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_政府采购合同论文

加入WTO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_政府采购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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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中美终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双边协议,中国与欧盟谈判也即将取得成功,中国入世已指日可待。加入WTO 要求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则可谓首当其冲,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加入WTO要求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政府采购制度已不仅是一国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它已经融入到世界性贸易组织、地区性贸易组织的有关制度协定中。1986年至1993年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参加谈判的各成员最终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协议》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由于世贸组织已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因此《协议》成为世贸组织的诸项协议之一。按照规定,《协议》是诸边协议,即仅对签字成员有约束力,而不是对所有世贸成员均有强制性的多边协定。

从表面上看,《协议》对我国入世是非约束性的,我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协议》,但是,实际上,事情并不是这样简单。《协议》各成员认为该协议是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措施,他们迫切希望扩大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增加《协议》的成员。因此,目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有关国家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我国是否签署《协议》。一些发达国家表示了希望我国加入《协议》的愿望,并有意无意地将《协议》与其他加入世贸组织的强制性条件绑在一起,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实质上,《协议》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签署的文件之一。为了鼓励我国加入《协议》,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以先加入《协议》,并先享受协议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以先进入其他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的时间以后,再让其他成员的供应商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日益临近,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可能要大大提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世贸组织的地位。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不得随意购买外国产品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外国政府重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我国正努力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限制外国供应商准入我国潜力十分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必将对我国加入世贸的谈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政府采购市场作为一个潜力非常巨大的市场,在对外经贸关系中必将占有重要地位,其开放政策也必将为世人所关注,成为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政治经济谈判的一个重要筹码。而且,即使在入世后,运用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仍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当前形成了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封闭并存的局面,随着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我国虽然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外国的供应商已经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部门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领域已经延伸到国外,如汽车、大型先进设备的购买等。但由于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缺乏制度约束,随意性较大;另外管理也比较混乱,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视程度。

2.国内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无法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挑战。长期以来,我国产品多是低层次水平的重复生产,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厂家进行竞争,即使政府采购市场对等开放,我们的产品也很难打入到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更是疲于招架。解脱这种被动局面的唯一途径就是尽快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不仅占领国内市场,还要尽可能地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虽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在如何保护民族产业方面已有明文规定,但政府采购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在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方面做得不尽人意。首先,部分政府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认识过于肤浅,将政府采购视作简单的购买行为,忽视了政府采购的其他重要原则,如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等;其次,部分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不规范,有些甚至直接指明品牌或供应商,致使政府采购机构在履行采购职能时无法有效保护民族产业;最后还应当着重强调一点的是,部分国内企业经营观念落后,缺乏现代营销思想,没有意识到政府采购带来的巨大商机,没有发挥自身的竞争优势。

4.严格区分保护民族企业与地方保护主义,规范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实行政府采购不是为了保护落后,而是扶持国内有竞争力的民族企业,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民族企业一视同仁,提供同等竞争条件,通过立法制止以政府采购为名义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同时,在招投标中不以最低报价为中标的唯一依据,反对不正当竞争。此外,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力量,完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信息库,通过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过程控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反对不正当竞争。

三、迎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政策建议

显然,入世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那么,尽快制定一些措施以迎接市场开放的挑战就成为当务之急。

1.政府采购立法应当满足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一方面符合国际惯例,不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孤立;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也可以为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寻找一个合法的手段。

在政府采购立法的过程中,借鉴国际惯例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如美国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一部《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Goods Act),日本在其1947年财会法中确立了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欧盟也颁布了一系列指令,统称采购指令(Purchasing Directives), 用以规范欧盟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国外的政府采购立法已有近百余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严密、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很多。

第二,与WTO《政府采购协议》接轨。 参加《协议》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目的很明确,一是占领国外政府采购的市场,这对于我国来说只是一个长远目的,因为我们的一些产业投标中标的可能性不大;二是通过参加这个协议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我国不管何时加入《协议》,在制定政府采购立法时,都应参考、借鉴《协议》,做到起点高,按国际规范去办。一方面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另一方面基于《协议》的互惠性,对于一些产业我国可以排除适用协议,以避免他国的侵入。

第三,参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示范法》。为了使政府采购具有竞争性和透明度,并使外国的供应商、承包商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示范法》(Model Law on Procurement of Goods,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对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包含了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反映了在政府采购领域较为合理,易为各国接受的实践性做法,内容凝聚了通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立法的精华。而且,《示范法》是以示范(good practice )而不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存在的,这就给予各国政府以较大自主权。我国可以将其作为制定政府采购立法的参考,视需要改变其内容。例如,我国可以排除小规模政府采购适用国际招标方式,使政府采购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更大动力。从我国政府采购现状看,基本不存在歧视外国商品的现象,相反在许多采购活动中,国内厂家产品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中要确定一门槛金额,门槛金额以下的采购原则上要在国内市场进行;对于门槛金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则应确保国内外供应厂商在投标中的公平待遇。

2.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作必要的准备

我国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市场。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和对等的,一方面我国产品要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为前提;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外国供应商就要与国内企业争夺国内政府需求份额,使我国的企业不出国门也将面临国际竞争。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从现在起到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这段时间,按国际通行的方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并开始运转,在实践中培养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让我国的供应商逐步适应按国际惯例从国内外市场上获取政府的购买合同。

世界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分为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手段,这两种手段通常是同时发挥作用的。关贸协定签订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消除关税贸易壁垒,随着世界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国利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作用已经弱化,与此同时,非贸易关税壁垒的作用却不断强化。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关贸协定形成时,各国刻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均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既成事实。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方面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禁止采购外国产品。如我国台湾地区曾在《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进口签证须知》中规定,对于机械、电子、电机等机器设备的进口,超过60万美元时应附工业局无限制说明,否则无法获得进口签证。二是产品原产地的限制,规定产品国产化价值所占的比重。如美国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购买货物或签订公共工程委托合同时,必须有购买美国产品或使用美国物资的要求,即原产地制造比率须超过50%。此法令不适用于违反公共利益、采购成本高于外国产品6%以上、 美国境内没有制造等采购项目。三是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欧盟于1993年 1月规定,自来水、能源、运输及通讯等公共事业在采购时,必须采购当地产品50%以上,凡 3%价格差异以内的,应优先采购欧盟产品。四是贸易补偿,采购国为了培育当地产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要求得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等。如美国,根据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在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没有政府采购市场这个概念,一些政府部门追求采购外国产品。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很强,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因此,建立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要求采购机关必须优先购买国内产品,可以促进国内最具竞争力的大、中企业发展,同时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即使我国加入WTO后, 也可以充分利用该组织的一些规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继续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通过政府消费行为加大政府对国内工业的投入,以促进国内某些最具竞争力的大、中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深谙政府采购“涵义”的国外供应商,已经找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表示积极的关注。著名的IBM公司、 三星集团等世界一流企业,主动提出要考虑将他们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含量达到50%,作为在中国办厂的附加值。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对世界先进技术的转让,从而使我们尽快跟上国际经济发展的脚步。

3.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对等的,我们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激励机制,既要减少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行业的冲击,又可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规范化发展,发挥自身优势,早日以强大实力参与到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去。我们可以利用国际分工,大力发展我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处于有利位置的行业,通过对等开放市场,增加国内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不仅从国内促进它们发展,还为它们打开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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