租佃契约而执行的费用,那么押扣(押租金利息)就是保证契约执行的费用。在主佃关系中,双方都希望付出较低的交易费用,地主多愿意与较熟悉的、信得过的佃户建立租佃关系,佃农也愿意与善良的业主建立租佃关系,因为这样双方都可以减少交易费用。所以,主佃关系是业主和佃户相互选择的结果,在这个选择的过程中,押租与押扣也是二者相互协商的结果。

租佃制度是民间自然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多年来被当作是封建土地制度而备受抨击,其实,租佃制度并非封建社会专有的土地制度,只要存在土地的物权,就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不管它是怎样的社会环境和形态,在资本主义非常发达的英国、美国,也存在租佃制度。目前我国农村实际上也同样存在租佃制度。(78) 押租制度是平衡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利益的重要条件(79),仅仅从阶级与剥削的角度去看待这项民间自然形成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注释:

①成都平原,又名川西平原,包括温江、成都、华阳、新都、郫县、新繁、崇宁、彭县、灌县、金堂、广汉、双流、崇庆和新津14县;德阳、什邡、大邑和简阳的一部分,就地形讲,也属于成都平原。

②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18页。

③如关于成都平原是否存在押租,刘先生认为:“1934年有人调查该地区13县押租数额时,温江、华阳、新都、双流、新津、金堂、大邑、简阳等8县尚无记载。这8县或无押租;或有,但未盛行。”(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19页)这样的判断,说明刘先生对这几个县的史实并不清楚,仅据笔者对档案和地方志资料的了解,这8个县至少在清末民初已盛行押租制度,所以“1937年后,则除灌县不详外,华阳、新津、彭县也全部都有押租了”的判断也不恰当。

④赵冈:《从制度学派的角度看租佃制》,《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第51页。

⑤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22页。

⑥传统的观点认为,押租制度是地主为了防止佃农抗租、欠租而采取的措施,起源于明末清初(刘永成:《中国租佃制度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押租制度与人多地少、土地集中在地主手里,从而产生竞佃现象有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押租是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反映。魏金玉就认为押租制度是佃权商品化的反映(《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22页)。方行同意魏金玉的观点,并进一步从佃农的角度分析了押租的作用,认为押租制度是清代佃农走向独立、中农化的重要条件(《清代佃农中农化》,《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第61页)。参见李金铮、邹晓昇《二十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新探索》,《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70—173页。

⑦瞿明宙:《中国农田押租底进展》,《中国农村》第1卷第4期,1935年1月1日,第25页。

⑧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60页。

⑨陈太先在《成都平原租佃制度研究》这一调查报告中,未提押租中的物租一项(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1938年冬。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李铮虹在《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的调查报告中,提到物租,但认为它只存在于“川南荒僻地区,佃户佃田,通常经人介绍后,即向地主送相当礼物,辄可完成佃田手续”(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1938年12月。《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7023页)。吕平登在《四川农村经济》一书中,更是斩钉截铁地否认物租的存在:“四川纯粹物租,绝不存在,名为物租,实则多以市价折合银钱”(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06页)。但笔者在新都县档案馆发现的新繁县繁江镇的23份田地租约,其中有11份是以食米作为押租的,而1950年的土改减租退押的资料,也证实平原地区物租的存在。

⑩《温江县住城关业主出租田地租押统计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15页。

(11)《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郫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25页。

(12)《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郫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25页。

(13)该租率只计算了水稻的收入,而成都平原由于气候条件好,土地肥沃,一般都是一年两熟,其收获物称为“大春”和“小春”,按成都平原的惯例,佃户交租只交“大春”——水稻,小春全部留给佃农。如果计算小春的收获,该佃户的租率则更低。

(14)“重押轻租”或“押重租轻”,通过增加押租来减轻每年地租的压力,从清代以来一直是富裕佃农的重要经营手段。如大邑县佃农余峣出了“十四千押租钱”,佃王安谷山地一段,草房两间,每年只交“租谷二石”(“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管刑部事务阿桂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76—477页),以1000文1石谷的比价折算,此段地租和房租加在一起,才占“压租钱”的1/7,而在通常情况下,地租都在押租的1/2左右(见周远廉、谢肇华《清代租佃制度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9页)。

