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的合理内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蕴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628(2004)05-0018-07
“社会价值”理论,是一个直接关系到马克思哲学“深层逻辑”的至关重要的学理性 问题。本文遵循经典作家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立足唯物史观的立场、观点和 方法,对社会价值的合理内蕴——根据、本质及其内在结构等,做一初步分析和探究, 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
与人(个人)的价值相对应的“社会价值”这一概念,对我们来说,并不是很陌生。但 是,与人的价值的研究相比,以“社会”本身作为对象的价值论探索,却明显的缺乏应 有的深度。
关于社会价值的研究,学术界以往的做法通常是:把人的价值区分为人的自我——个 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指出人的价值实质上就是人的社会价值。但对“社会”的价 值究竟是什么,并没有展开具体的分析和系统而深入的阐述。这样,就势必出现以对人 的社会价值的研究代替了对社会本身价值的研究。事实上,这是不同序列、不同层次上 的两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淹没,更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因为,讲人(个人)的价值 在于人的社会价值,其本意仅在于强调人(个人)的价值要通过社会来衡量。但社会何以 能成为这种度量的客观尺度呢?这需要进一步分析。
把社会本身的价值作为一个单独的课题提出来,既不意味着人与社会是彼此分立、互 不相干的,也不意味着人的价值与社会价值是平等并列的。从理论着眼,社会作为“人 同自然的完成了本质的统一”(马克思语),作为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所聚合成的有机整 体,它一旦作为对象性客体得以存在,按照一般系统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通则 ,便有着不同于或者个人所难以具备的总体性属性和超越性特征,具有一种整合的系统 质。由此,所谓社会价值,必须遵循着“超合逻辑”,绝非单个个体价值的简单加和。 虽然,在现实中,人与社会是内在相关、两相缠绕并有机统一的,但是,在观念上,我 们却完全可以将其分开,单独探讨社会价值。毋庸讳言,如果对社会本身的价值内涵及 其实质没有做出科学界说及准确把握,那么,关于人(尤其是个人)的价值的许多问题的 思考和解决就缺乏深刻的逻辑依凭,人的价值的现实归因也无法落到实处。
社会价值的研究,有其久远、深厚的理论背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之前,思想史 上就已经出现过所谓的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的纷争;现当代以来,作为这 种争论的继续和深化,西方理论界又相继提出所谓社会“文化论”、社会“理念类型论 ”等新的观点和主张。关于社会本体根基的所有这些不同见解,既为我们深刻透析社会 价值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又为我们全面界定社会价值的内蕴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依据—— 一种充分必要的理论前提。(1)关于社会本质的“唯名论”理解。这导源于17世纪唯物 主义哲学家霍布斯以及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唯名论把社会整体看作一种虚无的存在 ,主张从个人的存在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来研究社会,从而形成了社会价值研究 中的心理主义方法。这种方法旨在突出个人的需要、利益和目的、交往、“类意识”等 等,认为社会价值只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实际存在的只是个人价值。(2)斯宾诺莎、康 德、黑格尔等的社会“唯实论”的理解方式。社会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实在的整体 ,这一整体有其内在的结构、阶段和演进形式,它高于个人存在;社会的整体性质不仅 不能从个人活动中来寻找,相反,它却规定和制约着个人,形成特定时代的个人活动模 式、情感模式等等。因此,要研究社会,就要对社会进行整体认识,把社会当作一种独 立的存在,从它的历史演变过程来解剖它。从社会唯实论出发,形成了一整套客观主义 的研究方法。依据此种方法,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只能是:只有社会实体的整体价值才是 价值的惟一方式,个人价值是微不足道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如果说,从社会唯名论出发 的思维坐标是社会价值主体,那么,从社会唯实论出发的思维坐标则是社会价值的客体 。这两种思路、方法的对立,根源于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抽象理解和静态把握。虽各有 其合理之处,但又均失之片面,各自形成独特的社会本质与价值的分析和规范系统,至 今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3)关于社会本质的“文化论”理解。这种理解导源于20世纪 初的人类学理论,尔后又为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加以发挥。从文化的角度看 社会,社会无疑是民族发展中自己构成的特殊的“理解”系统,它展开为各个民族及其 复杂的象征系统、隐喻系统、行为系统、交往系统、心理系统等等,它们以特殊的方式 建构和再现着一个社会的具体样态。社会文化论的模式导致解释学、理解论的新方法的 产生。这种方法将历史事实看作是“文本”,这样一来,社会科学家也就从被动的收集 材料、描述事实的方式中解脱出来,转变为从现实生活的整体出发对“文本”的解释或 意义或新的秩序的发现。