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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772/j.issn.1673-2286.2011.11.011
随着数字革命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全球范围内以分散的方式和相对低廉的成本创作新的作品或者演绎作品成为可能。传统版权制度下版权授权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适应,甚至会阻碍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尤其是在新的传播方式和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数字时代,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需要,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术交流。因此,在现行版权制度的框架之下,寻求一种可以使用户自由使用他人作品,并授权他人自由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机制,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就成为了版权产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进入20世纪末,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蓬勃发展,以Wiki技术为基础的维基系统和维基网站的出现,传统的版权许可模式在新形势下发生了新的变化,涌现了像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简称GFDL)、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许可协议、APSL许可证(Apple Public Source License)等版权许可模式,这些新的版权许可模式是在网络环境下维系版权专有与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有效尝试。2009年5月维基百科宣布在其一直使用的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的基础上新增创作共用/署名—相同方式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License),本文亦以其所采用的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和创作共用许可证这两种主要的开放内容许可协议为例,探析维基知识库的版权解决方案。
1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
1.1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
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知识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而广大作者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传播而不受版权的限制,而传统版权模式在保护知识在互联网上自由传播过程中却显得苍白无力。如果作者盲目放弃自己部分版权,势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基于这个原因,Richard Stallman①设计出了与传统的“copyright”相对立的“copyleft”许可证。“copyleft”是由自由运动所发展的概念,是一种新的授权方式,除了允许使用者自由使用、复制、修改,还要求使用者改作后的衍生作品都以相同的授权方式[1]。copyleft虽然是一种反版权制度,但它符合版权制度的规定,使用copyleft的作品也是有版权的。Richard Stallman于1985年10月建立自由软件基金会(FSF)之后,主要提出了两个copyleft许可证:GPL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和GFDL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GPL许可证主要用于软件作品,而GFDL许可证主要用于文字作品。
由此可见,GNU自由文档许可证是一个“反版权”(copyleft)或者称作版权属左的协议。GNU自由文档许可证是由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为了GNU计划于2000年发布的,它是对GNU通用公共协议的补充。自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初始版本发布以来,经过维基媒体基金会、自由软件基金会的不断讨论、修改,终于形成了目前的1.3版(见表3)。目前,世界上最著名、最成功使用GFDL的项目,是维基百科(Wikipedia)。
1.2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具体内容
(1)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由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主要用于文字作品,因此可以用于任何媒体上的任何手册以及其他文档,只需要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声明自己的作品是使用该协议的条款发布的[2]。作品使用该协议发布之后,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免费、无限制地使用,公众的任何一个人都是该协议的许可对象,如果用户复制、修改或者发布了这些在版权法保护下的文档,就表示用户已经接受了该协议。
(2)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的具体内容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的内容主要涉及原样复制、大量复制、修正、合并文档、文档合集、独立作品汇集、翻译与协议终止方面的具体版权规定(详见表2)。
2 “创作共用”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1 “创作共用”理论的产生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作品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传统的版权法对作品使用的限制越来越严,在传统版权模式下,我们最常见的版权声明方式就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每个作者都习惯性地在自己作品后面声明“保留所有权利”,其实这些作品中大部分都是作者在别人创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3]。这样不仅导致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得不到尊重,而且导致更多优秀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数字作品)无法发挥其最大价值或更加广泛地传播[4]。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交流重要性的凸显,这种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模式已经严重限制了文化自由创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者开始意识到他们创作作品的目的不是获取经济利益,而是让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和使用,因此他们也不需要保留作品的所有权利。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他们更趋向于在自己作品的声明中选择“保留部分权利”或者“不保留权利”。“创作共用”理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2.2 “创作共用”协议的定义
“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也有译作知识共享协议),由CreativeCommons.org在2001年发起,并由其主席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以及关注自由文化议题的专家学者创设,并于2002年12月16日提出,旨在保护网上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的许可授权机制[5]。“创作共用”协议自发布以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采纳并翻译成各种语言,各国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创作共用”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创作共用”协议创立之初用于开放网络文学和艺术作品,现在已经被各个国家应用于各个领域[6]。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纷纷实施了这一协议。我国于2006年3月29日发布了中国大陆版Creative Commons系列许可协议,标志着“创作共用”协议中国本地化的完成,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开放获取运动和知识共享的进程④。