(15)《民国卅八年农地租约》(1949年10月),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藏,新繁县繁江镇公所案卷,28/8,第13页。

(16)《邓锡侯、潘文华、熊克武业主自报出租田地押金登记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64页。

(17)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61页。

(18)在成都平原一些县,民间流行一种说法,认为佃农的日子比地主好过。因为民初以来连年混战,地方政府和军队对农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赋税名目繁多,农村中小地主的负担很重。而佃农只将“大春”收获物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小春”则全部归佃农所有,又不承担赋税。所以有人感叹,佃农的收入与地主差不多,又没有负担,生活优裕者越来越多:“牧山佃农历年收入每与业主相等,并一切负担很少,故近年来佃农之优裕者,居十之六七,变产者纯系中小产之业主,置产者均系佃农。”(《双流县政府转呈县参议会转维新乡赵参议员提案及建议书》,《四川省农地减租委员会为换约、人员、被控减租违法、禁止推还押租、建议减租事项的令、批及部分县府、县民的呈》,四川省档案馆藏,156/50)

(19)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60页。

(20)《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大邑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64页。

(21)中国革命博物馆整理,荣孟源审校:《吴虞日记》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页。

(22)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60页。

(23)《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郫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24页。

(24)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51页。

(25)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200页。

(26)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67—74页,表11《川西北各县水田每亩押租额》,表12《川西南各县每亩水田押租额》,表13《川东各县每亩水田押租额》。

(27)陈正谟在《中国各省的地租》中写道:“押租金于租额与租率俱有影响,须得顾到。押租金的名称各处不同,其作用是佃农交给地主的一项保证金,所以保护地主的利益的,如佃农欠租,地主如数扣留押租金;如不欠租,退佃时,地主如数退还佃农。寻常研究地租,常有未提及押租金者,其方法不无流弊。因为各生产部门中的资金都要算利息,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金当然也要算利息。我的家乡——湖北枣阳——的习惯,是押租金多,租额租率都小;押租金少,租额租率都大;押租金的大小与地租的多少成反比例。据我的调查,其他各地也多如此,例如四川双流县十亩水田,佃户每年应纳十八石谷为租,如有押租金一百四十元,则缴给地主的租谷要减至十四石谷;因为一百四十元的息金,每年合四石谷。武胜县每挑田有押租金六百元者,地主所得物租仅占收获物的百分之三十,若无押租金,地主所得占百分之八十。涪陵县有押租金者,地主所得百分之五十;无押租金者,地主所得占百分之七十。安徽太湖县有押租金者,地主所得为百分之五十;无押租金者,地主所得为百分之六十,所以押租金的有无与多少,对于地租的多少有重大之关系。计算地租时,应当计算押租金的利息。”(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9页)

(28)佚名:《四川地租近况之演化》,《四川经济月刊》第3卷第6期,1934年6月,第204页。

(29)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26页。

(30),四川民间俗语,读yin(印),用斗、升交纳谷物。

(31)巴县档案抄件1001,四川大学历史系藏。

(32)李映发:《清代重庆地区农田租佃关系中的几个问题》,《历史档案》1985年第1期,第82页。

(33)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34)沈秉堃:《敬慎堂公牍》卷6,转引自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29页。

(35)民国《遂宁县志》卷7,“实业·农业志”。

(36)不仅是四川,在陕西汉中府也有类似的记载,详见光绪《定远厅志》卷5,“地理志·风俗”。定远厅今为陕西镇巴县。

(37)《吴虞日记》上,第10页。

(38)《吴虞日记》上,第107页。

(39)1909年1月24日《成都日报》,“省内”,第3版。(原文无标题及作者)

(40)沈秉堃《敬慎堂公牍》卷2、6。转引自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30页。

(41)沈秉堃:《敬慎堂公牍》卷2、6。转引自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30页。

(42)《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崇庆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52页。