(4)关于社会的“理念类型”论理解。这种理解基于这样的分 析,即所有不同社会都有其共同结构,并有其相似的发展道路。从这一角度理解社会, 要求从社会的个性进入到共性,从其多样性上升到统一性,并从社会形态、结构、阶段 上对社会进行区分。韦伯的“理念类型”、舒茨的“社会世界”以及现代西方的结构主 义等都是这种观念的表现。在韦伯看来,“理念类型”只是为研究而设定的,它并不是 现实存在,只是一种“乌托邦”。但他建构了一种理想的模式,为研究具体的社会结构 以及政治、经济和精神活动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从而可以使人们确定现实与理想的接 近或偏离程度。“社会世界”这一概念在舒茨那里,是用来指被人们用普遍概念的类型 化形式(日常语言)组织起来的整体。它是先于任何一种客观的科学反思的、由人的主观 意义构成的世界,是一个直接具有真实生命活动的“活的”世界。结构主义社会观则是 关于社会本质的这样一种理论,它过分强调社会深层结构,忽视或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 。列维—斯特劳斯就说过:结构主义不是创造人,而是把人消溶掉;阿尔都塞则明确断 言:历史是无主体的过程。这样,社会就被归结为抽象实体,完全排除了人的作用,社 会历史变化也因之而被视为一个由内在结构决定而与人完全无关的宿命论过程。如果说 ,关于社会本质的文化论理解,强调的是社会价值主体——人对于社会事件及意义的主 体性选择与设定,反映的仍是对个人价值的崇奉,没有跳出社会唯名论的解释框架的话 ,那么,关于社会本质的“理念类型论”及“结构主义”的理解,所追求的则是社会理 念价值类型的超个性以及对社会结构制约个人的绝对客观性,这就必然消解个人价值, 没有摆脱社会唯实论的窠臼。
二
通过上述理论考察和评价,不难看出,对“社会”本质的正确理解是研究社会价值的 基本前提。客观地讲,社会现象扑朔迷离,社会的本质底蕴,更是深邃而宽广。哲学理 性视界中的社会——人类的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一语言和文化符号,它所包孕和指称 的内容极为复杂。其一,社会是有形的、现实的存在,并非什么虚无飘渺、不可捉摸的 东西。社会本质的客观性底蕴在于,不仅以人和人的关系为内容的社会性要素是社会存 在物,而且以人和自然的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要素也是社会存在物。其二,在人和自然的 关系中,也不仅作为人和自然结合的劳动创造的事物是社会存在物,而且人和自然的一 般关系同样具有社会的性质,即自然关系的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关系。同时,社会又不是 纯粹经验现象的简单堆积,即它和那些能凭感觉器官直接感知的实物有着明显的不同, 是一个必须且只能凭意识去感知和领悟才能得到理解的客观实在。其三,社会还是由人 所创造并由人来改变的,它具有着精神性的印记,社会又是一种具有总体性特质的整体 性存在。社会是指人的集合存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关系总体,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它 包括一切构成社会的要素以及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社会既是人交往和活动的结果 ,又是人的立足地及其赖以展开交往、进行活动的场所。
“全部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论断,鲜明地表达了马克思关于社会本质的 “实践论”理解。从动态角度来看,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 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 一个现实部分”。[1](P88、85)按此意义,历史就是社会生活不断实现的过程,而社会 则是人不断摆脱“自然”的过程。人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了自然,人就在多大程度上实现 了社会性。因此,社会过程的本质,便是人类的一种双向活动:既改造外在的、客观的 不合乎人类需要的东西,实现主体需要的满足;也向内伸张和提高人自身的能力素质。 因此,社会的本质恰恰就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基本活动,即实践活动。实践尤其是物质 实践是人以自身的体力、智力主动引起和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等的变 换过程。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1](P79)这 意味着社会是人类劳动和实践的成果表现。马克思并试图从社会活动与个人发展相统一 的角度来探寻社会价值的本体基础。在马克思看来,正是个人的全部生命活动构成历史 的、具体的人类社会,“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2](P122)“共产主义所造成的存在状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使一切不依赖于 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3](P122)马克思此处的思想意蕴非常明晰:社会就 是在实践基础上人类自我造就着的自为的能动拥有结构。一切社会关系本质上都是实践 的价值创造和拥有关系。这样一来,社会本质的“实践论”理解,既看到了社会的整体 发展,同时又看到了在不同整体中的个人活动是社会存在的现实基础,在更高的层次上 把社会与个人发展统一起来,从而打破了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制造的“二律背反” 。
关于社会本质的“实践论”理解,使社会价值论的思考和研究建立在客观的、牢靠的 基础之上。它表明,没有实践活动,就不会有现实的社会价值主客体及社会主客体的价 值关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社会价值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关于社会的价值理论 呢?