2.3 “创作共用”协议的许可方式
“创作共用”协议从本质上讲就是现行版权法下的一种授权许可协议,除作者在其作品后作特殊说明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某个网站或者某个知识库的任何作品(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7]。该约定如下:
(1)注明引用资料出处和作者,如引用自某处,作者为某某;
(2)非商业用途,即用户不能为了经济利益擅自改动或者删除原作者名并将作品发表在商业媒体上;
(3)如果用户需要在某作品内容基础上进行再创作,那么作者就应该按照与原来作品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发布最终作品。
在以上最基本的协议基础上,“创作共用”还提供了四种可供选择的许可条件(见表3)。
在1.0版的“创作共用”协议中,通过对这四种许可条件的结合使用,形成了11种组合方式⑤:(1)署名;(2)署名—禁止派生作品;(3)署名—禁止派生作品—非商业利用;(4)署名—非商业利用;(5)署名—非商业利用—相同方式共享;(6)署名—相同方式共享;(7)禁止派生作品;(8)禁止派生作品—非商业利用;(9)非商业利用;(10)非商业利用—相同方式共享;(11)相同方式共享。这些组合方式构成了从松到紧的授权限制,给予创作者更加便利、更加灵活地选择。作者可以通过对文字和图标、法律文本、机器代码等的许可,把自己的作品与法律基础相关联,这样就可以有效保护自己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与共享[4]。但由于绝大多数的作者要求对其作品保留署名,因此在创作共用2.0以上的版本,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淘汰,原有的11种许可方式被简化为6种(见表4)。
在这6种组合中,最宽松的是第一种——署名许可方式,限制性最强的是第三种。另外,创作共用还提供“奠基人版权”(Founder's Copyright,标记为创作共用/FC)协议⑥及用于音乐、影片、摄影作品的拼贴混合创作的特别取样授权(Sampling Plus)和非商业特别取样授权(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所以可以说,创作共用并不是一种许可证,而是一系列许可证的集合。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创作共用许可证有不同的地区版本。另外,创作共用许可证一直在修订,最新的是3.0版,但是一部分地区还在使用2.5版。譬如:本文采用创作共用署名2.5中国大陆版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2.5 China Mainland License)授权。
3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与创作共用协议的兼容
GNU自由文档许可协议(GFDL)和创作共用协议(CC)自产生以来,在平衡作者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也逐渐被用户所接受,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两种重要授权许可模式。从其应用领域来分析,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经历了从最初主要用于软件文档的授权许可,至后来大量用于非软件文档的发展变迁;而创作共用则是针对互联网上文学、美术、音乐等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3]。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这两种许可模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新的网络环境下,这两种许可模式是否兼容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3.1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与创作共用协议的兼容
GNU自由文档许可协议和创作共用协议作为两种不同的授权许可模式,并不是所有的许可协议都属于copyleft的规范。在创作共用系列许可协议中,只有保留“相同方式共享”的许可证,才属于copyleft的规范。也就是说,在创作共用系列许可协议中,只有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by-sa)和署名—禁止商业利用—相同方式共享(cc-by-nc-sa)这两种许可证达到了这个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创作共用许可证就不自由了,相反,单独的署名(cc-by)许可证所提供的自由度,其实要比前两种许可证都大,因为若采用这种许可证就意味着允许使用者将原作品变成私有财产,可以进行商业利用。
3.2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与创作共用协议的不兼容
虽然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和创作共用协议都允许自由使用作者的作品,但是不能将这二者混合在同一个作品中使用。在基本理念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其实等同于创作共用协议中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BY-SA),但是两者都要求衍生作品必须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许可证,这使得它们没有办法互换。譬如,Flickr采用的是CC许可证,那么上面那些采用cc-by的照片,是可以加入维基百科的,而那些采用CC-BY-SA的照片勉强也可以加入,因为维基百科会对单张图片注明该照片采用CC-BY-SA的许可证。但是,使用CC-BY-SA的文字就不能加入,因为2009年前维基百科对文字统一采用GFDL许可证。
3.3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与创作共用协议兼容性方面的新进展
2008年11月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布GFDL1.3版,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新版许可证内包含了一个特殊条款,允许GFDL文本重新设定为“创作共用/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v3.0(CC-BY-SA)”。维基媒体基金会(WMF)于2009年5月提出更改包括维基百科在内的各个Wiki的版权协定的建议,即在保留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情况下,加入创作共用/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CC-BY-SA)。这样的改变无疑会提高GFDL和CC这两种不同的开放内容授权许可证之间的兼容性,增加自由内容的相容度和可得性。
4 结语
综上所述,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和创作共用协议作为现行版权制度框架之下两种主流的开放内容许可模式,是为解决维基知识库建设中所面临的版权问题作出的有益探索,是对传统版权许可模式在数字环境下所存在局限的突破。当然,开放内容许可作为新兴的版权许可模式,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譬如不同开放内容许可证之间的兼容性问题的解决虽有一定进展,但尚待进一步完善;由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和网络传播的无国界,不同区域的开放内容许可证版本存在差异,这对用户利用和理解同一维基知识库中来自不同区域的词条带来一定挑战;维基知识库所采用的开放内容版权许可模式的多样性与许可条款的复杂性虽然给词条贡献者以更多的选择,但也使其版权解决方案的应用和推广的门槛随之提高,等等,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维基知识库的发展和应用。
注释:
①Richard Stallman(理查德·马修·斯托曼),自由软件运动的精神领袖,GNU计划以及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创始者。
②[EB/OL].[2010-02-28].http://www.cxgjdq.com/suoxie/ZmZmeGY.html
③GNU自由文档许可证[EB/OL].[2010-03-18].http://www.hudong.com/Wiki/GNU%E8%87%AA%E7%94%B1%E6%96%87%E6%A1%A3%E8%AE%B8%E5%8F%AF%E8%AF%81.
④宗旨和历史[EB/OL].http://cn.creativecommons.org/about/history/.
⑤四种不同许可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简称PD)。
⑥根据奠基人版权,创作共用组织花1美元向著作者象征性购得版权,然后订立合同,由创作共用授予著作者14年/28年的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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