(43)押扣的计算,根据押租形式不同而有分别,如交银两的,一般先由主佃双方根据当地习俗,议定每10两银子(或100两)押租金少交多少租谷为“一扣”,然后商议多少扣,单位为石/10两;押租米,则先议定每石扣多少利谷为一扣,然后商议多少扣,单位为石/石米。

(44)此两个例子见四川省档案馆藏《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成都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建西003/47,第3页。

(45)《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新都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8页。

(46)《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双流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联合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33页。

(47)“扣”作为一种押租扣息计量标准,是由主佃双方根据当地的习惯议定,不同的地方,一“扣”所代表的数字是不一样的,如前文中成都县青苏乡的赵永昌和赵栋成兄弟俩,与主家议定每10两押银扣0.22石租谷为一扣,五扣,就是扣1.10石,三扣,就是扣0.66石/10两,而华阳某镇,每扣则为0.1石/石(米),华阳县仁义乡的佃户,享受五—六扣的利谷,也就是每石押租米,每年可以扣除0.5石或0.6石利谷。详见表4、表5。

(48)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547页。

(49)这一材料与陈氏的调查有一定出入,当然,也有与陈的结论相符合的资料,同样是华阳县,另一个村的佃农只有两户享受押扣,但押扣率很低,只有二扣,其他佃户甚至没有押扣。这与陈氏的结论相吻合,即民国后期押扣率越来越低,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取消。从上面的材料中,我们可以体会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即资料的局限性,不同的地方,即使相距不远,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我们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主观地下结论。笔者认为土改减租退押的资料应该是可信的,陈氏的调查结论也有道理,但至少需要补充,如果我们将陈氏的结论不加分析地接受,就会走入歧途,离真相越来越远。陈太先的调查还认为:“新都无押扣,民国以前如此,以后也如此,其原因是新都水田都是‘大良田’,每亩实际当一亩五分,而地主收租仍按一亩计算,其余五分田的出产就可以当作押租利益的补偿给予佃户,所以实际上也等于有押扣。”但笔者观察到1950年土改的相关资料表明,新都也有押扣存在,主要以扣田为主,如《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新都县)租押调查表》〔《成都华阳等七县农民协会驻蓉办事处》(1950—1951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建西003/47,第8页〕,有9户佃农,其中有扣田者7户。所以,陈氏的调查也只是新都部分地方的情况,不是全部。

(50)《民国卅八年农地租约》(1949年10月),新都区档案馆藏,新繁县繁江镇公所案卷,28/8,第3页。

(51)《民国卅八年农地租约》(1949年10月),新都区档案馆藏,新繁县繁江镇公所案卷,28/8,第5页。

(52)《民国卅八年农地租约》(1949年10月),新都区档案馆藏,新繁县繁江镇公所案卷,28/8,第7页。

(53)《民国卅八年农地租约》(1949年10月),新都区档案馆藏,新繁县繁江镇公所案卷,28/8,第9页。

(54)这里需要说明一下,1938年李铮虹在《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中写道:“四川各县普通贷款之年利率:较高利率部分:资阳,三分五至三分八;邻水,三分至三分六;盐亭,三分五;垫江,三分五至四分;秀山,四分;岳池,三分至三分六;富顺,三分至三分六;仪陇,三分五;北川,三分至五分;剑阁,三分至三分六;宣汉,二分五至四分;阆中,三分至三分六;照化,三分至四分。较低利率部分:成都、华阳、新都、新繁、崇庆、彭县、灌县、三台、江津、南充、绵阳、涪陵、丹棱、开县、什邡等县,普通在一分五至二分。其余各县为中等利率,大概在二分至三分之间也。”(《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7243页)这里的“年利率”应该是笔误,因为在该段文字之前,作者写道:四川地区的高利贷“利率之高世所未有”,其后的利率中,成都平原各县只有一分五至二分,“年利率”如此低,与前文不符,与其他资料相印证,如下文的“二十九年以前,佃农借款之利率为月息一分九厘四毫,较自耕农高出三厘九毫。二十九年以后,佃农借款之利率更为离奇,升为二分八厘三毫,竟较自耕农高出五厘六毫。”(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4号,《四川省农业金融》,中国农民银行1941年印,第27页)根据这段话,“普遍在一分五至二分之间”的利率,应该是月息。