三
我们认为,相对于自然客体价值及人(个人)的价值而言,所谓社会的价值理论,是指 以“社会系统”整体为思维坐标,以“社会”本身为考察、分析的对象,研究和探讨社 会存在、社会实践运动、社会历史发展自身中所存在的各种复杂的价值主客体关系的理 论。换言之,即从社会整体生存与发展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条件、需求着眼,对包括社会 生产与再生产的条件、社会的公共福利、人类活动的现实目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长远 需要、终极意义等所做的价值学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把握。因此,这种价值亦可称为社会 整体的或本位的价值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社会价值,我们决不能把它看作是原本 的、既定的、本体论式的,而要把它看作是关系的、生成的、现象学的。这是开展社会 价值研究所必须依照的理论规范和定位框架。
首先,关于社会价值的主客体关系问题。所谓社会价值主体,是指从社会关系中来考 察人(个体主体)的主体作用的概念。它是指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的人,具有意识 性、社会性、实践性、能动性等特征。从外延看,它可以大到包括整个现实的人类,而 从主体创建活动的形式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个体价值主体(个人)、群体价值主体(政治 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科技组织、社会科学组织、各种群众组织,以及各部门、 各地区、各单位、各企业的组织)和社会整体价值主体(政党、阶级、民族、国家)。所 谓社会价值客体,则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进入历史活动领域,并和社会主体发生联系 的现实环境。它是一个动态的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共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类客 体(自然界的事物和现象),二是社会类客体(社会关系、社会现象、社会形态和社会发 展规律),三是精神类客体(各种精神产品)。
社会价值主客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以实践为纽带得以双向联结和内在沟通。 其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人类社会总体——社会整体为价值 主体,以人类所认识和改造的自然界为对象所构成的主客体价值关系。现代社会中则主 要表现为人类社会和人化自然的价值关系。在这一层次上,价值主客体的地位是确定的 、不可颠倒的。第二个层次是深入到人类社会内部,研究个体、群体、阶级之间的主客 体价值关系。这一层次的情况较为复杂,不仅存在互为主客体的不同社会认识、实践过 程之间的交叉,而且主客体关系同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容易混淆。第三个层 次是个体、阶级,以至整个人类社会在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调控、自我改造、自我发展 中的主客体,借助外在的中介物有机地融合为一体。可以看出,社会价值的主客体之间 既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状况,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其次,社会价值内涵的层次划分。社会价值主客体关系内容的剖析,是我们理解社会 价值概念层次的逻辑基础。作为总体的一般社会价值,依笔者之见,主要包括客体价值 和主体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
所谓社会的主体价值,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性存在物的内在的本体价值。简言之 ,它是社会整体从自然界和组成其基本细胞的人的创造活动那里获得的赖以维持其生存 、延续和发展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能源、条件和手段。也可以称作社会的“目的性价值” 或“基础性价值”。在对社会主体价值概念的上述界定中,我们显然是把自然、人作为 客体,而把社会本身作为主体的。
这里就连带引出了两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社会可否被视为主体?对此,理论界有截 然相异的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认为,社会(包括群体)是可以被称为主体的。具体地讲 ,其一,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这里的“人”不仅指个人,更 主要的是指由个人构成的社会集体的人类。因为人并不是以孤立的个人同自然发生关系 的,而是以他所构成的社会集体同自然发生关系的。其二,从个人同社会的关系看,这 一层次的主客体关系是社会内部个人同整体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从群体的形成来说 ,个人是主体,社会群体是客体。但是,当我们考察两个活动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时,这 两个群体之间是相对的、相互的主客体关系,这时,我们就不能说社会(群体)不是主体 了。其三,从复杂的社会历史主客体关系着眼,当我们考察个人社会本质形成的问题时 ,会发现二者的主客体关系又具有辩证的性质:个人的主体本质都是由社会环境造成的 ,而这里的“社会环境”或社会,实际上就是前人活动及其结果。既然承认个人活动是 主体,就得承认前人活动也是主体性活动,而前人的主体性活动,正是形成后人社会本 质的社会环境或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又具有主体的性质,后代人的个人具有客体 (被创造)的性质。因此,所谓社会,就是这样一个能动地作用于自然界的社会集体,它 是一个能动的主体。这是人类社会的主体性本质。承认了社会是主体,那么,社会作为 主体的内在价值的存在就是不言而喻了。
二是所谓社会需要问题。个人有需要,这好理解。那么,他人、群体、组织、国家乃 至整个人类——我们统称之为“社会”是否也有需要呢?回答是肯定的:社会也有需要 ,它是一种多数人的共同需要。社会作为不同规模的个人有机集体,其内部结构的各成 分经常处于耗散的、非平衡状态。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条件的不平衡性,决 定了社会具有与个人需要同样复杂多样的需要。由这些需要的被满足,产生出社会内在 价值的基本形态。其一是社会生存需要。这是指维持社会存在的那些基本必需的条件, 如物质资料的生产、必需的分工、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防事业和外交等等。它们都在一 定程度上保证了特定社会得以维持其存在并促使其发展。这些需要的满足,构成社会内 在价值的第一种形态即生存价值。其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产生以后,为 了形成并确保有一个良性的、有序的内在运行机制,不仅需要建立一定的秩序(通过决 策和管理),以便对每个人或组织的活动(行为)进行规范,保证使每一个体或组织遵守 纪律、协同劳动、顺利进行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而且还必须重视生产的功能性环节— —社会个体之间频繁的、不间断的实践交往问题,也即社会还有交换劳动、交流情感、 沟通信息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还需要对其成员的需要——利益满足进行直接或间接 地控制和调整,需要协调人类活动与自然界的关系,等等。只有满足了上述多种多样的 需要,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健康的存在和发展。这是社会内在价值中的发展价值。
三是社会精神性需要。同个体一样,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产生和发展了它的精神 需要。国家的尊严、意识形态、道德法律规范、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等等,都和社会的 直接生存需要有一定距离,它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从社会生存需要中游离出来。也许我 们可以最终从生存需要中找到这些精神需要产生的深刻根源,但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 程中,这些需要已经有了相对独立的存在意义,并经常与社会生存需要发生矛盾。社会 精神需要的满足构成社会内在价值中的精神价值。
所谓社会客体价值问题。这是社会内在系统结构特有功能的外在表现。社会的客体价 值也可以被称作手段性价值或工具性价值。社会价值的这方面内容主要有两种维度或指 向:一是自然维度或称自然指向性,是指社会作为对象性的客体性存在,对促进自然界 的有序演化以及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产生的积极的主体性效应。二是现实维度或称 社会的自我维度(自我性),是社会价值的个人维度或称个体指向性,即指社会作为功能 性客体,对于社会个人的生存、发展、享受等“合理需要”的满足,以及对协调和处理 个人活动的能动性与自然—社会规律的客观制约性的矛盾所产生和发挥的积极作用或正 向功能。
首先是社会价值的“自然维度”。大自然是人类社会的母体,是社会价值的物质前提 ,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一刻也不能离开自然界。在人—社会—自然三者关系中,社会是以 自然为中介的人的关系的复合体,如果不是有了自然意义上的自己,也就没有人类社会 。而以自然为中介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最终是要充当人与自然关系的中介。社会个人的 实践活动越具有普遍性,自然界为人们提供社会性客体的范围越广阔。作为社会客体的 自然界在当代已经形成“地理—生物圈—智力圈”系统。“地理—生物圈”是人们居住 和活动的自然环境、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域、岩石圈、地心圈和生物圈。“ 智力圈”是人们在地理生物圈的环境中所创造的人工世界,即打上人类实践活动烙印的 自然界。“地理—生物圈—智力圈”系统作为社会客体的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体有机地联 系在一起。在社会主体把自然界作为社会客体进行改造的同时,社会主体内部也形成各 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同样具有客体性、对象性,是社会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了社会与自然之间的辩证、有机联系,就可以分析二者间的价值关系。社会作为 自然演化及人类本质力量对象化活动的产物,一旦产生、出现和存在,就必然要对自然 界施加积极的影响和能动的改造作用。它全面、合理地运用社会的整体性优势及集合性 功能,有计划地合理配置有限的自然资源,有目的地不断改善自然界的生态环境系统, 有意识地调控自然规律,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自然规律的无机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使自然界的进化朝着更加有序化的最佳状态发展,以更好地适合、顺应社会活动的目的 性、自主性和方向性发展,使自然界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机地协调一致起来,从 而创造出越来越多的“人化自然”,不断地提高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