(55)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26页。

(56)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26页。

(57)彭通湖主编:《四川近代经济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

(58)相关的著作有张肖梅《四川经济参考资料》,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1939年1月版;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四川省租佃制度》,《四川省农业经济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第7号,中国农民银行1941年编印。

(59)但这个数据可能不准确,也许是调查的问题,因为在“未详”一栏,占93.43%的佃户未填明“全部自有”、“全部借来”、“一部自有”,如果都填明了,这个比例应有所增加。

(60)孟光宇、郭汉鸣:《四川租佃问题》,第75页。

(61)孟光宇、郭汉鸣:《四川租佃问题》,第1页。

(62)详见《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4号,《四川省农业金融》,第4—5页,第2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之每家平均负债额(元)》。

(63)《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4号,《四川省农业金融》,第4页。

(64)《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4号,《四川省农业金融》,第27页。

(65)详见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7175—47177页。

(66)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7176、47177页。

(67)在同一个调查中,温江县农家借款555.8元中,居然没有1元钱用于交“押租”。温江:买牲畜,116.5元;买肥料,83.0元;买种子,1.5元;付工资,5.0元;买农具,无;付押租,无;经商资本,75.0元;其他,无;合计,281.0元;买粮食,163.8元;还债,65.0元;零用,6.0元;教育,无;其他,40.0元;合计,274.8元;总计,555.8元。而借款用于付押租较多的是巴县,约为23.8元。看来,川东、川西有一定区别,温江一带的农民借款主要用于购买牲口、买粮食、买肥料和作经商资本,而不用于交押租。资料见《农民借款用途种类及其百分率》,《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4号,《四川省农业金融》,第40页。

(68)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61页。

(69)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202页。

(70)乾隆《平江县志》卷12,“风俗”。相关的材料有乾隆《湘潭县志》,乾隆《善化县志》、嘉庆《邵阳县志》等。

(71)详见李德英《从成都平原租佃纠纷个案论押租制的双重意义》,《历史档案》2005年第1期,第97—102页。

(72)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35页。

(73)民国《云阳县志》,“礼俗”。

(74)四川地方银行经济调查部:《灌县农村调查》,《四川经济月刊》第3卷第3期,1935年3月,第51页。

(75)《各县社会状况》,《二十六年度四川省合作金融年鉴》,四川省合作金库1938年编印,第153—154页。

(76)方行:《清代佃农的中农化》,《中国学术》2000年第2期,第61页。

(77)R.H.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1937,No.4,pp.386—405.

(78)朱嗣德也认为租佃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分工的结果,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人的经营能力有高下,时运有差异,在土地私有,且得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即或土地经过公平的分配后,经过一段时间,仍然会产生租佃制度。故租佃制度之产生,是自然而无不公平的。惟因土地的面积有限,生产技术改进不多,人口增长,其他方面无出路,以至部分农民生活发生问题,致使租佃制度成为攻击的目标。”朱嗣德:《中国农村经济问题——民国二十至三十年代》,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版,第63页。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以家庭为中心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民,50年不变,实际上也是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近年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另一些人,由承租人去开发、管理这些土地,这样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国家)、使用权(农民)和经营权(承租人)三权分离的局面,这实际上就是新时期的租佃制度。当然,不同时期的租佃制度,其内涵会有很大的不同,前现代的租佃制度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地主与佃农都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现代的租佃制度是以现代化大生产和产业分工为基础,地主和佃农不一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而是以现代企业为单位,佃农变成企业家,通过大规模租佃土地进行产业化经营,因而,出现了“小地主大佃户”的局面。笔者所论及的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租佃制度。

(79)有不少档案资料反映,正是因为有押租存在,使地主不得不面对撤佃退押的问题,才使佃农的租佃权利得到了保障,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分析了一个撤佃纠纷案例中押租所起的作用,详见李德英《从成都平原租佃纠纷个案论押租制的双重意义》,《历史档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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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租金与扣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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