其次,社会客体价值的个体维度或社会价值的个体指向性,是以社会有机体所特有的 鲜明的“社会性”物质,保证人类对自然、社会及个人自身三重对象性关系的理解和改 造,以促使社会个人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等主体性内容的生成、发挥及其社会主体 地位的实现。
社会性是社会价值客体的最根本属性,它是人的本质——对自然、社会关系以及人自 身的改造、超越性的能动的实现机制,是人类个体合类性的惟一方式。人的社会性是对 类属性的原始沉默的扬弃。在那里,类本质的现实规定性不是生物遗传性把类特性固置 为个体的本能,而是从事着感性活动的现实个人在彼此交往中共同创生的人类自主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本质的现实性即是“社会性”——“真正人的交往”。说社会 是人的本质,其实是说,人对自然的自主性的获得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其实现机制的 。社会性的本质和根源又在于实践性。实践活动是人特有的生存方式,人类必须不间断 地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活动才能生存和发展。这种活动与动物单纯的 适应性活动不同,它必须是一种对自然界的能动的改造活动,即必须是一种创造和使用 工具的活动,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的活动,按人的需要评价和改造自然对象的活动。这 些特点决定了人的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具有群体的、社会的性质,即必须有众多个体的 相互协作才能进行。个体的生物能量是非常有限的,个体的认识能力、评价能力也只有 在与其社会成员的交往中才能得到发展。因此,人们的实践过程就是与他人在体力上、 智力上、技术上的合作过程。有时人们之间会出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分工,但分工 是为了更好地合作。人们越是投身于实践活动,就越是会认识到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动的 重要性。
也正是依赖这种社会整体力量,借助并依靠分工与协作,才逐步地增强了个人的社会 实践及交往活动的能力,全面提高和改善了个体的能力素质,更新了个人的价值观念及 思维方式,增加了个人活动的“自由度”;同时,“社会性”这一功能性特质还可以在 保证社会整体需要相对满足的前提下,保障个人对自己创造性活动成果实施积极有效的 合理享用和拥有,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社会的发展与个 人的发展在较高程度上一致起来,最终将个人从自然必然性与社会必然性的双重束缚下 解放出来,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境界。
社会的客体价值从其存在形态来看,主要可划分为三类:类的价值、社会历史形态的 价值、社会的组织价值。所谓类的价值指类主体对人的意义,类主体是人的存在的最高 形式。在这里,类是人的类,人是类中的人。人的存在和活动环境不是纯粹的自然环境 ,而是由人类活动的成果创造的文化环境。人的活动条件,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工具或 知识背景,都积淀着人类活动的因素。在社会价值中,历史价值和类的价值是内在地联 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类的价值不是静态存在的,而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每一代 人创造的价值,都汇集到类的价值中。类的价值以历史的方式在人类活动的世代延续中 代代相传并不断增长,从而使人的本质在历史过程中得以发展。类所创造的价值的历史 增长和对每一代人的活动所起的历史作用,就是社会价值中的历史价值。类的价值对特 定历史时代中的人的活动所起的作用,又具体地体现在社会组织活动的作用之中。这是 因为,只有在有组织的活动中人才能创造价值。社会组织培养了人创造价值的能力,社 会组织化的程度越高,人创造价值的能力也就越强。现代人创造价值的能力之所以比以 往变得无可比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代社会组织化的程度提高了。社会组织 间的联系和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使人能联结成类并进行历史性的创造活动。可见类 的价值、历史的价值、组织的价值分别构成社会客体价值的不同层次并统一于作为整体 的社会价值之中。
综上所述,社会价值的内蕴是非常丰富的,不仅有着普遍的文化人类学根据,而且也 有着深刻的实践——主体性根源。从社会价值本身的研究来看,除了本文所涉及的内容 以外,还包括诸如社会价值的结构、社会价值的功能、社会价值的基本特征、社会价值 的评价、社会价值的历史发展及其实现等非常具体的理论内容,而所有这些,还有待于 进行许多扎实、细致的研究和探索工作。
收稿日期:2003-09-28